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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杭州欧诺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300 万件铝合金排
水系统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杭州欧诺建材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6 年 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目
录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 . . . . . . . . . . . . . . . . 52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六、结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附表:
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附图:附图
1 地理位置图
附图
2 平面布局图
附图
3 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
附图
4 环境管控单元关系示意图
附图
5 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
6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图
7 三区三线图
附图
8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新城单元详细规划》用地功能规划图
附图
9 《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图
附件:附件
1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附件
2 营业执照
附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4 租赁协议
附件
5 不动产权证
附件
6 审批的函
附件
7 环评确认书
附件
8 承诺书
附件
9 情况说明
附件
10 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杭州欧诺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300 万件铝合金排水系统项目
项目代码
2507-33*开通会员可解锁*-556093
建设单位联系人
胡兆金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建设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
地理坐标
(
119 度 58 分 43.917 秒, 30 度 22 分 13.404 秒)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C3359 其他建筑、
安全用金属制品
制造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三十、金属制品业
33-建
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
备案)部门(选填)
余杭区行政审批
局
项目审批(核准
/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57.00
环保投资(万元)
10.00
环保投资占比(
%)
17.54
施工工期
6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是:
用地(用海)
面积(
m2)
174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
本项目具体判定依据见表
1-1。
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判断表
专项评价类别
设置原则
本项目情况
是否设置专项
评价
大气
排放大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
英、苯并
[a]芘、氰化物、氯气且
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
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否
地表
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
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所在区域已接通市政污水管网,项目废水预处理达标
后纳管排放,不直排。
否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
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
Q 值小
于
1。
否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
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
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否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
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否
备注:
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
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
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
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169)附录 B、附录 C。
规划情况
1、《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新城单元(YH07)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
14
个单元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
2023〕87 号)
2、名称:《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规划》
审批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审查意见:已获审批意见
3、《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21-2035)》
审批机关:国务院文物局
审批文件及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
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2021-2035)的批复》(浙政函
〔
2024〕109 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名称:《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查意见:该报告书已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获审查意见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1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新城单元(YH07)详细规划》符合性分析
1、规划概况
(
1)规划单元范围
规划范围位于余杭区西北部,包括瓶窑镇
104 国道以北老镇区以及 104
国道以南新镇区。具体界线,南至杭长高速-东西大道,西和北至瓶窑镇区
开发边界,东至瓶窑镇镇界线,包括南山片区、瓶窑老镇区、瓶窑新城、良
渚文化走廊长命区块和良渚新城矿山区块,单元面积约
2258.84 公顷。
(
2)发展目标
充分利用良渚已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契机和中法航空大学重大项目,坚持
以生态田园城市为城市建设理念,进一步完善科教、商务配套功能,完善保
障性配套服务设施,打造以功能完善、配套齐全、辐射周边、宜居宜业、生
态低碳、蓝绿交织的古今融汇、山水交融、创新汇聚的现代化小城市。
省市层面发展目标:瓶窑创新圈是杭州市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发展
过程中,以杭州市航空科创为核心竞争力的原始策源平台。
城西科创大走廊层面发展目标:瓶窑创新圈是大走廊链接良渚古千年文
化和创新千年文化,以航空策源为核心产业的织链古今策源门户区域。
余杭区层面发展目标:瓶窑位于余杭区地理中心位置,链接良渚古千年
文化和科创新千年文化,打造大航空产业起飞地、织链古今的门户区、城乡
共富样板区。
(
3)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核两轴、四芯五片、绿廊环绕”的功能结构。其中:
一廊:由苕溪沿线串联南山、大雄山、良渚遗址等生态区形成的苕溪生
态廊道。
一核:由
104 国道南侧,以中法航空大学为核心,瓶仓大道两侧的商业
商务公共服务等功能组成的创新策源核心。
两轴:沿
104 国道沿线,由良渚文化进行串联打造的良渚文化创新发展
轴;由瓶仓大道将新老两区串联,形成产业城市融合发展的千年文化创新发
展轴。
四芯:即以中法航空大学为核心的航天航空数字芯、凤都创新智造芯、
老镇千年复兴文旅核芯、苕溪沿线湿地绿芯等组成。
五片:即由老镇人文居住片、新城休闲居住片、凤都创新智造片、中法
航空科研片和魅力乡野片等组成。
(
4)工况用地
规划工矿用地总面积为
282.59hm2,其中开发边界内工矿用地总面积为
281.95hm2,集中建设区工矿用地总面积为 239.27hm2。主要为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100101):一类工业园区主要分布于两个区域,东侧凤
都工业园区,通过更新改造,未来以航空中试-成果转换为主要功能,南侧
新规划产业园区,主要承担大走廊产业外溢和航空智造等功能。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2):为保障未来新能源、新材料等智造行业的多
元化发展,规划在凤都工业园区内设置部分二类工业用地。
2、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
C3359 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为二类工业项目,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新城单元详细规划》用地功能
规划图地块性质相符。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新城单
元详细规划》。
1.2《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规划》符合性分析
1、规划概况
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位于瓶窑镇,规划范围东至大雄山山脚,南至前程
路,西至紫塍路-杭生路一线,北至
104 国道,规划面积293.19 公顷。
(
1)规划定位及目标
规划定位:
1936智造谷 (1936年为良渚古城遗址发现时间,规划定位寓
意企业由此启航)。
规划目标:实验室经济成果转化首选地;专精特(专业化、精细化、特
色化)新企业集聚地;工业园区有机更新样板地。
(
2)产业发展方向
航空装备制造(商用无人机、航空发动机相关部件、航电系统元器件等)
;
高端装备制 造;新材料(航空新材料、新能源材料等);大健康产业(以诊
断试剂、医用耗材为代表的医疗器械等,保健食品、健康食品等);文化创
意产业(文化艺术品产业、创意设计产业)。
(
3)产业布局
沿
104国道布局科创、文创类企业,羊城路以南区块布局智能制造企业,
观山路以东区块布局新兴制造企业。 杭生路以东、羊城路以北保留为居住生
活区;凤城路以南、凤都路以东区块远期规划调整为住宅和商住用地(随地
铁规划实施),作为居住生活区;羊城路以南、岭上路以东保留山体生态区,
通过生态保护、绿化设计等手段,将文化遗址保护与景观开发有机结合。
图
1-1 凤都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图
2、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号4幢101室,租用杭州
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不新增厂房。根据凤都工业园区产业
布局图,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凤都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本项目
从事铝合金排水系统制造,属于
C3359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符
合园区产业定位。综合分析,本项目符合《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规
划》要求。
1.3 与《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21—2035)》
符合性分析
1、规划概况
良渚遗址群分布于余杭区瓶窑镇和良渚街道辖区内约
110 平方公里范
围内。由古城遗址、分等级墓地(含祭坛)、外围水利系统、城郊聚落遗址
(群)以及以玉器为代表的出土器物等
5 大类遗产要素组成。
(
1)规划期限:2021 年—2035 年
(
2)规划范围
规模:
16159.15 公顷
四至边界:
― 北界:马头山南侧山脊-杭州市余杭区与湖州市德清县行政边界-秃
头山所在东西向丘陵地带山脊连线-东苕溪东岸。
― 东界:东苕溪东岸-西塘河西岸。― 南界:杭州绕城高速西北侧-104 国道北侧-九曲港西岸-沿山港北
岸-杭长高速北侧。
― 西界:杭州第二绕城高速在建线路东侧。
(
3)保护区管理规定(摘录)
④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四类建设控制地带:
A.本地带为限建区,应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和建设对遗址产生的威胁以及
对遗址环境景观风貌的破坏与干扰。城镇建设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城镇开发边
界内。
B.以不干扰保护范围景观视觉效果为前提,本范围农村住房外的建设工
程,建筑高度依地块划分不得超过
9 米、15 米、18 米、21 米、24 米。104
国道以南的
JK-IV-3~6 地块建筑高度控制要求还应满足在莫角山、西城墙、
南城墙等视点位置观测,建构筑物透视高度应控制在乌山山脊线高度
1/2 以
下,且从鲤鱼山北侧沿路视带位置观测,建构筑物不应出露鲤鱼山坝体及两
侧山体。
2、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号4幢101室,租用杭州
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不新增厂房。项目距离良渚古城遗址
红线保护范围边界约
370米,不会对遗址环境景观风貌产生干扰或破坏。项目
位于《良渚遗址和鲤鱼山
-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21—2035)》中
的四类建设控制地带(
JK-IV-4),建筑高度要求控制在24米以内,本项目厂
房高度约
10m,未超出控制地带建筑高度限值,且整体高度不会超过乌山山
脊线高度
1/2。因此,本项目工程建设符合《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
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2021—2035)》相关要求。
1.4《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
2024年,瓶窑镇政府委托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浙江省环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规划环境影响报
告书》,并于同年获审查通过。
规划区基本情况:瓶窑凤都工业园区前身为瓶窑凤都装备机械产业园,
成立于
2000年,园区东依大雄山脉、南至前程路,西至紫塍路、北至 104 国
道,距离杭州主城区
20 公里,便利的交通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为园区的发
展提供了优良的条件。
本评价重点对项目与《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六张清单”要求符合性进行分析。
1、生态空间管控清单
表
1-1 生态空间管控清单
规划区块
生态空间名称
及编号
管控要求
现状土地类型
生产
空间
余杭区瓶窑组
团产业集聚重
点管控单元
ZH3301102000
5
空间布局约束:
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
产业准入条件。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
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
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各项建设活动需
工业
用
地、居住用地
同时满足《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
护总体规划(
2021-2035)》管控要求,区内遗址安
全范围的居民和企业,以及与遗址保护管理研究、
遗址展示服务无关的建、构筑物分期、分批外迁和
拆除。位于遗址安全范围内的农村住房与企业在外
迁前不得整修。
污染物排放管控: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企业实现雨
污分流。
环境风险防控:
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
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
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无。
生态空间范围示意
图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
C3359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属于二
类工业项目,在园区规划主导产业与发展方向内,且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
与居住区之间有一定的隔离带,可确保人居环境安全;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号4幢101室,不在《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
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2021-2035)》保护范围内。企业将实施雨污分流,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做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土壤和地下水
污染防治,并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监管;因此,本项目建设符
合生态空间管控清单的相应要求。
2、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本项目与清单
2 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
1-2 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序
号
类
别
存在问题
主要原因
整改方案
符合性分析
1
产
业
结
构
工业区内现状
存在一些低效
型企业(生产
工艺简单,以
代加工为主的
小微生产企
业)以及与部
分企业园区主
导产业类型不
符,导致规划
范围内土地集
约利用较低。
企业入驻较
早,主导产
业方向不明
确,当时未
实行严格项
目准入制度
①严格项目准入,根据规划产业主
导方向,引入培育航空装备制造、
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大健康产
业、文化创意产业。
②根据有机更新方案,园区将通过
企业自主改造、自主更新、政府返
租、政府征收等形式,清退低效企
业,淘汰落后产能。因此,现有不
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逐步开展腾
退、整改,腾笼换鸟或者工艺提升。
淘汰小、散型企业,使符合产业导
向及入驻要求的鼓励性企业入驻。
③鼓励传统行业尤其是龙头企业的
产业升级,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园
区可为其提供信息、政策、人才、
技术方向的支持。
符合。本项目属于C3359 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
造,在瓶窑镇凤都
工业园区有机更新
规划主导产业与发
展方向内,符合准
入要求。
2
空
间
布
局
因历史开发原
因,现状规划
园区中部南
部,凤都村与
工业分布混
杂,未进行合
理规划;
现状企业分布
相对杂乱,不
同类型的企业
未集中分布,
临近居民区企
业未合理规划
历史原因,
凤都村居住
用地与周边
工业区未进
行合理开发
①规划期实施阶段,根据工业区开
发进度要求,按照用地布局对凤都
村片区进行整体规划,部分工业用
地腾退,转变为居住用地;对中南
部凤都村实施集中规划;
②现状建议靠近居民区一侧布置生
产工艺简单、产噪设备少、无恶臭
的企业。
符合。本项目建成
后,产生的废气将
会做到有效收集,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后将得到有效维
护,不会导致废气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降低。本项目距离
周边最近居民区约185m,不存在工居混杂的问题,企业
将对厂区内设备进
行合理布置。
3
污
染
治
理
园区企业存在
被投诉问题,
部分企业存在
三废污染防治
措施效果差,
达不到环保要
求。
区域内涉VOCs 企业较多,治理
水平参差不
齐,区域内
租赁企业较
多,规模较
小,污染治
理措施低效
不能满足环
保要求;
①推进区内环保型油漆(油墨)代
替溶剂型油漆(油墨)的工作;
②加强对企业的巡查以及管理,保
障企业危废暂存场所容量、防腐等
设置规范,产品和原料等堆放整齐,
废气和滴漏液收集系统完善;
③加强企业废气的收集处理,要求
企业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的定期维
护;
④督促企业技术更新换代,提高污
染防治措施治理效率,保证对应措
本项目主要从事铝
合金排水系统制
造,不涉及油漆(油
墨),项目在喷塑、
烘烤过程中会产生
粉尘和有机废气,
主要污染物为颗粒
物和非甲烷总烃,
喷塑粉尘
G1 经负
压收集后通过多筒
滤芯处理后与烘烤
部分企业废
气未做到有
效收集,或
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后不
能有效维
护,导致废
气处理设施
处理效率降
低;部分企
业车间设备
分布不甚合
理,高噪设
备未布置于
远离居民区
的一侧;区
域部分企业
清洁生产水
平不高。
施切实有效;
⑤针对靠近居民区的企业,做好企
业内部功能布局,临近居民区一侧
布置无噪音或低噪音工序。
⑥远期应重点发展处于价值链高
端、技术含量高、具有高附加值的
产业。
废气
G2 一起经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由
15m 高排
气筒
DA001 排放。
本项目所产生的的
危废(废活性炭、
废多筒滤芯)由设
备厂商更换后直接
带走委托资质单位
定期处理,完善废
气收集系统,并做
好定期维护。本项
目距离居民区较
远,企业将做好内
部功能布局,确保
厂界噪声达标。
4
环
境
质
量
地表水、地下
水、底泥现状
有超标现象,
对未来园区引
进企业的环境
风险防范提出
更高要求。
所在区域历
史开发过程
中,原有的
污水治理不
完善,历史
农村生活污
水存在散乱
排放以及污
水管网的渗
漏,导致地
下水污染
①加强园区三级防控体系建设,设
置污水应急管道,确保污水处理厂
达标排放,严控水环境敏感污染物
入园;限定水敏感物质入园;及时
根据入园企业及时按照《行政区域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加强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并及时
修编风险应急预案;②企业应做好
截污纳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涉及重大风险源的,应严格按照相
关要求做好事故应急措施,防止地
下水污染;
③完善河道治理方案,针对现有河
道及时开展清淤工作,做好生态恢
复,按照规划要求周边建设绿带。
加强日常的河道巡查,避免垃圾散
落。
符合。企业外排废
水为生活污水,企
业将做好截污纳管
工作,加强风险防
范措施。
经对照问题清单,本项目租用杭州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
不会新增厂房,不新增用地面积。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废气将会做到有效
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后将得到有效维护,不会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
率降低。企业周边最近居民区在
185m,不存在工居混杂的问题,因此本项目
不涉及需整改的内容。
3、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
表
1-3 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
规划期
规划近期
规划远期
总量
t/a
环境质量变
化趋势,能否
达环境质量
底线
总量
t/a
环境质量变化
趋势,能否达
环境质量底线
水
污
染
物
总
量
管
控
限
值
化学需
氧量
现状排放量
73.322
随着“污水零
直排”、区域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方 案 的 实
施,区域地表
水 水 质 总 体
趋于改善,能
达 环 境 质 量
底线
73.322
随着“污水零
直排”、区域
环境综合治理
方案的实施,
区域地表水水
质总体趋于改
善,能达环境
质量底线
总量管控限
值
73.734
85.018
增减量
+0.412
+11.696
氨氮
现状排放量
3.703
3.703
总量管控限
值
3.724
4.251
增减量
+0.021
+0.548
大
气
污
染
物
总
量
管
控
限
值
二氧化
硫
现状排放量
37.265
随 着 区 域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方 案 及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计
划的实施,区
域 环 境 空 气
总 体 趋 于 改
善,能达环境
质量底线
37.265
随着区域环境
综合治理方案
及大气污染防
治 计 划 的 实
施,区域环境
空气总体趋于
改善,能达环
境质量底线
总量管控限
值
37.265
29.837
增减量
+0
-7.428
氮氧化
物
现状排放量
33.575
33.575
总量管控限
值
33.575
29.560
增减量
+0
-4.015
烟(粉)
尘
现状排放量
83.005
83.005
总量管控限
值
84.705
81.566
增减量
+1.70
-1.439
挥发性
有机物
VOCs
现状排放量
119.741
119.741
总量管控限
值
136.069
116.469
增减量
+16.328
-3.272
危险废物总
量管控限值
现状产生量
614.036
各 类 危 废 可
得 到 有 效 处
置,能达环境
614.036
各类危废可得
到有效处置,
能达环境质量
总量管控限
值
650.736
587.266
质量底线
底线
增减量
+36.70
-26.770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无需进行总量控制。项
目建成后
VOCs、烟粉尘排放量新增,新增VOCs、烟粉尘总量指标可在区域
内进行削减替代,不会导致区域污染物排放量突破总量管控限值。本项目各
类危废均可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
本项目与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
1-4 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
分类
规划内容
优化调整建议
调整依据
符合性分
析
规划
布局
产业
结构
本次规划的产业发展
方向为:航空装备制
造(商用无人机、航
空发动机相关部件、
航电系统元器件等);
高端装备制造;新材
料(航空新材料、新
能源材料等);大健
康产业(以诊断试剂、
医用耗材为代表的医
疗器械等,保健食品、
健康食品等);文化
创意产业(文化艺术
品产业、创意设计产
业)。
1.目前园区内租赁现象严重,产业结构不成体系。建议进一步优
化整体产业结构,加大低效用地
清出力度,通过有机更新淘汰落
后产能,腾出发展新空间,引强
育优新产业。2.建议有机更新规划充分考虑《良渚遗址和鲤鱼山
—老虎岭水
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
2021-2035)》要求,在遗址重
点保护区、遗址安全范围内不再
规划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
规划定
位、遗址
保护总体
规划及环
境风险防
范要求
本项目位
于浙江省
杭州市余
杭区瓶窑
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不
在《良渚遗
址和鲤鱼
山—老虎
岭水坝遗
址保护总
体规划
(
2021-203
5)》遗址
重点保护
区、遗址安
全范围内
环境
目标
环境
保护
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
家
GB3095-2012 中的
二级标准,河道水环
境质量逐步完善,保
持或优于现状水质,
声环境质量达到
GB3
096-2008 中的相应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
质量达到相关评价标
准。
①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GB3095-2012 中的二级标准;河道水质逐步完善,保持或优于
IV
类水质;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
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
应评价标准。
②完善环境治理措施、生态环境
建设相关内容。重点包括区域环
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环境风险
防范等方面的内容。
③加强区内开发施工期的污染防
治监控管理,防止施工污水的散
乱排放影响地表水体。
/
本 项 目 废
水、废气、
噪 声 及 固
废 处 理 均
满 足 相 关
规范要求。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较 大 污
染。本项目
施 工 期 涉
及 设 备 的
安装,污染
较少。
综上,本项目符合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要求。
5、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属
于瓶窑凤都工业园区中的凤都工业园区产业管控区,入区企业环境准入条件
清单如下:
表
1-5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所属
区域
类
型
产业领
域
序
号
项目类别
分
类
行业清
单
工艺清单
产品清单
制定依据
凤都
工业
园区
生态
管控
区
/
管控要求: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生态功能。
《余杭区
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
动态更新
方案》
凤都
工业
园区
生活
管控
区
禁止准入产业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逐
步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或提
升改造;禁止新建二类工业项目。
《 余 杭 区
生 态 环 境
分 区 管 控
动 态 更 新
方案》
限制准入产业
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
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凤都
工业
园区
主
导
产
1、航空装备制
造(商
十
一
食品制造业
14
禁
止
准
/
1、有电镀、酸洗、磷化工
艺的①;
2、
/
《 余 杭 区
生 态 环 境
分 区 管 控
三
通用设备制
产业
管控
区
业 用无人
机、航
空发动
机相关
部件、
航电系
统元器
件等);2、高端装备制
造;
3、
新材料
(航空
新
材
料、新
能源材
料等);4、大健康产业
(以诊
断
试
剂、医
用耗材
为代表
的医疗
器
械
等,保
健
食
品、健
康食品
等);
5、
文化创
意产业
(文化
艺术品
产业、
创意设
计
产
业)。
入
类
有钝化、热镀
锌工艺的①;3、使用无芯工 频 感 应 电
炉设备的;
4、
涉 及 危 险 化
工工艺②。
动 态 更 新
方案》、
《杭
州 市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目 录 与 产
业 平 台 布
局(
2019)》、
《 瓶 窑 镇
凤 都 工 业
园 区 有 机
更新规划》
十
一
造业
34
三
十
二
专用设备制
造业
35
三
十
四
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
其他运输设
备制造业
37
三
十
五
电气机械和
器材制造业
38
三
十
六
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
业
39
三
十
七
仪器仪表制
造业
40
四
十
五
科学研究和
试验发展
/
/
专业实验
室涉及
P3、P4 生
物安全实
验室、转
基因实验
室;
凤都 其他产业
十
纺织业
17 禁
/
染整工艺有
/
《 余 杭 区
工业
园区
产业
管控
区
四
止
准
入
类
前处理、染
色、印花(喷
墨印花和数
码印花的除
外)工序的;
有使用溶剂
型原辅料的
涂层工艺的
生 态 环 境
分 区 管 控
动 态 更 新
方案》、
《杭
州 市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目 录 与 产
业 平 台 布
局(
2019)》、
《 瓶 窑 镇
凤 都 工 业
园 区 有 机
更新规划》
、
《 浙 江 省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污 染
整治方案》
及《浙江省
涂 装 行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污 染
整治规范》
要求
十
六
皮革、毛皮、
羽毛及其制
品和制鞋业
19
皮革鞣
制加工
191、皮
革制品
制造
192、毛
皮鞣制
及制品
加工
193
有鞣制、染色
工艺的
/
十
九
造纸和纸制
品业
22
纸浆制
造
221、
造纸
222
(含废
纸造纸)
不含手工纸
制造;不含有
涂布、浸渍、
印刷、粘胶工
艺的加工纸
制造
/
二
十
二
石油、煤炭
及其他燃料
加工业
25
精炼石
油产品
制造
251、煤
炭加工
252
不含单纯物
理分离、物理
提纯、混合、
分装的,煤制
品制造以及
其他煤炭加
工
/
生物质
燃料加
工
254
生物质液体
燃料生产
/
二
十
三
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
造业
26
/
除单纯物理
分离、物理提
纯、混合、分
装外的
危险化学
品生产
(确需为
园区配套
的工业气
体生产项
目除外;
有机肥料
及微生物
肥料制造
项目除
外;不涉
及生产使
用危险化
学品和
铅、汞、
镉、铬、
砷、铊、
锑等重点
防控重金
属的无机
酸、无机
碱、无机
盐项目);
化学方法
生产氮
肥、磷肥、
复混肥的
二
十
四
医药制造业
27①
/
涉及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
工艺或构成
重大危险源
的医药项目
(医药制剂
加工及放射
性药物项目
除外)
/
二
十
五
化学纤维制
造业
28
/
有化学合成
工艺的
②
/
《余杭区
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
动态更新
方案》、
《杭
州市产业
发展导向
目录与产
业平台布
局(
2019)》、
二
十
六
橡胶和塑料
制品业
29
橡胶制
品业
291
/
轮胎制
造;再生
橡胶制造
(常压连
续脱硫工
艺除外)
塑料制
/
塑料制品
《瓶窑镇
凤都工业
园区有机
更新规划》
、
《浙江省
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
整治方案》
、
《浙江省
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
整治规范》
及《全国落
后生产工
艺装备淘
汰目录清
单》要求
品业
292
制造(以
再生塑料
为原料生
产的)
二
十
七
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
30
水泥、石
灰和石
膏制造
301
水泥、石灰和
石膏制造(水
泥磨粉站除
外;石灰和石
膏制造除外)
/
玻璃制
造
304、
玻璃制
品制造
305
平拉工艺平
板玻璃生产
线(含格法)
/
耐火材
料制品
制造
308、石
墨及其
他非金
属矿物
制品制
造
309
/
石棉制
品;含焙
烧的石
墨、碳素
制品
二
十
八
黑色金属冶
炼和压延加
工业
31
炼铁
311、炼
钢
312、
铁合金
冶炼
314
全部
全部
二
十
九
有色金属冶
炼和压延加
工业
32
常用有
色金属
冶炼
321、贵
金属冶
炼
322、
稀有稀
土金属
冶炼
323、有
色金属
合金制
不含利用单
质金属混配
重熔生产合
金的
/
造
324
三
十
金属制品业
33
/
有电镀工艺
的
①
/
三
十
八
其他制造业
41
注:①表中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为省、市、区重点项目配套的金属表面处理等必需工艺
环节;②危险化工工艺包括
2009年和2013年国家分两批公布的18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
工艺。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号4幢101
室,租用杭州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不新增厂房。本项目属
于三十、金属制品业
33-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5,根据《瓶窑镇凤
都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照园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不涉及电镀工艺,因此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建设符合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要求。
6、环境标准清单
经对照,本项目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标准均符合环境标准清单中相
应标准,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
1-6 环境标准清单
序
号
类
别
主要内容
符合性分析
1
空
间
准
入
标
准
余杭
区瓶
窑组
团产
业集
聚重
点管
控单
元
ZH3
30110200
05
空间布局约束:
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
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合理规划居住区
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
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
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
量。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环境风险防控:
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
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
本项目位于工业功能区,
距 离 最 近 的 居 住 区 前 程
和悦府为
185m。企业将
严 格 实 施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制度,实现雨污分流。
确 保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设 施
设备正常运行。
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
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无。
禁止准入条件清单:具体详见清单
5 环境
准入负面清单。
符合。本项目不属于环境
准入负面清单
限制准入条件清单:
/
/
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废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
(试行)》相关要求、《橡胶制品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
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工业涂
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
6-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水泥工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1346-20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310005-2021)、《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923-2014)、《印刷工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1616—20
22)、《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浙江省工业
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浙环
函〔
2019〕315 号)。
符 合 。 本 项 目 废 气 执 行
《 工 业 涂 装 工 序 大 气 污
染物排放标准》(
DB33/
2146-2018)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工业企业
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DB 3
3/ 887-2013)、《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69-201
8)、《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符合。本项目纳管废水执
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第二类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度的三级标准,氨氮、
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
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
值》
(DB33/887-2013)中表
1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
B12348-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社
符合。本项目厂界噪声执
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
GB12348
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
2008)。
-2008)
固废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34330-2
0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298-201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2021 年 7 月
1 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符 合 。 本 项 目 固 废 参 照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
则》
(GB34330-2017)、《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5 年
版
)》、《危险废物鉴别技
术规范》
(HJ 298-2019)、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2021 年7 月 1 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执行。
3
行
业
准
入
标
准
环 境
准 入
指 导
意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22 年版)》、
《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符合。详见本章
1.7 符合
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外
商投资项目。
行 业
准 入
条件
《余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
案》、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
行)浙江省实施细则》(浙长江办〔
2022〕
6 号);《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产业平台布局指引(
2019 年本)》。
符合。详见本章
1.5、1.7
和
1.10 符合性分析。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规划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标准清单要求。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5与《杭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号4幢101室,根
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杭环发〔
2024〕49号),本
项目所在位置位于余杭区瓶窑组团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11020005)
内,属重点管控单元,具体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7,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图见附图
4。
表
1-7 《杭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对照分析情况
内容
符合性分析
生态保护红
线
根据已启用的“杭州市余杭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动态更新后,杭州全 市划 定生态 保护 红线
4693.50
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
27.85%,
主要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和其它生态功能重要区等四种类型。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三区三线图,本项目位于余杭区城镇开发边界,不在余杭区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因此,项目选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
能源(煤
炭)资源上线
目标
通过一手抓能源供应保障,一手抓能源结构优化,到
2025 年实现“三
保两降两升”的主要发展目标。——“三保”:电力、天然气、油品等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到
2025 年,全市电网 110 千伏及以
上变电容量达到
11268 万千伏安,
天然气供应能力不小于
44 亿立方
米,汽柴油供应能力不小于
420 万
吨。——“两降”:即单位
GDP 能耗、
煤炭消费量进一步下降。“十四五”期间,全市单位
GDP 能耗累计降幅
不低于
15%,煤炭消费下降目标达
到省要求。——“两升”:即清洁能源占比、非 化 石 能 源 占 比 进 一 步 提 升 。 到2025 年,全市清洁能源占比不低于
68%,非化石能源占比不低于 20%。
企业不涉及煤炭使用,且本项目用电量较少,不会突破地区能源资源消耗上限,符合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到
2025 年,用水总量目标为 32.68
亿 立 方 米 ( 含 非 常 水
0.48 亿立方
米)、万元
GDP 用水量比 2020 年
下降
1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比
2020 年下降 17%,农田灌溉水有
效利用系数达到
0.614。
本项目仅涉及生活用水,用水量较少,符合水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
目标
到
2025 年,杭州市耕地保有量不少
于
1162.7 平方公里,永久基本农田
面积控制在
968 平方公里以内,建
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
2152 平方公
里 ,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总 规 模 不 超 过1752 平方公里,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
94 平方米以内,万元
GDP 地耗不超过 9.7 平方米。
企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环境质量底线
大气环
境
2025 年,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力争
O3 浓度
达到拐点,
PM2.5 年均浓度稳定控制
在
28 微克/立方米以下,努力实现环
境空气质量稳定全面达标。
根据《
2024 年度杭州市余杭区生
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
O3
第
90 百分位数最大 8h 平均浓度
数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本项目属于
C3359 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
制品制造,主要从事铝合金排水系统制造,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量
较少,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大气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水环境
根据杭州市各区、县(市)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既定要求,联动更新各区、县(市)水环境质量底线。萧山区地表水市控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
Ⅲ类水质比例
达到
100%;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重要
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保持在
100%。
项目周边最近水体为南侧的连具塘港,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方 案 》(
2015),连具塘港属于苕溪 60,
水功能区为东苕溪余杭瓶窑镇饮 用 水 源 区 ( 编 号 :F12*开通会员可解锁*),水环境功能区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编号:
330110FM21*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标水质为
Ⅲ类。本项目仅排放
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通过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进一步影响,符合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土壤环
境
2025 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省下达目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7%以上。
本项目属于
C3359 其他建筑、安
全用金属制品制造,主要从事铝合金排水系统制造,本项目租用杭州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且项目非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无露天堆场,不会产生大规模下渗污染土壤环境,因此本项目建设对周边土壤环境影响不大。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本项目属于
C3359 其他建筑、安
全用金属制品制造,为二类工业项目。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项目周边以工业企业为主,本项目与居住区之间有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
控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主要产生污染物均采取经有效处理后外排,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要求,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项目用地范围内实行雨污分流。
环境风险防控
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本项目布局合理,且拟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资源开
/
/
发效率
要求
综上,项目建设能符合余杭区瓶窑组团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
011020005)的管控要求,符合环境管控单元的准入要求。1.6 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要求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废气、废水产生量不大,企业仅排放生活污水,废
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纳管排放。喷塑粉尘
G1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多筒滤芯处
理后与烘烤废气
G2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
排放。本项目废水、废气、噪声经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各种固体废物得到
妥善处置后,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环境功能可维持现状。根据《关于印发〈余
杭区环境空气质量提质进位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的通知》(“美
丽余杭”办〔
2024〕10号)文件要求,全区工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2
倍替代削减,替代削减源来自
2024年以来各镇街(平台)辖区范围内的减排
项目。企业不排放生产废水,
CODCr、NH3-N无需进行总量替代削减。
1.7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
项目目录(
2012)年本》中的限制、禁止用地。
2、本项目属于 C3359 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不属于《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限值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根据《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4 年本)》(杭发改产业〔2024〕
34 号),本项目不在限值和淘汰类目录,符合杭州市相关产业政策。
4、比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
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禁止准入类。
5、根据《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本项目不在限制类、禁止
和淘汰类。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要求。
1.8《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
根据原国家环保部公告
2008 年第 30 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余杭区全辖区均属
于太湖流域。对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4 号)符合性分析
如下:
表
1-8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对照表
条款
内容
项目情况
符合性
第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 项 目 无 生 产 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 区 内 化 粪 池 处理后一起纳管,不单独设置排污口;项 目 不 在 饮 用 水水 源 准 保 护 区 范围,生活污水纳管排放。
符合
第二十八
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本 项 目 采 取 先 进的 设 备 和 技 术 工艺进行生产,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外排 废 水 为 生 活 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企业将规范排污口,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
符合
第二十九
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
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
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条款所列行为。
符合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
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
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
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条款所列行为。
符合
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管理要求。
1.9《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对照分析
根据《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
导意见》(环环评〔
2016〕190 号)文件要求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
1-9 本项目与环环评〔2016〕190 号有关内容符合性分析
序号
有关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
性
1
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原 料 化工、燃料、颜料等行业。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依托厂区预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良渚污水处理厂,项目不涉及含氮磷工业废水的排放。
符合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
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
2016〕190 号)相关要求。
1.1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
则》符合性分析
经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2022 年版)〉浙江省
实施细则》,本项目符合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具体见下表。
表
1-10 与浙江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
序号
负面清单
项目情况
1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港 口 码 头 项目。
2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全
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配套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港 口 码 头 项目。
3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行为。禁止在
I 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
目。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本项目拟建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本项目拟建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5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本项目拟建地不涉及水产种质 资 源 保 护 区 的 岸 线 和 河段。
6
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挖沙、采矿;(二)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本项目拟建地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
7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本项目拟建地不涉及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8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本项目拟建地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
9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本项目拟建地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
10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本项目废水纳管排放,不涉及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11
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本项目不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本项目非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12
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
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不涉及河湖岸线。
13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本项目不涉及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14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石化、煤化工项目。
15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
本项目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也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16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
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17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18
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本项目不涉及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综上,本项目不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内,符合《〈长江经济带发
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要求。
1.11“四性五不批”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四性五不批”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1-11。
表
1-11 “四性五不批”要求符合性分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
符合性分析
是否符合要求
四
性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可 行性
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总量控制原则及环境质量要求等,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实施是可行的。
符合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预 测 评估的可靠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分析结果可靠。
符合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有 效性
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有较为成熟的技术进行处理,从技术上分析,只要切实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噪声可做到达标排放,固废有合理的处置去向。
符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的科学性
环评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评结论是科学的。
符合
五
不
批
建 设 项 目 类 型 及 其 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符合国家、地方规划、产业政策,项目营运过程中各类污染源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符合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未达 到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能满 足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质量标准。且项目营运过程中各类污染源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其中生产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管,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不大,不会使环境质量出现降级情况,预计当地环境质量仍能维持在现有水平。
符合
建 设 项 目 采 取 的 污 染防 治 措 施 无 法 确 保 污染 物 排 放 达 到 国 家 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预 防 和
项目营运过程中各类污染源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
符合
控制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不涉及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符合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 基 础 资 料 数 据 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符合
根据上表分析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682 号)“四性五不批”的相关要求。
1.12 与《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
对照《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
2021〕
10 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 1-12。
表
1-12 本项目与浙环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
内容
序号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是否符合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助力绿色发展
1
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
VOCs 排放化工类建设项
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
VOCs 含量限值不符
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国
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
VOCs 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
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
VOCs 污染物产生。
本 项 目 属 于
C3359
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不属于限 制 类及 淘 汰 类 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高VOCs 含量的原料,不 涉 及淘 汰 的 工 艺和设备。
符合
2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等行业绿色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
VOCs 排放量区域削减
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 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
本 项 目 位 于 余杭 区瓶 窑 组团 产 业 集 聚重 点 管 控 单 元(
ZH33011020005),
余杭区
2024 年为环
境 空 气质 量 不 达 标区 , 新 增 的
VOCs
按
1:2 进行区域替代
削减
符合
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VOCs 排放量实行 2 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
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
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强化源头控制
3
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业应采用原辅材料利用率高、废弃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等行业,本项目喷塑粉尘
G1 经负压
收 集 后通 过 多 筒 滤芯 处 理后 与 烘 烤 废气
G2 一起经二级活
性 炭 吸附 装 置 处 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
/
4
全面推行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
VOCs 含量原
辅材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体分)溶剂型涂料。工业涂装企业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
VOCs 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台账,记录
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
本 项 目 含
VOCs 原
料中仅涉及塑粉,主要成分为:环氧树脂30% 、 聚 酯 树 脂
30%、硫酸钡 20%、流平剂
8%、消光剂
0.8%、颜料及其他
11.2% , 不 属 于 高
VOCs 含量的原料,待 项 目建 成 后 严 格遵守台账制度。
/
5
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
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制定低
VOCs 含量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加快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
用 , 在 更 多 技 术 成 熟 领 域 逐 渐 推 广 使 用 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到 2025 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本 项 目 含
VOCs 原
料中仅涉及塑粉,主要成分为:环氧树脂30% 、 聚 酯 树 脂
30%、硫酸钡 20%、流平剂
8%、消光剂
0.8%、颜料及其他
11.2% , 不 属 于 高
VOCs 含量的原料,待 项 目建 成 后 严 格遵守台账制度。
/
严格生产环节控制,减少过程泄漏
6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
管理,做好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
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
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
本项目喷塑粉尘
G1
经 负 压收 集 后 通 过多 筒 滤芯 处 理 后 与烘烤废气
G2 一起经
二 级 活性 炭 吸 附 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
排气筒
DA001 排放
符合
7
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石油炼
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
LDAR 工作;其他企业载有
气态、液态
VOCs 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
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应开展 LDAR 工作。开
展
LDAR 企业 3 家以上或辖区内开展 LDAR
企业密封点数量合计
1 万个以上的县(市、区)
应开展
LDAR 数字化管理,到 2022 年,15 个
县(市、区)实现
LDAR 数字化管理;到 2025
年,相关重点县(市、区)全面实现
LDAR
数字化管理。
本项目不涉及
/
8
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石化、化工等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车)、检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O3 污染高发时段(4 月下旬—6 月上旬和 8 月下旬—
9 月,下同)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
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
VOCs 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应加强清洗、
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
VOCs 无组
织排放控制,产生的
VOCs 应收集处理,确保
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本项目喷塑粉尘
G1
经 负 压收 集 后 通 过多 筒 滤芯 处 理 后 与烘烤废气
G2 一起经
二 级 活性 炭 吸 附 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
排 气 筒
DA001 排
放,企业会加强废气处 理 设施 的 管 理 与维护工作,确保废气处 理 设施 的 长 期 稳定运行,切实防止非正常情况的发生。
/
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
9
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理设施或 对 现 有 治 理 设 施 实 施 改 造 , 应 结 合 排 放VOCs 产生特征、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
VOCs
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
2025 年,
完成
5000 家低效 VOCs 治理设施改造升级,
石化行业的
VOCs 综合去除效率达到 70%以
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
VOCs 综合去除效率达到 60%以上。
本项目喷塑粉尘
G1
经 负 压收 集 后 通 过多 筒 滤芯 处 理 后 与烘烤废气
G2 一起经
二 级 活性 炭 吸 附 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
排 气 筒
DA001 排
放,该治理设施为高效治理技术,企业投产 后 会 定 期 更换 活性炭装置,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符合
10
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投运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
施。
VOCs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
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本 项 目拟 严 格 按 照相关要求执行。
符合
11
规范应急旁路排放管理。推动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等行业非必要的含
VOCs 排放的旁路。因安全等因素确需保
留的,企业应将保留的应急旁路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监控(如流量、温度、压差、阀门开度、视频等)设施等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本 项 目拟 严 格 按 照相关要求执行,不设置
VOCs 排 放 的 旁
路。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
环发〔
2021〕10 号)的相关要求。
1.13 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工
作的通知》(杭环便函〔
2022〕192 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改造
升级工作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见表
1-13。
表
1-13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工作的通
知》(选节)符合性分析
具体措施
符合性分析
(一)
规范工程
治理
严把治理技术。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企业应淘汰原有单一或组合工艺中的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
VOCs 治理设施,并参照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系列)》,依据排放废气特征、
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规范吸附装置或升级高效
VOCs 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
标排放。原料
VOCs 浓度高、污染严重的生产
工艺原则上采用
RTO、RCO 等高效处理方式;
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技术的,吸附装置和工艺设计应符合
HJ2026-2013 等技术规范要求,废
气中含颗粒物、油烟(油雾)、水分等影响吸附过程物质的,应采取相应的预处理措施。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符合。本项目喷塑粉尘G1 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多筒滤芯处理后与烘烤废气
G2 一起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 DA001排放;吸附装置和工艺设计符合(
HJ2026-2013)
等技术规范要求。活性炭吸附处理技术的,吸附装置和工艺设计应符合
HJ2026-2013 等技术
规范要求。
严控无组织排放。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
送、物料投加和卸放、配料加工及含
VOCs 产
品(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使用等环节应
采用密闭设备或严格落实密闭空间操作,并合理选择废气收集方式,规范设计吸风风量,保证废气收集效率。
符 合 。 要 求 企 业 对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物料投加和卸放 、 配 料 加 工 及 含VOCs 产品(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使用
等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严格落实密闭空间操作,并合理选择废气收集方式,规范设计吸风风量,保证废气收集效率。
(三)
规范活性炭吸附运
行管理
严把活性炭质量关。用于
VOCs 治理的活性
炭采用煤质活性炭或木质活性炭,活性炭结构应 为 颗 粒 活 性 炭 。 活 性 炭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LY/T3284 规定的优级品颗粒活性炭技术要求,碘吸附值不低于
800mg/g 或四氯化碳吸附
率不低于
60%。
符合。项目采用颗粒活性 炭 , 符 合
LY/T3284
规定的优级品颗粒活性炭技术要求,碘值不低于
800mg/g。
严格填充量和更换时间。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
500 小时或 3 个月,
用于吸附脱附燃烧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使用寿命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符合。企业按要求填装活性炭,要求更换周期不应超过累计运行
500
小时或
3 个月,用于吸
附脱附燃烧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使用寿命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严格危废管理。产生活性炭企业每年都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活性炭使用量及废活性炭产生量、处置量等。企业应按要求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包括开启时间、关停时间、更换时间和装填数量,相关台账应保存
5 年以上。
符合。废活性炭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每年定时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走处理。废活性炭设有日 常 运 行 维 护 台 账 记录,同时本环评要求企业相关台账应保存
5 年
以上。
(四)
鼓励源头
替代
对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T 38597-2020)的低 VOCs
原辅材料,且排放浓度稳定达标、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不要求其相应生产工序建设
VOCs 末端治理设施;对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 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
VOCs 无组
织排放收集措施。
符合。本项目喷塑粉尘G1 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多筒滤芯处理后与烘烤废气
G2 一起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 DA001排放。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
理设施改造升级工作的通知》(杭环便函〔
2022〕192 号)相关要求。
1.14《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6-2018)有
组织、无组织排放控制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见表
1-14。由表可知,本项目符
合该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表
1-14 本项目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33/ 2146—2018)
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DB33/2146-2018 中的要求
本项目情况
1
有组织
当企业溶剂型涂料使用量超过一定限值(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固化剂等)≥20t/a)时,其对重点工段非甲烷总烃(NMHC)的去除率需执行表
3 规定的最低要求:烘干
/烘烤工段处理效率要求≥90%;喷涂、自干、晾干、调漆等工段处理效率要求≥
75%;烘
干
/烘烤与喷涂、自干、晾干、调漆等废气混
合处理工段处理效率要求≥
80%。
符合。本项目含
VOCs 原
料中仅涉及塑粉,主要成分为:环氧树脂
30%、聚
酯树脂
30%、硫酸钡 20%、
流平剂
8%、消光剂 0.8%、
颜料及其他
11.2%,因此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溶 剂 型 涂料。
采 用 热 氧 化 处 理 装 置 处 理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废气的,应监测并记录装置出口烟
气和(或)进口废气的氧含量,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燃料助燃需要补充空气的情况除外)的,按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
20%。非热氧化处
理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
VOCs)废气的,
按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本项目不涉及热氧化处理挥发性有机物(
VOCs),
VOCs 按照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
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符合。本项目排气筒不低于
15m 高。
挥发性有机物(
VOCs)废气不得稀释排放。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
VOCs)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
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应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稀释排放、合并排气筒排放。
2
无组织
企 业 所 使 用 的 原 辅 材 料 中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限值要
求;并应通过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清洁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
VOCs)的产生。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高
VOCs 含量的原料。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VOCs)的生产或服务活
动,应当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须排至挥发性有机物(
VOCs)收集处理系
统,达标排放。如无法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符合。本项目喷塑粉尘
G1
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多筒滤芯处理后与烘烤废气
G2
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厂区内
及厂界污染监控要求。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
符合表
5 规定。企业边界任何 1 小时大气污
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
6 规定的限值。
符合。厂界
VOCs 无组织
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符合表
5 规定,边界任何 1 小
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表
6 规定。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2146
—
2018)相关要求。
1.1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见
表
1-15。由表可知,本项目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
相关要求。
表
1-15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GB 37822-20199 中的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1
VOC
s 物
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
基本要求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
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本 项 目 塑 粉 存 储 于密闭容器内。
符合
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
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
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
盖、封口,保持密闭。
盛 装 塑 粉 的 容 器 和包装袋存放于室内,非取用状态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符合
要求
VOCs 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
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
5.2 条规定。
本 项 目 无
VOCS 物
料储罐。
/
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 3.6 条对
密封空间的要求。
本 项 目
VOCs 物 料
储 库 满 足
3.6 条 要
求。
符合
2
VOC
s 物
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
求
基本要求
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采用非管道输送转移液态
VOCs 物料
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本项目无液态
VOCs
物料
符合
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
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
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
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本 项 目 塑 粉 采 用 密闭 的 容 器 进 行 物 料转移。
/
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符合
6.2 条规定。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挥 发性有机液体。
符合
3
工艺过程
VOC
s 无
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含V
O
Cs
产品的使用过程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
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调配(混合、搅拌等);
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
涂布等);
印刷(平版、凸版、凹版、空版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
等)。
本项目喷塑粉尘
G1
经 负 压 收 集 后 通 过多 筒 滤 芯 处 理 后 与烘烤废气
G2 一起经
二 级 活 性 炭 吸 附 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
排气筒
DA001 排放,
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符合
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
/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
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
收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
项目不涉及混合
/混
炼、塑炼
/塑化/熔化、
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
/
其他要求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
VOCs 原辅料和
含
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
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企 业 按 要 求 建 立 台账,记录
VOCs 原辅
料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 以 及
VOCs 含 量
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符合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
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
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企 业 按 规 范 要 求 设计合理通风量。
符合
载有
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
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
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本 项 目 载 有
VOCs
物 料 的 设 备 及 其 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废气 排 至
VOCs 废 气
收集处理系统。
符合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
VOCs 废料(渣、液)
应按照第
5 章、第 6 章的要求进行储存、
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
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本 项 目 含
VOCs 废
料按照第
5 章、第 6
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废包装桶加盖密闭。
符合
4
VOC
s 无
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基本要求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
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本 项 目
VOC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 与 生产 工 艺 设 备 能 同 步运行和同步停止。
符合
废气收集系统要求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
VOCs 废气
进行分类收集。
本 项 目
VOCs 废 气
主要为烘烤废气,烘烤废气
G2 经二级活
性 炭 吸 附 装 置 处 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符合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
应符合
GB/T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
排风罩的,应按
GB/T16758、
AQ/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
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
风速不应低于
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
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本 项 目 废 气 收 集 系统 采 用 密 闭 空 间 收集和集气罩收集,集气 罩 设 置 按GB/T16758 的 规 定要求,距排风罩开口面 最 远 处 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 风 速 不 低 于
0.3
m/s。
符合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
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
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
按第
8 规定执行。
本 项 目 废 气 收 集 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且在负压下运行。
符合
V
O
Cs
排放控制要求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
符合
GB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
规定。
本 项 目
VOCs 排 放
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准
》
(
DB33/2146-2018)
中的规定。
符合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3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
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
除外。
本 项 目 收 集 的 废 气中
NMHC 初始排放
速率<
2 kg/h,本项
目 配 置 了
VOCs 处
理设施。采用的原辅材 料 符 合 国 家 有 关低
VOCs 含 量 产 品
规定的除外。
符合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因安全考虑或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具体高度以
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
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本 项 目 排 气 筒 高 度不低于
15m。
符合
记录要求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
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
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
度、保留时间、吸附剂再生
/更换周期
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
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企 业 按 照 相 关 要 求落实台账管理。
符合
5
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
要求
企业边界及周边
VOCs 监控要求执行
GB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项目厂界执行《工业 涂 装 工 序 大 气 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DB33/2146-2018)。
符合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
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
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
控要求参见附录
A。
根 据 当 地 环 境 保 护需 要 , 对 厂 区 内VOCs 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厂房外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
度限值
6mg/m3,任
意 一 次 浓 度 限 值20mg/m3。
符合
1.16 与《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2〕26
号)符合性分析
对照《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浙美丽办〔
2022〕26
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
1-16。
表
1-16 项目与浙美丽办〔2022〕26 号符合性分析(摘选)
序号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是否符合
1
重点行业
VOCs 源头替代行动。涉及使用溶剂型工业
涂料的汽车整车、工程机械整机、汽车零部件、木质家具、钢结构、船舶制造,涉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以及涉及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
10 个重点行业,
到
2025 年底,原则上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和胶
粘剂“应替尽替”。
本 项 目 属 于C3359 其 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不属于其文件中
10 个重点行
业。
符合
3
产业集群综合整治行动。重点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或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制造、门窗制造、五金制品制造、零部件制造、包装印刷、纺织后整理、制鞋等涉气产业集群。
2023 年 3 月
底前,各地在排查评估的基础上,对存在长期投诉、无组织排放严重、普遍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管理水平差等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
本 项 目 属 于C3359 其 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本项目喷塑粉尘
G1 经 负 压
收集后通过多筒滤芯处理后与 烘 烤 废 气G2 一 起 经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
符合
4
氮氧化物深度治理行动。钢铁、水泥行业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025 年 6 月底前,除“十四五”搬迁关
停项目外,全省水泥熟料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各地组织开展锅炉、工业炉窑使用情况排查,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使用低效技术处理氮氧化物的在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应立即实施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本项目无氮氧化物产生。
符合
5
污染源强化监管行动。涉
VOCs 和氮氧化物排放的重
点排污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等管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023 年 8 月底前,
重点城市推动一批废气排放量大、
VOCs 排放浓度高的
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旁路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备案旁路管理“回头看”,依法查处违规设置非应急类旁路行为。推动将用电监控模块作为废气治理设施的必备组件。
本企业不属于重 点 排 污 单位。
符合
1.17 与《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
1-17。
表
1-17 《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摘录部分)
总体要求
符合性分析
二、优化产业
结
构,推动
(一)源头优化产业
准入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
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
不涉及。本项目不属于“两
高一低”项目,
不属于产能置
换的项目。
产业高质量发
展
绩效
A 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
改扩建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
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推动石化产业链
“控油增化”。
(二)推进产业结构
调整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
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鼓励现有高耗能项目参照标杆水平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加大涉气行业落后工艺装备淘汰和限制类工艺
装备的改造提升。加快推进
6000 万标砖/年以下(不
含)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等限制类产能升级改造和退出,支持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材料制造产业。推动长流程炼钢企业减量置换改造,优化整
合短流程炼钢和独立热轧产能,到
2025 年全省钢铁
生产废钢比大于
40%。加快推进水泥生产重点地区
水泥熟料产能整合,到
2025 年完成不少于 8 条 2500
吨
/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整合退出。
不涉及。
(三)提升改造产业
集群
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产业
集聚度一般不低于
70%。各地对烧结砖、废橡胶利
用、船舶修造、纺织染整、铸造、化纤、包装印刷、
制鞋、钢结构、车辆零部件制造等涉气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布局优化,因地制宜规
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
汽修钣喷中心等
“绿岛”设施。
符合。本项目
不涉及烧结
砖、废橡胶利
用、船舶修造、
纺织染整、铸造、化纤、包
装印刷、制鞋、
钢结构、车辆零部件制造。
三、优化能源
结
构,加速能源低碳化转
型
(二)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
量
制定实施国家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调控方案,重
点压减非电力行业用煤。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
嘉兴市、绍兴市和舟山市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自备燃煤机组淘汰关停,鼓励利用公用电、大型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等替代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到
2025 年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
市和舟山市煤炭消费量较
2020 年下降 5%左右。
不涉及。
(三)加快推动锅炉整合提
升
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
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新
建容量在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一般应优先
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各地要优化供热规划,支持统调火电、核电承担集中供热功能,推动淘汰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和燃煤热电机
组。鼓励
65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
不涉及。
代,立即淘汰
35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充分发挥
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
30 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
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支持
30 万千
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进行供热改造或异地迁建为
热电联产机组。到
2025 年,基本淘汰 35 蒸吨/小时
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
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完成全省
2 蒸吨/
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产品更新改造任务。
(四)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全省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
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实行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加快玻璃行业清
洁能源替代,淘汰石油焦、煤等高污染燃料。
不涉及。
四、优化交通
结
构,提高运输清洁化比
例
(一)大力推行重点领域清洁运输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
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
船。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物
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钢铁、水泥、火电(含热电)、有色金属、石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应采用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推行安装运输车辆门禁监管系统。宁波舟山港、大型石化企业探索开辟绿色货运通道,支持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
开展重点园区、港区智慧门禁监管试点。到
2025 年,
宁波舟山港集装箱清洁运输比例达到
20%,铁矿石、
煤炭等清洁运输比例力争达到
90%;钢铁、燃煤火
电行业大宗货物运输全部采用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水泥熟料行业一半以上产能实现
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
输;全省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8 万辆
以上。到
2027 年,水泥熟料、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全
部实现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
辆运输。
符合。要求企业采用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
辆。
(二)积极打造绿色高效城市交通
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更新换代。新增或更新公交车新能源车辆占
比达到
95%,新增或更新的出租、城市物流配送、
轻型环卫等车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
80%。推动
杭州市、宁波市、金华市采取公铁联运等
“外集内配”
物流方式。支持安吉县等开展全县域工程运输车辆和作业机械的新能源替换。推进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基础上
进一步增强快充能力。
2024 年底前,设区城市所辖
区全面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所有县(市)全面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
油货车限行。加快推进城市工程运输车辆新能源化,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在混凝土、渣土运输等领域
开展新能源替代。到
2025 年,设区城市主城区、所
辖县(市)新能源混凝土、渣土运输车保有量明显
提升。
按要求实施
(三)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
平
开展全省货运船舶燃油质量抽检工作,加快内河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加快推进港口、机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
改造。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装置改造,
提高岸电使用率。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强化
编码登记,做到应登尽登。到
2025 年,基本淘汰国
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宁波舟山港基本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内部道路运输车辆;全省民用机场更新场
内新能源车辆
500 辆以上,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 95%
以上;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
“冒黑烟”现象。
不涉及
五、强化面源综合
治
理,推进智慧化监
管
(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
烧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
提升科学还田水平,加强秸秆利用科技支撑。到
2024
年,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
化等
“五化”离田利用率达到 30%,2027 年达到 45%。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秸秆露天禁烧管控责任体系,以
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主体落实网格化管理。
加快建设完善露天焚烧高位瞭望设施和监控平台,
落实秸秆露天焚烧
“1530”(1 分钟发现、5 分钟响应、
30 分钟处置)闭环处置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在播
种、农收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巡查。
不涉及
(二)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
理
各类施工场地严格落实
“七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长
效机制,开展裸地排查建档和扬尘防控。大型煤炭、
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
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到
2025 年,装配式建筑占新
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38%以上;设区城市建成区道
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90%以上,县(市)建成区达
到
85%以上。
按要求实施
(三)推进矿山综合
整治
新建矿山依法依规履行各项准入手续,一般应采用皮带长廊、水运、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鼓励采用新能源运输车辆和矿山机械。新建露天矿山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建设扬尘监测设施。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
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不涉及
(四)加强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
开展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领域恶臭异味排查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控制农业源氨排放,研究推广氮肥减量增效技术,加强氮肥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加大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
处理力度。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
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和
在线监控。
符合。本项目
喷塑粉尘
G1
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多筒滤芯处理后与烘烤
废气
G2 一起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后由
15m 高排
气筒
DA001
排放。
六、
(一)
2024 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不涉及
强化多污染物
减
排,提升废气治理绩效
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电、自备燃煤锅炉实施烟气治理升级改造,采取选择性催化还原
(
SCR)脱硝等高效治理工艺。到 2025 年 6 月底,
水泥行业全面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
2024 年启动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2027 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全面推
进含
VOCs
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
替代
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非溶剂型
VOCs 含量
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原则上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物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
VOCs 含量限值标准。钢
结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领域全面推广使用非溶剂型
VOCs 含量产品。全面推进重点
行业
VOCs 源头替代,汽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
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以及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
胶粘等工序,实现溶剂型原辅材料
“应替尽替”。
本项目属于
C3359 其他建
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企业会严格执行
VOCs 含量
限值标准。
(三)
深化
VOCs
综合治
理
持续开展低效失效
VOCs 治理设施排查整治,除恶
臭异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
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推进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
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
VOCs 有机废水
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
石化、化工、化纤、油品仓储等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
VOCs 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
气污染治理设施。
2024 年底前,石化、化工行业集
中的县(市、区)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
数字化管理,各设区市建立
VOCs 治理用活性炭集
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
符合。本项目
喷塑粉尘
G1
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多筒滤芯处理后与烘烤
废气
G2 一起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后由
15m 高排
气筒
DA001
排放,不涉及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废气治
理设施。
(四)推进重点行业提级改
造
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整治,强化工业源烟气治理氨逃逸防控,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旁路管理,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培育创建一批重点
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
A 级(引领性)企业。到 2025
年,配备玻璃熔窑的玻璃企业基本达到
A 级,50%
的石化企业达到
A 级;到 2027 年,石化企业基本达
到
A 级。
不涉及
综上,本项目基本符合《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相关要求。
1.18 《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
见》(环环评〔
2016〕190 号)对照分析
《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
见》(环环评〔
2016〕190 号):“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
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
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
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处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本项目不属于
原料化工、燃料、颜料等行业。本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不涉及生产性氮、
磷污染物排放。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
在太湖流域新设排污口及排放废水污染物。因此,本项目符合《关于落实〈水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1.19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规划》符合性分析
2019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
划纲要》,明确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重要位置,
加强生态空间共保,推动环境协同治理夯实绿色发展生态本底,努力建设绿
色美丽长三角。具体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19。
表
1-19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
有关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1
强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建设绿色智能、安全可靠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加快
重点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
后纳管排放。
符合
2
加强固废危废联防联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工业固废利用
处置水平;强化危废收集处置设施建设;
严格区域固废危废监管;推进区域“无
废城市”建设示范。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回收利用或处置,生活
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
运,危险废物(废活性炭、
废多筒滤芯)由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走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处理,固废均得
到有效处置。
符合
3
统筹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推进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加强环境应急协同响应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与健康常态化管理;
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本项目按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立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日常监测计划,
不涉及核与辐射。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规划》的要
求。
45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内容
2.1 建设内容
2.1.1 项目由来
杭州欧诺建材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09 月 06 日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是一家以铝合金排水系统生产
及销售为主的企业,为客户提供铝合金天沟,铝合金雨水管,铝制排水沟等
产品。企业现租赁杭州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拟购置
3 台排
水系统成型机设备,新建年产铝合金排水系统
300 万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
预计新增产值
500 万元,新增利润 385 万元,新增税金 50 万元。本次项目已
通过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为
2507-33*开通会员可解锁*-556093。
2.1.2 环评类别判断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 C3359 其
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
从环保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名录》(
2021 年),本项目属于“三十、金属制品业 33”中“66 建筑、
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5”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
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综上,本项目需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表。具体见表
2.1.2-1。
表
2.1.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
序号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三十、金属制品业
33
66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1;
金属工具制造
332;集装箱
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3;
金 属 丝 绳 及 其 制 品 制 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5;搪瓷制品制造
337 ; 金 属 制 日 用 品 制 造
338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
10 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
剂型低
VOCs 含量涂
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
受杭州欧诺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
46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在现场踏勘、监测和资料收集等基础上,
根据环评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文件,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期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依据。
2.1.3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分析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本项目属于
名录中第“二十八、金属制品业
33”中“80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5”,
本项目不涉及通用工序。因此,本项目实施登记管理,企业应当在启动生产
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详情
见下表
2.1.3-1。
表
2.1.3-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节选表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二十八、金属制品业
33
80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1,金属工具制
造
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5,搪瓷制品制
造
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8,铸造及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除黑色金属铸
造
3391、有色金属铸造 3392)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 及 通 用工 序 简 化管理的
其他
2.1.4 项目组成
本项目租赁杭州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拟新建年产铝合
金排水系统
300 万件项目,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基本情况见表 2.1.4-1。
表
2.1.4-1 本项目组成表
组成
内容
规模
主体工程
生产厂房
项目租用建筑面积
1740m2,本项目位于 1 楼,厂房内设有
机加工区、喷塑区、烘干区等。
公用工程
给水工程
租用企业厂区已建供水设施,由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市政供水管网统一供应。
排水工程
厂区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管。
供电工程
依托企业现有厂区已建变配电设施,由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市政电网统一提供电力。
供热工程
喷塑机、烘箱等设备使用电加热,不使用蒸汽加热,无供热设备。
储运工程
原材料仓库
位于
1 楼厂房东北侧,用于原辅材料的储存。
成品仓库
位于
1 楼厂房东北侧,用于成品的储存。
环保工程
废水处理
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预处理
47
达标后纳管,最终由良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69-2018)要求,其余污染物控
制 项 目 满 足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
废气处理
喷塑粉尘
G1 经负压收集后通过除尘滤芯过滤、烘烤废气
G2 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
噪声治理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室内安装,对高噪声设备增加隔声罩或消声器,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加强人工操作场所的噪声控制等。
固废暂存
一般固废仓库(
5m2)位于厂房西北侧,收集后定期委托资
质单位处理。项目危废(废活性炭、废多筒滤芯)由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走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处理,因此本项目不设置危废仓库。
2.1.5 产品方案
本项目投产后,将形成年产铝合金排水系统
300 万件的生产规模,产品
方案见表
2.1.5-1。
表
2.1.5-1 本项目生产方案及规模
生产产品名称
年生产规模
/万件
备 注
铝合金天沟
70
5.5 英寸
铝合金天沟
140
7 英寸
铝制排水沟
90
50 公分
2.1.6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表
2.1.6-1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量(台
/套)
所在工序
/区域
1
5.5 英寸天沟成型机
5500mmx80x90
1
前程路
10 号 4 幢一楼
2
7 英寸天沟成型机
32000mmx80x1200
1
前程路
10 号 4 幢一楼
3
铝制排水沟成型机
2000mmx80x1400
1
前程路
10 号 4 幢一楼
4
喷塑设备
3500mmx1500x2000
1
前程路
10 号 4 幢一楼
5
喷塑高温烤箱
4500mmx2000x2000
1
前程路
10 号 4 幢一楼
6
废气处理装置风机
/
1
前程路
10 号 4 幢一楼
2.1.7 主要原辅材料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如下:
48
表
2.1.7-1 本项目原辅材料消耗清单
序号
原辅料名称
年用量
单位
包装规格
用途
1
铝合金铝卷
5.5 英寸
15
t
一箱
20 支
原料
2
铝合金铝卷
7 英寸
30
t
一箱
15 支
原料
3
铝合金铝卷
50 公分
20
t
一件
20 张
原料
4
塑粉
30
t
一箱
20kg
喷塑
1、主要原辅材料性质
塑粉:一种静电喷涂用热固性粉末涂料。本项目采用环氧树脂塑粉,固
化后的环氧树脂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学性能,它对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的表面具
有优异的粘接强度,介电性能良好,变定收缩率小,制品尺寸稳定性好,硬
度高,柔韧性较好,对碱及大部分溶剂稳定。根据企业提供资料,本项目塑
粉主要成分为:环氧树脂
30%、聚酯树脂 30%、硫酸钡 20%、流平剂 8%、
消光剂
0.8%、颜料及其他 11.2%。
2、塑粉用量核算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本项目约
300 万件铝合金排水系统需进行喷塑加
工,喷塑厚度按
120μm 计,喷塑面积 0.05~0.055m2 计,则喷涂在产品上的塑
粉总体积为
18~19.8m3,塑粉密度按 1.5g/cm3 计,折算总重量为 27~29.7t/a。
喷房内经除尘设施回收到的塑粉由于未被污染,除尘回收后可回用于生产,
因此喷塑全过程中塑粉的损失量即为喷塑粉尘的排放量。根据后文分析计算,
喷塑粉尘排放量约为塑粉使用量的
9.42%。经计算,项目塑粉理论年用量为
29.81~32.79t/a。根据企业技术人员估算,本项目塑粉年用量约为 30 吨,在理
论用量范围内,取值较为合理。
3、喷塑设备匹配性分析
项目共设有
1 座喷塑喷台,每座喷台配备 2 把喷枪。根据企业提供资料,
每支喷枪的最大出粉量为
120g/min,喷枪为间歇性喷涂,1 小时内有效喷塑
时间按
45min 计。即喷塑时喷塑喷台最多同时使用 2 把喷枪,塑粉最大使用
量为
10.8kg/h,全厂塑粉最大使用量在所有喷枪全部运作时产生。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本项目喷塑喷台工作时间为
2880h/a,则对应的塑
粉最大使用量为
31.104t,而本项目塑粉计划使用量为 30t,根据以上分析,
本项目喷塑时间与计划用塑粉量是较为合理的。
49
2.1.8 项目水平衡
图
2.1.9-1 项目用水平衡图(单位:t/a)
2.1.10 劳动定员和工作制度
本项目劳动定员约
3 人,年工作日为 320 天,单班制生产,9 小时工作
制,厂区内不设食堂和宿舍楼。
2.1.11 项目总平面布置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项目租
赁杭州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闲置厂房,共一层,项目总平面布局见下
图。
图
2.1.11-1 本项目总平面布局
从整个平面布局来看,厂房由北向南分别是固废仓库、原料仓库、成品
仓库、喷塑区、办公区、原料仓库、机加工区、烘干区等,本项目总图布置
依据各功能区的特性,依据有利于厂内运输及生产管理,避免可能存在的二
次污染,且在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安全规定的同时紧凑布置各建、构筑物,减
少了相互之间运距。因此,从环境的角度分析项目总平面布置合理。
50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
2.2 生产工艺流程
本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图
2.2-1 项目工艺流程图
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1、机加工:铝合金铝卷经过成型机加工成天沟、排水沟形状;2、喷塑:经过喷塑设备把客户需要的颜色喷塑到产品表面,该过程会产
生喷塑粉尘
G1;
3、烘烤:经高温烤箱电加热烘烤获得产品,烘烤温度约 220℃,时间约
20min,该过程会产生烘烤废气 G2。
2.2.3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工艺流程可知,本项目产污环节及污染因子分析如下:
表
2.2-1 本项目主要产污环节及污染因子一览表
类型
产生环节
污染物
污染因子
废气
喷塑
喷塑粉尘
G1
颗粒物
喷塑
烘烤废气
G1
非甲烷总烃
废水
员工生活
生活污水
W1
CODCr、氨氮
噪声
主要为各类设备运转噪声
固废
原料拆装
废一般包装材料
S1
纸箱塑料等
废气处理
收集的粉尘
S2
塑粉
废气处理
废活性炭
S3
废活性炭
废气处理
废多筒滤芯
S4
废多筒滤芯
员工生活
生活垃圾
S5
果壳、纸屑等
51
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租赁杭州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闲置厂房,共一层,无与项
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
52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3.1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3.1.1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
2024 年杭州市余杭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 年,余杭区环
境空气优良率
83.7%,同比下降 3.6 个百分点;PM2.5 平均浓度 29.0μg/m3,同
比下降
2.3μg/m3,降幅 7.3%;PM10 平均浓度 43.7μg/m3,同比下降 9.7μg/m3,
降幅
18.2%;03-90 per 浓度为 164μg/m3,同比上升 6μg/m3,降幅 3.8%。2024
年,余杭区
SO2 和 NO2 年平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PM2.5、PM10 年平均浓度
达到二级标准。
2024 年余杭区全区 12 个镇街,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算术均值为 82.8%,
各镇街优良率为
76.1%~88.1%;PM2.5 浓度算术均值为 29.0 μg/m3,各镇街
PM2.5 年均值为 25.4μg/m3~34.5μg/m3,所有镇街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
准。
综上所述,余杭区属于臭氧不达标区。
2、区域减排计划
根据《余杭区环境空气质量提质进位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
为提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拟采取以下措施:
(
1)工业源减排:完成 207 个省市减排任务、142 个区级项目,淘汰 3
台
2 蒸吨生物质锅炉,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与氮氧化物深度治理。
(
2)扬尘源管控:技术赋能:部署公交车移动监测、无人机巡查、走航
车监测等设备,建立工地扬尘预警处置机制;长效管理:实现颗粒物异常的
快速闭环处置,良渚论坛保障期间创同期
PM2.5 最优水平。
(
3)移动源治理:淘汰国四及以下柴油车 327 辆、老旧非道机械 301 台。
(
4)生活源整治:安装餐饮油烟在线监测 189 套,119 家汽修企业纳入
活性炭“绿岛”再生体系;建成
62 个高位瞭望设施,落实“1530”秸秆焚烧
闭环处置机制。
53
3、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为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特征大气污染物(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
TSP)的
环境质量现状,
本次环评引用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22
日对凤都村的废气监测(报告编号:浙求实监测(
2024)第 0122503 号和浙
求实监测(
2024)第 01225-1 号)。具体监测点位信息以及结果如下。
表
3.1.1-1 其他污染物补充监测点位基本信息
监测点名
称
监测点坐标
监测因子
监测时段
相对厂界距离
(
m)
相对厂址位置
经度
纬度
凤都
村
G1 119.994031
30.373890
臭气浓度
2024.1.16~1.22
1.45
东北
非甲烷总烃
TSP
图
3.1.1-1 大气监测点位图
表
3.1.1-2 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测点
污染物
平均时间
评价标准
(
mg/m3)
监测浓度范
围(
mg/m3)
最大浓度占标率
%
超标率
% 达标情况
凤都
村
G1
臭气浓度
小时值
/
<10
/
/
/
二甲苯
小时值
0.2
<0.005~0.05
2
26
0
达标
54
非甲烷总烃 小时值
2.0
0.23~0.43
21.5
0
达标
乙酸乙酯
小时值
0.10
<0.01
5
0
达标
TSP
日均值
0.3
0.025~0.116
38.7
0
达标
从监测结果可以看出,项目所在区域特征污染因子环境空气质量均能满
足相应标准要求,评价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良好。
3.1.2 水环境质量现状
1、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所在区域主要地表水体为东苕溪,东苕溪在项目附近河段地
表 水 体 编号 为 “ 苕 溪
60”,起始段面为余杭街道,终止断面为杭长高
速公路,水功能区为东苕溪余杭瓶窑镇饮用水源区(编号:
F12012003
03011),水环境功能区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编号:330110FM21*开通会员可解锁*),陆域范围为:东岸自西险大塘堤顶纵深 200 米,西岸纵深1000 米(12.36km2),目标水质为Ⅲ类。本项目拟建地位于该河段东侧
约
1.6km 处,不在上述陆域保护范围内。
2、项目拟建地附近水环境现状
为了解项目附近水环境质量现状,本环评引用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
限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20 日对连具塘港的水质监测结果(浙求实
监测(
2024)第 0122501 号),监测结果如下:
55
图
3.1.1-2 地表水监测点位图
表
3.1.1-3 连具塘港水质监测结果
测点名称
采样时间
检测参数样品形状描述
p
H
值
溶解氧
(
m
g/L
)
透明度
(
c
m)
高锰酸盐指数
(
m
g/L)
化学需氧量
(
m
g/L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m
g/L
)
氨氮
(
m
g/L
)
总磷
(
m
g/L
)
悬浮物
(
m
g/L
)
挥发酚
(
m
g/L
)
石油类
(
m
g/L
)
连具塘港
1-
18
微黄微浊
8.
1
7.77
40
7.8
28
5.7
2.75 0.26
10
<0.0
003
<0.0
1
1-
19
微黄微浊
8.
3
6.48
37
6.5
26
4.9
4.36 0.21
8
<0.0
003 0.01
1-
20
微黄微浊
8.
0
6.06
37
7.0
27
6.0
3.20 0.24
11
<0.0
003 0.02
平均值
8.
1
6.77
38
7.1
27
5.5
3.44 0.24
10
<0.0
003 0.01
56
Ⅲ类标
准值
6~
9
≥5
/
≤6
≤20
≤4
≤1.0 ≤0.2
/
≤0.0
05
≤0.0
5
最大比
标值
0.
92 0.83
/
1.30 1.40 1.50 4.36 1.30
/
0.06 0.40
达标情
况
达标
达标
/
超标
超标
超标
超标
超标
/
达标
达标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距离本项目东南侧
350m 的连具塘港水质不能
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 III 类标准要求。
根据调查分析,连具塘港超标可能原因:一是历史上河道沿线工业纳管
措施不完善,工业废水、废物等存在污染物入河现象,且河道清理不及时、
水域存在沉淀垃圾;二是两港沿线两岸存在耕地,在农用地活动中,可能受
农业面源影响,农药、化肥等随地表径流汇入河道,导致河道中污染物超标
造成水质恶化。
3.1.3 声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021 年修订版)〉
的通知》(杭环余发〔
2022〕1 号):本项目所在地位于 3 类声环境功能区
(区划代号:
306),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 1 中 3 类
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厂界外周边
50m 范围内
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不进行现状监测分析。
3.1.4 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本项目租用杭州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无新增用地,对照《杭州
市余杭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可不
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3.1.5 电磁辐射现状
经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不开展电磁辐射现状监测与评价。
3.1.6 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本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最终由良渚污水处理厂处
理达标后排放;项目租用杭州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占地面
57
积
1740m2,且地面均已完成硬化,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途径,因此正常
情况下本项目运营期不会对项目所在地地下水、土壤造成影响,故本评价不
对项目所在地地下水、土壤区域环境质量开展现状调查。
环境保护目标
3.2 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中的相关要求,各环境要素的调查范围如下:
1.大气环境:项目厂界外 500m 范围;2.声环境:项目厂界外 50m 范围;3.地下水环境:项目厂界外 500m 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无地下水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根据现场踏勘,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见表
3.2-1、图 3.2-1 所示。
表
3.2-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类别
序号
保护目标名
称
坐标
/m
保护对象
保护内容
环境功能区
相对厂址方位
相对厂界距离
/m
X
Y
大气环境
1
前程和悦府(建设中)
119.977
991390
30.367
956953
居民
约
590 户,
1800 人
二类区
西
约
170
m
2
星创杭启云珹府(建设
中)
119.978
055763
30.365
886288
居民
约
1400
户,
5200
人
西
约
340
m
3
凤来雅苑
119.981
553363
30.366
122322
居民
约
1060
户,
4000
人
东南
约
350
m
4
紫塍路小区
119.975
180435
30.371
143418
居民
约
96 户,
288 人
西
约
285
m
5
乌山头
119.973
860788
30.371
207791
居民
约
20 户,
60 人
西北
约
460
m
6
瓶窑镇第二幼儿园花园
园区
119.973
801780
30.370
623069
师生
师生约
600 人
西
约
455
m
7
规划商住用
地
119.981
899522
30.368
276136
居民
/
东南
约
184
m
声环
50m 范围内无敏感保护目标
58
境
地表水环
境
1
连具塘港
/
/
河流
/
河流
III类
南
约
160
m
地下水环
境
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
地下水资源。
生态环境
本项目建设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距离良渚古城遗址红线保护范围
边界约
300 米,不会对遗址环境景观风貌产生干扰或破坏。
图
3.2-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
准
3.3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3.3.1 建设期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不涉及土建工程,建设期主要为简单装修及设备安装,故对本阶
段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作过多描述。
3.3.2 营运期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喷塑粉尘
G1 经多筒滤芯处理后与烘烤废气 G2 一起经二级
59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
喷塑粉尘
G1、烘烤废气 G 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
DB33/2146-2018)中的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
96)中的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 VOCs 执行《工业涂装
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6—2018);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工
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6—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14554-93)中相应的标准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
VOCs 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
B37822-2019)、《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中较严值;相关标准值见下表
3.3.2-1~4。
表
3.3.2-1《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
颗粒物
所有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气筒
臭气浓度
*
1000
非甲烷总烃(
NMHC)
其他
80
注
*:臭气浓度取一次最大监测值,单位为无量纲。
表
3.3.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监控点
浓度(
mg/Nm3)
颗粒物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表
3.3.2-3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DB33/2146—
2018
GB14554-93
本项目执行标
准
1
非甲烷总烃
4.0
--
4.0
2
臭气浓度(无量
纲)
20
20
20
表
3.3.2-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污染物项目
特别排放限值
(
mg/m3)
限值含义
污染物排放
监测位置
非甲烷总烃
6
监测点处
1h 平均浓度限值
厂房外设置
监控点
20
监测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60
2、废水
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污水管网,执
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
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纳管废水经良渚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达
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69-2018)要求,其
余污染物控制项目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一级
A标准后排放。
表
3.3.2-5 废水纳管标准(单位:mg/L)
污染物
pH
CODCr
BOD5
NH3-N
SS
TP
动植物油
LAS
限值
6~9
≤500
≤300
≤35
≤400
≤8
≤100
≤20
表
3.3.2-6 良渚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
项目
单位
限值
依据来源
良渚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
准
pH
无量纲
6~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8918-2002)中的一级 A 标准
SS
mg/L
≤
10
BOD5
≤
10
CODCr
≤
40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
DB33/2169-2018)
TP
≤
0.3
NH3-
N
≤
2(4)*
总氮
≤
12(15)*
注
*:括号内数值为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执行。
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中
3 类标准,详见表 3.3.2-7。
表
3.3.2-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dB(A))
夜间(
dB(A))
3 类标准
65
55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的贮存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61
环境防治法》
(
2020.4.29 修订)、《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
年修订)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中的有关规定,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
要求。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5085.7-2019)、《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有关规定。
总量控制指标
3.4 总量控制指标
根 据 《 关 于 印 发 〈 余 杭 区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提 质 进 位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
2024—2026 年)〉的通知》(“美丽余杭”办〔2024〕10 号)文件要求,
全区工业项目新增
VOCs 排放量实行 2 倍替代削减,替代削减源来自 2024 年
以来各镇街(平台)辖区范围内的减排项目。因此本项目
VOCs 削减替代比
例为
1:2。根据工程分析结果,本项目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无需削减替代。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变化情况如下表
3.4-1。
表
3.4-1 项目总量控制建议值
类别
污染物
排放量
(
t/a)
总量控制建议值
(
t/a)
削减替代比例
区域削减替代
量(
t/a)
废水
废水量
40.8
/
/
/
CODCr
0.00163
0.00163
/
/
NH3-N
0.0000816
0.0000816
/
/
废气
粉尘
2.798
2.798
1:1
2.798
VOCs
0.030
0.030
1:2
0.060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实施后企业涉及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为:
CODCr
0.00163t/a、NH3-N 0.0000816t/a、颗粒物 2.798t/a、VOCs 0.030t/a、。本项目VOCs 通过总量调剂获得。
62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
施
4.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租赁杭
州科正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闲置厂房,共一层,不新建厂房,施工期会产
生少量安装噪声、装修垃圾,对周边外环境影响小,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影
响随之消失,故在此不进行详细分析。
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4.2 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4.2.1 废气
1、废气源强分析
(
1)喷塑粉尘 G1
本项目设置
1 台喷塑设备,喷塑过程中产生塑粉粉尘。根据《排放源统
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
33-37,431-434 机械行业系数手册》
的喷塑产污系数,粉尘产生量为
300kg/t-原料。塑粉年用量为 38.86t/a(含回
用的喷塑粉尘),喷塑粉尘产生量为
11.658t/a。喷塑粉尘经负压收集后经多
筒滤芯
+二级活性炭处理通过 15m 排气筒(DA001)排放。粉尘收集效率按 8
0%计,除尘效率按 95%计。每日工作时间 9h/d,年工作 320 天,则年工作 2880h。
(
2)烘烤废气 G2
塑粉烘干固化过程中会有少量的有机废气挥发,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
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
33-37,431-434 机械行业系数手册》的喷塑
后烘干产污系数,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为
1.2kg/t-原料。塑粉年用量为 27.20
2t/a(去除作为废气排放的部分),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 0.033t/a,烘烤废气
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
15m 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
收集效率按
80%计,处理效率按 80%计。每日工作时间 9h/d,年工作 320 天,
则年工作
2880h。
项目废气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见下表。
63
表
4.2.1-1 项目废气源强计算一览表
污染源
污染物
产生
量
(
t/a)
排放量
有组织
无组织
排放
量
(
t/a
)
排放速率
(
kg/
h)
排放量(
t/a)
排放速
率
(
kg/h
)
排放
量
(
t/a)
排放速率
(
kg/h
)
喷塑烘烤废气
颗粒物
11.658
0.466
0.162
2.332
0.810
2.798 0.972
非甲烷总
烃
0.033
0.023
0.008
0.007
0.002
0.030 0.010
64
运营
期环
境影
响和
保护
措施
本项目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见下表所示。
表
4.2.1-2 项目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
工序
装置
污染
源
污染
物
污染物产生
治理措施
污染物排放
排放时间
/h
核算方法
废气产
生量
/
(
m3/h)
产生浓
度
(
mg/m3
)
产生速率
(
kg/h
)
产生量
/(t/a)
工艺
收集效率
/
%
去除率
/
%
核算方法
废气排
放量
/
(
m3/h)
排放浓
度
(
mg/m3
)
排放速率
(
kg/h
)
排放
量
/
(
t/a
)
喷塑烘干
喷塑烘干
DA0
01
颗粒
物
排污系数法
8000
404.793
3.238
9.326
喷塑粉尘
G1 经负压
收集后通过多筒滤芯处理后与烘烤废
气
G2 一起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
放
8
0
9
5
8000
20.240
0.162
0.466
288
0
非甲烷总
烃
8000
1.133
0.0090
7
0.0261
8
0 /*
8000
1.000
0.0080
0
0.023
0
无组
织
颗粒
物
/
/
0.810
2.332
/
/
/
/
0.810
2.332
非甲烷总
烃
/
/
0.0022
7
0.0065
3
/
/
/
/
0.0022
7
0.006
53
注
*:活性炭设施处理浓度下限一般为 1mg/m3,产生浓度大于 1mg/m3 的废气经处理后的排放浓度低于处理浓度下限的,排放浓度以 1mg/m3
计,如产生浓度低于
1mg/m3 的,不计处理效率,排放浓度按产生浓度计算。
65
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2、排放口基本情况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本项目设
1 个废气排放口,各废气排放口具体情
况可见下表。
表
4.2.1-3 排放口参数一览表
编号
名称
排气筒地理坐标
排气筒
高度
(
m)
排气筒出口直
径
/m
烟气流速
(
m/s
)
烟气出口温度
(
K)
年排放小时数
(
h)
排放口
类型
经度
(°)
纬度
(°)
DA0
01
排气
筒
119.9792
36605
30.370
397093
15
0.5
10.19
1
297
2400
一般排
放口
3、废气达标排放情况分析
项目在喷塑、烘烤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和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
和非甲烷总烃,喷塑粉尘
G1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多筒滤芯处理后与烘烤废气G2
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由上述分析
可 知 , 本 项 目 排 放 的 喷 漆 废 气 满 足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
GB16297-1996)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
2018)中相关限制要求,项目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排放的
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表
4.2.1-4 集气罩及污染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
序号
主要设备
排气筒
编号
总风
量
m3/h
集气罩收集效率
%
集气罩
数量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工
艺
1
喷塑
机
DA001
8000
80
1
#001
喷塑粉尘
G1 经多
筒滤芯处理后与
烘烤废气
G2 一起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
2
烘箱
80
1
图
4.2.1-1 废气治理措施
66
4、非正常工况
项目非正常工况指生产过程中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
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
放。本项目最不利非正常工况为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
根据前述分析,项目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核算内容见表
4.2.1-5。
表
4.2.1-6 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核算表
序号
污染源
非正常排放原
因
污染物
非正常排
放浓度
/(mg/m3)
非正常排
放速率
/(kg/h)
单次持
续时间
/
(
h)
年发生频
次
/次
应对措施
1 DA
001
废气处理设施
故障,废
气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颗粒物
404.793
3.238
0.5-1
1
立即停止相关产污环节,派专人负责
维修
非甲烷
总烃
1.133
0.00907
本环评要求企业加强污染物处理装置的管理及日常检修维护,严防非正
常工况的发生,在非正常工况发生时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排除故障,
使非正常工况对周围环境及保护目标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建议企业建立
相关的奖惩条例,切实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5、监测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19-2017)要求,本项目
废气监测要求如下。
表
4.2.1-7 废气监测要求一览表
序号
监测点
位
污染物
名称
监测频次
排放限值
(
mg/m3)
执行标准
1
DA001
颗粒物
1 次/a
30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DB33/2146—2018)中表 1 大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甲烷
总烃
80
臭气浓
度
1000
2
厂界
颗粒物
1 次/a
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中表 1 二级排放
标准
非甲烷
总烃
4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DB33/2146—2018)中表 1 大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6 企业边界大
67
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臭气浓
度
20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3
厂区内
NMHC
1 次/a
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
GB37822-2019)
4.2.1 废水
1、污染源核算
本次新建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
本项目共新增劳动人员为
3 人,年工作 320d,厂内不设食堂和住宿,人
均用水量按
50L/人/天计,则生活用水量为 48t/a。生活污水产污系数取 0.85,
则生活污水产生量约为
40.8t/a。生活污水水质一般情况为:COD:350mg/L、
氨氮:
35mg/L。
表
4.2.2-1 项目废水产生及主要污染物汇总表
污染物名称
产生量
(
t/a)
产生浓
度
(
mg/L)
纳管量
(
t/a)
纳管浓
度
(
mg/L)
排放量
(
t/a)
排放浓
度
(
mg/
L)
生活污
水
废水量
40.8
/
40.8
/
40.8
/
COD
0.0143
350
0.0143
350
0.00163
40
氨氮
0.00143
35
0.00143
35
0.000081
6
(
0.0001
63)
2(4)
68
运营
期环
境影
响和
保护
措施
本项目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及排放口基本情况相关内容见下表。
表
4.2.2-2 废水污染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
污染源
污染物产生
治理措施
污染物排放
排放时
间
d/a
污染物
核算方法
产生废水
量
t/a
产生浓度
mg/L
产生量
t/a
工艺
效率
%
纳管废水
量
t/a
纳管浓度
mg/L
纳管量
t/a
生活污
水
COD
系数法
40.8
350
0.0143
化粪池
/
40.8
350
0.0143
320
氨氮
35
0.00143
35
0.00143
69
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为
CODCr、
NH3-N等易降解污染物,经租赁厂区的化粪池预处理后可达到良渚污水处理
厂接管标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表
4.2.2-3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序号
废水类别
污染物种
类
排放去向
排放规律
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
要求
排放口
类型
编号
名称
工艺
1
生活污水
COD、氨
氮等
良渚污水处理
厂
间歇排放
#001 化粪池
/
DW
001
是
污水总
排口
表
4.2.2-4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序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经纬度
废水
(万
t/a)
排放规
律
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
经度
(°)
纬度
(°)
名称
污染物种
类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浓度限值
(
mg/L)
1 DW
001
119.97
88530
49
30.370
27907
6
0.00
41
间断排
放,排放
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
规律
8:00~
17:00
良渚污水处理
厂
COD
40
NH3-
N
2(4)
注:
NH3-N 排放标准括号内数值为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执行。
3、依托集中污水处理厂可行性分析
(1)依托集中污水处理厂概况
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属于杭州
良渚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范围内,项目所在地具备纳管条件。良渚污水处理
厂位于良渚街道良渚村范围内,良渚港、潘塘河交叉口东侧,良渚污水系统
主要包括良渚西片污水干管系统、勾庄片区污水干管系统、仁和片区污水干
管系统、瓶窑污水干管系统。
70
良渚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规模为
2 万 m3/d,2007 年初基本完成污水主干
系统,并投入试运行;二期扩建工程在原有一期工程预留地实施,扩建工程
规模为
1.9 万 m3/d,在 2010 年 10 月底正式开工建设,2012 年 10 月深度处
理工艺顺利投产;
2014 年在原有良渚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空地上实施了良渚污
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扩建工程规模为
3 万 m3/d,于 2016 年 12 月顺利通
水;
2018 年 3 月,良渚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扩建 3.0 万 m3/d 污水处理能力,
污水处理工艺采用二级生化处理
+深度处理,目前良渚污水处理厂一、二、三、
四期工程均已正式运行,总规模为
9.9 万 m3/d(约 10 万 m3/d)。良渚污水处
理厂出水中
COD、氨氮、总磷、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
DB33/2169-2018),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尾水排入良渚港。
良渚污水处理厂设计工艺见图
4.2.2-1~4.2.2-3。
图
4.2.2-1 良渚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71
图
4.2.2-2 良渚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图
4.2.2-3 良渚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为了解杭州良渚污水处理厂现状运行状况,本环评收集该污水处理厂
2025 年 11 月 12 日—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线监测数据,监测数据见下表,数
72
据 来 源 : 浙 江 省 污 染 源 自 行 监 控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
https://zxjk.sthjt.zj.gov.cn/zxjk/ywgl/index2.jsp)。监测数据详见下表。
表
4.2.2-5 良渚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
序号
监测时间
pH 值
化学需
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废水瞬时流量
无量纲
mg/L
mg/L
mg/L
mg/L
L/S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6.889
18.16
1.2647
0.0892
10.634
3241.92
2
*开通会员可解锁*
6.774
15.72
1.601
0.1316
9.653
3121.54
3
*开通会员可解锁*
6.774
14.55
1.388
0.147
9.471
3087.71
4
*开通会员可解锁*
6.693
14.87
0.7154
0.1443
10.89
3427.5
5
*开通会员可解锁*
6.679
13.5
0.1218
0.1033
9.834
3374.71
6
*开通会员可解锁*
6.695
12.56
0.0952
0.1104
10.015
3494.25
7
*开通会员可解锁*
6.725
12.27
0.0483
0.0855
8.796
3208.42
8
标准限值
6~9
40
2
0.3
12
/
9
是否超标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根据表
4.2.2-5,浙江省污染源自行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废水瞬时流量折算,
目前日处理约
7.87 万 m3/d,良渚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理设计总规模 9.9 万 m3/d,
尚有余量。
根据表
4.2.2-5 监测结果表明,良渚污水处理厂出水中 COD、氨氮、总
氮 、 总 磷 可 以 达 到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DB33/2169-2018)相应标准,其余指标可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
(
2)废水达标可行性分析
①水质接管可行性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属于良
渚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管网已接通,废水
可纳管纳入良渚污水处理厂,具备废水纳管条件。
②项目废水水量接管可行性
本项目废水主要污染物包括
CODCr、NH3-N 等,水质复杂程度简单,污
染 物 浓 度 较 低 , 均 在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73
(
DB33/2169-2018)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
A 标准覆盖范围内,能确保废水满足纳管标准。本项目废水排放量为
0.1275m3/d,约占良渚污水处理厂余量的 1.62×10-4%,本项目废水接管后不
会对污水处理厂污染负荷及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项目废水经良
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可行。
(
3)影响分析
项目废水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良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
后排放,不向周边水体排放,不会对周围水体产生不利影响。本项目废水产
生量较小,水质满足良渚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不会对良渚污水处理厂产生
大的影响,进入良渚污水处理厂后,对良渚污水处理厂无冲击影响,不会对
其运行造成影响。
4、建设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项目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见表
4.2.2-6,废水间接排放
口基本情况见表
4.2.2-7。
表
4.2.2-6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类别
生活污水
污染物种类
CODCr、NH3-N
排放去向
进入化粪池
排放规律
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性
排放
污染治理
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001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化粪池
污染治理设施工艺
发酵
+厌氧
排放口编号
DW001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排放口类型
企业排口 雨水排放 清净下水排放 温排水排放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表
4.2.2-7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序号
1
74
排放口编号
厂区废水总排口
排放口地理
坐标
经度
119.978853049°
纬度
30.370279076°
废水排放量
/(万 t/a)
0.0041
排放去向
进入城市废水集中处理厂
排放规律
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
间歇排放时段
8:00~17:00
受纳污水处
理厂信息
名称
杭州良渚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种类
CODCr
NH3-N
污染物排放标准
/(mg/L)
40
2(4)
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见表
4.2.2-8。
表
4.2.2-8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序号
排放口
编号
污染物种
类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按规定商定的排放协议
名称
浓度限值
/(mg/L)
1
DW001
CODCr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500
2
NH3-N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
值》(
DB33/887-2013)
35
表
4.2.2-9 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序号
排放口编
号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
/(mg/L) 日排放量/(t/d)
年排放量
/(t/a)
1
DW001
CODCr
40
0.0000051
0.00163
NH3-N
2(4)
0.000000255
(
0.00000051)
0.0000816
(
0.000163)
5、监测要求
本项目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
HJ819-2017)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2020)的
规定要求,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且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
属于间接排放,可不进行监测。
4.2.3 噪声
1、噪声源强分析
项目不涉及室外源强,主要来源于天沟成型机、喷塑设备、烤箱等生产
设备。项目噪声源调查清单见表
4.2.3-1~2。
75
表
4.2.3-1 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外声源)
序号
声源名称
型号
空间相对位置
/m
声源源强(任
选一种)
声源控制措
施
运行时段
X
Y
Z
声压级
/dB(A)
1
废气处理设
施
1-风机
/
25.7
5.2
1.2
85
减震
昼间
注:表中坐标以厂界中心为坐标原点,正东向为
X 轴正方向,正北向为 Y 轴正方向
表
4.2.3-2 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内声源)
序号
声源名称
声压
级
dB(A
)/m
声源控制措施
空间相对位置
/m 距
室内边界距离
/m
室内边界声级
/dB(
A)
运行时段
建筑物插入损失
/dB(
A)
建筑物外
噪声
X
Y
Z
声压级
/dB(
A)
建筑物外距离
/m
1
5.5 英
寸天沟成型机
85
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空间布局,采取消
声措
施,加强设备维护和
管理等。
3.1 -6.2
1.2
6.8 71.3
昼间
15+
6
50.3
1
2
7 英
寸天沟成型机
85
8.7 -4.3
1.2
8.7 69.2
15+
6
48.2
1
3
铝制排水沟成型机
85
15.
3
-5.7
1.2
7.3 70.7
15+
6
52.4
1
4
喷塑设备
85
18.
1
5.2
1.2
5.4 73.3
15+
6
53.8
1
5
喷塑高温烤箱
80
19.
9
-6.2
1.2
3.6 71.9
15+
6
56.2
1
2、预测模式
(
1)单个室外的点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声级计算基本公式
p ( )
(
)
w
c
div
atm
gr
bar
misc
L r
L
D
A
A
A
A
A
;
p
p 0
( )
( )
(
)
c
div
atm
gr
bar
misc
L r
L r
D
A
A
A
A
A
式中:
Lp(r)—由点声源产生的声功率级(A 计权或倍频带),dB;
76
LW—由点声源产生的声功率级(A 计权或倍频带),dB;Lp(r0)—参考位置 r0 处的声压级;DC—指向性校正,它描述点声源的等效连续声压级于产生声功率级 Lw
的全向点声源在规定方向的声级的偏差程度,
dB;
Adiv—几何发散引起的衰减,dB;Aatm—大气吸收引起的衰减,dB;Agr—地面效应引起的衰减,dB;Abar—障碍物屏蔽引起的衰减,dB;Amisc—其他多方面效应引起的衰减,dB;
(
2)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计算方法
声源位于室内,室内声源可采用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法进行计算。设
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室外某倍频带的声压级分别为
LP1 和 LP2。若声
源所在室内声场为近似扩散声场,则室外的倍频带声压级可按以下计算公式
如下:
2
1
(
6)
p
p
L
L
TL
式中:
Lp1—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某倍平带的声压级或 A 声级,dB;Lp2—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某倍平带的声压级或 A 声级,dB;TL—隔墙(或窗户)倍频带或者 A 声级的隔声量,dB;
按下式计算某一室内声源靠近围护结构处产生的倍频带声压级或
A 声
级:
1
2
4
10 (
)
4
p
w
Q
L
L
lg
r
R
式中:
Lp1—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某倍平带的声压级或 A 声级,dB;Lw—点声源声功率级(A 计权或倍频带),dB;Q—指向性因数,通常对无指向性声源,当声源放在房间中心时,Q=1;
当放在一面墙的中心时,
Q=2;当放在两面墙夹角处时,Q=4;当
放在三面墙夹角处时,
Q=8;
77
R—房间常数,
/ (1
)
R S
,S 为房间内表面面积,m2,α为平均吸
声系数;
r—声源到靠近围护结构某点处的距离,m。
然后按下式计算出所有室内声源在围护结构处产生的
i 倍频带叠加声压
级
0.1
1
( ) 10 ( 10
)
lij
N
Lp
pli
j
L T
lg
式中:
LP1i—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内 N 个声源 i 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LP1ij—室内 j 声源 i 倍频带的声压级,dB;N—室内声源总数;
然后按下式将室外声源的声压级和透过面积换算成等效的室外声源,计
算出中心位置位于透声面积(
S)处的等效声源的倍频带声功率级。
2( ) 10lg
Lw Lp T
S
式中:
Lw—中心位置位于透声面积(S)处的等效声源的倍频带声功率级,
dB;
Lp2(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外声源的声压级,dB;S—透声面积,m2。
然后按室外声源预测方法计算预测点处的
A 声级。
(
3)噪声贡献值计算
设第
i 个室外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 A 声级为 LAi,在 T 时间内该声源工作
时间为
ti;第 j 个等效室外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 A 声级为 LAj,在 T 时间内该
声源工作时间为
tj,则拟建工程声源对预测点产生的贡献值(Leqg)为:
0.1
0.1
1
1
1
10 [ (
10
10
)]
Aj
Ai
N
N
L
L
eqg
i
j
i
j
L
lg
t
t
T
式中:
Leqg—建设项目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噪声贡献值,dB;T—用于计算等效声级的时间,s;N—室外声源个数;ti—在 T 时间内 i 声源工作时间,s;
78
M—等效室外声源个数;tj—在 T 时间内 j 声源工作时间,s。
④预测值计算
预测点的预测等效声级(
Leq)计算公式:
0.1
0.1
10 (10
10
)
eqg
eqb
L
L
eq
L
lg
式中:
Leq—预测点的噪声预测值,dB;Leqg—建设项目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噪声贡献值,dB;Leqb—预测点的背景噪声值,dB。
3、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为厂房设备噪声。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
措施衰减噪声。设备噪声主要为天沟成型机、喷塑设备、烤箱等运行时产生
的噪声,对各类设备采取设置减振软接头,建筑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
4、噪声达标情况分析
本项目噪声预测见下表
4.2.3-3。
表
4.2.3-3 厂界噪声预测结果
单位:
dB(A)
预测方位
东厂界
南厂界
西厂界
北厂界
预测值
46.9
45.0
41.5
43.4
标准限值
65.0
65.0
65.0
65.0
达标情况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根据预测结果可以看出,在正常工况情况下,东、南、西和北面厂界噪
声贡献值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昼间标准(
≤65dB)。因此,项目运行后噪声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5、监测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819-2017),本项目噪声
监测要求如下。
表
4.2.3-4 噪声监测要求一览表
序号
监测点
位
监测因子
监测频
次
排放标准
1
厂界
等效连续
A 声级
1 次/季
度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12348-2008)
79
4.2.4固体废物
1、固废源强分析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废一般包装材料
S1、收集的粉尘 S2、废活性炭
S3、生活垃圾 S4。
(
1)废一般包装材料 S1
主要包括原料铝合金铝卷等的包装材料,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预
计产生量约
1t/a,项目包装废物收集后外售给资源回收公司回收利用。
(
2)收集的粉尘 S2
本项目收集粉尘主要来自多筒滤芯收集的喷塑粉尘。根据工程分析,收
集粉尘量约
8.860t/a,全部回用于喷塑工序生产。
(
3)废活性炭 S3
本项目烘烤工序所产生的有机废气(由
DA001 排放)采用二级活性炭吸
附处理,设备风机风量为
8000m3/h,进入第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有机废气
浓度分别为
1.133mg/m3(0~200mg/Nm3),根据本项目有机废气初始浓度及
风量,结合《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
设技术指南(试行)》,得出一级活性炭装最少填量为分别为
1t。进入第二
级活性炭的废气浓度以
1mg/m3 计(小于 200mg/Nm3),根据《浙江省分散
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要
求,结合进入第二级活性炭吸附箱的废气浓度有所下降,考虑一定的风量损
失,第二级活性炭最少装填量分别为
1t。根据《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
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活性
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
500 小时或 3 个月,环评要求项目每 3 个
月更换一次活性炭,则顶棚生产线活性炭装置最少填装量合计为
8t/a。同时
项目废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约
0.00307t/a,则废活性炭年产生量为 8.003t/a。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5 年版),更换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
危废代码为
HW49/900-039-49,由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走委托资质单位定
期处理。
80
(
4)废多筒滤芯 S4
本项目喷塑粉尘需经多筒滤芯过滤处理,企业定期对废多筒滤芯进行更
换,根据企业提供信息,废多筒滤芯约每三个月更换一次,每次更换多筒滤
芯量为
0.25t/次,则废过滤棉产生量约为 1t/a,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
HW49/900-041-49,由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走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处理。
(
5)生活垃圾 S5
本项目劳动定员
3 人,生活垃圾产生量按 0.5kg/(人·d)计,全年工作
320 天,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为 0.48t/a,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收集,交市政环卫
部门定时外运处置。
本项目固废产物产生情况详见表
4.2.4-1。
表
4.2.4-1 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
序号
固体废物名称
产生工
序
形态
主要成分
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预测产生
量(
t/a)
1
废一般包装材
料
S1
原料拆
装
固态
纸箱塑料等
是
1
2
收集的粉尘
S2
废气处
理
固态
塑粉
否
8.860
3
废活性炭
S3
废气处
理
固态
废活性炭
是
8.003
4
废多筒滤芯
S4
废气处
理
固态
废多筒滤芯
是
1
5
生活垃圾
S5
员工生
活
固态
纸、塑料等
是
0.48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34330-2017),项目废物属性判
断结果见表
4.2.4-2。
表
4.2.4-2 项目废物属性判定表
序号
固废名称
主要成分
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属性
危险特
性
判定依据
1
废一般包装材
料
S1
纸箱塑料等
否
一般固废
/
4.1 c
2
废活性炭
S3
废活性炭
是
危险废物
T,I
4.3l
3
废多筒滤芯
S4
废多筒滤芯
是
危险废物
T,I
4.3l
4
生活垃圾
S5
果壳、纸屑等
否
一般固废
/
4.1 c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5年版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
GB5085.7-2019)及《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对项
81
目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定,具体如下。
表
4.2.4-3 项目固废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
序号
名称
主要有毒有害物质名
称
年产生量
t/a
贮存方式
利用处置方式
和去向
利用处置
量
t/a
环境管理要
求
1
生活垃圾
S5
/
0.48
袋装
环卫
0.48
生活垃圾收
集点
2
废一般包
装材料
S1
/
1
袋装
综合利用
1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间暂
存
2
废活性炭
S3
吸附的有
机物
8.003 袋装
委托有资质单位更换后直接
带走处理
8.003
由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走委托资质单位定期
处理
3
废多筒滤
芯
S4
吸附的粉
尘
1
袋装
1
表
4.2.4-4 项目危险废物汇总一览表
序号
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类别
危险废物代码
产生量
(
t
/a)
产生工序及装置
形态
主要成分
有害成分
产废周期
危险特性
污染防治
措施
1
废活性
炭
S3
HW
49其他废物
900-0
39-49
8.0
03
废气处理
固态
活性
炭
吸附的有机物
三个月
T,I
由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走委托资质单位定期
处理
2
废多筒
滤芯
S4
HW
49其他废物
900-0
41-49
1
废气处理
固态
多筒滤芯
吸附的粉
尘
三个月
T,I
2、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选择可行性
本项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多筒滤芯)由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走
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处理,因此厂区内不设置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82
(
2)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
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
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①一般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企业应加强一般固废管理,设置一般固废贮存场,堆场选址及固废管理
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中
的相关要求,其中“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
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此外,为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有效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
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托浙江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
子转移联单。
②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本项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多筒滤芯)委由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
走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处理,因此厂区内不设置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因 此 危 险 废 物 转 运 、 处 置 执 行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
GB18597-2023)。要求企业履行申报的登记制度、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应
将危险废物处置办法报请地方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才可实施,禁止私自处置危
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要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2022)。
4.2.5地下水、土壤
1、地下水、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分析
经分析,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污染源
主要是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主要污染物为事故
状态下泄漏的危险废物等。
83
2、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分析
根据设计及环评要求,项目工艺设备和地下水各环保设施均达到设计要
求条件,防渗系统完好。正常运行情况下,不会有危险废物泄漏情况发生。
本项目生产车间等区域均设防漏、防渗措施,可有效防止事故状态下对土壤、
地下水造成影响。
3、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最终由良渚污水处理厂达
标后排放;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厂
区地面进行水泥硬化,正常情况下本项目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途径。企
业需做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
1)源头控制
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尽量做到密闭化,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采取
严格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
2)防渗漏措施
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单元进行地面硬化、防腐、
防渗处理,按照防渗标准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在认真采取以上措施的基础上,
一旦发生溢出与泄漏事故,会被及时发现,不会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影响。
(
3)分区防渗
为防止本项目对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项目
1F
生产区域、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严格按照相关防腐、防渗要求进行
规范化设计施工,加强管理;其他区域做一般地面硬化即可。
a.做好事故安全工作,将污染物泄漏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做好风险
事故(如泄漏、火灾、爆炸等)状态下的物料、消防废水等截流措施。
b.加强厂区及地面的防渗漏措施c.加强管道接口的严密性,杜绝“跑、冒、滴、漏”现象。d.做好固废堆场的防雨、防渗漏措施。e.防止地面积水,在易积水的地面,按防渗漏地面要求设计。
84
f.排水沟要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设。g.加强检查,防水设施及地埋管道要定期检查,防渗漏地面、排水沟和
雨水沟要定期检查,防止出现地面裂痕,并及时修补。
h.制订相关的防水、防渗漏设施及地面的维护管理制度。
表
4.2.5-1 污染区划分及防渗要求
分区类别
分区
防渗要求
一般防渗区
生产车间
等效黏土防渗层
Mb≥1.5m,K≤1×10-7cm/s;或参照《生
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
GB16889-2008)执行。
简单防渗区
其他区域
一般地面硬化
4、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单位切实落实好危险废物的输送等工作,做好各类设施及地面的防
腐、防渗措施,本项目的建设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
4.2.6生态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项目用
地为工业用地,周边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不涉及生态环境敏感目标,项目
实施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4.2.7环境风险
1、风险物质识别
结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169-2018),部分风险物
质折纯后进行计算,则本项目危险物质存储情况见下表。
表
4.2.7-1 项目物料存储情况表
序号
物质名称
单元实际最大存
储量
(t)
临界量
(t)
q/Q
1
危险废物
2.25
50
0.045
合计
0.045
注:危险废物单元实际最大存储量按照危险废物每三个月清运一次计算,临界量取值参考(
HJ169-2018)附录 B 表 B.2 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类别 2,类别 3);
根据以上分析,项目总
Q 值小于 1,故环境风险潜势为 I,各风险物质均
未超其临界量。
2、风险源分布情况
经分析,本项目风险源分布主要为生产厂房等,具体见下表。
85
表
4.2.7-2 风险源分布一览表
序号
风险源
潜在环境风险
风险物质
1
生产厂房
泄漏、火灾、爆炸
有机物、危险废物等
2
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故障,非正常
排放
颗粒物、
NMHC 等
3
废水治理设施
设施故障,非正常
排放
COD、氨氮等
4
/
恶劣天气、火灾等
厂内所有风险物质
3、环境敏感目标概况
敏感目标见表
3.2-1。
4、可能影响环境的途径
本项目可能影响环境的途径详见表
4.2.7-3。
表
4.2.7-3 影响途径
序号 危险单元 风险源
主要危险物质
环境风险类型
环境影响途径
可能受影响的敏感目标
1
化粪池
废水
COD、氨氮等
废水排放
超标
地表水、地
下水
周边居民、地表
水、地下水、土壤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
(
1)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
2)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应急基础
[2022]143 号)加强环保设施源头管理。环保设施应纳入建设项
目管理,充分考虑安全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
委托有资质单位(建设部门核发的综合、行业专项等设计资质)对建设项目
(含环保设施)进行设计,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自行开展或组织环
保和安全生产有关专家参与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按审查意见进行修
改完善。
要求企业把环保设施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全过程各方面,建立环保设施
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对环保设施操作、危险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开展安全
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可靠性
鉴定,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严格日常安全检查。要严
格执行吊装、动火、登高、有限空间、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安
86
全隔离措施,实施现场安全监护,配齐应急处置装备,确保环保设施安全、
稳定、有效运行。
要求企业同步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要求。
(
3)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浙
安委
[2024]20 号)要求,企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
环保设施进行设计、自行(或委托)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对重点环保设
施和项目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经采取上述风险防范措施后,预计本项目发生风险事故可能性较小,在
可接受水平。
6、环境风险简单分析
本项目环境风险简单分析内容见下表。
表
4.2.7-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简单分析内容表
建设项目名
称
杭州欧诺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300 万件铝合金排水系统项目
建设地点
浙江省
杭州市
余杭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
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
地理坐标
经度
119°58′43.917″
纬度
30°22′13.404″
主要危险物
质及分布
本项目主要危险物质为危险废物等,故火灾、爆炸、泄漏是本项目最重要的风险。本项目的危险物质主要源于废气处理设施中。
环境影响途径及危害后果(大气、地表水、地
下水等)
本项目主要危险物质为危险废物等,故火灾、爆炸、泄漏是本项目最重要的风险。结合项目厂区布局分析,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主要可能影响环境的途径主要为危险废物泄漏和爆炸对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影响。1、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1)化学品泄漏
本项目中由于储存危险废物等容器、接头密闭不严或人为破坏、操作失误,发生有机物等泄漏,会对大气造成污染。一旦遇到明火、高温、雷电和静电放电等点火源,极易引发火灾和爆炸。(
2)火灾爆炸
部分有机物在储存时,可能产生轻组分挥发,其密度比空气重的部分,容易滞留在地表、水沟、下水道及凹坑等低处,并且贴地面流向远处,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或高热易引起燃烧、爆炸等重大事故。2、对水环境和土壤的影响本项目中由于危险废物暂存容器、接头密闭不严或人为破坏、操作失误,发生有机物等泄漏,泄漏的有机物渗入地下水后对地下水水质和土壤产生影响。
风险防范措
施要求
1、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1)生产车间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防范事故的要求,仓库与其他厂房
87
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有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通道、应急疏散及避难所。(
2)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
违章动火、吸烟等现象,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经常性地向职工进行安全和健康防护方面的教育。(
3)仓库经过防腐、防渗处理。
(
4)仓库可能聚集挥发气体的位置,设置性能可靠的可燃气体检测报
警装置,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有机物泄漏事故应急措施(
1)通知消防队,监护泄漏区域,防止引起火灾、爆炸。
(
2)确定泄漏源的位置,采取相应措施以尽量控制、减少危险废物等
的泄漏量。(
3)停止实验和检测作业。
(
4)组织抢修队进行抢修。
(
5)对泄漏出的危险废物及时进行清理。
4.2.8电磁辐射
经分析,本项目不涉及电磁辐射内容,无相关要求。
4.2.9环保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
57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0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17.54%。
各污染物的治理费用详见下表。
表
4.2.9-1 工程环保设施与投资概算一览表
项目
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设施费用(万元)
废气
喷塑粉尘
G1 经负压收集后通过除尘滤芯过滤、烘烤废气 G2 经集
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
6
废水
管道维护
1
固废
一般固废(废一般包装材料)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多筒滤芯)由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走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
卫指定的部门统一清运。
1
噪声
充分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机械,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装置、消声
器,加强噪声设备的维护管理。
2
/
10
88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排放口
(编号、
名称
)/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大气环境
排气筒
DA001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喷塑粉尘
G1 经
负压收集后通过除尘滤芯过滤、
烘烤废气
G2 经
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
附处理,后由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
DB33/2146-20
18)中的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厂界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
DB33/2146—
2018)、《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
准》
(GB14554-93)中
相应的标准限值
厂区内
非甲烷总烃
/
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
DB33/2146-20
18)表 5 排放限
值
地表水环境
废水总排口
DW001
COD、NH3-N
生活污水经化粪
池预处理后纳
管,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
(
GB8978-1996)
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
物间接排放限
值》
(
DB33/887-201
3),最终纳入良
渚污水处理厂
纳管废水经良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水污
染物排放达到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
DB33/2169-20
18)要求,其余污染物控制项目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
放标准》
(
GB18918-2002
)一级
A 标准后
排放
89
声环境
设备运行
等效连续
A 声级
采用低噪声设
备,合理空间布局,采取消音措施,加强设备维
护和管理等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
(
GB12348-2008
)
电磁辐射
/
/
/
/
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废一般包装材料)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多筒滤芯)由设备厂商更换后直接带走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指定的部门统一清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污染防治区需严格按照相关防腐、防渗要求进行规范化设计施工,加强管理;其他区域做一般地面硬化即可。生产车间、一般固废间等一般防渗区防渗要求为:等效粘土防渗层
Mb≥1.5m,K≤1×10~
7cm/s;或参照 GB18598 执行。
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区域内无生态敏感点,本报告不考虑生态保护措施。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
2022〕143 号),该文件将新、改、
扩建环保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在环境保护“三同时”阶段落实有关安全要求。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制定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依据自身条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组建应急处置队伍;依据自身条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配备了一定的应急设施和物资,并放在明显位置,各重要岗位应急措施规程上墙。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1.加强各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做好运行台账记录,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819-2017)中的相关
要求,落实日常管理环境监测工作。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八、金属制品业
33”中“80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5”,
本项目不涉及通用工序,因此,本项目实施登记管理,企业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3.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设置专职的环保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90
六、结论
杭州欧诺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300 万件铝合金排水系统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10 号 4 幢 101 室,用地性质属工业用地,符合杭州市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要求,符合环境准入要求;项目建设能够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要求和《杭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动态更新方案》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
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本项目风险防范措施符合相应的要求,该项目处置工
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新增
VOCS 总量拟通过市场申
购解决,烟粉尘总量通过区域替代解决,符合总量控制原则。各污染物经治理达标
排放后对周围环境的贡献量不大,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当地环境质量仍能
维持现状。
综上所述,从环保角度来看,本项目的实施是可行的。
91
附表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项目
分类
污染物名称
现有工程
排放量(固体废
物产生量)①
现有工程
许可排放量
②
在建工程
排放量(固体废
物产生量)③
本项目
排放量(固体废物
产生量)④
以新带老削减量
(新建项目不
填)⑤
本项目建成后
全厂排放量(固体废物
产生量)⑥
变化量
⑦
废气
颗粒物
/
/
/
2.798
/
2.798
+2.798
非甲烷总烃
/
/
/
0.030
/
0.030
+0.030
废水
废水量
/
/
/
40.8
/
40.8
+40.8
CODCr
/
/
/
0.00163
/
0.00163
+0.00163
氨氮
/
/
/
0.0000816
/
0.0000816
+0.000081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废一般包装材
料
S1
/
/
/
1
/
1
+1
收集的粉尘
S2
/
/
/
8.860
/
8.860
+8.860
生活垃圾
S5
/
/
/
0.48
/
0.48
+0.48
危险废物
废活性炭
S3
/
/
/
8.003
/
8.003
+8.003
废多筒滤芯
S4
/
/
/
1
/
1
+1
注:⑥=①+③+④-⑤;⑦=⑥-①
92
附图
附图
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93
附图
2 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
94
附图
3 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
95
附图
4 余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图
96
附图
5 水环境功能区图
97
附图
6 声环境功能区图
98
附图
7 三区三线图
99
附图
8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新城单元详细规划》用地功能规划图
100
附图
9 《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位置关系图
101
102
附件
6 审批的函
附件
7 环评确认书
103
附件
8 承诺书
附件
9 情况说明
104
附件
10 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