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开阳县教育局
开阳县公办学校及民办营养餐学
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文件
(2026 年 7 月)
项目序列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MT
项目编号:
Z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开阳县公办学校及民办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
务项目
品目编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MT002
品目名称:
品目二:二片区学校配送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类别:
服务类
采购人:
开阳县教育局
代理机构:
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一章
采购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二)采购清单及技术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三)服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四)人员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五)配送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六)食材配送场地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七)运输配送能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八)质量安全保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九)考核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十)监督管理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十一)退出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十二)其他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附件:询价定价工作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第二节
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四节
图纸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第一节 评标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第二节 评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第三节 废标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第四节
开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 . . . . . . . . . . . . . . 61
第六节
评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 . . . . . . . . . . . . 63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二、供货期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1.3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2.1 包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2.2 运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2.3 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第 6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第 9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第 14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二、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1.3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第 2 条 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第 3 条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3.1 工程质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3.2 质量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第 4 条 竣工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4.2 竣工和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4.3 试运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4.4 竣工清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第 5 条 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第 7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第 8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 15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二、服务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第 3 条 服务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第 4 条 质量保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第 6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第 9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第 14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第一节 编制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
采购范围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一、项目及品目概述本项目为开阳县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采购,此次采购合计 91 所学校(学
校所数后期会根据办学实际进行调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包含主、副食和调料等(不包含牛奶类)。本项目共分 2 个品目,本品目为品目二:二片区学校配送,共计 44 所学校;具体内容详见后文。
二、采购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柒仟玖佰万元整(¥小
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0 元)
。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品目二:二片区学校配送,采购预算为大写叁仟玖
佰伍拾万元整(¥小写 39500000.00 元)
。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柒仟玖佰万元整(¥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品目二:二片区学校配送,最高限价为大写叁仟玖
佰伍拾万元整(¥小写 39500000.00 元)
。
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
价。
(本项目按下浮率进行报价,本项目及品目预算金额不是最终结算金额,最
终结算金额为:询价定价工作机制生成的基础单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配送数量,据实结算)
。询价定价工作机制以采购方制定机制为准。
(具体询价定价
工作机制见后文附件,询价定价机制会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
计价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三、采购合同管理: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
得再次分包等内容)
、金额或者比例:/
四、本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
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1.本项目
所属行业为批发业。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文件详见响应文件
范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并对声明
的真实性负责;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所属行业划分为: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二条规定。
六、招标文件解释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七、采 购 人1.采购人名称:开阳县教育局2.地址:开阳县开州大道 36 号3.联系人:杨俊泽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5.电子邮箱:/八、代理机构1.名称: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 ONE 座(11 栋)23 层3.联系人:关卫华、王琴、王毅、毛浩宇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毛浩宇)5.电子邮箱:/九、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开阳县财政局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详细地址:贵阳市开阳县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一、□货物范围 ☑服务范围 □工程范围本项目是开阳县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采购,此次采购合计 91 所学校食堂
食材采购及配送,包含主、副食和调料等(不包含牛奶类)
。本项目共分 2 个品
目,本品目为品目二:二片区学校配送,共计 44 所学校,具体内容详见后文。
二、须满足的规范,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规范或标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现行标准的
要求。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提供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任意时间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承诺函格式自拟)
。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非纳税组织或
纳税零申报的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和提供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一个月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书面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如不需缴纳的,需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格式
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 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
(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四)本品目☑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1.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批
发业。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范本)
。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所属行业划分为: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是开阳县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采购,此次采购合计91所学校食堂食
材采购及配送,包含主、副食和调料等(不包含牛奶类)。本品目为品目二:二
片区学校配送,共计44所学校。采购内容为覆盖米、面、油、蛋类、杂粮、蔬菜、
水果、肉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全品类校园餐食材(不含牛奶)。如遇上级政策
调整,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如大宗食材需要统一单独集采,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1.服务学生:二片区学校(44所)25000余人;
(学生数可能因流动或办学原
因减少或增加,按照服务学校实际人数确定)
。
开阳县公办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区域划分表
片区
学校
就餐人数
预算金额
二片区
(44 所)
县直(13 所)
:三中、四中、五中、职校、
特校、二小、三小、四小、六小、八小、一
幼、三幼、五幼、
街道办(8 所)
:东湖小学、东湖幼儿园、顶
方小学、鱼上小学、南兴幼儿园、顶兆小学、
石头小学、毛稗田幼儿园
乡镇(23 所)
:南龙乡、冯三镇、楠木渡镇、
宅吉乡、米坪乡、龙水乡、花梨镇
25000 人
3950 万元
2.质量标准:在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等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供应
商有服务质量和标准化管理能力,设立原材料加工标准、配制标准等,生产加工
过程统一标准、规格、程序,确保食材配送的安全、卫生、可口。
3.配送时间:所有学校新鲜易腐食材必须当日配送,其余事项合同签订时约
定(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中标人提出变更配送时间)
。
(二)采购清单及技术标准
序号
采购
货物
单位
数
量
规格及技术标准
1
粮食及其制品
1.1
★小麦
粉(面
粉)
项
1
(1)色泽正常,具有小麦香味,新鲜、无异味或霉味
(变),手感细腻均匀,松手后不成团,制成品后感官
正常,能追溯到合法生产的厂家。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1、GB 2762 等)
及产品标签明示执行标准的要求,其中通用小麦粉质量
等级应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GB/T1355 中质量等级为
“特制二等”的要求(*开通会员可解锁*起生产的小麦粉应
达到 GB/T 1355“标准粉”及以上的要求)。关键指标
符合表1的要求。其他特殊用途小麦粉应在标签明确标
注具体用途和用法。
(
3)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1.2
粉丝
项
1
(1)颜色洁白、均匀,有光泽,呈半透明状;丝条粗
细均匀,无并丝;柔韧有弹性,复水后有柔软、滑爽;
无肉眼可见杂质。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13 的要求及产品明
示执行标准的要求;
(
3)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1.3
挂面
项
1
(1)面条大小均匀、长短基本一致,颜色均匀、无异
色,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无肉眼可见异物。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1、GB2762 等)
及产品标签明示执行标准的要求,关键指标符合表2的
要求。
(
3)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1.4
米粉
米皮类
项
1
(
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标
准 要 求 , 且 不 低 于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S52/051 中
“6.3.1.2”要求。
(
2)保质期:48小时内生产的。
(
3)产品要求:①鲜湿切粉:新鲜、不添加任何非法添
加剂。
②鲜湿圆粉:新鲜、不添加任何非法添
加剂。
(
4)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1.
5
生湿面
制品
项
1
(1)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的国家标准。
(
2)均匀白色或与添加的原辅料相对的颜色,均匀一
致;具有面团的香味,无酸味(酸度≤2°T)、霉味及
其他异常气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
3)预包装产品应有明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储存
条件,且运输和存储的条件与标示条件相符;散装产品
应有简易包装,能防止外来污染(防尘),通过加贴、
附带说明等方式展示生产/加工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
件。
(
4)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1.
6
其他粮
食及其
制品
项
1
(1)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的国家标准。
(
2)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颜色、形状和品质,色泽、大
小相对较均匀,无霉味、酸败味及其他不适气味;水分
含量适中,无明显潮湿的情况。无异、杂物。
(3)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1.7
大米类
项
1
(1)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供货时按批次提供大米
检验合格报告,检测指标需包含镉、黄曲霉素检测,符
合GB/T 1354标准及国家安全标准。,加工不低于国标
一级大米。
(2)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
新鲜蔬菜和瓜果
2.1
新鲜
蔬菜
项
1
(1)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GB 2763)国家标准。
(2)蔬菜新鲜,无明显黄叶、萎蔫、腐烂、发芽、畸
形、虫蛀等异常情况,其中,叶菜类、豆类(荚不可食
类除外)和净菜的整体利用率不得低于95%;蔬菜类感
官基本要求见表3。
(3)配送前采样检验,提供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
2.2
新鲜
水果
项
1
(
1)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GB 2763)国家标准。
(
2)色泽正常;成熟度适中,无明显过生或过熟现象;
果形均匀、无畸形果;表皮无明显异常斑点、虫蛀、损
伤等现象; 口感较好,具有该品种水果特有的风味,
无异味。
(
3)配送前采样检验,提供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
3
调味品
3.1
食盐
项
1
(1)应为预包装产品,符合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明示
指标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的要求。
(2)产品包装完好,标签内容清晰明确,明确标注食
盐含量、碘含量(无碘盐除外) ;食盐颜色洁白、颗
粒大小均匀一致,无结块现象。
(
3)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3.2
酱油
项
1
(1)应为预包装产品,符合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明示
指标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17 的要求,质量指标
不低于 GB/T18186 的二级酱油技术要求,特征指标(氨
基酸态氮) ≥0.7g/100mL。
(2)红褐色或棕褐色液体,有光泽,酱香较浓郁,无
不良气味。
(
3)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3.3
食醋
项
1
(1)应为预包装产品,符合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明示
指标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19 的要求,特征指标
(总酸) ≥3.5g/100mL。
(2)具有食醋应有的气味,味道纯正;不浑浊,可有
少量沉淀,无异物。
(3)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3.4
香辛料
项
1
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形态和特征,颜色、气味正常,无杂
物,无发霉、结块等异常状况。
3.5
其他
项
1
味精: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谷
氨基酸钠≥99%;
白砂糖: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标准号GB/T 317,
具有食品生产许可,级别:一级,证照齐全;
赤砂糖: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证照齐全;具有食品
生产许可,级别:一级,感官要求:赤砂糖呈棕红色或
黄褐色,甜而略带糖蜜味,无明显黑点;
红糖: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证照齐全;具有食品生
产许可,级别:一级,感官要求:糖呈棕红色或黄褐色,
甜而略带糖蜜味,无明显黑点;
香鸡鲜粉调味料: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食品生
产许可,执行SB/T 10371标准;
4
鲜肉类
4.1
★鲜猪
肉
项
1
(1)鲜猪肉必须保证应为当日生产的产品,屠宰时间
不超过12小时;不得预冷带冰、注水,肌肉色泽鲜红或
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外表微干或微
湿润,不粘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瘦肉肉质紧密,
有坚实感。具有鲜猪肉正常气味,无异味、无正常视力
可见外来异物,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
具有香味。
(2)肉身必须盖有卫生检疫章,由合法的屠宰场屠宰,
供货时提交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
质检验合格证》,名称票证相符,能追溯到合法生产的
厂家。
(
3)感官及关键指标见表4和表5
(
4)配送前采样检验,提供兽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
4.2
鲜畜
禽肉
项
1
(1)屠宰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不得预冷带冰、注水。
鲜畜禽肉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07、GB16869 的
要求。国家有定点屠宰、检验检疫要求的品种,应来自
于定点屠宰厂出品、有国家规定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及验讫印章
(2)各类鲜畜禽肉的感官及关键指标见表
4和表5。
(
3)配送前采样检验,提供兽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
5
鲜水产品
5.1
水产品
(鱼、
虾、蟹
和贝
类)
项
1
(
1)新鲜、大小规格基本一致,体表无明显碰撞伤,
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33、GB 31650 及产品
明示质量标准的要求,其中关键指标见表
8。
(
2)所有水产品供货时必须保持新鲜,无异味,无腐
坏,不能提供冷冻产品。
(3)如需剖杀的鱼,要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
鱼鳃、腹内黑膜,剖杀时间不超过12小时。
(
4)感官及关键指标见表7。
6
豆制品
项
1
(1)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12 的要求。
(2)具有相应产品固有的色、香、味等状态,无杂质,
无其他不良气味。
(3)生产企业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7
蛋类
项
1
(1)鲜蛋蛋壳清洁完整,无裂纹,无霉斑 ,灯光透视
时整个蛋呈微红色 ,蛋内无黑点及异物。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31650、GB 2762、GB
2749)及产品标签明示执行标准的要求,关键指标符合
表
9的要求。
(3)产品标签内容清晰,明确标注产品的品名、商标、
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储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并
与合同文件及供(送)货单内容一致
8
干货
项
1
(1)预包装产品包装完整,无破损;散装产品应有简
易包装且能避免潮湿。
(2)产品规格大小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
质,保持应有的色泽;整体干爽、无霉烂、无异常气味。
(3)干制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水产干制 品
应符合GB10136 的要求;藻类干制品(例如紫菜、干海
带)应符合 GB19643 的要求,关键指标见表
10。
(4)预包装产品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
品。
9
★食
用植物
油类
项
1
(1)压榨一级花生油:产品符合GB/T 1534 标准,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非转基因成分,具
有食品生产许可。
(2)压榨菜籽油(二级及以上):产品符合GB/T 1536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非转基因
成分,生产企业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10
腌菜类
(调味
料)
项
1
(
1)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GB2714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酱腌菜》的标准。
酸菜:菜帮微白透明,菜叶稍微有些黄,具有浓郁酸香
味,有弹性。
糟辣椒:(色泽鲜红,无发黑发暗,无霉变,无生白花
白膜)。
泡椒:(色泽鲜亮自然、形态饱满完整、泡菜水清澈无
杂质、包装密封完好。)
盐菜(色泽鲜亮,有光泽、叶片完整无霉烂、质地香脆
且干湿度适中,手捏硬挺)
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具有生产许可证。
注:1.★号产品为采购核心产品,投标人在配送前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能够
溯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修改清单内容,所增加或
修改的食材也须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
3.采购人所提供的商品均须在市场上流通,且所提供商品价格均不得高于市场
价。
4.投标人提供的食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指标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行业等标准,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新的标准,则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5.提供的包装、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均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无过期食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标识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相关附表:
表1 通用小麦粉关键指标
序号
项目
关键指标
1
镉(mg/kg)
≤
0.1
2
锑(mg/kg)
≤
1
3
玉米赤霉烯酮(μg/kg)
≤
60
4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μg /kg)
≤
1000
5
黄曲霉毒素 B1 (μ
5
g/kg)
≤
6
苯并[a]芘(μ
g/kg)
≤
5
7
偶氮甲酰胺( g/kg) ≤
0.045
注:偶氮甲酰胺限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抽取的样品检测。
表2 挂面关键指标
序号
项目
关键指标
1
自然断条率(%)
≤
5.0
2
熟断条率(%)
≤
5.0
3
烹调损失率(%)
≤
10.0
4
铅(以 Pb 计)(mg/kg)
≤
0.2
表3 蔬菜类感官要求
类别
常见品种
感官要求
叶菜类
大白菜、小白菜、菜心、生菜、
油菜、菠菜等
色泽鲜亮、切口不变色,叶片挺而不萎蔫,
无明显黄叶、腐烂叶;质地脆嫩。
根茎类
萝 卜、土豆、红薯、芋头、莲
藕、淮山等
个体均匀,无发芽、变色等现象。
瓜果类
南瓜、黄瓜、苦瓜、茄子、西红
柿等
无明显斑点、畸形、过熟;表皮无明显损伤、
变色、生虫等现象。
豆类
豌豆、扁豆、荷兰豆等
色泽鲜绿,豆荚肉厚,无明显褐斑、畸形、
生虫等现象。
食用菌类
香菇、木耳、金针菇等
外形饱满、无明显失水、腐烂、发霉或变色
等现象。
表
4 感官要求
类别
项目
鲜肉
冻肉
参考依据
猪肉
色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
肌肉有色泽,色鲜红;脂肪呈乳白,无霉点
GB2707
GB/T995
9.1
GB/T995
9.2
黏度
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
外表及切面湿润,不粘手
弹性
(组织状态)
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瘦肉肉质紧密,有坚实感
肉质紧密,有坚实感
气味
具有鲜猪肉正常气味,无异味
具有冻猪肉正常气味,无异味
肉眼可见异物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煮沸后
肉汤
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味
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无异味
牛肉
色泽
肌肉有光泽,色鲜红或深红;脂肪呈乳白色或淡黄色
肌肉色鲜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微黄色
GB2707
GB/T1723
8
黏度
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粘手
肌肉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或外表湿润,不粘手
弹性
(组织状态)
指压后的凹陷可恢复
肌肉结构紧密,有坚实感,肌纤维韧性强
气味
具有鲜牛肉正常的气味
具有牛肉正常的气味
肉眼可见异物
不得带伤斑、血瘀、血污、碎骨、病变组织、淋巴结、脓包、浮毛或其他杂质
不得带伤斑、血瘀、血污、碎骨、病变组织、淋巴结、脓包、浮毛或其他杂质
煮沸后
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特有香味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牛肉汤固有的香味和鲜味
羊肉
色泽
肌肉色泽浅红、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淡黄色或黄色
肌肉有光泽,色泽鲜艳;脂肪呈乳白色、淡黄色或黄色
GB2707
GB/T9961
黏度
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切面湿润,不粘手
表面微湿润,不粘手
弹性
(组织状态)
肌纤维致密,有韧性,富有弹性
肉质紧密,有坚实感,肌纤维致密有韧性
气味
具有新鲜羊肉固有气味,无异味
具有羊肉正常气味,无异味
肉眼可见异物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煮沸后
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特有香味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无异味
禽类
色泽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色泽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色泽
GB2707
GB16869
弹性
(组织状态)
肌肉富有弹性,指压后凹陷部位立即恢复原状
肌肉指压后凹陷部位恢复较慢,不易完全恢复原状
气味
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肉眼可见异物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不得检出大于1cm2 的淤血面积(S),0.5cm2<S ≤ 1cm2
的片数不得超过抽样
量的 2%;每 10kg 中,长度超过 12mm 的羽毛或直径超过 2mm 的羽毛根不得超过 1 根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不得检出大于1cm2 的淤血面积( S),0.5cm2<S ≤1cm2 的片数不得超过抽样量的 2% ;每10kg中 ,长度超过12mm 的羽毛或直径超过 2mm 的羽毛根不得超过 1 根
加热后
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滋味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滋味
表
5 鲜畜禽肉关键技术指标
类别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畜禽肉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5
GB5009.228
猪肉
水分含量/%
≤ 76.0
GB 18394
牛肉
≤ 77.0
羊肉
≤ 78.0
鸡肉
≤ 77.0
禽肉
菌落总数/(cfu/g)
≤1000000
GB/T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10000
GB/T4789.3
表
6 畜肉类检测项目(参考)
品种类别
检测项目
畜肉
动物性食品中红霉素、螺旋霉素、泰乐菌素、替米考星的快速检测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的快速检测
动物肌肉组织中链霉素和庆大霉素的快速检测
动物源性食品中甲氧苄啶的快速检测
动物源性食品中喹诺酮类物质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动物源性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沙丁胺醇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
疫层
禽肉中金刚烷胺残留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猪、牛、羊
瘦肉精(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类(总量)、恩诺
沙星、挥发性盐基氮
鸡、鸭、鹅
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挥发性盐基氮
表
7 鲜水产品关键指标
序号
项目
关键指标
1
挥发性盐基氮(mg/100 g)
≤
30(海水鱼、虾)
25(海蟹)
20(淡水鱼、虾)
15(冷冻贝类)
2
组胺(mg/100 g)≤
40(高组胺鱼类)
20(其他海水鱼类)
3
镉(mg/kg)≤
0.1(鱼类)
0.5(甲壳类)
2.0(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
4
无机砷(mg/kg)≤
0.1(鱼类)0.5(其他)
5
甲基汞(mg/kg)≤
1.0(肉食性鱼类)
0.5(其他)
6
麻痹性贝类毒素(MU/g)≤
4(贝类)
7
腹泻性贝类毒素(MU/g)≤
0.05(贝类)
表
8 鲜水产品检测项目(参考)
品种类别
检测项目
鲜水产品
水产品中地西泮残留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水产品中组胺的快速检测
水产品中氯霉素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水发产品中甲醛的快速检测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表
9 蛋类关键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1
铅(mg/kg)≤
0.2(鲜蛋)
2
恩诺沙星残留量(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
之和)
不得检出
3
氟苯尼考
不得检出
4
甲硝唑
不得检出
表
10 干货类关键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1
水分(g/100g)≤
13(香菇干制品)15(银耳干制品)
12(其他食用菌干制品)
2
米酵菌酸(mg/kg)≤
0.25(银耳)
3
过氧化值(g/100g)≤
0.6(水产干制品)
4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2(干制蔬菜)
0.05(干制食用菌及藻类)
备注:以上检测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其
他未列明的“关键指标”及“检测项目”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业主
管部门具体要求为准。
(三)服务要求
1.卫生要求
1)中标供应商必须制定严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
预案,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服
务,卫生防疫须达到国家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2)中标供应商所配送的食品食材须达到《食品安全法》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
例》规定标准,杜绝霉变、坏、差等不合格食材进入学校。
2.安全要求
1)中标供应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做好食品安全、场所的安全、
卫生工作,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
2)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伤等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供应商
负责。
3)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把好食材卫生安全关,加工制作及分装运输过程中,
应避免受到交叉污染,配送前应认真检查待配送食材,发现有腐坏变质或者其他
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配送。中标供应商必须做好食材留样等工作并做好存档资
料。服务期间,因食材安全造成的且是中标供应商的责任所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和支付全部罚金及一切费用,且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
供应商的服务资格。
4)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进
行应急响应处理,相关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中标供应商应购买有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向采购人提供保险合同、
保险发票等复印件备案。
3.总体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各学校就餐人员数量及各学校订单数量,配送与之相
适应的食材,避免食物量不足或过度浪费的情况。
2)对于采购人临时增加就餐人员的,在食材供应充足的前提下,中标供应
商应无条件进行食材配送,满足增加人员的就餐需求。
3)采购人不提供配送人员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围裙、手袖、防水
鞋等劳保用品,由中标供应商自备,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提供运送及卸货服务,所有食材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载工具,
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提供驾驶、运输服务的车辆须定点定校、定线运送,未
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且须保证五位驾驶员配备一位备勤驾驶员。
(四)人员要求
1.人员配置
1)中标供应商为本项目派出数量充足的专业服务员工,拟投入人员数量不
少于
30 名专业的服务员工(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食品安全员、财务负
责人、会计、出纳、采购员、检测员、验收员、分拣员、配送员、搬运工人等)
,
所有员工应经体检合格,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体检合格证》
、
《无犯罪记录证明》
等方可上岗。服务人员的搭配根据任务及时调整,以提高食材配送质量,改善就
餐体验。
2)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由中标供应商自行安排。相关人员的加班、节假日
值班、各种补助奖励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用工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
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2.人员纪律要求
1)中标供应商所派出的服务人员应在采购人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必须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购人内部管理规定及食堂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有良好的服
务意识并自觉接受监督,不与采购人职工发生争吵或冲突,如有违规者,采购人
有权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责任。
2)工作人员要身份明确、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服务态度诚恳、讲究公共
和个人卫生。
3.人员待遇
服务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所有人员的工
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人员培训、体检、丧残疾病等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供应
商自行承担,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五)配送要求
1.中标供应商在配送食材时需附上该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资料和“配
送清单”
,配送单需注明配送时间、学校、品种、等级、件数、重量、单价(后
期确定)
、金额等内容。
(其中干调等需提供每次送货批次检验报告;新鲜食材需
提供每次送货的的农残、兽残、重金属等检测报告。
)
2.学校建立每次验收查验台账,中标供应商所配送的食品食材须经各学校经
办人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并交付验收依据后配送人员方可离开。
(六)食材配送场地要求
中标供应商须具备不少于 1500 ㎡的食材配送、分拣场地。距县城中心车程
不超过
10KM,设立成品库、蔬菜来料库、肉来料库、冷库、蔬菜分拣车间、肉
分割车间、水产处理车间、打包场地、干杂库、检测室等。所有库房及加工车间
均需安装监控并接入市场监管部门“明厨亮灶”平台及教育部门“校园餐”集约
化平台等系统。配送场地可以是自有或租赁(自有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赁还须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扫描件)
。若供应商在项目所在
地没有现有配送场地,须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
个日历日内完成不少于
1500 ㎡的合规配送场地建设,并报请采购人组织验收;
场地验收合格后方签订采购合同。逾期未完成场地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
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场地规划参考图(场地须包含相关功能区域)
(七)运输配送能力
供应商须具备不低于1
2辆冷链配送车,配送车辆需安装GPS和视频监控。供
应商的配送车辆可以是自有或租用,自有车辆需提供购买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
盖供应商公章。租用车辆须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每辆
车须提供对应行驶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车辆正面图片一张,其
中正面照片应有车牌号且车牌号与行驶证车牌号相符。
(八)质量安全保障
1.中标供应商所配送的食品食材须达到《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
例》等规定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版相关规范,如果颁发新的技术标准,则
按新标准规定执行。方能配送至学校食堂,杜绝霉变、坏、差等不合格食材进入
校园。
2.粉面、豆制品保证无异味、色泽正常。
3.肉类、禽类提供当日(
24小时内)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4.提供的包装、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均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及保质
期,无过期食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标识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5.中标供应商须建立自检体系,对配送产品进行抽检(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重金属检测等),相关部门随时抽样检测,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确保食品质量安
全。每学期提供至少2次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具体检测要求根据采购人或学校要求提供。
(九)考核机制
1.根据配送食品食材的响应时间、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服务态度等指标,对
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
2.考核评定标准
根据评价周期(每学期至少
2次)综合考核得分,将配送企业评价分为A、B、
C三个等次。
A:
90分以上;B:80至90分;C:80分以下。
A等次视为合格,按照合同继续履约。
B等次为基本合格,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可以继续配送。
C等次视为不合格,立即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追究相关责任。
3.最终服务考核评分细则在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确定。
评价表(供参考)
(一)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评价数据来源
备注
验收合格率
检测合格率
100%
(发现
1 次检测不合格,
扣
1 分)
10
学校验收记录
规格符合性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规 格(每发现
1 次不符,扣 0.5
分)
5
学校验收记录
数量准确性
送货数量与订单误差≤
5%
(每超
5%,扣 0.5 分)
5
学校验收记录
新鲜度与感
官形状
无腐烂、变质、异味等问题 (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
5
学校验收记录
时效性
准时配送 (每延迟
1 次,
扣
0.5 分)
5
学校验收记录
服务态度
沟通顺畅,问题整改及时(每发生
1 次纠纷,扣 0.5
分)
5
学校满意度调查
投诉响应速
度
24 小时内解决投诉 (每超时
1 次,扣 0.5 分)
5
学校反馈核实
合计
40
(二)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评价数据来源
备注
检验报告完
整性
批次农残、兽残、重金属检测及 动 物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等(缺
1 次,扣 0.5 分)
5
文档抽查
运输卫生条
件
车辆消毒记录齐全、温度符合要求(每缺
1 次,扣 0.5 分)
5
企业消毒记录、温度记录、学校反馈
核实
包装材料安
全性
包装材料无破损、污染、符合食品级要求 (不符合
1 次,扣
0.5 分)
5
企业记录、学校反
馈核实
冷链合规性
冷藏、冷冻食材温度全程达标(每超标
1 次,扣 1 分)
10
实地检查
应急补货能
力
突发需求响应时,质量问题
2
小时内解决,突发需求
24 小时
内响应(未达要求,扣
1 分)
5
实地检查、学校反
馈核实
定期培训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及运输管理等知识培训(每缺
1 次,扣 0.5
分)
5
配送企业培训资
料
制度完善
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每缺
1
项,扣
0.5 分)未购买安全责
任险(每缺
1 次,扣 0.5 分)
10
企业提供
货款支付
及时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无上游供应商投诉(每发生
1 次,
扣
0.5 分)
5
整改落实情
况
48 小时内提交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迟到
1 天,扣 0.3
分)整改返工
1 次,扣 0.3 分
6
措施有效
问题发生重复率小于
5%(超过
4
扣
0.4 分)
合计
60
(十)监督管理机制
1.评价目标
通过定期评价对食材配送企业进行评价,确保食材配送企业提供的食材新
鲜、营养、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学校验收要求,同时提高配送服务水
平。
2.评价主体
行政部门: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
学校层面:校(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家长代表等。
3.评价对象
负责开阳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餐食材配送的企业。
4.评价机制
1)评价周期:每学期至少
2 次
2)评价内容:食材品质与安全评价、配送评价、管理评价、整改评价。
3)结果运用:评价得分的高低,直接用于两个片区之间食材配送学校数量
的动态调整。
5.评价方式
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学校反馈、资质审核等多种方式,对
食材配送企业进行定期评价。
6.评价等级
根据评价周期综合考核得分,将配送企业评价分为 A、B、C 三个等次。A:
90
分以上;B:
80 至 90 分;C:80 分以下。
A:
90 分以上;B:80 至 90 分;C:80 分以下。
A 等次视为合格,按照合同继续履约。
B 等次为基本合格,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可以继续配送。
C 等次视为不合格,立即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追究相关责任。
3)在配送企业退出后,学校应妥善处理与配送企业之间的未完成订单、退
货等问题,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县教育局及时启用另一品目中标人替
补食材配送,确保学校食堂食材的正常供应不断档。
7.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1)严格执行食材配送验收制度,不得出现学校食材验收把关不严或与企业
配送人员勾结,出现多报少收,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
2)配送企业必须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
食材质量标准的上游供应商企业列入“黑名单”
,不得采购其食材。
3)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4)食材配送从业人员定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无犯罪证明、体检合格证
上岗。
5)落实晨检、午检要求,进入工作场所要按照要求正确穿戴着装。
6)食材分拣中心、储存等环境卫生符合要求,食材存放离地离墙不少于 10
公分,定期对环境、车辆进行消毒,
“三防实施”完备。
7)食材采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材进出库台账。每天对配送的
食材进行全品类留样,配送到学校的食材严格落实票货同行的要求。
8.食材采购监管机制
1)配送企业需设立三方共管账户,每月底前将上个月上游供货商供货台账
及支付凭证交县教育局核查,确保按时支付食材采购款。
2)中标企业不得将食材配送违规擅自转包分包,通过固定回报、按照比例
提取管理费等方式,导致层层牟利和校园餐资金严重缩水等问题。配送企业每月
提供配送公司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工资发放册给县教育局核查。
3)中标企业将上游供应商名单(含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提供给县教育局
备案,且每月月底前将动态更新的名单提供给县教育局。
9.其他
如有相关条款与上级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管理规定为准。
(十一)退出机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综合研判后可终止合同: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部门认定为食材配送企业责任的。
2)一年内累计
3 次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
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未经招标人同意,将采购项目内容进行分包或转包或存在擅自更换履约
人等违约行为。
4)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5)无法按时交货,严重影响学校食堂的正常运营;服务态度恶劣,多次被
投诉且未能及时改正。
6)其他不满足考核机制及监管机制要求的。
7)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8)无正当理由拖欠上游食材供应商相关款项的。
9)在食材配送中,提供虚假票证的(含票证与实际购买食材名称、货主、
销售地址、数量不相符的均视为虚假票据)
。
10)拒不接受、不配合、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出现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
或要求直接退出配送,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委、市场监
管、公安等部门处理。
11)因企业原因(包括主动退出、考核不合格又未整改由采购人终止合同、
出现退出机制中应被终止供应商资格的情况,且未造成其他损失的)不能完整履
行合同规定服务周期的,采购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损失后终止合同。
12)中标企业因违反规定被退出的,县教育局及时启用另一品目中标人替补
食材配送,确保学校食堂食材的正常供应不断档。
(十二)其他要求
1.中标供应商提供食品食材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中标供应商在进行食材采购时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由供应商自行解决。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食品食材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食品食
材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可以向中标
供应商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4.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变质、腐烂、缺斤少两等现象,中标供应商应立即换货
和补救,期间不能影响正常开餐。中标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
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根据
合同规定对投标人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因产品质量问题学生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时,中标人必须立即派专人到学
校妥善处理,做好学生及家长安抚工作,必要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承担
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
及经济损失时,由中标人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且采购方有权单方终止
合同,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中标人对采购项目内容进行分包或转包。
7.中标人每学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营养膳食等知识进行培训,培训
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8.其他
1)合作期间,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承
担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所有损失及守约方为维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评估费等。
2)争议解决。合作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双
方均有权向合同签定地司法部门起诉。
3)合同签订
招标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中标的企业名单。
10.安全保证措施
1)中标人须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
2)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无赌博、吸毒、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
4)中标人提供的从业人员由中标人委派项目经理统一管理,权责由中标人
承担。所有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持证上岗,言行规范、文明礼貌、服从校方管理。
5)服务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岗前培训。
6)中标人如需更换从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提
前一周向采购人报备,经采购人同意后才能更换。
7)服务人员要做到洗手消毒,穿戴好整洁的衣、帽、手套和口罩。人员相
关服装消毒设备由中标人提供。
8)配送前,中标人须要再次对食材进行检查,配送车辆需安装
GPS 和视频
监控确保全程录音录像,保证食品安全。
9)投标人中标后应购买赔付不低于 1000 万元保额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
经营开始之前须将保单复印件报送采购人存档。
10)蔬菜、肉类等易腐食材必须当日配送,其他类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配送。
附件:询价定价工作机制
注:本询价定价工作机制将根据上级政策及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节
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1.服务期(日历天)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日,预计为
200 天。
(采购人对供应商实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内容见后文)
,考评不合格的,
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
2.服务地点:开阳县县域内 91 个学校(具体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本品目为
二片区 44 所学校
二、验收标准、规范及方式
1.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标准及采购文件标准执行。须达到国家现
行规范及验收合格标准和采购人要求。执行本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颁发的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等,并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
定。如果颁发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2.验收规范:满足国家相关质量及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
3.验收方式:采购人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三、质保期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包装、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均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生
产日期及保质期,无过期食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标识保质期
的三分之二。
四、付款方式
原则上按每月实际供应数量进行结算,结算时须结合供应商考核标准,中标
人应向采购人提交货物清单、原始凭证及等额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根据结算期内
中标人所提供货物账单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结清上月全部货款。
五、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
注: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所有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六、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照品目采购预算的
3%计取,最终中标的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
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缴纳到采购人指定账户,若未按时缴纳的,采购人有权取
消其中标资格。在合同签订或合同履约过程中未按招投标文件约定或合同约定履
行的,采购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损失后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限
结束后不计息退还供应商。
七、投标报价
本项目按照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例如:若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所报下浮率
为 15%,则本项目内的所有单个产品按照:在询价定价工作机制生成的基础单价
上×(1-0.15)×实际采购数量进行核算。
八、其他要求
相关投标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招标完成后,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中标人未完整履
约应承担的责任:因中标人原因(包括主动退出、考核不合格又未整改由采购人
终止合同、出现退出机制中应被终止中标人资格的情况,且未造成其他损失的)
不能完整履行合同规定服务周期的,采购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损失后终止
合同。
2.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招标完成后,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中标的企业应建
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相
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3.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招标完成后,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采购的所有食材,
中标企业不得使用预制菜,采购人拒绝接收预制菜。若中标企业的食材质量不符
合标准,学校有权拒收该批次食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企业承担。参与配送
的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中标企业供应的食材出现质量问题所导
致,中标企业无条件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评标结束后,采购
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例如:人员配置等)及采购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中体现的相关信息进行考察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或虚假承诺的取消其
中标人资格,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或重新采购。
5.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投标人应诚实守信、信誉良好,评标结束后,采购人
有权对投标人的诚信履约情况进行考察和核实,如有不诚信行为或与本项目采购
人还存在合同纠纷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或重新采购。
6.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对采购内容进行分包或转包,供
应商成交后如有分包或转包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采购人从履约
保证金中扣除违约损失后终止合同。
7.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记录。
8.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我公司无条件响应采购人依据考核评价机制对我公司
的配送范围及数量实行动态调整。
9.投标供应商须承诺:若中标,将无条件满足招标人临时增加的配送量、配
送种类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采购指定地点。
10.投标供应商须承诺:若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没有现有配送场地,须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 个日历日内完成不少于 1500 ㎡的合规配送场地建设,
场地距离县城中心车程不超过
10KM,并报请招标人组织验收;场地验收合格后
方签订采购合同。逾期未完成场地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11.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每家供应商最多中标一个品目。规则如下:
若同一供应商在品目一、品目二综合得分排名均为第一,则按照该投标供
应商所投品目的数字顺序(品目一至品目二)来确定中标人(即只中标品目一)
,
且该投标供应商自动放弃品目二的中标资格。该供应商排名第一的品目二顺延
至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九、特别说明:由于政策调整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采购清单中的相关采购内容进行统一采购,从统采实施之日起,终止配送该类货物,具体结算以实际供货进行结算。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1、本品目□是☑否需要阐述阐述内容要求:/2、本品目□是☑否需要演示演示内容要求:/
3、本品目□是☑否需要提交样品
样品展示要求:/
特别提醒:
若项目存在阐述、演示或样品展示,将通过文字和图片不直接和评标委员会
接触的方式进行描述和展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供应商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资料文件应在响应文件制作过程中在“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中上传。
第四节
图纸附件
1、
(如有可上传)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序号
技术实质性要求
商务实质性条款
备注
1
是否满足“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全部内容(以提供的承诺函或技术实质性响应表中的响应内容为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需提供,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是否满足“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全部内容(以提供的承诺函或商务实质性响应表中的响应内容为准,要求提供承诺函的需单独提供,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在上表中一一列明,便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采购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
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
第二节 评分标准
一、评分因素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信用因素。具体内容
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二、评分标准1.资格性审查表:资格审查人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服务和货
物类项目)
1.资格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2.符合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审查
资
格
审
查
表
供应商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
提供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任意时间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承诺函格式自拟)。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非纳税组织或纳税零申报的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和提供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一个月的供
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书面承诺(承诺函格式自
拟);如不需缴纳的,需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
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7
特殊资格审
查
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
者备案》证明材料
8
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
微企业
提供合格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及采购文件相关规定
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内容
序号
供应商名称审
查内容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商务实质性审
查
是否满足“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全部内容(以提供的承诺函或商务实质性响应表中的响应内容为准,要求提供承诺函的
需单独提供,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2
技术实质性响
应审查
是否满足“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全部内容(以提供的承诺函或技术实质性响应表中的响应内容为准,要求提
供证明材料需提供,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3
报价评审
异常低价审查。
备注: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
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
标(响应)报价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
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投标(响
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
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
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
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
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其中,属于第 3 项情形,供应商已随
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
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4
无效标审查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规定,审查是否通
过
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表
评分项及评分标准
评分项名称
评分点名
称
评审标准
得分
价格分(10.00)
价格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下浮率最高投标报价,(1-下浮率最高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
格分为满分。
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1-下浮率最高投标报价)/(1-下浮率投标报
价)}×10%×100
0.0~10.0 分
主观分(15.00)
食材采购和配送方
案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食材采购和配送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采购
和配送服务方案、供货保障措施、
人员安排、应急供货方案等),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的内容进行
评分:
1.方案紧密结合项目实际,内容
详实,切实可行的,得 5 分;
2.方案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
完善,可行性好的,得 4 分;
3.方案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
较完善,可行性较好的,得 3 分;
4.方案结合项目实际不足,内容
不够全面,可行性一般的,得 2
分;
5.方案未结合项目实际,内容缺
项,可行性差的,得 1 分
6.不可行、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
分。注:
①上述方案评分中,紧密结合项目实际,内容详实,切实可行的
是指:
a、提供的方案是基于采购需求的
全方位实施,且提出具有可行性
的现状情况预判等等;
0.0~5.0 分
b、准确把握方案中的重、难点,
分析各类情况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并尽可能列明多种详细预
案:
c、针对不同的需求,能提供个性
化的解决方案,可以举例论证:
d、对于资料、数据等响应方案的
支持材料提供详细、具体,具有
一定的论证支持性。
②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完善,
可行性好的是指:
a、提供的方案是基于采购需求的
全方位实施,且提出具有可行性
的现状情况预判等等;
b、了解方案中的重、难点,有出
现紧急情况的详细预案:
c、对特定需求,提供解决方案:
d、对于资料、数据提供具体详实。
③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较完
善,可行性较好的是指:
a.方案内容对采购文件要求的条
款已作完整响应;
b.只对方案作出标题式的简单论证,并未展开分析或列明可行的
具体解决方案;
c.部分资料、数据等响应方案的
支撑材料提供过于简单或未提
供。
④结合项目实际不足,内容不够
全面,可行性一般的是指:
a.方案不完整,与采购需求存在
明显的响应缺项;
⑤未结合项目实际,内容缺项,
可行性差的是指:
a.方案不切实际,操作困难,与
采购需求相违背。
食品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
案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食品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保障措施、食材安全保障措施、突发性特殊采购保
障措施、急件采购 保障措施等),
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的内容进行
评分:
0.0~5.0 分
1.方案紧密结合项目实际,内容
详实,切实可行的,得 5 分;
2.方案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
完善,可行性好的,得 4 分;
3.方案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
较完善,可行性较好的,得 3 分;
4.方案结合项目实际不足,内容
不够全面,可行性一般的,得 2
分;
5.方案未结合项目实际,内容缺
项,可行性差的,得 1 分
4.不可行、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
分。注:
①上述方案评分中,紧密结合项目实际,内容详实,切实可行的
是指:
a、提供的方案是基于采购需求的
全方位实施,且提出具有可行性
的现状情况预判等等;
b、准确把握方案中的重、难点,
分析各类情况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并尽可能列明多种详细预
案:
c、针对不同的需求,能提供个性
化的解决方案,可以举例论证:
d、对于资料、数据等响应方案的
支持材料提供详细、具体,具有
一定的论证支持性。
②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完善,
可行性好的是指:
a、提供的方案是基于采购需求的
全方位实施,且提出具有可行性
的现状情况预判等等;
b、了解方案中的重、难点,有出
现紧急情况的详细预案:
c、对特定需求,提供解决方案:
d、对于资料、数据提供具体详实。
③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较完
善,可行性较好的是指:
a.方案内容对采购文件要求的条
款已作完整响应;
b.只对方案作出标题式的简单论证,并未展开分析或列明可行的
具体解决方案;
c.部分资料、数据等响应方案的
支撑材料提供过于简单或未提
供。
④结合项目实际不足,内容不够
全面,可行性一般的是指:
a.方案不完整,与采购需求存在
明显的响应缺项;
⑤未结合项目实际,内容缺项,
可行性差的是指:
a.方案不切实际,操作困难,与
采购需求相违背。
售后服务
方案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安全计划、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评标委员会根据
方案的内容进行评分:
1.方案紧密结合项目实际,内容
详实,切实可行的,得 5 分;
2.方案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
完善,可行性好的,得 4 分;
3.方案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
较完善,可行性较好的,得 3 分;
4.方案结合项目实际不足,内容
不够全面,可行性一般的,得 2
分;
5.方案未结合项目实际,内容缺
项,可行性差的,得 1 分
4.不可行、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
分。注:
①上述方案评分中,紧密结合项目实际,内容详实,切实可行的
是指:
a、提供的方案是基于采购需求的
全方位实施,且提出具有可行性
的现状情况预判等等;
b、准确把握方案中的重、难点,
分析各类情况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并尽可能列明多种详细预
案:
c、针对不同的需求,能提供个性
0.0~5.0 分
化的解决方案,可以举例论证:
d、对于资料、数据等响应方案的
支持材料提供详细、具体,具有
一定的论证支持性。
②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完善,
可行性好的是指:
a、提供的方案是基于采购需求的
全方位实施,且提出具有可行性
的现状情况预判等等;
b、了解方案中的重、难点,有出
现紧急情况的详细预案:
c、对特定需求,提供解决方案:
d、对于资料、数据提供具体详实。
③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内容较完
善,可行性较好的是指:
a.方案内容对采购文件要求的条
款已作完整响应;
b.只对方案作出标题式的简单论证,并未展开分析或列明可行的
具体解决方案;
c.部分资料、数据等响应方案的
支撑材料提供过于简单或未提
供。
④结合项目实际不足,内容不够
全面,可行性一般的是指:
a.方案不完整,与采购需求存在
明显的响应缺项;
⑤未结合项目实际,内容缺项,
可行性差的是指:
a.方案不切实际,操作困难,与
采购需求相违背。
客观分(75.00)
食品质量安全保障
提供至投标截止前(以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准)近半年由供应商送检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具有鲜肉类检验报告(检测项
目包括但不限于:莱克多巴胺、
克伦特罗、恩诺沙星)
2.具有蔬菜瓜果类检验报告(检
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滴滴涕、甲胺磷、氧乐果、啶虫脒、镉、
铅)
3.具有调味品类检验报告(检测
0.0~12.0 分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阿斯巴甜、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二氧化硫残留量、邻苯二甲酸二正
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
壬酯(DINP);
4.具有干货类检验报告(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阿斯巴甜、二氧化硫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脱氢乙
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
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阿力甜);
5.具有豆制品类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铅、二氧化
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6.具有米粉类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残留量、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志贺氏菌、铅(Pb)、隔(Cd)、铅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I 计)、
总砷(以 As 计)、柠檬黄及其铅
色淀(以柠檬黄计)、日落黄及其铅色淀(以日落黄计)、糖精钠(以糖精钠计)、甜蜜素(以
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
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
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注:按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每任意一个品类提供的得 2 分,本
项满分 12 分。不提供不得分。
人员配置
供应商提供在本项目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的人员配置的基础
30 人上,供应商每多增加 1 名配送人员的,得 1 分。最多得 10 分。
注:提供人员完整的有效的身份证、健康证、劳动合同及无犯罪
0.0~10.0 分
记录证明材料等(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供
应商为其缴纳的 2026 年任意 1 个
月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加
盖投标人公章。
运输能力
在本项目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
求的运输配送能力须具备 12 辆冷
链配送车的基础上,供应商每多
增加 1 辆冷链配送车的,得 3 分,
最多得 9 分。
备注:配送冷链车辆可以是自有或租赁,自有的:提供辆完整的行驶证(行驶证上标明的车辆所有人需与投标供应商名称相符)
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车辆整体(含
车牌照)照片;租赁的:提供租用车辆的车辆完整的行驶证、租用合同(合同时间须包含本项目服务期在内)、车辆整体(含车
牌照)照片,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给不全不
得分。
0.0~9.0 分
仓储能力
在本项目商务要求的须为项目所
在地有合计面积 1500 ㎡配送场地
要求的基础上,距县城中心车程
不超过 10KM,供应商每多增加 100
㎡配送场地的,得 2 分,最多得
10 分。
注:配送场地可以是自有或租赁
(自有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须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扫描件)。若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没有现有配送场地的,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承诺若中标,在中
标后的 20 个日历日内建设完成面积不少于 1500 ㎡配送场地,配送
场地距离县城中心车程距离不超
过 10KM。
0.0~10.0 分
保供能力
1.供应商提供与屠宰场的固定合作协议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2.供应商提供与货物生产厂家或
0.0~4.0 分
授权经销商(如:米粉等、糕点)的
固定合作协议得 2 分,不提供不
得分。
注: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
章。
体系认证
1.供应商提供有效的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得 1 分;
2.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职业健康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
3.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得 1 分;
4.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
5.供应商提供有效的 HACCP 认
证证书得 1 分;
注:1.以上证书需提供有效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的截图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证明材料,不提供或
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0.0~5.0 分
保障措施
在本项目商务要求的投标人中标
后应购买赔付不低于 1000 万元保
额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础
上,每增加 200 万保额的,得 1
分,最多得 10 分。
注: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
章,不提供不得分。
0.0~10.0 分
产业扶贫
1.供应商有合作的种植或养殖基
地,基地面积≥800 亩的得 9 分,≥500 亩的得 6 分,本项最高得
9 分。
注:合作基地须提供营业执照、合作协议扫描件加盖公章。不提
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2.供应商与农产品种养殖合作社
或涉农企业或个体户签订农产品合作协议(种植或养殖)或食材
采购合同的,每提供一份计 3 分,最多得 6 分。注:提供相关合作
协议或合同扫描件及合作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不提供或提供
不全不得分。
0.0~15.0 分
得分
100.0
100 分+政策性加分
信用分使用规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选用,信用分评价内容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相关材料。并根
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十五)款规定载明: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
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价格扣除政策(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则本品目不再享
受价格扣除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
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联
合体/)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
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对
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
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数值)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
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
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
具体数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
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
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
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备注: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节能、环境标
志产品优惠政策、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新增)等)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
规定价格扣除顺序及计算方法:
扣除顺序:/
计算方法:/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
函所载内容必需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
效。
(2)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3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10%。执行
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价格分值计算表:
价 格 分 值 计 算 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XXXX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地点: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
20XX.X.X
序号
供应商
名称
第一次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
计量单位为
准)
最终报价(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
单位为准)
政策优惠
后价格(单位:以采购
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评标基准
价(单位:
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
为准)
价格分值
得分
1
0.00
2
0.00
3
0.00
4
0.00
注:价格扣除仅对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价的供应商有效。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汇 总 表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序号
投 标 单位名称
价 格 分得分
主 观 分得分
客 观 分得分
信 用 分得分
政 策 性 加分得分
总分
排名
评标专家(签字)
:
5.投标产品品牌相同的投标供应商的规定
5.1 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5.2 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
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第三节 废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品目作废标处理,项目/品目评审终止: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
(一)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的;
注: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二)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五)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六)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件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影响响应文件响应的;
(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八)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九)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十一)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使用远投网开系统解密响应文件成功的,视
为投标保证金已交纳)
;
(十二)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十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十四)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
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注: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响应)
。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一、公告发布媒体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变更公告
本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发布技术参数、开标时间调整等有关变更公
告。供应商须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变更公告栏及其他相关网站和媒体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相关变更公告,变更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截止时间前一日 23:59。二、获取方式以本项目公告中获取方式为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其下载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
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所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二)项目延期(适用于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项目)
:采购文件提供期限
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一并顺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
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对技术规格及其他条件不清楚,或采购文件具有不合理、不公平、歧视性、限制性、指向性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的,或供应商有疑问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主管财政部门进行投诉。未递交质疑函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采购文件及补充变更的所有内容。
采购文件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采购文件第十三节:质疑和投诉。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一、递交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供
应商须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系统)。
二、递交要求供应商需使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系统。根据《省
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上传。
备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时,若上传的资质证书或其他文
件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图片或者 PDF 等文件时,请将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文件或图片插入 word 中后上传 word,避免第三方电子签章数据不能正常加载,导致文件不显示第三方签章。请在转换 PDF 和签章时仔细检查对应内容,若因操作引起的第三方签章不显示,相关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在上传响应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撤回其响应文件。撤
回后重新编辑修改后生成新的加密响应文件重新上传。
(2)若本项目采购文件发生变更,请按照最新变更后的采购文件重新编制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否则开标时未能正常解密,视为无效标处理。
(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特别提示:供应商使用专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通过 CA 锁生成加密响应文
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随时撤回和重新递交响应文件。
第四节
开标
一、开标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二、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远投网开系统进行开标。
三、开评标流程
1.会议准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
钟登录远投网开系统,检查设备和网络是否能正常使用。
2.解密响应文件:开标时间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投标供应
商须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3.开标唱标:系统自动对解密成功的响应文件进行唱标。4.开标记录:唱标完成后,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
5.会议结束:生成开标记录表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标结束,远程开
标会议结束。
特别提醒:使用远投网开系统参与开标的供应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标设备、软件、CA 应满足本次远程开标会议要求;2.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编制响应文件的 CA 解密时,设备正常,网络稳定,确
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活动;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解密的,视为未响应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开标会结束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组成的资审小组登录系统进行资格
审查,资审小组由 1 或 3 人单数组成,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由资审小组通知其未通过理由。
第六节
评标
一、评标地点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登录在线评标系统,确认无需回避后,通过评标系统自动推选一
名评标组长,由评标组长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工程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依照《资
格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照《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
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评分环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分和中标候选人推荐。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采
购人或代理机构规定的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其中,属于“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情形”的,供应商/投标人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
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
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评标(审)过程可能会出现需要供应商/投标人进行澄清,请密
切关注交易系统或短信(下载采购文件时填写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通知,逾期视为放弃澄清”。
评标(审)过程可能会出现需要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协助评标(审)委员会查
询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交易系统或短信的通知,逾期视为拒绝提供协助查询。
(三)专家评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分表逐项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分。评分
依据为响应文件提供的有效资料。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料、未明确的内容,评标专家不得以个人的意愿、猜想、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结论作为评分依据。评标专家须独立评分,不得相互抄袭评分分值。其中评分表中客观分、信用分以及政策性加分这三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分。
(四)评分汇总:评标组长负责最终的评分汇总,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按最
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对供应商进行推荐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五)评审复核: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
可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中存在的遗漏或偏差进行修正,完成复核后,确定评标结果及推荐排序。
(六)评标报告:评标组长根据评分汇总情况及排序情况,主持编写评标报
告。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七)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复核无误签字确认后,评标组
长点击评标工作结束,评标专家方可离开评标区,不得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评审费用由系统自动计算发放。
三、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经济有效的原则,按照评标程序,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文件所列评标标准,独立、认真、负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一)享有的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担的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
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响应文件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1) 开标一览表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 投标函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 响应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的前述内容为准。(4) 采购文件和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正文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以上述先后顺序为准。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流程采购人应当通过系统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点击发布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
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确定该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由系统自动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
评分法评审的,由系统自动告知未中标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定,告知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代理服务费:参考《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南(试
行)》的通知(黔招协(2025)35 号)的收费标准,以预算金额为计算基数计算后下
浮 50%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本品目收费金额为 123625 元。
由□采购人☑中标人支付。二、支付方式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采购人☑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
费。代理服务费可采取现金、银行汇款、电汇款或其他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 账户信息户
名: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
账
号:23259*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穗支行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一、合同签订、备案及公告时间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制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合同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若合同内容超出约定事项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点击退回并说明退回理由,无正当理由退回或超期未在系统进行操作的,采购人可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中标资格。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政府采购合同自动同 步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 贵 阳 市 )( http://ggzy.guiyang.gov.cn/ ) 上 公 告 , 同 时 还 应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合同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
标系统打印《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采购人凭《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到财政部门办理后续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三、履约验收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服务期(供货期)内,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可向采购人提
交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约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相关资料上传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一)质疑时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受理条件
供应商所提出质疑,必需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
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对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没有提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的质疑,可不予受理。
(三)质疑函内容:质疑函内容包含: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
的名称、项目序列号;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系统自动生成)
。
(四)递交方式
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
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辑质疑函,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五)质疑回复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经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将
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一)投诉时效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二)受理条件
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规定。(三)递交方式在法定时限内发起投诉。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
辑投诉书,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监督部门。
(四)投诉回复
供应商发起投诉后,监督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监督部门应
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是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编辑投诉处理决定书,点击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后,系统自动将投诉事项和处理决定内容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货物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
设备、产品等。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二、供货期期限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清单:
(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
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2.1 包装
2.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包装应采取防潮、防
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
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2 运输
2.2.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
输。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前,将合同材料名称、 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
、
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
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
2.3 交付
2.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
时间和批次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
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
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3.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3.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
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3.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
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
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3.3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
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
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
方支付补偿金。
3.4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
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5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
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
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设备/材料验收之日起算。
4.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设备/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
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设备/材料
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4.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
内义务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工程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
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
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
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
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工期
供应商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进度计
划。经工程师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供应商应当严格执
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应当指示供应商对进度计划
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工程师审批。
第 3 条 工程质量
3.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3.2 质量检查
采购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
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第 4 条 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供应商即可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
4.2 竣工和验收
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采购人进行工程验
收。采购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工程师向供应商出具经采
购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4.3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
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4.4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 5 条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
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乙方所提供
的质量保修期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6.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7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8 条 不可抗力
8.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8.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2.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2.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4.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4.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5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服务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95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9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
供应商(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3、资金来源:4、项目内容:5、项目地点:二、服务期限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服务清单;(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97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服务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清单、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8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采购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9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1.3 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料。
第 2 条 质量要求
2.1 本项目服务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服务类别的相关质量
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有关服务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
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承担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 3 条 服务验收
3.1 供应商应对提交的项目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
单,作为采购人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项目成果交给采购人。
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的最终用户应当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
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证明/书,以此作为付款阶段的凭证。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100
第 4 条 质量保证
4.1 合同当事人应根据服务的功能、用途、特点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单独约定质量保证的期限、范围等。
4.2 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可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
4.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
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01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
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
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102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
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
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10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三)标的;(四)数量;(五)服务标准;(六)价款或者报酬;(七)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
104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105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要求
一、格式
1.响应文件及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简体字。原版为外文的
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的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供应商应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要求的外,均使用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
3.响应文件中的图片资料、复印件等应清晰可见,不得随意放大缩小。内容
不得倒置、歪斜,由于响应文件不清晰或不利于阅读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有重复或多余标记,未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产生影响的,不作无效标依
据。
二、制作和生成
响应文件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
作和生成。
三、电子签章
响应文件中上传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响应文件范本中注
明需要签章的地方,供应商均须进行电子签章。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
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四、上传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采
购业务板块,选择已参与项目,点击进入“上传响应文件”模块中上传。
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
应)。
106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一、政府采购响应文件类别服务类响应文件。二、组成
各类响应文件由数据信息响应部分和佐证文件部分组成,具体详见响应文件
格式文本。
107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108
XXXXX(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 XXXX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品 目 编 号 :品 目 名 称 :采 购 方 式 :
采 购 类 别 :
供 应 商 :详 细 地 址 :联 系 人 :
电
话:
20XX 年 XX 月
109
目
录
(按照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完善目录明细)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标报价函
二、开标一览表(适用于公开招标)
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第二
资格性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5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6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二)特殊资格材料
(三)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四)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
(五)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第三
响应性文件
110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二)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五)其他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
(一)主观分评审内容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
(一)客观分评审内容
第六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
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一)其他补充材料
111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 标 报 价 函
1.本供应商就
(项目名称)的
品目号/名称
投标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本投标报价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价。包含专利费、人力资源费、调研费、
专用工具价、培训费、税费等一切成本费用。本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服务期/交货期/工期:
。
。
(服务期/交货
期/工期:以采购文件约定的单位为准)
3.服务地点/交货地点/建设地点:
。
4.投标有效期:
。
5.质保期:
。
6.联合体投标:
。
7.其他:
。
二、递交资料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三、相关承诺1.本投标报价在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2.本供应商就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
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本供应商就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完全理解
和同意,并保证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4.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义务。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5.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6.承诺与为采购人采购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
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7.本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资格、技术、商务等文件均真实、有效、准确。
若有违背,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
投标日期:
112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投标多种报价
服务期(交货期或工
期)
联合投标企业(若有)
注: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先后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章)
:
投标日期:
113
报价明细表一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序号
服务项目内容
数量(单位)
下浮率
服务标准
1
开阳县公办学校及
民办营养餐学校食
堂食材配送服务项
目(品目二:二片区
学校配送)
一批
备注:1、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要求投标人提供《报价明细表一》
,明细表中
的总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函一致。若参考上述表格,投标人根据采购
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选择对应的报价列填写投标报价。
投标人名称(盖章)
:
投标日期:
114
(四)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
:
(投标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
,参加贵方组
织的项目名称(项目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
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15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
:
(投标单位全称或联合体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授权 被授权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
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
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签章即生效,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
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16
第二 资格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或扫描件
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容,且
真实有效。
2.财务状况报告材料(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6.其他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供的资料6.1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117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开标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
询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自愿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18
(二)特殊资格材料(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19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
声明函及附件
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20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21
3. 监狱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22
第三
响应性文件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符合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商务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技术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供应商注意事项:1.本表采购文件具体要求对应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五节《实质性
要求明细表》内容,供应商必需如实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年
月
日
123
(二)
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技术部分响应表
序号
采购文件技术要求
响应内容
备注说明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注意事项:
1.本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必需一致,不得随意减少采集内容。
124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商务部分响应表
序号
采购文件商务要求
响应内容
备注说明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注意事项:
本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必需一致,不得随意减少采集内容。
125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采购人名称)
的
(项目名称)
,
(品目名称)
的投标,并慎重作出如下声明承诺:一、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
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26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
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
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
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四、政府采购针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其他规定
我公司声明承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以上政府采购相关法
律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规定,如声明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27
(五)其它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有)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
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
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财库〔2025〕30 号)的规定,在国内保税区、综合
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128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
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主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9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
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客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30
第九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自拟,复印
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
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31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
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32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
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
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
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
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
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
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
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
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
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33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
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
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
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
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
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
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
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
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
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
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
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
134
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
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
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
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
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
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
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
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135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36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
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
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
号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
目)
(填写“采购项目
整体预留”、“设
置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或者“要
求合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预
留”外,还应当填
写预留给中小企业
的比例)
(精确到万元)
(填写合同在中
国政府采购网公
开的网址,合同中
应当包含有关联
合体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37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
府采购法》
、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
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
138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
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139
3.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14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
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
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
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
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141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
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
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
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在充
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 3—5 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
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
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
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
142
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
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 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
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 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
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
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
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
143
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
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
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
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
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
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44
国务院办公厅
2025 年 9 月 28 日
145
附件 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
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
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
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
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46
附件 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
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
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
下:
1.
(产品名称 1)
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3。(产
品名称 1)的(关键组件)
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
键工序)
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
(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
品名称 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2)的(关
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147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