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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工作日届满。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三、联系地址:潜山市政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邮编:246300,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近期做出的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环评文本、承诺及批复。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批复时间 |
批复链接 |
承诺书链接 |
| 1 |
安徽泉象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工业扎带及10000吨改性尼龙颗粒项目 |
潜环审〔2025〕10号 |
2025.5.16 |
泉象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