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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商贸物流机关物资集采 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同大至台创园)建设工程“PHC管桩A400(60)采购”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四条第2点计量单位和方法变更为:① 点量验收 。
二、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四条第3点。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变更为:
1、乙方逾期交付货物,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天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3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甲方同意更换的,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时间内未能调换的,按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处理。
以上内容如与原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一致,以本次补遗澄清为准。
注:此次补遗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务必知悉,投标人如未及时查阅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本次补遗文件不需放入投标文件中,不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