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举行《罗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8-11
发布于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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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 《 罗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 》 的意见,进一步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 福建省罗源县 辖区实际,拟就《 罗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 》的制定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组织机关

福建省罗源县烟草专卖局

二、听证会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周五)9:30开始,时间半天。

三、听证会地点

福建省罗源县烟草专卖局(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10号)五楼会议室。

四、听证目的与事项

1.目的: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

2.事项:听取卷烟零售户代表、消费者代表、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代表对《福建省罗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会参加人

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由卷烟零售经营户代表、消费者代表自愿报名,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的方式产生。

(一)听证代表9名,其中卷烟经营户代表6名、消费者代表3名。

(二)邀请代表3-5名,由我局向相关单位发函邀请,由各单位自行推荐人选。

(三)当报名人数超过上述听证代表设置总数时,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及不同类别代表兼顾的原则,确定听证代表名单,确定后将电话予以确认。

六、报名要求

?欢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须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凡参加听证会的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报名人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真实信息。如申请在听证会上陈述意见,应当在报名时一并提交陈述意见的基本观点并说明理由。

七、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傅晓杉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特此公告。

附件:1.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2. 罗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 求意见稿)

福建省罗源县烟草专卖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所属机关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听证

机关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罗源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罗源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建省罗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福建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市场,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 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酒店、厂区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固定场所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经营场所包含日常营业区域以及烟草制品仓储区域。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及生活区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生活区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三)自有场所的,应具备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乡镇以上有关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应同时具备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区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五)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或未持有乡镇街道以上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三)与相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店面,采用非实体墙壁构造隔断或有相通的门、窗等,视为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类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五)无人值守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

(八)规划为架空层、车库、杂物间等用途的建筑,但经合法审批改变用途的除外;

(九)主营业务涉及建筑装潢、五金交电、化学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护理、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美容美发、保健按摩、金融证券、服装制售等与卷烟零售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十)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十一)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十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含50米)的;

(十三)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有外资成分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娱乐服务类除外;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本规划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合理布局单元,单元内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十条 本规划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一)数量调控布局模式。参照福州市烟草专卖局统一模型测算的各区域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对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域单元具体规划数量定期公示。

(二)间距限制布局模式。零售点间距现场测量采取可行间距测量方式,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原则上不得少于30米,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各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量划分区域类型。单元内现有持证数量大于调控数量3%的为饱和区,-3%(含)至3%(含)的为稳定区,小于调控数量-3%的为发展区。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按照该区域单元的布局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发展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达到规划调控数量,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实行许可证办理轮候登记。待稳定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一致时,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发证机关以轮候登记先后顺序依次分配办理名额。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设零售点。待饱和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降低,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发证机关应在开始轮候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区域单元由稳定区转入饱和区,发证机关应冻结排队轮候,保留原排队资格和顺序,但不新增排队轮候登记。

第十二条 轮候登记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号备案。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受理机关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排队到号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放弃申请,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四条 排队轮候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登记排号轮候的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发证机关应对长期轮候的申请人定期核实办证意愿和登记事项。轮候公示以办证服务大厅窗口、金叶便民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对外公示。

第十五条 进入排队轮候后,除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原因导致轮候登记的事项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申请人如客观原因需更改企业名称或更正身份信息的,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的;

(二)经发证机关实地核查,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区域单元的数量调控和间距限制,申请人应当配合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一)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内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户20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沿街经营户内外均设有进出口,纳入市场内经营户数;

(二)全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高速公路服务区、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运营的3A级以上大型景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点候乘场所内的,按照室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   

(五)辖区内高等院校校内师生4000名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0名可增设1个零售点;

(六)封闭式管理的大型工厂内部,每1000名职工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名职工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

(七)高度集约的商业购物中心内部以出租店面、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按照经营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高度集约的商业购物中心所属外部沿街经营场所参照间距控制模式设置零售点;

(八)地方政府推动城市发展、乡村振兴、产业扶持等,需要烟草零售业务配套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公函商洽,经罗源县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可适当放宽办理条件。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距限制,但受数量调控,申请人应配合发证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

(一)居民小区(新村)内零售点根据商品房数量确定,商品房在50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500户以上每超过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1栋居民楼只设置1个零售点;

(二)长途汽车站和火车站等交通枢纽点乘客主要出入口左右两侧各20米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满足对内经营需求的;

(四)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烟酒商店。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但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且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请的;

(二)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政府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申请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三)因新建或改建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更换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四)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属于二级以上残疾人、军烈属、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致函要求照顾的特殊群体,在符合数量调控标准前提下,可将间距标准放宽50%。上述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且一人依据本条规定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政策。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零售点,应符合辖区雪茄烟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经营场所应符合本规定的安全要求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茄陈列区和品鉴区,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勘验距离的参照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要求的经营面积认定依据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实际使用面积明显小于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或无房屋权属证明的,以我局现场勘查测量结果为准。

若店内存在隔层,隔层层高达到2.5米以上且用于上述经营用途的区域计入经营面积,以我局现场勘查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由罗源县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区域,进出通道通常是指供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以及临时封闭的门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所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少于”“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福建省罗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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