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大中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资) | ||||
| 成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注册资本 | 37251.0382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078688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汽车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 职工人数 | 290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ANKON INTERNATIONAL INC. | 10.6913 | |||
| 2 | 张宏宇 | 10.0537 | |||
| 3 | 吉朋松 | 8.3488 | |||
| 4 | 宁波安翰同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2013 | |||
| 5 | 国新远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5.5135 | |||
| 6 | 肖国华 | 5.4195 | |||
| 7 | XINHONG WANG | 5.1918 | |||
| 8 | XIAODONG DUAN | 5.1918 | |||
| 9 | 宁波朗盛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064 | |||
| 10 | 其余29位股东 | 37.9826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16738.690000 | ||
| 利润总额 | -9183.620000 | 净利润 | -8522.290000 | ||
| 资产总计 | 76466.230000 | 负债总计 | 26149.310000 | ||
| 所有者权益 | 50316.930000 | 审计机构 | 湖北天道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营业收入 | 14537.527856 | ||
| 利润总额 | -840.401727 | 净利润 | -840.401727 | ||
| 资产总计 | 75222.714347 | 负债总计 | 27205.026594 | ||
| 所有者权益 | 48017.687753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评估基准日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138735.950000 | - | |||
| 负债总计 | 8374.950000 | - | |||
| 净资产 | 130361.000000 | 408500.00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590.74700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产权转让项目的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6,922,012 股股份,该部分股份占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1.8582%。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开通会员可解锁*,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安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注销,本次评估考虑了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其他详见备查材料。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8582%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8582%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下,在披露公告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转为交易价款组成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5、披露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则需按照转让方认可的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后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与竞价,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确定为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与转让方在【7】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所的组织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项目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转成的部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本方同意保证金在出具交易凭证前从上海联交所账户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配合将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连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我方对照本产权转让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有权受让标的产权、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应授权或批准;我方不属于以下情况: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5)我方承诺如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未付转让价款等违反产权交易合同的行为,我方同意转让方有权选择: ①继续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我方就应付未付转让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②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全部转让价款的30%(包含已支付款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部分由我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标的股权资产,产权交易合同解除后转让方有权再行转让、处置标的股权,再行转让、处置标的股权所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如再行转让成交金额或处置金额低于产权交易合同的成交金额,转让方有权向我方追索差价。 (6)我方同意并配合转让方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 (7)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得为以下情况: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