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区资源环境局关于2025年12月2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_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12-25
发布于
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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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区资源环境局关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大厦303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评估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内蒙古稀金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稀土精炼剂和铝金属添加剂生产制造项目

内蒙古稀金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内蒙古众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城越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新区机电园区内,租用内蒙古正通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北侧已建成的闲置车间,布设1条5000t/a稀土精炼剂、1条5000t/a铝金属添加剂生产线及相应环保工程、公辅工程。项目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约4142.8m2,主要生产设备包括中频炉、颗粒包装机、搅拌机等设备。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占总投资的0.07%。

气筒DA001排放的污染物为颗粒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本项目排气筒DA002排放的污染物为颗粒物、氟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金属熔化炉”二级排放标准,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同时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 颗粒物不高于30mg/m3的要求;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4二级标准,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车间外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本项目循环冷却水采用纯水,定期外购补充,不外排;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为生活污水,废水由市政管网进入万水泉水质净化厂处置,本项目废水不直接排入外环境,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本项目噪声污染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墙体隔声、采取软连接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废包装、废布袋、除尘灰属于一般固废,废包装、废布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除尘灰定期清理,不在厂内暂存,均外售处理。

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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