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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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长资(浙)合字〔2025〕270号),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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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借款人

本金余额

利息余额(含罚息、复利)

抵押物明细

担保人

1

杭州博银贸易有限公司

7,000,000.00

656,635.45

汪新苏和陈思奖名下位于杭州市太和广场5幢3单元201室。

/

2

浙江创屹投盈实业有限公司

10,000,000.00

938,895.03

抵押物1:陈维维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金浦明苑21-1-1302室;抵押物2:蒋芝杭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尚农里3-3-201室;抵押物3:陈立民、王敏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银河小区71幢1单元601室。

保证人1:陈立民

保证人2:王敏

保证人3:陈维维

保证人4:蒋芝杭

3

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2,600,000.00

1,737,443.51

徐敏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金都富春山居泽闲居11号。

保证人1:徐敏

保证人2:徐单恒

保证人3:杨清涟

4

杭州爱尚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1,825,439.38

3,475,428.74

顾芳雅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1080-2号、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1080-3号、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1080-4号、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锦绣时代中心4幢1单元102室、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锦绣时代中心4幢1单元201室。

保证人1:来晓军

保证人2:顾芳雅

保证人3:鞠智昂

5

杭州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2,996,000.00

2,902,989.76

开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开化县芹阳街道金定坞8号。

保证人1:吴孔埠

保证人2:吴红美

保证人3:黄辉成

6

杭州富远物产有限公司

11,619,556.83

1,999,867.93

借款人名下位于淳安县文昌镇文昌路6号311~320、401~408室。

保证人1:浙江上盐物产有限公司

保证人2:杭州临安宏英炒货食品厂

保证人3:则江(杭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4:程勇

保证人5:叶赛飞

7

浙江在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19,999,997.55

10,573,154.39

抵押物1:谢燕静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多立方公寓16幢底商1号、2号、3号、4号;抵押物2:赵奇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多立方公寓16幢底商5号、6号。

保证人1:张畅

保证人2:谢燕静

保证人3:赵奇

8

杭州戎信堂中医养生有限公司

6,000,000.00

474,504.57

借款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蕙北支路57号、杭州市上城区蕙北支路59号。

保证人1:陈建芬

保证人2:林元昌

9

杭州映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449,986.35

78,373.54

何涞军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漾河人家5幢201室。

保证人:何涞军

合计

104,490,980.11

22,837,292.92

注:1、“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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