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让...
发布时间: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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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

一、公开竞价转让的3户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一)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3,117,206.85元。其中:本金126,179,209.99元,利息22,340,805.68元,罚息、复利83,851,887.18元,其他垫付费用745,30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60,000,000.00元的债权、第二笔本金29,995,606.72元的债权、第三笔本金19,844,833.32元的债权担保方式均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56000万股权提供56000万元质押担保,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442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30850.29万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第四笔本金16,338,769.95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56000万股权提供56000万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王信光、宋飞。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迎闫公路15号金阳大道1号。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销售(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设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200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李正、尤胜美。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质押人/保证人:李正,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保证人:王信光,男,住福建省长乐市;

保证人:宋飞,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保证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沙漠光伏产业园区。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组件)的制造、研发、销售;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40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李正、宋飞。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60,000,000.00元、第二笔29,995,606.72元、第三笔19,844,833.32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9995606.72元,返还垫款19844833.32元,承担利息6138756.34元(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对中卫市银阳新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抵押财产(以卫市场(2017)动押字第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有权对李正在中卫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价值5.60亿元的股权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对上述借款、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696元,由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负担。银阳新能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执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2)第四笔16,338,769.95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6338769.95元、利息642394.87元(自*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有权对李正在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价值5.60亿元的股权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协佳光伏电潮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5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负担446元,由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负担123608元。后,银阳新能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民终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执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瑕疵披露

抵押物442项机器设备被第三人租赁使用,部分抵押物存在灭失、毁损的情况。

(二)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959,177.91元。其中:本金7,733,456.50元,利息1,502,214.94元,罚息、复利4,645,428.47元,其他垫付费用78,07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4,994,588.98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第二笔本金2,738,867.52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杨冰、朱云花、王长寿、王荣寿、王永寿、王鑫、张凯丽、王秀娟。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房产公司五楼。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41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荣寿、王鑫、王永寿。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谢滩村。经营范围: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炉渣砖、地面砖、轻型混凝土砌块、外墙保温墙体新型环保保温材料的制造、销售;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的制造、销售;建材销售;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凭许可证经营);罐式容器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22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杨冰、朱云花。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保证人:王荣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永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鑫,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杨冰,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朱云花,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张凯丽,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秀娟,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4,994,588.98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994588.98元及利息255123.55元(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共计5249712.53元,*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二、被告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48元,由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长寿负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02执1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第二笔2,738,867.52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739090.77元、支付利息102245.76元(*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永寿、王秀娟、王鑫、王长寿、杨冰、朱云花对上述借款本金2739090.77元、利息102245.76元及*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永寿、王秀娟、王鑫、王长寿、杨冰、朱云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0元,由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永寿、王秀娟、王鑫、王长寿、杨冰、朱云花负担;公告费600元,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永寿、王秀娟、王鑫、王长寿负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02执10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258,983.81元。其中:本金7,756,229.63元,利息1,441,545.68元,罚息、复利4,991,528.50元,其他垫付费用68,78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王银寿、王长寿、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赵淑珍、岳瑞兰、苪进祥、高小婷。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十字路口。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银寿、赵淑珍、赵玉忠。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新星村。经营范围: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水泥制品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刘爱军、刘亚明。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王银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赵淑珍,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岳瑞兰,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苪进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高小婷,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7899326.03元,支付利息241094.32元(*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对上述借款本金7899326.03元、利息241094.32元及*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82元,由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负担;公告费600元,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负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02执1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相应财产。

二、处置方式: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三、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竞买时间及网址:*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paimai.jd.com/,用户名: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进行公开竞价活动。

七、挂牌价格:1080万元,保证金:216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或1万元的整倍数。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京东资产处置平台(网址及用户名同上)或与我分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分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我分公司。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马经理、罗经理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姜女士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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