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二期(扩规...
发布时间:
2026-07-23
发布于
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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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环政批字〔2026〕70 号

呼和浩特如意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

二期(扩规)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至成

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

污水处理二期(扩规)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

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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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二期(扩

规)工程》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取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

促进局(政务服务局)环评批复(呼开投促发〔2024〕77 号)

,建

设内容包括新建污水处理厂 1 座(处理规模为 6.0×10

4m3/d)、尾

水湿地(占地面积 54500m

2,处理能力 6×104m3/d)、提升泵站 1 座、

出水排放管道 5km(双管)

。目前二期(扩规)工程除了尾水湿地,

其余已进入试运行阶段,尚未验收。本次变更环评拟取消尾水湿地

工程,污水处理规模、工艺及出水水质标准不变,达到优于《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限值(氟

化物≤1.5mg/L、总氮≤15mg/L)后部分进入再生水厂处理后回用

于园区内企业,剩余部分排入什拉乌素河。项目总投资 63485 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 1289.7 万元,占比 2.03%。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预处理部分(粗格栅间、进水

泵房、细格栅间、沉砂池)

、生物池以及污泥处理系统(储泥池及

污泥脱水间)等单元进行封闭,恶臭污染物经负压收集后通过生物

滤池处理工艺处置,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表 2 排放标准后经符合高度的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恶臭污染物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及修改单标

准;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

(GB18483-2001)后通过楼顶排放。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污水处理厂采用“粗细格栅+曝气

沉砂池+初沉污泥发酵池+水解酸化+AAO 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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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深床滤池+臭氧催化氧化”工艺,含氟废水预处理采用除氟高效

沉淀池,处理后排水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限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V 类标准限值,氟化物≤1.5mg/L、总氮≤15mg/L)

优先考虑再生水园区内回用,未能回用的剩余水量经管道排入什拉

乌素河作为生态补水。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项目须做好分区防渗措施,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防止土壤和

地下水污染。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管理。格栅渣和沉砂存于栅渣池,运至指定填

埋地点填埋处置;含氟废水深度处理污泥、生化污泥在投入运行半

年内进行固废属性鉴别,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则由呼和浩特市京城

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转运处置,若属于危险废物则暂存于危险废

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不得填埋;在线监测废液、

废化学品包材、废机油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

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餐厅隔油池废油及餐厨

垃圾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处理。

桶装、盒装、袋装等可包装或可直接转运的一般固体废物,应

当粘贴二维码,确保一物一码、可溯可查。

在危险废物产废源头就近配置二维码打印机,配备智能称重

仪、视频监控(贮存区/产废点/称重区全覆盖)、数据采集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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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备与全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

信息化监管平台链接的功能,且保证二维码信息符合危险废物规范

化管理标准,一物一码,可溯可查。

(五)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

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环

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

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

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

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

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7 月 20 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蒙古至成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 年 7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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