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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索引号: | 015113446-202504-495192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 发布机构: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4 |
| 名 称: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修订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文号: | 昆生环通〔2025〕1号 | 关键字: | 审批,文件,承诺,建设项目,告知 |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4
字号:[ 大 中 小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审批环节及承诺制审批名录,结合《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与我局工作实际,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昆生环通〔2020〕4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
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持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条件
(一)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并已纳入《昆明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名录》或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工业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不愿意作出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则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审批。
(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项目,以及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个配套文件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选线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5.“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填写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扫描件);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纸质2份,盖公章;附电子版(即公示版),若涉及不宜公开的内容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在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zwfw.yn.gov.cn)提交申报材料(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
1. 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 对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3.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予以说明指导;
4.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公示。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版,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和拟审批决定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四)审查和决定。
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收到反对意见的,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并根据甄别核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审批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五)审批决定送达
审批完成后,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领取审批决定。
第六条 监管措施
(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在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核查。
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决定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1、 因环评编制类型判定有误,导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
2、 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3、 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内容失实的;
4、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二)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对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暂不予审批,且不再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同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审批通过后,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要求,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督检查台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惩戒措施
(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对申请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报送“信用中国(云南省)信用监管平台”,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昆生环通〔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 昆明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名录(2025年版);
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告知承诺制审批模板)。
附件1
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审批方式 |
告知承诺制审批□ 正常审批□ |
|||||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
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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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评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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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评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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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其他( ) |
||||||
建设单位授权经办人员信息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码: |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其他( ) |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建设单位承诺 |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三、项目符合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三同时”制度。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本单位已对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交的环评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并认可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因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不落实承诺内容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本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提交的《XX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开本电子版,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对于环评文件不宜公开的内容及理由说明如下: 1.…… 2.…… 3.…… 建设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三、本单位对该环评文件负责,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申请日期: |
|||||
送达方式 |
□邮件送达,电子邮箱为: □快递送达,邮寄地址为: □申请人窗口自取 注:以上三种方式均可(打√),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明确。 |
|||||
注: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除在表格规定的地方盖个章外,还需对整份申请加盖骑缝章。本表一式三份,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各存一份。填写说明可不打印。
注: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除在表格规定的地方盖个章外,还需对整份申请加盖骑缝章。本表一式三份,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各存一份。填写说明可不打印。
填写说明:
1. 审批方式: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进行选择。纳入《昆明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2. 项目名称:应按照经济部门核定(核准或备案)的名称进行填写,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换。
3. 项目代码:同级经济部门审批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通过发改部门建设投资在线平台获取,一般为一组20位的数字代码,如:2203-5301XX-XX-XX-XXXXXX。
4. 建设地点:拟建项目的实际地点,工业项目具体到门牌号(或地块名称),线性工程应准确填写项目起止
5. 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指本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所对应类别,例如“69、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6. 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应填写项目所属区域的产业园区及相关规划的规划环评开展情况。
7. 建设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应与单位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
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完整、准确填写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单位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其他的注明机构类型。
9. 建设单位授权经办人员信息:原则上应当为本单位已经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并明确获得关于办理环评手续的业务授权,其行为(决定)视为建设单位的具体行为(决定)。
10.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指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应当完整、准确填写单位名称,若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的,填写本单位信息。
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完整、准确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单位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其他的注明机构类型。
12.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信息:应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已经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且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职工。
13. 建设单位承诺:为格式文本,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建设单位若有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报批时进行说明。有其他承诺事项或内容的,可以进一步补充。
14.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承诺:为格式文本,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若有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报批时进行说明。有其他承诺事项或内容的,可以进一步补充。
15. 相关文书送达方式: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工作效率,生态环境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多种申请途径供申请人选择,申请人可以针对审批过程中产生的文书选择一种便利的送达方式。现行的环评文件批复已经全部使用电子批文,因此鼓励申请人选择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
附件2
昆明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告知承诺制审批名录(2025年版)
序号 |
项目类型 |
环评类型 |
备注 |
1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
2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3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4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5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6 |
淀粉、淀粉糖加工 |
报告表 |
|
7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8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0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2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3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4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
15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
16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表) |
|
17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表) |
|
18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表) |
|
19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表) |
|
20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表) |
|
21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
报告书(表) |
|
22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表) |
|
23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表) |
|
24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表) |
|
25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表) |
|
26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表) |
|
27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
28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29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0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1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2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表) |
|
33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
3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
35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
36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
37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8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39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0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
41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
42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43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
44 |
水库 |
报告表 |
|
45 |
灌区区工程 |
报告表 |
|
46 |
引水工程 |
报告表 |
|
47 |
防洪除涝工程 |
报告表 |
|
48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报告表 |
|
49 |
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 |
报告表 |
|
50 |
其他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情形的项目 |
报告书(表) |
列入昆明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储备项目;符合《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其他项目。 |
附件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告知承诺制审批模板)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昆生环复〔20XX〕XX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X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XXXX(申请人):
你单位报送的委托XXXX公司(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编制的《X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代码:2203-5301XX-XX-XX-XXXXXX)(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的报批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你公司承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排放标准、环保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五、我局将在做出告知承诺审批决定的2个月内,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环评批复,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XX年XX月XX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市局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政策法规处、环境监测处、综合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XXX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XX年XX月XX日印发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