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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年产17000吨纺织助剂项目;
建设地点: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安科技园海新路112号;
建设单位:南通创图达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安科技园海新路112号,租赁江苏顺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丙类厂房1进行纺织助剂生产。厂房内部设置原料堆放区、成品存放区、搅拌区、冷却房、造粒区、检测区、危废仓库、预留生产区等,购置不锈钢反应釜、搪瓷反应釜、造粒成套设备、破碎机、均质机等设备,并配套建设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5000吨固体柔软剂及12000吨液体纺织助剂的生产能力。产品方案详见《报告表》表2-3,环保工程详见《报告表》表2-2。
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不断提高本项目自动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均应基本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地面冲洗废水、喷淋废水、纯水制备浓水、间接冷却废水及生活污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地面冲洗废水及喷淋废水经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间接冷却废水接管至南通柏海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同时也应符合南通柏海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水质要求。详见《报告表》表3-5。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搅拌、放料、冷却、危废仓库危废暂存等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投料、放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搅拌废气由风管收集,冷却废气、危废仓库废气由整体负压收集,以上收集后废气一并进入“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最后通过20米排气筒(DA001)排放。未捕集废气以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氨、硫化氢等废气,应通过采取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采用密闭化设备等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中标准限值;厂界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 2 中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厂区内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 2 中标准。详见《报告表》表3-4。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委托相应单位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搅拌区、冷却房、原料堆放区、成品存放区、危废仓库等单元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造粒区、检测区、一般固废仓库作为一般防渗区,预留区作简单防渗处理。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事故污染物收集设施和系统,强化与周边企业应急联动,配合园区做好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并做好充分衔接,确保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污染源监测计划详见《报告表》表4-14、表4-22及表4-27。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了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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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