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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桐庐惠民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金湖小区商铺屋顶漏水
改造工程
,已接受 杭州大弘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施工的竞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交易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询标记录;
(2)竞标文件及附件;
(3)合同主要条款;
(4)施工图纸;
(5)与本工程相应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6)成交通知书;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
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捌拾伍万捌仟零陆拾肆元整 (¥ 858064.00
元 )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徐佳群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 。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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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专用合同主要条款
通用合同条
按照住建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GF-2017-0201》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
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浙江欣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421350730@qq.com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
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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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
建市发〔2018〕579 号)
;
1.3.3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 号)
;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
建工发〔2012〕426 号)
;
(3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
103 号)
(4 )
《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工发〔2017〕112 号)
;
(5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
〔2018〕161 号)
;
(6 )其他: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直接应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
平台”工作的通知》(2018 年 12 月 29 日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
号);《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
[2018]580 号);《关于印发<2015 年桐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点>
的通知》
(桐住建通[2015]19 号);《关于启用“桐庐工程助手 ”开展关键岗位人员现
场考勤试运行的通知》
(桐标后监〔2024〕2 号);《桐庐县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
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桐人社发〔2017〕140 号)《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
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 2020 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美建〔2020〕3
号)文件和桐庐县建设工地“控尘十条”
1.3.4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
1.3.15 其他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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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竞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按
竞标文件执行,未明确的双方协商确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
(3 )竞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 天内必须提供经设计盖
章的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五套(包括竣工图用)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联系单。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包括国家现
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国家及地方现行施
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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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不少于一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
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桐庐县滨江大厦 13 楼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方胜钢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桐庐县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徐佳群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筑红线为边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按通
用合同条款执行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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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工程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用于本工程。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
(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
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
差范围:/;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方胜钢 ;
身份证号: / ;
职务: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
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
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以上经驻现场工
程师核定签字,并由建设方盖章后方为有效)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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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开工前 7 天移交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
提供全套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5 套竣工图、5 套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图及资
料光盘一张、1 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应符合桐庐县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
(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
以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
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
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
工资。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
( 1 )建设单位、施
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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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 )属地行
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徐佳群 ;
身份证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1716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 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 B(2*开通会员可解锁*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桐庐县江南镇狄浦村四组 1118 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
代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竞标文件承诺时间或竞标文件约定
时间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
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
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 )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
(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2%的违约罚金,承包人
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2%的违约罚
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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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后 7 天
内。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的约定:/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1%
的违约罚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1%的违约罚金,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1%的违约罚
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 2019 】1 号)
》中规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 2019 】1 号)
》中规定。其他关于分
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发制度)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
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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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及期限为:提
供合同价款 2%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待竣工验收达到中选承诺的质量要求后一周
内退回,如有违约则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退还;
(2 )其他方式:以转账的形式,提供合同价款 2%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
竣工验收达到中选承诺的质量要求后一周内退回,如有违约则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
额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
表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总包
单位提供。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A 涉及全局进度的
工程暂停;B 变更的估价;C 部分工程分包;D 索赔的支付;E 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
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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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
(JGJ59-2011 )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
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
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
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
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
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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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
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明施工费,另若由于施工不文
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桐庐县
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 由承包人承担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
定:
(1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 ,剩余部分支付按
以下第( ②) 种方式约定:①基础完成(有地下室项目,地下室完成)完成支付至安全
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90% ,其余竣工验收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②其他: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2 )其他: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竞标文件约定,竞标
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
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
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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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
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的期限:在开工前十天,发包人将通过工程师提供基准点,双方代表应做好现场的交
验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交还给发
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
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
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如不能按时
完成竣工工期的工作,每延误一天按 1000 元/天规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扣除合同
价的 5%。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
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 )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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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双方另行确定;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并承担相
应费用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通用条款及有关规范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定执行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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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确定。
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
仅计算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包括砼、砂浆标号变化)根
据材料消耗量(消耗量不能大于相应定额子目的用量、除国家强制性设计规范有明确
要求外)的不同调整材料的差价,调整差价应结合竞标水平进行综合考虑。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
按以下约定:双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参考竞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竞标报价时浮动率
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双方协商签证确定单价 。
(4 )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
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
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
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
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
余部分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双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参考竞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竞
标报价时浮动率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双方协商签证确定单价。
(5 )其他: /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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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金额为: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
《暂估价一览表》
。
10.7.1 依法必须竞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竞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竞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竞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
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
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
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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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种方式约定执行:
(1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
建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
其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本项目人工价格风险幅度 5%,单种材料价格的风
险幅度 5%,施工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材料
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一、材料:
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本工程可调差材料品种仅指主要材料,其余不作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时,发、承包双方可采用下列
(三)种调价方式进行动态结算调整:
(一)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信息
价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
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当月信息
价-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
〕 ×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当月信
息价-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
〕 ×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二)按工程形象部位( 目标)进行分段结算: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
形象部位分段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
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
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对
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编制期信息价 ×(1+风险幅度)
〕 ×对
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对
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
〕 ×对
应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三)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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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
合同工期内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
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
内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 ×( 1+风险幅度)
〕×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
期内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 ×( 1-风险幅度)
。
〕 ×单种规格材料用
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
单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
料和零件。
“编制期信息价”
,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竞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
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
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道路沥青混合料
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述材料价差调整
计算方法中第(二)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
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
为准。
二、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
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
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
的风险幅时,人工费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
制期人工价格指数-( 1+风险幅度)
〕 ×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
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
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 1 -风险幅度)
〕 ×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
总额”
,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
人工费。
“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
,是指竞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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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
方法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四、其他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延
工期可计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工期顺延按专用条款。
7.5 执行及通用条款。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前期征地拆迁、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等原
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度上涨
或下跌时,发承包双方在开工前按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实
际开工日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与编制期(即竞标截止日
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
价差,在竞标报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合同价(含税金),调整的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支付。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开工日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
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计算价差。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竞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
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 )其他:应包括人工及材料涨跌幅在 5%以内的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编制竞标报价时考虑风险幅度自行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按 本 合 同 11.1 第 3 种 方 式 的 约
定 计算。
(2 )其他: / 。
12.1.2 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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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正式开工后 7 天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
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 )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
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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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
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签
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正式开工后 7 天内支付合同价款【10%】的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
(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5%】(含预付款金额);结算审计并经审定后 30
日内支付至审定造价的 98.5%,其余 1.5%留作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二年)且验
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余款不支付利息)
。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协商解决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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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3.2.2 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协商解决。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协商解决。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支付合同价 5%的逾期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28 日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完整的结算资料(含电子版)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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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30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
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保证金额为:/;
(2)1.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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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
用条款。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按通用条款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5 )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 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违约责任:协商解决。
(7 )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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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和设备及
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包括建工险)
,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 桐庐县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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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 )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
确作为廉政承诺。
(2 )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②原竞标图及经认可的竣工图;③工程变更文件及相关资
料(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记录、联系单、变更图纸、会审纪要、详细的工程量计算
书(顺序按清单顺序)并提供电子版及其目录等)
(3 )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若工程结算
审核(审计)核减率超过 5%, 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的核减追加
费,核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为基数,按 5%计算。承包人应
承担的工程结算核减追加费,具体按浙价服[2009]84 号文规定。
(4 )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5 )项目班子保证金的具体规定:本工程成交人需在成交公示结束后 3 天内到工
程助手完成项目考勤人员信息采集,如不及时完成,发包人将有权取消成交候选人中
选资格。本工程中选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制,严禁转包;如有违反,将取消其承包资
格。为加强项目管理,建设方对中选单位提供的项目班子人员采用“桐庐工程助手”
进行项目到岗率的考核。具体考勤要求如下:项目负责人每周打卡不少于 1 次或不少
于 20%,其余考勤人员(五大员之一)在工程助手系统中到岗率不少于 80%(实际出勤
次数/本月施工时间*80%*2)。一天两次,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间隔不少于 2 小时。
每缺勤 1 次扣人民币 500 元,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5% ;若考勤人员到场却未进行考勤
系统签到确认,一律视为缺勤。本金额直接在审计结算后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具体
考勤规则按照(桐庐县工 程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字化管理工作规则)严格执行。
成交人应在成交公示期间向发包人和当地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有效期内的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及 B 证、其
他人员岗位证书、安全员 C 证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提供当地人社部门在本项目公示期
内出具的整个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在中选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经发包人和当地小额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发放成交通知书。若成交候选人在成交公示期间
内不提供原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则取消中选资格。如情节严重,将抄送县招
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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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
在签订运输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要设专人对进出建
设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证照不齐,设施不全的车辆驶入施工现场,对渣土
运输不密闭、号牌污损遮挡、车身不洁的车辆禁止驶离施工现场。承包人要督促运输
车辆应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范围、路线和时间行驶。
(7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资料整理等有关手续。
(8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地方有
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9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化管理要求进行保洁,要求施工场地每天做
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
(10 )工程质量如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目标,处以工程结算造价的 5%的违
约金。
(11 )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同一事项被一次警
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三次、四次警告的扣罚 5000 元至 50000 元;另若
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生
安全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
定》和桐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2 )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场地附近,场内用电接线及用水接管由
承包人自理,电表、水表的表后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用电与用水高峰期时供应不
足由承包人自行设法解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相关费
用。
(13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组织设计、监理、
施工等有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4 )施工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已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
条件的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1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16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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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责任及费用。
(17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承担已
完工程成品保护,承担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因行窃或失
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由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中选施工单位索赔。
(1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中选方自行采购,主要材料
应是发包人在开标前所列备选品牌的同档次品牌(主要材料未经发包人认可不得调
换)
,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证
同意方可使用。材料质量、规格与要求不符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
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2 )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及竞标时技术指标要求,在开箱
验收前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
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必要时发包人将对设备交付进行验收。
3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
业等标准要求。
4 )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
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
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5 )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
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
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 )根据《美丽杭州建设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 2020 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美建〔2020〕3 号)文件相关要求,承包方应遵守“控尘十条”各项措施(每日洒
水两次以上、长期裸露地基与材料堆场采取覆盖或绿化、围挡与喷淋设施设置等措
施)
,制定防尘降尘方案,落实环境保护要求,承担美丽工程责任对裸土覆盖或者绿化
的要求
(一)整治方法
主要采取绿化 1.简易绿化:是指通过播撒草籽 1.简易绿化:是指通过播撒草籽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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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绿化方式实施。
2.覆盖:是指使用环保型聚酯防尘布(俗称土工布,
材质重量应不低于 120 克/平方) 。
3.硬化: 是指使用水泥、沥青等材料对场地进行硬化
(二)具体情形
1.工地裸土(包括在建和待建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水利工地和拆房工地裸土).储
备用地裸土、城乡结合部及公共区域裸土、入城口裸土:24 小时以上不施工的裸土区域
应采取覆盖措施,其中 3 个月(含)以上不施工的裸土区域应采取简易绿化或硬化措施。
2.绿化场所裸土(包括公园、广场、街头绿地裸土和道路绿化带、湖河沿岸绿化带
裸土):7 天以内不施工的裸土场所必须保持湿润,7 天(含)以上、1 个月以内不施工的
裸土场所应采取覆盖措施,1 个月(含)以上不施工的裸土区域应采取简易绿化或硬化措
施。
3.绿化带内高于侧石的裸土:绿化带内栽培土的土面高度应低于侧石高度,反之应
对裸土进行清理和简易绿化。
(三)其他要求
1.防尘覆盖材料的规格和质量应达到抑尘、环保等相关要求。覆盖时,要做好材
料与材料之间的衔接固定,材料间缝隙一般不超过 2 厘米。对因材料破损、严重老化、
变形导致失去抑尘效果的覆盖区域,应及时采取再覆盖或固化等加强措施(对具备撒播
草籽条件的,也可按要求绿化)。同时,做好废旧材料的回收、处置工作,防止造成二
次污染。
2.待建场地用作临时停车场或其他用途时,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非雨天应每天
定时对场地洒水并清理垃圾,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积土浮尘。
(20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
、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
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
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
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
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竞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
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
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21 )根据浙江省大力推进实施“五水共治”工程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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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排放建筑垃圾方案,强化落实治理责任,通过严格规范工地的
污水排放、扬尘治理、卫生防护等,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护环境,推进长效管
理机制建设,维护施工范围内生态文明体系。
(22 )施工企业的现场监控、扬尘监测、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各竞标单
位应根据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于现场监控和现场民工宿舍
空调的设置要求或标准规定落实相应费用的报价。
(23 )严格控制现场噪音、粉尘、建筑垃圾并保持施工现场秩序,现场因不文明
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2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拆改结构或设备管线的,每
发现一次将扣除履约保证金 1% ,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并承担损失。
(25 )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一经发现,即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并有权扣罚合同造价 10%的违约金。
(26 )现场一旦发生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工程验收
过程等工作方面的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其整改符合相关施工规范
要求。
(27 )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力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承包人
竞标的竞标单价不作调整。
(28 )根据杭建工{2023}169 号文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
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
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
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应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
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施工单位应提供
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
行竣工结算。
(29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
是通过法定竞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竞标文件和成交人竞标文件实质性内
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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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
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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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桐庐惠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杭州大弘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
协商一致就金湖小区商铺屋顶漏水改造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
双方约定如下:
竞标范围内所列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项目为旧房改造工程,项目质保期为 2 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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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金湖小区商铺屋顶漏水改造工程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
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桐庐惠民建设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甲方”
)与施工单位 杭州大弘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乙方”
)
,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二)按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
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
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条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住建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
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
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
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
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
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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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
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
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
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
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
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相关责任人。
(十一)乙方在施工期间要求及时做好综合管线单位的对接,加强各类综合管线的
保护措施,如发生因施工造成的停电停水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
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其余副
本由代理机构移交给县招管办、监管等各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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