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街道JS2024-3号地块边坡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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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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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JF-tdzz-2025-12147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市场 监督管 理总局

制定

桐庐县土地整治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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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桐庐县土地整治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城南街道 JS2024-3 号地块边坡治理工程 。2.工程地点: 城南街道武举塘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自筹 。5.工程内容: 工程内容主要包含土石方、锚杆、混凝土挡土墙、排水沟等 ,

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12 月 12 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02 月 10 日。(以实际竣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

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玖万贰仟玖佰陆拾壹 元整 (¥ 129.2961 万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陆万贰仟伍佰零玖 元整( 62509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 / (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 / (大写) /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 / (大写) / (¥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吴剑飞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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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桐庐县滨江大厦 17 楼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及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

执 四 份。其余副本由招标代理机构移交给县招管办、监管等各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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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

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 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33*开通会员可解锁*6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施工单位踏勘现场,自行解决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

〔2018〕579 号);

1.3.3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 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

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 号)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

〔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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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

工发〔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

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

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 渣土领(2020)1 号);(10) 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 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

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1)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

〔2020〕4 号);

(12)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

号);

(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14)《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

中心〔2021〕84 号);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1.3.7 其他:《关于印发<2015 年桐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桐住建通[2015]19 号);《关于启用“桐庐工程助手”开展关键岗位人员现场考勤试运行的通知》(2021 年 1 月 28 日发文);《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桐住建通〔2018〕35 号)和《关于调整<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桐住建通〔2019〕 39号);《桐庐县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桐人社发〔2017〕140 号)《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 2020 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杭美建〔2020〕3 号)文件和桐庐县建设工地“控尘十条”。

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招标要求、行业准则;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按招标文

件执行,未明确的双方协商确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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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①施工组织设计;②其他: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 天内必须提供经图审的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五套(包括竣工图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联系单及图纸审查报告。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包括国家现行的施工

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不少于一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用地规划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条

款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按通用合同条

款执行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本工程的超重件: 。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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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工程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用于本工程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 10.4.1 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2 发包人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

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

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名: 余良 ;身份证号: ;职务: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

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等(以上经驻现场工程师核定签字,并由建设方盖章后方为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7 天内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供全套

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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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5 套竣工图、5 套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图及资料光盘一

张、1 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 ,应符合桐庐县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

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以及全国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

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

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垃圾

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目

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

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名: 吴剑飞 ;身份证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261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岩土工程中级工程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ZC33*开通会员可解锁*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或招标文件约定时间。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

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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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经发包

人同意,且更换项目经理资格、经验等须同等及以上。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合同价 2%的违约罚金,承包人承担上

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合同价 2% 的违约罚金,承

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后 7 天内。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

约定:不得低于原规模、标准、资质、数量、管理经验和能力要求,并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1%的违约

罚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

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1% 的违约罚金,承包人

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1%

的违约罚金,承包

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中规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中规定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

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3)其他方式: 提供合同价款 2%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供 ,待竣工验收达到中标承诺的质量要求后一周内退回,如有违约则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退还 。

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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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

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 。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A 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

停;B 变更的估价;C 部分工程分包;D 索赔的支付;E 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2) / ;(3) /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3 天内

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内。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

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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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

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明施工费,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桐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

(①)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②其他: /。(2)其他:/。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

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7.3.2 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开工前十天,发包人将通过工程师提供基准点,双方代表应做好现场的交验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交还给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②其他: 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2.重大设计变更而影

响施工进度;3.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4.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不可抗力结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完成竣工

工期的工作,误期违约金(2000 元/天)及误期赔偿限额(合同价的 5%)的标准支付。如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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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实施项目的投标。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 5%+审定的实际损失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4)其他: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 双方另行确定 ;(2)/;(3)/。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 。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

款及有关规范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9 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定执行。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检测费用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进行,签订三方合同,由承包人直接支付,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

9.4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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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

下约定: 双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参考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投标报价时浮动率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双方协商签证确定单价 。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双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参考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投标报价时浮动率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双方协商。

(5)其他: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 3 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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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执行:(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 /。其中: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一、材料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时,发、承包双方可采

用以下第(3)种调价方式进行动态结算调整约定:

(一)(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信息价

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 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当月信息价- 编

制期信息价×(1+ 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当月信息价-编

制期信息价×(1 - 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二)(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部

位分段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 价×(1+ 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对应阶段

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 - 风险幅度)〕×对应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三)(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

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本工程无可调差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内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内各

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 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内各

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编制期信息价×(1 - 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

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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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述材

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二)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为准。

二、人工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

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 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

幅时,人工费价差(正值)=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 1+ 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

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 - 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

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 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

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四、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延工期可计

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工期顺延按专用条款 7.5 执行及通用条款。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前期征地拆迁、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等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时,

发承包双方在开工前按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格, 并签订补充协议: 按照实际开工日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与编制期(即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差,在投标报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合同价(含税金),调整的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开工日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计算价差。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2.1.1 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

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应包括人工及材料涨跌幅在 5%以内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考虑风险幅度自行考虑在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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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 10% 】的预付款(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的

1% ) ,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注:此处合同价款是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同价款】。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开工前支付合同价款 1%

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建设

单位足额拨付至中标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

预付款支付期限:正式开工后 7 天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

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

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进度款按月计量。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如果有则按月拨付)。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体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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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

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① 施工合同签订后,可以拨付首期工程款 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款 80%

或者实际工程量的 80%;审计后支付至结算造价的 98.5%,其余 1.5%留作质量保修金,待期满后,付清余款(余款不支付利息)。 ②根据《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桐住建通〔2018〕35 号)、关于调整《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试行)》(桐住建通〔2019〕39 号)有关条款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建筑土建工程不低于总工程款的 25%,市政及建筑安装工程不低于 10%的比例确定,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数,确定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总额(中标价)×合理比例(25%)÷合同工期(月))。 本项目的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在每月的 25 日前足额拨付至中标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

③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待中标单位已按时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协商解决。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内。13.2 竣工验收13.2.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3.2.2 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协商解决。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通过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协商解决。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2000 元/天。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 。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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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通过竣工验收 7 天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28 日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整的结算资料(含电子版)。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两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

后 30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

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5)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3)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保证金额为: / ;(4)担保公司担保投标保函,保证金额为: / ;(5)其他方式: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额为 1.5% 的工程款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或由中标单位提供相应额度的银行保函/

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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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合同价的万分之一

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

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 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

付 5000 元/次 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

次违约金;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

的检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不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将视情况要求承包人予以加倍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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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协商解决 。

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和设备及第三方生

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包括建工险),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

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

式解决争议:

(1)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 桐庐县 人民法院起诉。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1)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为廉

政承诺。

(2)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 ②原投标图及经认可的竣工图;③工程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记录、联系单、变更图纸、会审纪要、

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顺序按清单顺序)并提供电子版及其目录等)

(3)承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在签订运

输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要设专人对进出建设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证照不齐,设施不全的车辆驶入施工现场,对渣土运输不密闭、号牌污损遮挡、车身不洁的车辆禁止驶离施工现场。承包人要督促运输车辆应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范围、路线和时间行使。签订的运输承包合同及交通安全责任书原件移交业主一份予以备案。

(4)结算中乙方(施工单位)虚高冒算,乙方承诺报送结算资料真实不虚假,如有虚高冒

算造成甲方(建设单位)委托审核费用需要追加审核费时视为违约,违约处罚按结算造价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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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虚高部分的 5%标准计算,发包人可在工程尾款中扣除 。

(5)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须严格执行相关防尘措施,达到防尘要求并接受建设单位的检查。若

检查不合格,乙方应及时整改并扣除 5000 元/次,上报主管部门。

(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地方有关规定由承包人负

责办理。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化管理要求进行保洁,要求施工场地每天做到“工完、料净、

场地清”。

(9)工程质量如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目标,处以工程结算造价的 5%的违约金。(10)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同一事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

限期整改,被二次、三次、四次警告的扣罚 5000 元至 50000 元;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桐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1)项目班子成员的具体规定本工程承包人的项目班子成员必须按承包人投标书中填写

配备的人员如实到位到岗。发包人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发包人通过浙里办“桐庐工程助手”,来进行承包人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到位到岗的考核,承包人的项目部主要人员若未按规定到位到岗,发包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或中止施工承包合同外,同时向省、市、县有关建设招投标网和信用网通报承包人的违约事项。

中标后,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可调换。如有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及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换。工程项目负责人考勤率不达标的每人次扣除 2 万元)或中止施工合同;其它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主要包括技术负责、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等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考勤率不达标的每人次扣除 5000 元;并由建设单位本工程管理人员或委托监理人考核。考勤规则按照(桐庐县工程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字化管理工作规则)严格执行。

(12)工程在具备一定完工条件或竣工验收条件之前,承包单位如接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

其清场并撤离的通知后 7 日内,必须完成机械设备的撤离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拆除、建筑垃圾的清运出场等场地清理工作(场地清理要符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的要求),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 2000 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13)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

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14)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一经发现,即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扣留合

同造价 5%的违约金。

(15)根据有关规定,本工程严格执行《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278

号)、《2018 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行业部门下达的各项规定,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扬尘防控。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须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化运输”六个 100%,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扬尘在线监控等新技术,对暂不开发的场地实施绿化覆盖,对工地实施湿法作业。加强道路保洁,对堆场扬尘和平整过程扬尘管控,实现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如施工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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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严禁车辆覆盖不严密或未冲洗情况下出

场。(16)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场地附近,场内用电接线及用水接管由承包人自理,

电表、水表的表后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用电与用水高峰期时供应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设法解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相关费用 。

(17)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专业测绘队进行放样,提供基准点,监理工程师交验,

双方代表做好现场的效验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很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地交还给发包人。

(1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 关

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20)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提供

工程量月进度报表和材料供应计划,每月 25 日提供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 日完成工作量和工作价款表,

上报监理人与发包人核定。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以上均需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后,送达发包人认可。)

(2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整理等

有关手续。

(2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2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

护,承担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因行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由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中标施工单位索赔。

(2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

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2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化管理要求进行保洁,要求施工场地每天做到“工完、

料净、场地清”。

(26)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拆改结构或设备管线的,每发现一次将扣

除履约保证金 1%,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27)现场一旦发生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工程验收过程等工作方

面的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其整改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28)发包人有权在半成品、成品进场后随时随机抽样检查,若发现不符合本工程双方约定的

产品规格品牌、质量标准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成品、半成品清退出场,工期不顺延。如检测结果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29)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1、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理的通知后

2 天内派员进驻现场进行解决。详细保修条款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 2、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 2%的履约保证金(或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作为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工期、人员到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履约保证,此保证金发包方在承包方如期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退还承包方(无息)。3、承包人如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 证金中扣除。4、履约担保从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天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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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力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承包人投标的投标

单价不作调整。

(31)联系单管理及造价核定管理约定:1、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联系单涉及产生费用的,承包人应在不迟于该联系单所指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个日历天提出经济签证,否则发包人可因发生时间过长为由拒与答复。

2、承包人提出的尤其涉及费用的联系单必须依据充分,用详尽的资料、图纸附加图片、照片予

以说明,以便于发包人及造价监审单位审核,否则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或拒签。

3、竣工验收备案后,承包人在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

收到之日起,根据审计要求尽快送审,如承包、发包双方在收到审核机构的审核初稿之日起,在 10天内未做出反馈,视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审核机构的初审结果。

4、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联系单价款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32)本工程竣工后严禁“三拖”(拖竣工验收、拖竣工资料、拖工程移交)。否则发包人有

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严格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来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3)疫情期间承包人须严格执行我县疫情防控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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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桐庐县土地整治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 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

南街道 JS2024-3 号地块边坡治理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

双方约定如下:

竞标范围内所列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项目质保期为 2 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

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

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城南街道 JS2024-3 号地块边坡治理工程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

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桐庐县土地整治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甲方”

)与施工单位 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乙方”)

,特此签订

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

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条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住建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

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

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

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

(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

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

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

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

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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