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丹东宏德蜡烛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吨蜡烛配件厂房项目 水土保持报告表》审批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1-13
发布于
辽宁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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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宏德蜡烛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你单位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提出的《关于申请审查批复<丹东宏德蜡烛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吨蜡烛配件厂房项目水土保持报告表>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1公顷,你单位要根据批复的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051元。

你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

振安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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