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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沁原新材料有限公司:
报来《广西沁原新材料有限公司石墨制品、金属制品、农业机械制造、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节能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委托评审通过,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2020-45*开通会员可解锁*-035135,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沁原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企沙工业园区内云约江路东侧 。
项目建设规模:一期建设年产铜合金锭5000吨,年产铜合金棒5000吨(其中表面处理2000吨,无表面处理3000吨),年产铜合金管3000吨;年产铝合金锭5000吨,年产铝棒30000吨,年产铝型材20000吨(其中氧化着色铝型材15000吨、喷涂铝型材5000吨);二期建设年产锌合金锭5000吨,年产塑料制品1000吨;年产五金铸件947万件;年产碳素石墨制品300万件;年产不锈钢卷管6000吨;年产农业机械(洗蹄器)5000台。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综合楼、仓库等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项目预计*开通会员可解锁*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8600.49吨标准煤(当量值)/15624.52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防城港市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天然气、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4178.48万千瓦时(外购电力4161.63万千瓦时,光伏发电16.85万千瓦时)。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2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5434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化石能源消费,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申请节能验收。
五、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有关重大事项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对防城港市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影响较小,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促进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完成,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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