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冶炼铜废渣高值回收制备10万吨/年高性能磷酸铁锂前驱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5〕167号)
发布时间: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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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汇金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冶炼铜废渣高值回收制备10万吨/年高性能磷酸铁锂前驱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扩建(项目代码:2501-45*开通会员可解锁*-807684)。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金川工业园区内,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厂区范围内,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东经108.443484°E,北纬21.563428°N。厂区总占地面积166759.49平方米 ,扩建工程占地18507.12平方米,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利用已建浸出厂房1#4 台浸出反应釜,扩建建筑总建筑面积为20320.86平方米,扩建规模包括浸出厂房2#、压滤厂房2#、草酸亚铁厂房、浓缩干燥厂房2#、成品仓库2#等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相应生产设备,室外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供汽管网、场地硬化等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10万吨草酸亚铁。项目总投资182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3.01%。

主要工艺流程:项目先采用直接除杂法生产硫酸亚铁,硫酸亚铁溶液经浓缩冷却结晶得到较纯净的七水硫酸亚铁晶体,再采用直接沉淀法生产草酸亚铁。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建筑固体废弃物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场所及施工作业时间,采取防振、减振、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有输矿废水、磁选废水、高硅渣冲洗废水、草酸亚铁漂洗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冷凝水、净化处理废水等。输矿废水送回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用于输矿工序;磁选废水及部分高硅渣冲洗废水回用于磁选工序;蒸冷凝水循环回用于草酸亚铁、高硅渣洗涤或草酸、硫化钠溶液配制等工序;草酸亚铁漂洗废水回用于浸出工序;部分高硅渣清洗废水和设备、地面冲洗废水排入废水收集池作为软锰矿、硫铁矿磨矿用水使用;硫酸雾、硫化氢处理过程产生的喷淋废水循环回用。

2. 厂区已经设置一个容积为4134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中的初期雨水用泵送至废水收集池内回用于生产或矿场洒水降尘。

3.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然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企沙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浸出工序产生的硫酸雾采用抽排风系统抽吸至两套硫酸雾净化塔(其中一套硫酸雾净化塔为原有)处理后,分别经2根25m 高排气筒(DA002(原有)、DA007)排放,未被收集的硫酸雾在浸出厂房1#、浸出厂房2#内无组织排放;合成工序产生的硫酸雾采用抽排风系统抽吸至硫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未被收集的硫酸雾在草酸亚铁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2、项目设置3个除杂桶,均为密闭容器,除杂工序产生的硫化氢采用抽排风系统抽吸至净化塔(采用碱液喷淋)处理后,经1根25m 高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硫化氢在压滤厂房2#内无组织排放。

3、项目拟配备3套干燥系统同时运行,单套干燥系统废气分别经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25m高排气筒( DA009、DA011、DA012 )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对于噪声量较大的设备,采取设置独立的操作室和控制机房的建筑隔声方式,确保厂界噪声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精矿渣、高硅渣、锌铜渣、结晶渣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要求进行浸出毒性检测,经鉴别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经鉴别属于危险固废的,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置;废原料包装物、废滤布和布袋除尘器废布袋经收集后外售给废旧回收机构处理;硫化钠包装袋、草酸包装袋、废矿物油和含油抹布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固体废物在厂区内临时堆存要落实防雨防尘防渗措施,临时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按照原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对水质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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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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