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下车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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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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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和平下车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40分许,在和平县下车镇省道 S229线9km+800m处(下车镇群丰村路口路段)一辆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起步时与1名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和平县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市安委会《关于和平县下车镇“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 (河安委办函〔2025〕19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门成立由县公安局牵头,以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黄洪谊任组长,县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和属地下车镇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和平县下车镇“7·26”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县纪委监委派员进行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部门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要求。

事故调查组认定,和平县下车镇“7·26”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宇通牌ZK675XXX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ZYTGTC22K1017XXX,发动机号:BE03116XXX,车身颜色:红色,核定载客30人,总质量8980kg,整备质量:6560kg,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所有人:和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和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河字44160000XXX号,发证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审验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该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保险有效期限至*开通会员可解锁*。该车近三年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发现该车有违法记录。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

徐某某,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广东省和平县下车镇街镇新街79号,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41624197206XXX,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核发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系和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聘请驾驶人,*开通会员可解锁*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驾驶员近三年来有一般交通违法记录2起,共计3分,违法均已处理。经查,徐某某事发时无酒驾、毒驾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相关企业、人员

和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住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县汽车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XX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凌某某,注册资本:243万元,成立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登记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公路旅客运输(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开通会员可解锁*,和平县交通运输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河字441600001XXX号),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目前有客运车辆50辆,驾驶人41人,管理人员6人,经营状况正常。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情发生经过

*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40分许,徐某某驾驶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从长塘镇往和平县城方向行驶,途经下车镇街镇时又搭乘刘某某等人继续前行,当行至S229省道9km+800m 处(下车镇群丰村路口路段)停车下客,乘客刘某某下车后从该客车车头前面右侧往左边横过道路,结果被徐某某所驾车辆起步时发生碰撞倒地、碾压,造成刘某某受伤送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7月26日09时43分,市公安局接到报警。

09时46分,市公安局将警情转达和平县公安局、上陵交警四中队、下车派出所。

09时50分,下车镇卫生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09时56分,下车派出所出警2人,到达现场处置。

10时04分,下车镇卫生院120救护车将受伤人员送往和平县人民医院抢救。

10时10分,上陵交警四中队出警2人,到达现场处置。

10时24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

11时00分,伤者刘某某送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和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做好了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双方达成事故损害赔偿协议,遗体已火化。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急救等部门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五)事发时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相关鉴定情况

1.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经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转向系、照明系、制动系、行驶系等进行鉴定[1],鉴定意见:未发现车辆转向系、照明系、制动系、行驶系等存在安全隐患。

2.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刘某某碰撞痕迹鉴定。经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对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刘日碰撞痕迹进行鉴定[2],鉴定意见:事发时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前侧中部偏右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随后行人倒地遭车辆底部拖压可以成立。

3.死者刘某某尸体检验鉴定。经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刘某某进行死亡原因鉴定[3],鉴定意见:刘某某系生前头部及全身多处与钝物(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地面等)碰撞、碾压,致颅脑及胸腔内脏器(如心、肺等)损伤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路段为S229下车段,二级公路,设计时速4 0km/h,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229线K9+800m处(下车镇群丰村路口),东经115.078226°,北纬24.656425°,道路东西走向,东往下车镇,平直,西往上陵镇方向,一般坡、弯道,弯道外侧建设有一候车亭;南边是Y359 线村道通往下车镇群丰村,成Y字形交叉路口,路口交通标准标线按照“平安村口”标准建设;水泥路面,平整、干燥,设有中心黄色虚线、减速带等标线,双向二车道,路宽710cm,单侧宽 350cm,现场勘查发现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车头朝上陵镇方向,停在上坡处的右侧,右侧前、后轮分别距离道路边缘55cm、50cm,右前轮距离基准点(800米桩)1680cm,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车底下位置有一血迹;现场无发现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刹车痕迹。

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朗。

(现场道路状况) (现场照片)

四、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名单

死者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42523194004XXX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下车镇,在和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7881万元。

五、事故直接原因

徐某某驾驶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行至S229省道9km+800m处(下车镇群丰村路口路段)停车下客后,疏忽大意,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4],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注意避让,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起到直接作用和负有全部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5]、第三十八条[6]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7]之规定。

经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8]: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六、事故发生相关企业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和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建立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通过监控平台对客运车辆进行监管机制;制定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制度,并能够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但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全覆盖,如对未能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没有补训记录,以补签名了事,致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存在问题

1.和平县下车镇人民政府。镇道安办对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对下车镇群峰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力度不够。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7〕212号)的要求,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对市县道安办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够具体。

2.和平县交通运输局。对和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不够到位,对企业未按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导检查不够深入,未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八、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徐某某,粤P41XXX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人员

1.朱某某,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全覆盖,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和平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叶某某,公司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全覆盖,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和平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建议移交相关人员问题线索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和平县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和平县纪委监委提出。

(四)其他问责建议

1.建议责成下车镇人民政府向和平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地区行业监管工作。

2.建议责成和平县交通运输局向和平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地区行业监管工作。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应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加大对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的指导力度,杜绝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提升管控水平

各镇,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逐起排查路段、路口交通标志标线、候车亭等交通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以本次事故为教训,重点排查建设在弯道、坡道、路口等视线不良的候车亭,对设置不合理的,有关部门要逐一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应按照规范增设、完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设施,推动建立完善长效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提升治理效能。

(三)加强镇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

各镇要积极推动和保障镇道安办实体化运作,镇道安办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7〕212号)及省、市相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和平县下车镇“7·26”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代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1] 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东〔2025〕痕鉴字第389号)

[2] 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东〔2025〕痕鉴字第390号)

[3] 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东〔2025〕痕鉴字第100号)

[4] 和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客运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第三条:车辆行驶安全操作(十)驾驶车辆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在车门没有关好行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7]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人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马路,应当停车让行。

[8] 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开通会员可解锁*0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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