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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河南省海川电子玻璃有限公司20%股权 | ||
|---|---|---|---|
| 项目编号 | HA2025CQ000274 | 监测编号 | G32025HA1000208 |
| 转让底价 | 0.0001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挂牌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项目概述 | |||
标的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河南省海川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地址)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建设大道交叉口东北侧(1号)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驻马店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成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0995XU | ||
| 经营范围 | 超薄电子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高铝电子玻璃、钢化、夹层、中空玻璃、硅质矿产原料、导电膜玻璃的生产、研发与销售;进出口贸易(国家规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职工人数(人) | 0人 | 金融分类 | |
| 股东数量(个) | 5 | 股份总数 | |
| 企业股权结构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35 | ||
| 王永欣 | 30 | ||
|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20 | ||
| 张慧邦 | 10 | ||
| 王起涛 | 5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 前一年度 | 2025 年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18832.04 万元 | 24510.91 万元 | -5678.88 万元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10.65 万元 | -787.16 万元 | -787.16 万元 | |
| 审计机构名称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备注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 报表类型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财务报表日期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备注 | |||
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名称 |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评估基准日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评估价格(万元) | -6585.59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17925.33 |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24510.91 | 净资产(万元) | -6585.580000 |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8656XY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安阳市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8931.2554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徐东伟 |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 河南省 | ||
| 上级批准单位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批准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披露方式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披露媒体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10 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给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5、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6、股权工商变更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协助;涉及到的有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他均由受让方承担。 7、股权工商变更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协助;涉及的有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他均由受让方承担。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正常经营形成的损益由受让方按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 4.标的企业其他现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5.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竞价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受让方,但未按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6.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 |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 材料名称 | 下载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