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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额尔古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诚诚矿业有限公司东珺矿区锌铅银矿270万吨/年采选整合扩建工程节能审查的请示》(额发改发〔2024〕10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试行碳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发改环资字〔2023〕500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118506.2万元。项目建设地点:额尔古纳市三河回族乡、上库力街道办事处。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以“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东珺矿区锌铅银矿”采矿权为主体,对相邻的查明资源储量区域进行整合扩建,对东珺矿区锌铅银矿原有项目(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东珺矿区锌铅银矿75万吨/年采矿工程)进行技术改造,并新增195万吨/年采矿能力(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东珺矿区锌铅银矿195万吨/年采矿工程),同时对选矿厂进行改扩建,整合扩建后采选能力达到270万吨/年规模(其中一采区75万吨/年,二采区195万吨/年,年工作330天)。
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主要建设内容为构建井巷开采采矿工程、选矿厂改扩建、同时配套建设废石堆场(排土场)、工业场地、仓储设施、道路运输设施、供热采暖设施、通风除尘设施、供排水设施、输变电及供配电设施、充填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安全生产设施、卫生消防设施,以及办公生活等相关配套附属和辅助设施。
项目计划*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建设,计划*开通会员可解锁*建成投产。
二、节能审查情况。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当量值)25279.32吨标准煤,(等价值)39447.52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当量值)18890.98吨标准煤,(等价值)25856.22吨标准煤;年用电量新增3771.02万千瓦时,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496万千瓦时,生物质颗粒20615.24吨。年产值121744.61万元、年增加值为59084.54万元,单位增加值能耗(当量值)0.43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0.68吨标准煤/万元;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当量值)0.21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0.33吨标准煤/万元。
该项目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生物质颗粒)折标煤(当量值)13617.80吨标准煤、(等价值)14530.93吨标准煤。核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后,单位增加值能耗(当量值)0.20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0.42吨标准煤/万元。项目采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3.86千克标准煤/吨矿、(等价值)6.76千克标准煤/吨矿,选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5.73千克标准煤/吨矿、(等价值)8.75千克标准煤/吨矿。
项目化解能耗强度的措施,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496万千瓦时,占新增外购电力的13%,使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质颗粒20615.24吨,合计占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54%、(等价值)37%。额尔古纳市“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控制目标为下降10%,截至2023年末,能耗强度累计下降11%,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三、碳排放试评价情况。鉴于“十五五”将全面实行碳排放双控制度,该项目计划*开通会员可解锁*建成投产,为做好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制度的过渡衔接,对项目碳排放开展试评价。
经组织第三方评审,项目建成投产后碳排放总量59077吨二氧化碳;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1.00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量0.49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产品碳排放量0.02吨二氧化碳/吨。
四、审查意见及措施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碳排放试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碳排放试评价)报告所提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降碳工作。
(一)落实“两个先进”要求。采矿工艺能源单耗、选矿工艺能源单耗、采矿综合能源单耗、选矿综合能源单耗要达到《铅锌矿采、选能源消耗限额》(YS/T748-2010)准入指标,地下开 采单 位矿石基准(可比)综合能耗、选矿工艺综合能耗要达到《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GB 50595-2010)准入指标。通用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电机、泵类、变压器、风机、空压机、锅炉等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
(三)严格落实降碳措施。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还原炉余热充分利用、高效综合回收和耦合精馏技术、降低还原电耗、变频节电等措施降碳。进一步加强余热余压等余能资源回收利用,具备条件时,考虑蒸汽发电、多余蒸汽外卖至周边企业等,与周边企业协同提高整体能量利用率,减少碳排放量。
(四)强化承诺按时兑现。请你委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加强对项目节能事中事后管理。项目投产后,如市场波动,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达不到批复要求,新能源消纳承诺不能落实(含新能源电量对应的绿证进行交易的),你委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购买绿电(绿证)化解能耗强度影响,或统筹辖区内绿证等方式予以保障项目用能,有效化解该项目对全市能耗强度的影响。
(五)严格开展节能验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总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量、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及碳排放量,并落实能耗强度约束性要求。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委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针对项目跨规划周期建设情况,结合实际有效化解该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能耗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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