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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锯材出口配额管理,保证锯材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厅制定了《2021年锯材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分配原则和申领程序》(黑商规〔2021〕1号),施行期即将届满。经我厅评估,该文件有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并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规定对文件进行了修订,评估论证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发送至电子邮箱hljwmc@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黑龙江省锯材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分配原则和申领程序(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商务厅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黑龙江省锯材出口配额申请条件、
分配原则和申领程序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锯材出口配额管理制度,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结合商务部每年下达我省的配额数量及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省商务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锯材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分配原则和申领程序》。
一、锯材出口管理
锯材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由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年度出口配额范围内出口。
二、锯材出口配额数量
按照每年度商务部下达我省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数量确定。
三、锯材出口配额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分配原则
(一)“先来先领、分批下达”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每次申领配额数量不超过未来三个月出口订单数量。在获得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锯材出口许可证。企业出口配额使用率达到70%以上,可再次申领出口配额,直至锯材出口配额总量申领完毕。
(二)“动态管理”原则。获得配额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将未使用的出口配额、许可证退回配额管理部门。企业在三个月内未退还的,配额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全省配额剩余量和其他企业申请按需分配。
(三)“质优高效”原则。锯材出口配额应重点分配给完成率高、经营能力好、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同时,鼓励我省锯材生产加工企业积极申领。
五、申请报送材料
锯材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近三个月出口订单情况及配额申请数量;
(二)《锯材出口配额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企业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所作企业信用等级报告或信用等级证明;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
(六)首次申领配额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信息报告复印件;
(七)再次申领配额的企业须按上述第(一)(二)(三)(四)(五)条提交材料,并提供本年度已下达配额使用情况(含锯材出口报关单、银行结汇单);
(八)锯材出口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申领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转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对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下达配额的决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省商务厅向申请企业下达锯材出口配额函,同时抄送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国际电子商务中心(EDI)、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五)企业凭省商务厅配额下达函向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申领许可证。
七、未使用配额、许可证退还
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锯材出口配额、许可证退回配额管理部门的,需申请核销或退还许可证件,并将核销后的结余数量与配额未使用数量一并退还配额管理部门。退还配额企业应向配额管理部门提交配额退还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配额未使用原因、出口订单后续执行情况、配额退还数量等项内容。企业退回的未使用锯材出口配额数量归入全省未使用锯材出口配额总量。
为做好全省下一年度配额申请工作,10月15日前,凡持有锯材出口企业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将其无法使用的配额交还配额管理部门。
八、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需对所报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锯材出口业务申请。
九、其他
《黑龙江省锯材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分配原则和申领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锯材出口配额申请表
附件:
锯材出口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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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代码(13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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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别 |
生产型企业□ 贸易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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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数量(m3) |
单价(货币单位/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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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国 |
目的国 |
出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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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配额分配数量(m3) |
出口报关数量(m3) |
配额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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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出口额 |
结汇额 |
结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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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 |
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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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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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地址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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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商务局意见(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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