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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备注 |
1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气宇数据中心间接蒸发冷板式换热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肇环高新建〔2025〕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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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气宇空调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
肇庆高新区凤岗工业园达利路15号金鑫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二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邮 编:52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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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气宇数据中心间接蒸发冷板式换热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