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9-17
发布于
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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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对《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起草了《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函等方式反馈至石柱县烟草专卖局。联系地址: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11号1304办公室,联系人:曾令波,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zenglingbo@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县烟草专卖局”)组合运用容量、间距和其他符合本县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对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调整。

第六条 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行政区划、人口密度、消费结构、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辖区划为一般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作为设置零售点的最小市场单元。

街道、镇、乡为一般市场单元。

火车站候车厅、汽车站候车厅、码头、机场航站楼、高速公路服务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综合性市场)、旅游景区、商圈、封闭式住宅小区、看守所、大中型酒店、大中型超市、大中型商场、大中型餐饮服务场所、大中型茶楼、加油站等相对独立的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

第七条 一般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模式调控零售点数量。

零售点合理容量依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测算,每半年开展评估调整,经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网站(https://cq.tobacco.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后实施,期满前提交的申请,依照该市场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一般市场单元内城镇、集镇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一般市场单元内的农村区域,同一行政村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间距不低于1000米,且零售点不得在同一村民小组。

第八条 特殊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不受一般市场单元容量限制,设置标准为:

(一)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综合性市场)内每100个摊位(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个摊位(商铺)的设置1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间距不低于200米;

(三)客房100间以上的大中型酒店,经营场所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餐饮服务场所、茶楼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四)看守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且不受间距限制;

(五)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六)火车站候车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汽车站候车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机场航站楼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除加油站区域外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码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且不受间距限制。

(七) 划为特殊市场单元的旅游景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应符合该特殊市场单元容量要求,间距不低于1000米。

(八)划为特殊市场单元的商圈设置零售点符合该特殊市场单元容量要求,间距不低于300米,且不受间距限制。

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县烟草专卖局可对特殊市场单元的具体名单及容量进行调整,调整间隔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调整结果经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网站(https://cq.tobacco.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后实施,期满前提交的申请,依照原市场单元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容量、间距限制:

(一)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限制区域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至原最小市场单元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最小市场单元内择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或原持证人自搬迁到其他经营地址之日起5年内,因限制区域认定因素消除而主动歇业并申请回迁原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至原最小市场单元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最小市场单元内择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条 持证满3年且最近3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记录的持证人,本人在原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周边20米范围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容量、间距限制;在原市场单元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容量限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按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80%执行。

持证人重新申领许可证并通过实地核查的,在审批机关作出新办许可决定前,应同时办理原许可证歇业。

第十一条 除办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涉事项外,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间距可按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烈属。

如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条件,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办证放宽政策仅适用于持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全市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未取得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

(五)许可证数量达到或超过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内;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七)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等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其他自动设备或以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十一)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未形成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他零售或服务业态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务楼宇内;

(十四)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五)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六)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合理容量”是指最小市场单元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上限。

(二)“零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参照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

(三)“商务楼宇”是指属于《商务楼宇等级划分要求》(GB/T 39069-2020)规定的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设施及配套服务的建筑。

(四)“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出(入)口”中的“出(入)口”是指可供人员通行的通道。

(五)“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综合性市场”是指政府统一规划、有市场管理方的,形成了相对封闭独立的交易环境的市场。

第十五条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参照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周围50米限制区域的测量,参照上述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内”、“不超过”、“不低于”、“达到”等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X年X月X日起施行。《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X烟局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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