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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要求,现将内蒙古京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医药中间体及特色原料药生产项目(四条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内蒙古京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医药中间体及特色原料药生产项目(四条生产线);
建设单位:内蒙古京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
公示内容:验收报告、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20个工作日);
公众意见及反馈方式: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名字,单位须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联系人:岳彦朝,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建设单位:内蒙古京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备注:
附件1:京科验收报告_会后修改终稿.pdf
附件2:京科自主验收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