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1-05
发布于
吉林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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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政征预字〔20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丰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你单位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猴石镇保安村(0.0987公顷)、富民村(0.0073公顷)、高隆村(0.0530公顷)、新立村(0.0011公顷)、长甸村(0.2639公顷)、南屯基镇合兴村(0.1427公顷)、山青村(0.0202公顷)、小四平镇孤山村(0.1467公顷)、梨树村(0.0530公顷)、五星红村(0.1303公顷)、向明村(0.0123公顷)、小阳村(0.1510公顷)、杨木林镇城子村(0.0530公顷)、蛤蚂河村(0.1766公顷)、久安村(0.0248公顷)、双山村(0.0219公顷)、双太村(0.1060公顷)、四合村(2.4787公顷)、太安村(0.0813公顷)、兴安村(0.1590公顷)、杨木林村(0.1060公顷)、永久村(0.2106公顷)(详见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拟征地总面积4.4981公顷,实际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二、拟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关于东丰南部风力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4〕175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征收土地用于东丰南部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东丰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

  四、相关规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种)各类农作物和树木,以及抢建建(构)筑物(包括:蔬菜大棚、温室、看护房等)。如违反此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东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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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

初审:杨德宝 复审:李阔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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