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公开时间:19分钟前 | 公 开 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 |
| 浏览次数:4次 | ||
| 联系人: 张佳乐 |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报名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02 |
打印
分享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沪0115破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指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骋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审议通过的《重整投资人预招募及破产程序转换工作方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未裁定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之前,开展重整投资人预招募工作,充分发现和识别债务人的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行性,提升中骋公司财产的偿债价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在条件具备时向法院申请从目前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特此,管理人就意向重整投资人预招募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中骋公司概况
中骋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法定代表人黄郑明,经营期限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无固定期限。中骋公司注册资本7740万元人民币,其中上海新大都客运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31万元,持有中骋公司65%股权;上海野桥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31万元,持有中骋公司20%股权;自然人徐璐佳,认缴出资额1161万元,持有中骋公司15%股权。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中骋公司主要资产情况
中骋公司主要财产系名下共和新路5188号在建工程,相关情况如下:
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05第033527号
坐落:共和新路5188号
宗地面积:7303
土地用途:仓储
使用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规划:标的资产位于共和新路5188号,土地性质为工业仓储,规划容积率为2.0。大厅层高10米,一楼层高6米,其余楼层层高4.2米。配备3部客梯,1部货梯。地上车位及地下配套车位300个,按照集团总部大厦5A写字楼标准进行设计。项目的基础指标信息如下:
用地面积:7303㎡
使用权面积:3996㎡
地上建筑物面积:14568.36㎡
建筑物占地面积:1374.45㎡
地下建筑物面积:8428㎡
绿化面积:2191㎡
项目为城市更新类项目,原状为4S店,现已推倒重建,土地证为原房屋产权证。项目主体结构已封顶,幕墙、绿化、照明、消防工程等专业分包尚未完工。根据有关已生效判决,中骋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逾9000万元。本案目前仍处于债权申报期,最终债权情况以债权最终申报审查结果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无争议债权裁定书为准。
三、 意向重整投资人条件
1、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 意向重整投资人需承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4、 符合上述第1、3项条件的多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可作为联合体参与,但需书面说明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体中的牵头方,需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联合体各方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中骋公司意向投资人招募。
四、 招募流程
(一)报名阶段
1、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8:00止。
2、 报名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6楼
3、 联系人:张佳乐,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jiale.zhang@watsonband.com
4、 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要求提交参选文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报名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参与重整投资的意向书(格式不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投资意向、投资资金、资金实力、资金来源、经营计划等;
(2) 主体资格文件。意向投资人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章,报名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
(3) 意向重整投资人确认的己方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
(4) 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如银行征信报告、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5) 符合招募公告中“意向投资人招募条件”的承诺或说明;
(6) 如为联合意向投资人,需明确牵头方,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意向投资人相互之间应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受。
(二)初步审查阶段
意向投资人按照本规定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管理人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意向投资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招募条件,且管理人在综合考虑意向投资人的企业情况、社会声誉及经济实力等相关方面后认为与中骋公司重整要求相匹配的,管理人将在收到报名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书面通知,如需要意向投资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管理人将在收到初步报名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补充提供,全部材料审查通过的,管理人将对其进行书面通知。
(三)缴纳尽调保证金
通过初步审查的意向投资人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至通知书载明的管理人账户,逾期未支付尽调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中骋公司重整项目。
(四)尽职调查阶段
通过初步审查并缴纳尽调保证金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意向重整投资人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后没收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意向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资格。
意向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中骋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的期限为自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尽调保证金之日起十五日,管理人将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配合。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提醒意向投资人的是,尽职调查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招募报名截止时间,即意向投资人缴纳尽调保证金的时间距报名结束不足十五日的,管理人将不会延长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时间,故希望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尽早完成报名手续,以免影响后续尽职调查流程。
(五)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及遴选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尽职调查完成之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包括自愿支付的重整对价),逾期未能提交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投资。如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超过1家的,管理人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的企业情况、社会声誉、经济实力、意向重整方案的条件等各项内容,通过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对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遴选、确定最终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并及时就此情况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汇报。
无论意向投资人是否进行尽职调查等行为,只要已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均视为完全了解并认可中骋公司及其资产/股权、与中骋公司有关的、与本案有关的当前的一切现状,且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
(六)签署意向重整投资协议
经遴选确定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称为意向方,应于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确定意向重整投资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与管理人签订《意向重整投资协议》并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整)。
管理人在此明确告知:
1、 本次招募公告系庭外程序,本次确定的意向方并非当然取得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后的重整投资人资格;
2、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后,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不再要求公开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确定的意向投资人将直接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后续中骋公司重整程序。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在破产重整程序内再行公开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本次确定的意向方当然成为重整投资人的候选人且拥有重新报价的权利(但不得低于本次报价金额),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的保证金;
3、 如确需在破产重整程序内再行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除非出现新的重整投资人最终给出的重整条件优于本次确定的意向方的报价或新报价,否则本次确定的意向方即为本案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整投资人;
4、 前述所称《保密协议》《意向重整投资协议》均应按照管理人确定的条款签订,原则上条款内容不接受意向重整投资人或意向方的调整。
5、 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招募过程中向管理人提交部分或全部的材料,均视为充分知悉并同意管理人本次预招募公告的内容和程序,并自愿受本招募公告内容、程序及所签订协议条款的约束。
五、 确定意向方后的流程
本次确定的意向方签订《意向重整投资协议》并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后,管理人将及时协调适格主体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尽快出具裁定确认。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裁定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后,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不再要求进行公开招募流程的,确定的意向投资人将转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与该重整投资人尽快敲定重整方案细节,并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如确需在重整程序中进行公开招募的,管理人将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通过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若无人报名(本次确定的意向方除外),或者报名的重整投资人给出的重整条件未能优于本次确定的意向方的意向重整方案,则本次确定的意向方将转为重整程序中的最终重整投资人。
六、 保证金的退还及转换
1、 对于最终未被确定为意向方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尽调保证金,管理人将在遴选结果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原路无息返还。若在本公告要求的意向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内,并无任何意向投资人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则意向投资人所缴纳的尽调保证金将在意向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由管理人按原路无息退还给意向投资人。
2、 对于最终被确定为意向方的尽调保证金,将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等额的履约保证金。
3、 如被选定为意向方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裁定本案转入的破产重整程序中,该意向方经遴选未能成为重整程序中的最终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在最终重整投资人遴选结果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意向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原路无息返还。
4、 如被选定为意向方后,因意向方自身原因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转为破产重整前退出本案后续程序,或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后退出重整的(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签署重整程序中的《重整投资协议》、逾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等),或者因意向方原因导致本案后续程序无法推进,发生前述任一情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转为重整程序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同等适用。
2、 本公告不构成对中骋公司投资的要约,不具有意向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
3、 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公告中列明的中骋公司相关情况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意向重整投资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享有。
4、 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本次意向重整投资人预招募。
5、 管理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中骋公司重整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