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冀0506破1号南和县隆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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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6-16
发布于
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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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隆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1分钟前 公 开 人:南和县隆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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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隆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4)冀05破申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和县隆利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指令本案由南和区人民法院审理。为顺利推进南和县隆利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南和县隆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现管理人公开发布本次选聘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南和县隆利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本53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开通会员可解锁*9108H,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翟志军,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建材、家用电器、家具、机械配件、农副产品、水果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

对隆利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隆利公司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隆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隆利公司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隆利公司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隆利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协助处理隆利公司纳税申报、税务债权核查等税务事宜;

8、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9、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1、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隆利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隆利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隆利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隆利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隆利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隆利公司是否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隆利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对隆利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审查处理隆利公司涉税问题,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

(5)隆利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6)隆利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隆利公司资产出租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8)隆利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9)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二)评估机构

对隆利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完成隆利公司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6、工作要求参照审计要求。

三、审计、评估机构参与人员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审计、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四、审计、评估费用

1、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支付时间。

五、报名资质要求

1、报名单位应当入围《河北省法院系统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并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审计、评估机构;

2、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曾承接过与债务人同行业的破产审计、评估业务者优先考虑;

4、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3、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审计师、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

5、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及是否接受垫付前期费用的说明;

7、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6)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最晚期限为确定审计、评估机构后20日内出具报告);

(7)如法院或管理人对审计评估机构提出的合理要求,审计评估机构不作调整或拒绝调整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8)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注:以上需提交材料要求为电子版或扫描件。

七、报名方式

1、材料递交方式:电子邮件,邮箱:524235303@qq.com。

2、联系人:胡飞飞,*开通会员可解锁*

3、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止。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南和区人民法院同意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南和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评分决定,最后得分最高者入选;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本次审计、评估的相关事宜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5、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南和县隆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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