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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17分钟前 | 公 开 人: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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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第一批)的更正公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渝05破申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韦旋芳对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重钢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渝05破127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渝05破申1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钢结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渝05破12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统称管理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渝05破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务人”或“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清算。
管理人接收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之规定,结合两公司薪酬和费用发放、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流水记录等证据材料对职工债权依法开展了调查,并向社保部门、人社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了具体数额。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统计,认为成立的职工债权475户476笔,债权金额共计163,897,428.77元。其中,欠付职工工资共计51,139,387.07元;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21,440,574.25元;欠缴公积金43,158,874.00元;应当支付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5,099,010.47元;应当支付给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24,861,070.79元,应当支付给内退职工安置费用18,198,512.19元。管理人依法完成上述调查核实工作后,制作了《职工债权公示表(第一批)》,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进行公示,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有债权人对《职工债权公示表(第一批)》记载的职工债权提出了异议,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了复核、更正,更正后职工债权(第一批)金额共计163,902,885.62元。其中,欠付职工工资共计50,678,746.34元;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21,535,332.25元;欠缴公积金43,092,250元;应当支付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5,149,686.5元;应当支付给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25,248,358.34元,应当支付给内退职工安置费用18,198,512.19元。
复核、更正后,管理人制作了《职工债权更正公示表(第一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债权人、债务人、职工自公示之日起对本公示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的复核意见书后15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对于经公示及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无异议的职工债权,管理人将依法提请法院裁定确认。职工债权的具体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特此公示,请核查。
管理人联系方式:陈明曦*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更正公示表(第一批)》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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