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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13分钟前 | 公 开 人: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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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作出(2025)吉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春邮电电话设备厂(以下简称电话设备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吉01破申4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电话设备厂管理人。
现为查明电话设备厂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依法推进破产程序,管理人拟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招募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
电话设备厂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为绿园区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机械园区;法定代表人为杨晓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55.9万元;股东为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企业经营范围为制造数字程控交换系统、终端系统、有线及无线通信设备、900兆移动电话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需凭有效环境保护许可证经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产负债情况
根据电话设备厂提供的财务资料,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电话设备厂资产总计为人民币16,067,462.14元,其中,货币资金人民币6,910.80元,其他应收账款人民币16,015,551.05元,固定资产净值人民币45,000.29元;负债总计为人民币103,665,716.67元,其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人民币5,915.88元,应付职工薪酬人民币574,710.42元,应交税费人民币12,128,325.60元,其他应付款人民币90,943,815.77元,递延收益人民币12,949.00元;所有者权益总计为人民币-87,598,254.53元,其中,实收资本人民币36,559,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91,964,172.85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16,121,427.38元。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三、审计、评估机构资格条件
1.近三年承办过企业破产项目,且承办单位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有企业破产项目相关业务经验,熟悉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近三年未参与电话设备厂的审计、评估工作。
3.与电话设备厂的债权人、电话设备厂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4.报名单位及派出的工作人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5.管理人将优先考虑曾承办过与电话设备厂同类型破产项目的审计、评估机构。
四、审计、评估机构相关工作内容
(一)审计机构工作内容
相关财务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对电话设备厂截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管理人要求以对电话设备厂进行破产清算为目的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对破产程序所需事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协助管理人全面审查电话设备厂财务状况,必要时调整电话设备厂财务账目和报表等。
3.协助管理人开展对电话设备厂财产的盘点工作,处理电话设备厂财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等相关的账务工作。
4.全面配合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工作和职工债权调查工作,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相关债权审查意见。
5.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就审计工作及结果等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报告,接受债权人会议询问。
6.对管理人在破产期间履行职务相关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7.协助管理人调查电话设备厂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高管获取非正常收入行为等,出具审计意见。
8.协助管理人调查电话设备厂与关联企业间财务往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出具审计意见。
(二)评估机构工作内容
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开展本项目企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协助管理人确认财产权属关系。
2.完成本项目企业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出具资产清查、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等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各类评估报告并对各类评估报告调整事项出具补充报告。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补充、解释、说明。
4.对本项目超过报告有效期限但仍需要使用的评估报告,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再次更新数据、出具可使用的报告。
5.根据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列席本项目债权人会议并进行工作情况汇报及相关问题解答。
6.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本项目企业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及咨询服务。
(三)审计、评估费用
1.本项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应根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管理人提供收费依据及计算公式。
2.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管理人调整审计、评估基准日,或相关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3.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委托协议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因电话设备厂资金现状,审计、评估费用可能无法及时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将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如果在破产案件进程中,相关审计、评估工作无法或无需继续开展,管理人将通知审计或评估机构停止相关工作,并根据中介机构已开展的工作量确定相关费用。如果出现前述情形并且电话设备厂退出破产程序的,相关费用由审计、评估机构自行向电话设备厂请求支付,与管理人无关。
五、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机构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拟派出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4.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同类业务业绩资料)。
5.本机构出具的保密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意向机构对从管理人处获得的任何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意向机构必须善意使用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进行制定服务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3)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4)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所需要的时间。
六、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30分止。
2.报名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银杏路500号伟峰·领袖领地1号楼2层,联系人:王律师,*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4。
3.意向机构按本公告的要求递交报名材料并获得管理人确认且签署保密协议后,可实地开展尽职调查及向管理人查询企业相关资料,管理人将予以积极配合。
4.意向机构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30分前,向管理人提交项目服务方案和报价方案。
5.意向机构向管理人递交项目服务方案,视为其已经接受本招募公告的各项要求,对本招募公告的内容没有异议,并向管理人承诺予以履行。
七、其他事项
1.中选审计、评估机构的最终确定需获得长春中院的认可,管理人不承诺一定会与中选的审计、评估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管理人有权根据电话设备厂的破产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最终委托。
2.管理人最终委托审计、评估机构的,具体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本招募公告中的相关条件、要求等将纳入委托合同条款,本次审计、评估的相关事宜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3.中选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管理人、电话设备厂、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告及附件相关数据仅供参考,由此产生的纠纷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5.本次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电话设备厂管理人享有。
6.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中选单位,对于已报名但未中选单位,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长春邮电电话设备厂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计评估机构招募公告_电话设备厂_251024_v2_ll.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