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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1702 清申 13 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
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中段。
负责人:仇建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猛,男,1975 年 10 月 11 日出生,
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 627 号 4 号楼 14 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1*开通会员可解锁*0。系该局注册股股长。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永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驻马店市驿城区沙北路夏庄后队。
法定代表人:叶小伍,执行董事。2025 年 11 月 28 日,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以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永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胜网络服务公司)于 2013 年 7 月29 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清算注销为由,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公益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永胜网络服务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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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经区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叶小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50000 元,住所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沙北路夏庄后队,经营范围为网络设备安装服务、办公用品、VOD 点歌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脑配件销售等,其股东分别为叶小伍,出资比例 80%;崔卫勇,出资比例 20%。2013 年 7 月 29 日,永胜网络服务公司因不按照规定年检被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永胜网络服务公司系经区市场监管局登
记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符合解散条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机关即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有权申请对其进行公益清算。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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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驻
马店市驿城区永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益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刘 林审 判 员 王 磊
二O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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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
条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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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
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
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
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
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 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
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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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
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如选择交付法院转交的,民事案件请转款至本院民事案款账
户(户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民事案款,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66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转款当日或次日请及时告知法院,避免有误造成不利后果。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
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承办法官向确定承担诉讼费的当事人推送交费链接,通过该交费链接线上交纳诉讼费的,交费信息将自动回传至相应案件。如通过线下诉讼服务大厅窗口交纳诉讼费的,应向承办法官提供已缴费的财政票据,逾期未交费或交费后不向承办法官提供交费凭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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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
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