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决定公告】关于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乙醛酸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05-26
发布于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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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的《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乙醛酸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411-34*开通会员可解锁*-676974)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煤基新材料产业园昊源化工北厂区内,项目主要依托PBAT等项目已建成公辅设施,新建1栋生产框架,项目占地约150平方米,购置氧化反应器、MG汽化塔、脱轻塔等主要设备,新上乙醛酸中试生产装置1套,年生产乙醛酸500吨。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经“三级水吸收”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车间外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甲醛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表4的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执行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

2、项目应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工艺生产废水中的脱轻废水和废气喷淋废水通过北厂区现有的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后,再进入南厂区污水处理站的生化单元处理。预处理后的脱轻废水和废气喷淋废水汇同工艺生产废水的精制废水、水解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过南厂区污水站处理后,进入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处理后达到《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表1中标准后作补充水使用。南厂区中水回用系统产生的浓水经昊源化工南厂区废水总排口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进入园区废水零排放处理系统,零排放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尾水用于园区企业循环使用。昊源化工南厂区废水总排放口要求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中表2中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及煤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和处理处置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碱洗残渣、精制釜残、脱色杂质、废催化剂、废包装桶和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项目要实行分区防渗,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各类监测计划,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针对生产车间、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等单元应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6、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营运期应加强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厂区须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强化工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风险防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根据《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周密细致的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建设“三同时”落实到位,以杜绝污染事故。

7、施工期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施工扬尘污染。施工现场设置冲洗效果较好的滚轴式自动冲洗平台,物料运输车、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驶出施工现场必须冲洗刷干净后方可上路。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车辆必经之处。严禁不达标车辆进入厂区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工地使用的桩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他车辆废气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8、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控制在你公司许可排放量以内。

9、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新建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要求,规范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向我局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颍东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负责。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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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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