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通州区京滨线(K17+000-K30+000)修复养护工程资格预审公告
资审
发布时间:
2025-12-06
发布于
北京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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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资格预审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 具备公路工程公路养护作业(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和公路养护作业(交通安全设施养

护)资质(从业范围: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2.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有效;

5、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最多允许组建联合体个数:2个;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

求:须同时具备公路养护作业(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要求:须具备公

路养护作业(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从业范围: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

护工程)。

注:申请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申请人为本工程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注:申请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具备近五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递交申请文件截止之日)累计单独完成10公里(含)一级(含)

以上公路养护工程(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

施工能力。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在近五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递交申请文件截止之日)

累计完成10公里(含)一级(含)以上公路养护工程(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施工业绩。

注:

(1)公路养护工程(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公路修复养护(包括提级改造、大修、中修)、预

防性养护、专项养护等工程(不包含公路(桥梁)日常养护工程、新、改(扩)建工程);公路养护工程(不

包括公路日常养护)业绩证明文件必须包含公路路基路面养护工程内容,否则业绩将不予认定。

(2)申请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未被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或交通运输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指*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内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行为,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未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中因招投标或履约情况受到处罚。

3、申请人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s://jtw.beijing.gov.cn/)首页-信用交通-

信用公示-信用评价-终评等级中公布的道路养护施工企业2024年度终评等级被评为B级及以上。

无北京市2024年度道路养护施工企业信用终评等级,有2024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的,其等级按全

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2024年全国综合评价,无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注:

(1)申请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备注

项目

经理

1

具有道桥或公路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任职资格证书(须注册在本单

位);

具有8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以资历表所报的经历为准);

担任过至少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施工的项目经理;

并具有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或省级(含)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

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领域为公路工程、岗位类型为项目负责人)。

无在岗项

目(指目

前未在其

他项目上

任职,或

虽在其他

项目上任

职但本项

目中标后

能够从该

项目撤

离)

项目

总工

1

具有道桥或公路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具有8年(含)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经验(以资历表所报的经历

为准);

担任过至少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施工的项目总工;

并具有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或省级(含)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

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领域为公路工程、岗位类型为项目负责人)。

注:

(1)公路养护工程(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公路修复养护(包括提级改造、大修、中

修)、预防性养护、专项养护等工程(不包含公路(桥梁)日常养护工程、新、改(扩)建工程);

公路养护工程(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业绩证明文件必须包含公路路基路面养护工程内容,否则业

绩将不予认定;

(2)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申请人自有人员,自有人员应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

(3)申请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现场负

责人

1

具有道桥或公路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任职资格证书(须注册

在本单位);

具有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

并具有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或省级(含)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领域为公路工程、岗位类型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

全员

1

道桥或建筑类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职称,5 年(含)以上

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担任类似工程专职安全员岗位3 年(含)以

上,具有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类)或省级(含)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

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领域为公路工程、岗位类型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注:(1)申请人根据工程需求自行补充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2)申请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注:

(1)申请人根据工程需求填报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

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分为“正选”和“候补”两类。

选择前7名列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正选名单”,其余的申请人依次进入“候补名单”。

2

审查因素与审查标准

2.1

初步

审查

标准

(1)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一致;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和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署、盖章情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3.1项规定;

(4)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名称与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名称一致;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2 项

规定;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3.2项规定;

(7)资格预审申请人如果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

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9)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2.2

详细

审查

标准

(1)申请人具备有效的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

款账户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

截图;

(2)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3)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4)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5)申请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6)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和项目综合(包括备选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7)申请人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8)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9)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

体在同一标段中申请资格预审;独立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申请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

一标段中申请资格预审;

(10)申请人不存在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

(11)申请人不存在是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

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

(12)在资格预审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本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第3.2.4款规定的串通投

标、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1)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申请人的澄清或说

明符合本章正文第 3.3 款规定;

3.2.3

详细

审查

1、申请人最终得分相同的情况,,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

(1)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得分较高的申请人优先;

(2)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得分较高的申请人优先;

(3)较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优先;

(4)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较前的申请人优先。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资格预审申请的,

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

(1)综合得分高的申请人优先;

(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得分较高的申请人优先;

(3)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得分较高的申请人优先;

(4)较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优先;

(5)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较前的申请人优先。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

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3

拟投入本项目的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资历、信誉

30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18

(2)项目经理与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

求相比,每增加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养

护工程(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施工

的项目经理业绩,加6分。(业绩证明

文件须体现出项目经理姓名)。

0-6

(3)项目总工与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

求相比,每增加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养

护工程(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施工

的项目总工业绩,加6分。(业绩证明

文件须体现出项目总工姓名)。

0-6

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近五年)

30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0-30

履约信誉

10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0-10

财务能力

20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0-20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

5

结合本工程特点,根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置科学、合理得相应分值。

0-5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

验检测设备

5

结合本工程,根据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配置科学、合理得相应分值。

0-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3.2.2不适用2、补充3.4.3项:

审查委员会应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申请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

形进行评审和认定。申请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审查委员会应否决其申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

a.申请人之间协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申请人之间约定通过资格预审;

c.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申请人放弃通过资格预审;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申请人之间为谋取通过资格预审或排斥特定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资格预审事宜;

c.不同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异常一致;

e. 不同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申请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申请截止时间前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申请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申请人泄露审查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授意申请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d.招标人明示或暗示申请人为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提供方便;

e.招标人与申请人为谋求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补充3.4.3项:

3.4.3 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 分。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审查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

值确定,审查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 人(含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

计算。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补充3.6项

3.6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3.6.1 申请人排序

(1)如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7家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的排序方法:按照申请人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排序。

如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大于7家时,审查委员会根据评分汇总结果,按申请人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并记录排序结果。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排序时,如果出现申请人最终

得分相同的情况,申请人的排序方法见资格审查办法3.2.3款。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3.6.2、3.6.3款规定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备选)名单。

3.6.2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

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的排序结果和本章第1条规定的数量,按申请人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人名单,并记录确定结果。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包括母子公

司以及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排序情况按照择优原则,

从中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含子公司的子公司),最终成为通过资

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的子公司数量不得超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总数量的三分之一。

3.6.3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

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排序结果,对未列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

名单中的其他申请人按照先后顺序,确定带排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名单,并记录确定结果。

3.6.4 招标人将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发出投标邀请书,如果审查委员会确定的通过

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未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6.3款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投标、明

确表示放弃投标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被拒绝投标时,招标人应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中按照排

序依次递补,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但递补原则必须符合本章3.6.2款中对列入通过资格预审

的申请人(正选)名单的要求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且递补过程可能导致

已列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名单的申请人无法获得本工程的投标资格。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

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 审查标准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

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

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

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

符,使得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中有两家以上(含

两家)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只能有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原则

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

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 评分

3.4.1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

不再进行评分。

3.4.2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

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3.5 不得否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情形

审查委员会不得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

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为由,否决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审查结果

4.1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

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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