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寻甸共享储能项目220kV 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02-18
发布于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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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凌伟储能有限公司:

报来《寻甸共享储能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申请报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报核准寻甸共享储能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的请示》(寻发改请〔2025〕7号)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 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3〕2号),经研究,该项目已具备核准条件,予以核准,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满足寻甸共享储能项目电力输送的需要,建设寻甸共享储能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是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及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地点:寻甸县。

项目建设单位:寻甸凌伟储能有限公司。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

新建2 回220千伏线路“π”接马路坡光伏至清水海变220千伏线路,线路起于储能电站220千伏出线构架,止于“π”接点,“π”接点位于220千伏马清线41号塔(马路坡光伏电站侧)、220千伏马清线44号塔(清水海变电站侧)。新建线路路径长度约6.5千米+6.5千米,导线采用单双回路混合架设,其中同塔双回路路径长度约5.1千米,单回路路径长度约2.8千米;全线沿架空线路同步架设2 根96芯OPGW架空地线复合光缆。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动态总投资26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五、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2502—530100—04—01—186145。

六、该项目已取得所需支持性文件

(一)寻甸凌伟储能有限公司关于上报寻甸共享储能项目220kV 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

(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报核准寻甸共享储能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的请示》(寻发改请〔2025〕7号);

(三)寻甸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寻甸共享储能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路径走向的函》,原则同意项目送出线路路径方案;

(四)《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寻甸共享储能项目并网的意见》;

(五)寻甸共享储能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书》(寻稳评备字〔2025〕5号)。

七、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水保等相关报件手续。

八、项目的建筑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十、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十一、项目如果发生变更,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 〕41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 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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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寻甸凌伟储能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寻甸共享储能项目220kV 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寻甸凌伟储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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