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配送服务的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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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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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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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鹏质疑复函〔2025〕1-25

各投标人:

我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收到投标人委托顺丰快递寄送的《关于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配送服务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已收悉。该《质疑函》就“关于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配送服务(项目编号:BAZXDL-2025-00832)”的评标信息的有关事项进行质疑。经转采购人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点①:洗涤设备数量要求过高且无法律依据,排斥中小微企业

招标文件第14页“三、评标信息”2.技术部分第2项“洗涤消毒 服务能力”中,对设备数量配置提出过高且具体的强制性要求, 具体如下:

(一)评审内容:考察投标人的洗涤设备配置,要求如下:1.具有3台(含)以上隧道式连续批次洗衣机(洗涤笼);2.具有3台(含)以上工服干衣笼或10台(含)以上织物烘干设备;3.具有3台(含)以上运送车辆消毒设备;4.具有高速平烫线系统(包含展/送布机、熨平机、折叠机设备);5.具有应急保障设备设施:一台(含)以上应急储水箱、一台(含)以上应急发电机及至少(含)三台以上蒸汽设备。以上设备均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得10分,满足其中四项要求的得8分,满足其中三项要求的得6分,满足其中二项要求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其中第5项应急保障设备设施须完全满足否则本项不得分。

(二)评分依据:1.①自有的设备,提供上述设备购买发票(购买人为投标人),并同时提供设备照片及现场照片;②租赁的设备,提供上述设备的租赁合同及最近 一个月的设备租赁发票,并同时提供设备照片及现场照片;否则不得分。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视为该证明材料无效, 一律作不得分处理。注:上述设备名称可不与本项评分内容要求的名称完全一致,但使用用途需完全一致。名称不一致时,需提供使用用途说明。

法律及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仅对洗涤设备提出“满足工作需要和功能要求”,未对设备数量作出任何强制性限制。该规范4.4“洗涤用水、设备及用品要求”明确:4.4.1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烘干、熨烫等用品与设备应满足工作需要;4.4.5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宜装备隧道式洗涤机组(“宜”为推荐性要求, 非强制性)。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对设备数量的强制性要求,超出了国家卫生行业标准的最低要求和项目实际功能需求,属于不合理的资格门槛。中小微洗涤企业通常根据自身业务规模配置设备,难以达到如此高的数量标准,该条款客观上排斥、限制了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修改建议:删除对设备数量的具体要求,回归“功能满足”的核心标准,具体修改为:(一)评审内容:1.具有专用卫生隔离式洗涤设备和隧道式连续批次洗衣机(洗涤笼);2.具有工服干衣笼或织物烘干设备;3.具有运送车辆消毒设备;4.具有后整理高速平烫线系统(包含展布机、熨平机、折叠机设备);5.具有应急保障设备措施:应急储水箱、应急发电机及蒸汽设备。(二)评分依据:1.自有的设备提供购买发票(购买人为投标人)及设备照片、现场照片;租赁的设备提供租赁合同、近一个月租赁发票及设备照片、现场照片,否则不得分;2.所有资料需提供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或材料无法体现评审内容的,视为无效材料,不得分;3.设备名称可不与要求完全一致,但使用用途需完全一致,名称不一致时需提供用途说明。

(二)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洗涤设备数量要求,是采购人基于医用织物分类洗涤、分机操作及应急保障等实际运营需求科学设定的。该条款对所有潜在供应商一视同仁,核心目的是筛选出具备充足服务能力的供应商,确保洗涤消毒服务的稳定性与合规性,完全符合项目质量保障需求,不存在排斥中小微企业的倾向性的情况。且该条款为评标信息中的评分标准,并非资格门槛。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点②:感染性织物车间布局要求超出法定标准,具有特指性

招标文件“三、评标信息”2.技术部分第3项“感染性医用织物洗涤消毒保障措施”中,对车间布局提出了超出法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具体如下:

(一)评分内容:考察投标人感染性医用织物洗涤消毒保障措施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洗涤工厂内设有独立的隔离洗涤区域,并配备专用卫生隔离式洗涤设备,专门用来针对传染类医用织物的洗涤与消毒。传染车间设置需符合院感规定,有一脱间、二脱间、缓存间、感染织物暂存间。2.感染性织物收送方案及洗涤消毒流程。

(二)评分依据:1.第1项须提供设备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和最近一个月的设备租赁发票)及提供隔离洗涤区域/传染车间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包括①车间前端照片和后端照片、②一脱间和二脱间、缓存间及感染织物的暂存间照片)作为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如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视为该证明材料无效,一律作不得分处理。)2.投标人在满足第1项的基础上,提供感染性织物收送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本小项最高1分。3.在(第1、2项得分)基础上,评委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感染性织物收送方案具体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评审为优:方案内容科学合理、内容完整的,得4分;(2)评审为良:方案内容比较科学合理、内容相对完整的,得2分;(3)评审为中:方案内容科学合理一般、内容不够具体、先进性不够强的,得1分;(4)评审为差:方案不合理、不完整的,不得分。以上3项得分累计,最高得10分。

法律依据:1.法律及标准依据:《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WS/ T508-2016)6.1.2 “感染性织物”仅要求“专机洗涤、消毒,首选热洗涤方法;有条件的宜使用卫生隔离式洗涤设备”,未对车间必须设置“一脱间、二脱间、缓存间、感染织物暂存间”作出任何硬性要求。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将“一脱问、二脱间、缓存间、感染织物暂存间”作为强制性要求,超出了国家卫生行业标准,属于额外增设的不合理条件,具有明显的特指性和排他性。该要求是疫情期问洗涤方舱医院的特殊要求正常的医用织物洗涤车间无需有此设计。

修改建议:删除超出法定标准的车间布局具体要求,回归“符合院感规定”的核心要求,具体修改为:(一)评审内容:1.洗涤工厂内设有独立的隔离洗涤区域,并配备专用卫生隔离式洗涤设备,专门用于传染类医用织物的洗涤与消毒,传染车间设置符合院感规定;2.感染性织物收送方案及洗涤消毒流程。(二)评分依据:1.第1项须提供设备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及近一个月租赁发票)及隔离洗涤区域/传染车间平面图、现场照片(含车间前端、后端照片),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2.满足第1项基础上,提供感染性织物收送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3.评委根据收送方案的科学性、完整性量化评审:优得4分、良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累计最高得10分。(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本项目涉及到的感染性织物的洗涤消毒直接关系到患者、医护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是医院院内感染控制的核心刚性要求。同时,《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的相关条款为通用场景最低要求,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提高标准,招标文件中关于车间布局的规定,是采购人从公共卫生安全防控角度制定的必要措施,严格遵循院内感染管理规范,旨在杜绝交叉感染风险,并非针对特定主体的特指性要求,符合项目公共安全保障的核心需求,不存在“特指性”的情况。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点③:项目负责人学历要求不合理,具有倾向性

招标文件第16页“三、评标信息”2.技术部分第5项“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中,学历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求,具体如下: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员工(以社保为准),否则本项不得分。1.学历:具备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的,得4分;具备本科学历的,得2分;具备大专学历的,得1分;大专学历以下不得分。2.职称或证书:(1)具备洗染(或纺织类、管理类、网络信息化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的;(2)具有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合格证书的;以上2项满足其中一项得1分,最高得2分;3.具有3年或以上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项目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得2分;以上3项累计得分最高得8分。

(二)评分依据:

1.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亦可得分。2. 评分内容第1项,提供学历证书及学信网查询记录(https://www.chsi.com.cn/xlcx/index.jsp);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海外留学人员学历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http://zwfw.cscse.edu.cn/)。3.评分内容第2项,提供证书扫描件;4.评分内容第3项,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作为得分依据,需体现项目负责人名称,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投标人承诺(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5.如由社会组织颁发的证书,还需同时提供该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的查询截图(截图需体现网址且状态为正常),否则该证书不得分。6.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 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 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质疑原因:质疑理由:医用织物洗涤消毒配送服务项目的核心需求是保障洗涤质量、消毒达标及高效配送,项目负责人的核心能力应是洗涤行业管理经验和实操能力,而非高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得4分,既无任何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依据,也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明显倾向于具备高学历人员的大型企业,对中小微企业不公平(中小微企业通常难以承担高学历人员的人力成本)。同时,“洗染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与本项目关联性较弱,不如行业实操证书更能体现专业能力。

建议修改为:2.修改建议:优化学历评分标准,聚焦行业实操能力,具体修改为:1.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得4分,大专学历得2分,大专以下不得分;2.职称或证书:具备行业协会颁发的洗衣师证,或具有洗涤行业相关项目管理经验(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关键页无法证明的提供甲方证明),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2分;3.具有3年及以上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项目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得2分,累计最高得8分。(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本项目不仅包含医用织物基础洗涤消毒服务,还涉及信息化管理、感染防控等复杂内容,对项目统筹协调、技术应用及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设定学历相关评审标准,是为了遴选具备综合管理素养与专业能力的项目负责人,确保项目高效合规推进。该条款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适用,不存在偏向特定企业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点④:收送车辆数量要求过高,未考虑深圳通行实际

招标文件第17页“三、评标信息”2.技术部分第6项“拟投入的服务资源(车辆)情况”中,车辆数量要求过高,且未考虑深圳本地通行需求,具体如下:

(一)评分内容:为保障医用织物洁污分离,感染性织物、普通病房的医用织物必须分别分开收、送,防止交叉感染,投标人需有5辆(含)以上自有(或租赁)的收送专用货车。每提供1辆有效车辆的得1分,最高得5分。

(二)评分依据:1.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扫描件,且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须为投标供应商;若是提供租赁车辆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及近一个月租赁发票,合同出租方需为车辆所有人,合同承租方为投标人,合同租赁期限应包含服务期;或提供承诺函,承诺针对以上要求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以上有效资料亦可得分。2.如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视为该证明材料无效,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质疑理由:5辆专用货车的要求超出了本项目医用织物收送的实际需求,中小微企业难以承担大量车辆的购置或租赁成本,属于排斥中小微企业的条款。同时,未要求车辆为粤B牌,未考虑深圳市限行政策,可能导致中标后车辆无法24小时无障碍通行,影响服务质量。

修改建议:降低车辆数量要求,增加粤B 牌要求以保障通行,具体修改为:(一)评审内容:为保障医用织物洁污分离,防止交叉感染,投标人需有3辆(含)以上自有(或租赁)的粤B 牌收送专用货车。每提供1辆有效车辆的得2分,最高得5分。

(二)评分依据:1.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扫描件(所有人为投标人);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合同、近一个月租赁发票(出租方为车辆所有人,承租方为投标人,租赁期限包含服务期);或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上述资料,否则不得分;2.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材料无法体现评审内容的,视为无效材料,不得分。(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收送车辆数量要求是结合本项目医用织物收送频次、洁污严格分离制度及应急响应速度需求确定的,是保障服务连续性的必要条件。关于车牌限制,增设粤B地域车牌要求,反而会限制部分符合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参与,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同时,深圳市限行政策需供应商更具自身情况做合理性的方案安排,进而保障项目履约质量。因此现有条款未作相关限定,未设置地域车牌要求更能体现公平性。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5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点⑤:信息化管理服务仅设实质性要求,未配套评分项

招标文件第21页“(四)医用织物信息化管理服务”将信息化管理作为实质性要求(★标注),要求中标人具备智能设备、软件及运维服务,却未将投标人的信息化设备、软件资质及相关经验纳入评分项,具体要求如下:(四)医用织物信息化管理服务:★1、要求中标人具备织物信息化管理智能设备及软件,同时提供服务期内的运维服务。中标人承诺入场后三个月内按采购人要求将使用的所有织物全部缝上芯片,入场后六个月内智能化软件系统上线运行,负责全院织物信息化管理的收发、统计、分拣、各科室库存统计管理、洗涤次数预警、衣物报损统计、衣物报废统计(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中标人须具有织物数据管理系统(如RFID收发系统、医用织物管理工服条码管理系统等等)管理使用经验;必须为采购人在洗涤过程中发现未缝制医用织物管理“芯片”以及条码的医用织物补充缝制;提供开放数据对接端口的技术支持。中标人提供的信息系统须具备数据统计功能,并提供给医院使用。需要提供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衣物回收统计、衣物出库统计、衣物库存统计、洗涤次数预警、衣物报损统计、衣物报废统计等。

3、中标人需提供信息化设备(RFID手持扫描件设备)对洁、污织物实 现智能化管理、批量清点、配送等功能流程。

4、通过微信向各科室指定人员和后勤管理部门自动实时推送各科室日收发量、品类信息,该推送信息应在双方现场交接完成后1分钟内收到。 同时在交接当时,在现场使用手持打印设备打印交接织物数量、种类单据提供给各科室认可,不可后续补打。

质疑理由:信息化管理服务是本项目的核心服务内容之一,招标文件仅将其作为“通过性”实质性要求,未设置对应的评分项考察投标人的信息化实力(如软件著作权、硬件设施、项目经验),导致具备优质信息化服务能力的投标人无法通过评分体现优势,也无法有效区分不同投标人的服务 水平,不符合政府采购“择优选择”的评审原则。

修改建议:增加“信息化配套管理系统及经验”评分项(建议分值12分),具体如下:评审内容:信息化配套管理系统(软件著作)、工厂医用织物洗涤信息化质量追溯管理系统(硬件设施)及信息化管理服务经验。1.软件资质:投标人具有医用织物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评分依据: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自有软件著作权人为投标人;购买使用权的提供合同及发票;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连续三个月租赁发票),加盖公章,材料不清晰或无效的不得分。2.硬件设施:投标人洗涤工厂(自有或租赁)具有信息化质量追溯管理系统硬件设施(含数据自动采集扫描设备、RFID工控一体机或功能相近设备、隧道扫描柜、实时数据显示屏等)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评分依据:自有设备提供购买发票及车间实景照片;租赁设备提供租赁合同、近2个月租赁发票及车间实景照片,加盖公章,材料不清晰或无效的不得分。3.项目经验: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标之日期间,医用织物信息化管理相关服务合同的,每提供1份得2分,最高得4分。评分依据:提供合同关键页(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签订日期、双方签章)、系统功能截图,合同信息不明确的需提供甲方证明,加盖公章,材料不清晰或无效的不得分。(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招标文件需明确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及实质性条款,而实质性条款的核心作用是界定投标资格有效性,未强制要求配套评分项。信息化管理服务作为本项目核心履约要求,通过实质性条款明确执行标准,可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基础服务能力,后续将通过履约验收保障服务质量,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为采购人自行采购(委托)项目,如贵单位对本答复函内容不满意的话,请参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依循有关自行采购管理规定,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人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贵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司工作进行监督,希望贵单位在今后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转108)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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