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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贵单位呈报《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申请变更连城县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附件收悉。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变更连城县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 原连发改审批〔2025〕73号依法撤销。现具体函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连城县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码:2109-35*开通会员可解锁*-281613)
二、项目单位(项目业主):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三、项目建设地点:连城大道起点交南环路西侧,无新增用地。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变更为:主要建设篮球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武术馆、台球馆、蹦床馆、健身操和器械健身馆以及附属配套设施。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调整为2577万元,其中:建安费用2174万元、设备设施购置费80万元、其它费用200万元、预备费123万元。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及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筹措解决,不得违规举债,不能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六、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第2号令)、《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七、根据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连城县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连发改综〔2018〕111号)的通知,对建设内容简单且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县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和城建项目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请项目业主对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作出客观预测、综合评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风险的应对预案。
八、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已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标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标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单独核准,请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涉及政府采购事宜报同级财政部门。
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落实相关建设条件及安全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行。
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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