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进半导体材料(安徽)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三期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苏滁企服环函【2026】25号)
发布时间: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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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进半导体材料(安徽)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三期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滁企服环函【2026】25号)

发布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16:44 来源:企业服务局 阅读: 字号:大中小

先进半导体材料(安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先进半导体材料(安徽)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三期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区文忠路288号。项目前期已履行环评手续,在实施过程中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先进半导体材料(安徽)有限公司重新编制了《报告表》。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本项目对已批复三期项目中的ME2生产线后取消了1条镀镍钯金生产线,在镀铜生产线前增加了1条表面蚀刻处理线,总产能不变。项目建成后,年产冲压引线框架2000万条。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各类废水分类收集、专管专送和分质集中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其中含银废水、蚀刻废水、一般清洗废水、酸性废水和末端清洗废水等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酸性废液、碱性废液、有机废液、退镀废水、脱模废液、含氰废水、废气喷淋塔废水经处理达标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项目车间排放口中总银特征污染物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项目废水总排口中总铜、总氰化物污染物浓度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COD、氨氮、总氮、总磷等其他污染物浓度执行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滁州第四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经二级喷淋塔(氢氧化钠)处理后,通过两根30米高排气筒(1#、2#)排放;废水处理站酸性废气经二级喷淋塔(氢氧化钠)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5#)排放;废水处理站含氰废气经二级喷淋塔(次氯酸钠+氢氧化钠)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6#)排放;生产线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7#)排放;生产线含氰废气经二级喷淋塔(次氯酸钠+氢氧化钠)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8#)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100-2008)中“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丙酮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表2 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氨和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项目依托厂区现有事故应急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区、化学品原料储存区、厂内危废暂存区、污泥暂存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修编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东侧厂界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南侧厂界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西侧厂界设置310米环境防护距离,北侧厂界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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