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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14:54 来源:建设房产局 阅读: 字号:大中小
滁州斯英铂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斯英铂聚合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粒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区文忠路252号,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项目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增加混合机、双螺杆挤出机、切粒机等生产设备,建设改性工程塑料粒子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新增生产改性工程塑料粒子20000吨。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水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和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投料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3#)排放;注塑、挤出等工序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R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4#)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确保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丙烯腈、氨、氯化氢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修改单)(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中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中关于塑料制品工业的限值要求及表2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修改单)(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NMHC无组织监控浓度从严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相关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设置一座27.4立方米事故应急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区、化学品原料区、厂内危废暂存区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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