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标达 > F1507822026083101001…
F1507822026083101001003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01
发布于
内蒙古呼伦贝尔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

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F*开通会员可解锁*83101001003)

(第三标段)

二〇二六年八月

招 标 人 : 牙 克 石 市 农 田 建 设 服 务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 中 诺 天 中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4

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清单 ......................................................................................................5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1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上发布的公告

4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

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

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

建设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全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高

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2020 年

版)》及《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 年版)》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

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要求建设

内容以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是指构成高标准农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

需的设备和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高标准农田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论证、验收、

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内蒙古自

治区统一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

异地评标。

未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条件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盟市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前要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

人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

5

招标投标活动。要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积极配合

处理异议和投诉。招标方案需由本级农牧部门批准,报上级农牧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

安全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规模小、丘陵山区、零星地块等不连片农田,可

按照有利于项目管理的原则,以乡镇、灌区或交通线等为单元合理设置标段,原则上施工标

段面积不低于

10000 亩,允许旗县(市、区)对年度施工任务整体发包。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设置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

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

招标,也可以分别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熟

悉项目报建、办理招投标进场手续的专业人员。须具有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

件的能力,能够协助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区域、投资金额、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及

标段划分。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并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和

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 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

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恶意降低报价竞标,也不得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不得采用租借、

挂靠 、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

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 D 级。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项目直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对评

标专家抽取和开、评标全过程的程序性、合法性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托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工程建设内

容,合理选择专家专业类别,按照规定流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取远程

异地评标,共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效能。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不公正评标。

6

一经发现不规范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评标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更换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结算价应按

照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调整。追加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导致预计

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

10%的,应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若追加工程量能够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单体工程,

应当对追加部分工程量重新组织招标;若追加工程量不能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连体工程,

招标人需经财政评审或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确定合理价款,与中标人协商达成一致方可签

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中标项目,如发

现上述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

价 D 级黑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评标、中标

和音视频资料等全过程资料移交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要完整规范便于归档。招投标档案

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 D 级黑名单。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农牧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

用。实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与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联合,形

成监督合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

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标后建设实施的监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

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

理、施工单位 、材料供应等企业信用等级评为 D 级的全部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并全区

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

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7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其

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农牧厅规〔2022〕4 号)。

8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推进参建单位

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

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

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

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 号)、农业农村部《农田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

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由中央投资以及地方政府财

政资金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

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

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

采集、评定、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

的原则 ,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评价进行汇总

核定并统一发布;并对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行为评价进行监督与指导。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

等级进行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并对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评

价、公示和上报 ,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 D 级的信用行为实时发布。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

评价、上报。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

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抽验、实地指导或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从

业行为 、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业主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参建单位的各类数据按合同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截

9

止时间为上年度的 8 月 30 日。

第九条 评价程序和职责: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承担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应

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见附

件 1)向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向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备。

(二)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参建单位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

准和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

按照“一合同一评价”的原则对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的问题清单,逐项扣除信用分值。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

年 9 月底前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

(三)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

级评价结果进行汇总与审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

期内参建单位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根据复议情况,盟市农牧主管部门

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最终确定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9 月中旬完成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

等级评价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自治区农牧厅应在 11 月底前完成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

级评价结果汇总核定工作,并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统一发

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等级

第十条 参建单位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

且符合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 100 分。

第十一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 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

D(信用极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 级:90 分≤X≤100 分;

B 级:70 分≤X<90 分;

C 级:60 分≤X<70 分;

D 级:X<60 分。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减分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

明细表(见附件 2-1、2、3、4、5)实施。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 D 级信用等级。

10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

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

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五)参建单位在同一年度参加自治区内实施的某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

价中被评定为 D 级。

(六)本办法附件 2 中规定的其他评定为 D 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定级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信用评价定级为 A、B、C 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

布之日起 1 年。

(二)信用评价定级为 D 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 3 年。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为 D 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区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

定评标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 A 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

给予信用分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 B 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

给予信用分满分的 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 C 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信用分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

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定级为 D 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首次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可

参照 A 级参建单位信用得分执行。

11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

参考使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达到有效期限的,自动移出 C 级和 D 级名单。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企业, 认真完成

问题整改 、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

请信用修复。但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得申请修复。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

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

刑事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 D 级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应当向评价地旗县农牧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 D 级信用

修复申请书》(见附件 4);

2.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等级评价扣分项问题整改完成佐证材料;

4.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见附件 5)。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旗县农牧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

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的理由。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旗县农牧部门初审意见经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原件报盟市农

牧部门审核。

(三)审核决定,盟市农牧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

同意移出的决定,反馈初审部门,无争议后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结果公示,盟市农牧部门同意移出 D 级的,由自治区农牧厅定期在门户网站统

一公示发布结果,将该企业从 D 级信用恢复为 C 级,并按照信用 C 级管理。

第六章

12

第二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公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参建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

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内农牧厅规〔2021〕1 号)。

13

附件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

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

14

15

16

17

1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牙克石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祝仰彬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授权管理单位

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有限公司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诺天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

1.1.4.1

标段名称

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第三标段)

1.1.5

建设地点

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筹资投劳。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经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喷灌机、智能单通道施肥机、500L 肥料搅拌桶等设备采

购及安装,详见清单。

1.3.2

供货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50 日历天内检测、安装、调试完毕。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

实际工期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行业相关质量(以高标准为执行依据)验收

合格标准。

售后服务期限:5 年(第一年为质保期)项目验收合格

后开始计算。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

3

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

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

有失信记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

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

1.投标人须具备本次材料(设备)采购的生产销售能力

( 仅接受生产制造商或经生产制造商授权的经销商)。有

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

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

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

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试点地区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中应真实的反映投标人

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

等〉];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

3.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投标资格无效认定;

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4.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

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投标

截止前连续 3 个月(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

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

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

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

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财务资料:近三年财务资料。(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新成立的企业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财务状况自行提供)

业绩要求: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

成过类似本项目的供货业绩。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查封的;

5.其他要求:

(1)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

查标准;

(2)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存在失信被执行

人信息,并且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履行的。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4

资格审查方式及审查资料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

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

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

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

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

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查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

款账户信息、法人授权委托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

障资金的证明文件、招标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 、企业信誉业绩资料(财务、业

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如因未踏勘或对场地不

5

熟悉导致影响项目施工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

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 15 日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清单(见另册)、变更公告(如有)、澄清及答疑文件

(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

yjyw/index.html)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

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

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

yjyw/index.html)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

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

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指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止。(新成立的企业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财务状况自行

6

提供)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

近 3 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投标截止时间止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近 3 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投标截止时间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名称

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 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的位

置,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

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

指定签字位置加盖法人签名电子印章或由本人亲笔签字

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

4.投标文件中要求授权委托人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

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

标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

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 HLBETF),在呼伦贝

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

密投标文件。

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 HL

BETF)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注:1.开标仪式结束后,需提交胶装成册后的纸质“投标

书”2 份(“投标书”必须与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

文档投标内容一致,可以直接打印软件版内带章投标书,

以上文件必须胶装成册),送至或邮寄到招标人或招标

7

代理公司指定地点(邮费自理)。

注:2.其他地区 CA 证书是否能跟呼伦贝尔地区全面互

通,请提前与第三方数字认证服务企业确认,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否则因此原因导致

影响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3.《关于全区统一工程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线试

运行的通知》各潜在投标人在使用新系统前,应认真阅

读《全区统一工程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下

载网址为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

yjyw/bszn_4294/jylc_4295/(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新系统使用的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投标文件制作软

件”,请注意和原系统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区别使用。否

则因此原因导致影响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1.2

纸质版投标文件封套及密封要

不要求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应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在线提交投标文件。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

标现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相关事宜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点击操作手册下

载。

注:《关于全区统一工程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线试运

行的通知》各潜在投标人在使用新系统前,应认真阅读

《全区统一工程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下载

8

网 址 为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

bszn_4294/jylc_4295/(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新系统使用的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请注意和原系统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区别使用。否则因

此原因导致影响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相关事宜详

见操作手册,登录网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点击操作手册下

载。

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

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

节;

2.如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

后 30 分钟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撤回投标文件;

3.如一个项目中的多个标段同时开标,请投标人在电脑

前耐心等待依次开标,中途不得离开,因投标人不在电

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在使用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

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

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 7 人。

9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7.3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 10%,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后,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向招标人缴纳。

履约担保形式:中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或现金的

方式缴入招标人账户。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近三年类似本项目内容的喷灌机供货业

绩。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小写:1372135.52

大写:壹佰叁拾柒万贰仟壹佰叁拾伍元伍角贰分

投标报价中不能出现特殊符号,如“000,000.00 元”中“,”

号不能出现在报价中。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

评审方式

不采用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

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

展名为.NMGTF)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

为.NMGTF)。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扩展名为.NMGTF)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10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规

定的开标时间节点提前 30 分钟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

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工作栏在线开标进入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ault

/login.html)参加开标会议,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网站-办事指南-操作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统使用手册(投

标人)V1。投标人需自行仔细阅读上述附件。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

异常,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他地区 CA 证书是否能跟呼伦贝尔地区全面互通,

请提前与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确认,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友好五街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东区,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否则因此原因导致影响投标,

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7

投标报价说明

投标报价须低于招标控制价。如果在一个标段中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计算错误,则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含),可能低

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且影响履约的,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

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

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则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8

采购合同的签订

签订采购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

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合同,即视为违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招标。

10.9

特别说明

11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

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

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

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

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

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

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否决该投标。

10.10

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少于 3 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

予以公示。

10.11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

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2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

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

12

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

解。

10.14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5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

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

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

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

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

负责解释。

10.16

其他补充内容

10.16.1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

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

/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

规定的内容执行。

4.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

信记录,若投标人提供虚假的“信用中国”网站截图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

人资格并追究投标人相关责任。

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应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

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

审判决的诉讼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投标人对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明知(“信用中国”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不到但确

存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败诉案件投标人应明知)),如因投标人原因未附的,被

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13

10.16.2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10.16.3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原件。招标文件中所指原件,均为投标人自行编制至投标文件中

的电子扫描件。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内相关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

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按照不见面开标大

厅投标人操作手册配置电脑系统及参与不见面开标的全流程,由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签

到或解密及未能正常参与不见面开标流程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及后果。

10.16.4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10.16.5

1.投标人须保证业绩的真实性,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有权对其投标文件中所附业

绩进行现场核实,若发现造假行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上

报至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2.营业执照等有效期届满后仍有效的须附相关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

3.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系统上线公告

为实现全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一处注册、处处使用”,避免重复注册、重

复录入。从 2022 年 01 月 04 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以

下简称“主体信息库”)在自治区本级进行试运行,并逐步在全区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1)入库流程:

1)已入库的市场主体

已入库的市场主体,使用已办理的数字证书登录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互认系统,

通过 CA 互认系统跳转到“主体信息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更新、完善并确认提交。

2)未入库的市场主体

①.已办理数字证书的市场主体。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互认

系统,通过 CA 互认系统跳转到“主体信息库”注册相应的主体信息。

②.未办理数字证书的市场主体。先按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办理数字证书,再使用数字证

书登录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互认系统,通过 CA 互认系统跳转到“主体信息库”。

3)具体操作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系统操作手册》。

(2)入库信息及维护要求:

1)主体信息库内所有上传资料要求内容清晰,方便查看难以识别的不能作为有效信息。

2)各类入库信息、证书、财务报告、业绩获奖情况等如有新增、变更须自行比对确认

14

与原件内容一致后扫描上传入库。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须明确主体信息库的使用。

4)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未能及时同步主体信息库有关信息、资料,导致投标

资格审查未能通过或评标评审专家对评分点不予计分等情况的,责任自负。

5)中标人应尽快补充、完善主体信息内业绩资料等(包括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合同

等的上传和自行比对核验工作),以避免影响下次投标。

6)在主体信息库试运行期间,若对库内信息有修改、补充和完善,请对自治区主体信

息库和原业务系统主体库内容同步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其他事项:

1)请各交易主体按照要求诚信入库,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注册主体自行承担。

2)主体库登录地址:http://111.56.38.66:8084/PSPBidder/memberLogin

10.16.6

监督单位:牙克石市农牧和科技局

监督人员:刘欣怡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6.7

中标人必须在项目开工后 1 个月内“接入并使用溯源系统”,所有进场安装使用的高标准

农田建设设施设备和主材,须将合格检验告同步录入溯源系统,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

追、责任可究”;施工过程须配合开展无人机航拍等数据采集,形成施工过程可视化数字档案;项目验收时,溯源系统接入情况、信息录入完整性、溯源管理落实情况将作为重要验收内容,未落实溯源监管要求的,依规追究责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担保。

10.16.8

1.本标段工程及设备的设备质保期为 5 年,同时需提供技术指导。2.招标人有权对承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复检。

11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 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的要求,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利用现代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与旗市区农牧局共同搭建“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平台”。具体功能包含:项目资料备案,施工全过程监管、施工日志监管,施工过程录像留底,远程视频调度,隐蔽工程视频,图片留底,一物一码后期管护等技术监管措施。投标单位需承诺全力配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平台的监管要求,包括资料上传,施工过程监控、日志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等。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即表示知晓并理解以上的内容,完全配合并完成以上工作,对于因为完成以上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相关接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5

16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供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7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

不予退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2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8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1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离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 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的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

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

定代表

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

目报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6)授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中构计量单位、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9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

价款结

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

投标的;

(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回答。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蒙古自

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信息,未关注者

后果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时间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报价一览表;

(7)投标货物供货清单及分项价格表;

(8)技术部分;

(9)技术规格偏离表;

(10)项目管理机构

(1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2)近三年主要业绩一览表;

(13)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货物清单及分项价格表”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货物清单

及分项价格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21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 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

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

(3)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或工期竣工的;

(4)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的;

(5)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和出租出借资质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详见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并由投标人点击“同步诚信库”按钮,同步诚信库相关信息。如有必要,

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

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人盖章确认。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22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招标人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以现金形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不是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出或转出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采购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

认的;

(6)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

外);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供货质量达不到招

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0)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11)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的。

(13)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单位全称、账户、账号的。

(14)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5)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23

a.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6)其他法律法规等阐明的。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4

采用网上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系统内电子化初审、详细评审(打分,包括投标报

价得分自动计算),以评标系统内初审、详细评审为准。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评标系统内自

动核算、汇总结果,如不一致请及时与电子监察室人员联系,由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技术人员核实处理是否为系统问题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

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5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标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招标的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

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27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8

附表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

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供货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技术部分: 45 分投 标 报 价: 45 分其他因素: 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①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 标报 价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合 理 的 投 标 报 价不参与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时不 去 掉 最 高 值 和 最 低值;计 算 公 式 A( 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An)/n(An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为有效个数。)③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去掉 K 个最高报价和 K 个最低报价,K 值的计算公式:k=(n-1)/5(n 为有效个数,计算结果去尾取整),计算公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

30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A1+A2+…A(n-2k))/(n-2k)(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2k 为有效个数。)注:以专家现场评标时有效投标人报价计算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供货方案(7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方案(包括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技术人员安排等情况)进行评审:方案合理可行、充分完善,完全满足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7-4 分;方案基本可行、基本满足招标文件需求的,得 4-2 分;方案可行但不完全满足招标文件需求的,得 2-0 分;不合理的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产品质量保证方案 (10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方案进行评审: (1) 产品质量保证方案内容完善、细致、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完全满足并优于招标文件需求的,得 10-7 分。(2)产品质量保证方案内容有缺漏项、针对性较低、 可操作性一般,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需求的, 得 7-3 分;(3)产品质量保证方案阐述不明确或未提供的,得 3-0 分。(保留两位小数)

验收方案(5 分)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验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验收流程与措施, 验收标准、验收时间等) 进行评审。(1)方案内容齐全、完善,可操作性强,完全满足并优于招标文件需求的, 得 5-3分;(2 )方案内容基本齐全, 无明显错漏,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得 3-1 分;(3)方案不满足或不提供的, 得 1-0 分。(保留两位小数)

售后维护服务方案及故障处理流程 (8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故障应急处理流程进行评审:(1)售后维护服务方案及故障处理流程内容全面详细,可操作性强, 且故障应急响应措施科学、健全, 完全满足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8-5 分; (2)售后维护服务方案及故障处理流程内容简单,可操作性一般,且故障应急 响应措施较为简单的,得 5-2 分;(3)未提供或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得 2-0 分。(保留两位小数)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最多得 2- 0 分,污染物处理及排放与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合性最多得 2-0 分,技术及管理措施可行性最多得 1- 0 分。(保留两位小数)

进度计划与措施 (5 分)

进度计划与措施完善合理最多得 5-3 分,基本合理得 3-0 分,不合理的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2.4

(1)

技术部分评

分标准

(45 分)

资源配备计划

资源配备计划(拟投入的设备、劳动力、资金等)

31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5 分)

完善的得 5-3 分,基本完善的得 3-0 分,不完善的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45 分)

投标报价得分(45 分)

投标报价满分 45 分,评标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45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0.5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 1%扣 0.3 分(不足 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 5 分。(注:四舍五入,保留 2位小数)

投标企业业绩(7 分)

投标单位近 3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类似本项目的项目业绩,业绩必须具备(1.合同扫描件;2.收货单或货物验收单等已履约相关证明文件。二者缺一不可);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 3.5 分,最多得 7 分。注:①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②业绩有效日期以收货单或货物验收单等已履约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时间为准。③业绩要求:近三年类似本项目内容的喷灌机供货业绩。注:投标人应对企业业绩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业绩,一经调查核实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2.4

(3)

其他因素评

分标准

(10 分)

财务状况(3 分)

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 最高得 3 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 1 分;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 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 3 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 1 分;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即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本项最高得分 3 分,最低得分 0 分。

注: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自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2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3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 其投标将被否决。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因素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最终得分计算方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

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

将被否决。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34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5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

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

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

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

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技术部分进行暗标评审的)

3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中对技术部分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

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作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

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

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

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

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

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

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

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

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

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

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

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

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

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

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

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37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

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

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

标价的情形)。

A3.3.3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

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

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

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

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

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

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38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技术部分评审和评分;

(2)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

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汇总评分结果。

A4.2 技术部分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部分

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技术部分的评分结果,技术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

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商务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技术部分评审

和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

标报价进行评分,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3);

(4);

(5);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

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

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

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B。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39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

(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

投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

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

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

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40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

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技术部分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技术部分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技术部分进行暗标评审的,

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技术部分(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技术部分评审结果封存后

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完成后再

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作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41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B1.3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B1.4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B1.5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

B1.6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

选投标的除外;

B1.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B1.8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B1.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10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B1.1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B1.12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

方式投标的;

B1.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

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1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否决

投标情况的,应增加“否决投标说明表”格式,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

决投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附件 C:评标价计算方法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1.3 和 3.2.1 项的规定对

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

C1.算数修正

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C1.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1.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2.报价得分计算

C2.1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①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

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

低值;计算公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An)/n(An 为某有效投

标报价,n 为有效个数。)

③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去掉 K 个最高报价和 K 个最低报价,K 值的计算公式:k=

(n-1)/5(n 为有效个数,计算结果去尾取整),计算公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

均值)=(A1+A2+…A(n-2k))/(n-2k)(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2k 为有效个数。)

C2.2 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C2.3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采购合同

需方:牙克石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供方:

根据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项目名称)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术语释义

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货物:系指供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实物内容。

3、伴随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义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

4、 需方:系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利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供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天:指日历天。

7、交货地点:系指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供方提交的货物最终到达地点。

8、合同价款:系指根据中标的投标文件合同规定,供方在止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供方的价款。

9、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0、 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是指合同任何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遇的各种 损害,还包括守约一方为减轻损害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等。

1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

2.项目地点: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第一、三、四连(队)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筹资投劳。

4.项目内容:喷灌机、智能单通道施肥机、500L 肥料搅拌桶

5.授权管理需方授权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有限公司为项目授权管理单位,参与本项目洽商、管理、

监督。供方应服从项目授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44

供方授权人员:供方人员签署与本合同采购事项相关文件时,应开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

事项后交予需方或项目授权管理单位。三、交货期与供货范围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供方应完成所供全部货物发货条件。在合同签订后

605)天内应将合同内全部发货到需方或项目授权管理单位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有限公司指定施工现场,完成交货(日期以《管材发货交接清单》需方签字为准)。

交货期明细表:(由供方详细填写发货顺序、批次、到货时间)

交货地: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一、二、三连(队)

供方负责运输,包装费、运费、装卸、安装、调试等全部费用,并承担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责任。

供货范围:名称、型号、数量

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备注:如有技术协议,供货范围及详细参数详见技术协议

本合同中要求提供或根据该种产品供货或使用的通常惯例而需同时提供的附件、备件、

工具、消耗品等,其价格含在总价中。

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按招投标文件及技术协议、现行国家与地方规范标准、行业规范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所涉及的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或要求执行,且应符合国家行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须通过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报告。

五 、合同价款:

万元,其中:

(1)货物价款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t)

单价(元)

合同总价(万元)

1

2

3

4

5

6

7

小计

45

本合同总价为最终价格,不受市场价格因素影响。

六、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合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需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七、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1、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中标通知;

(2)供方中标的投标书;

(3)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

(4)供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2.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1)合同条款;

(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以外的纪要、协议;

(3)中标通知、投标文件利招标文件;

(4)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八、权利保证

8.1 知识产权:供方保证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在使用该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

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其他索赔。任何第三方提起该类侵权诉讼时,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有权将供方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本合同有关的各方使用而不构成任何侵权。

8.2 安全条款:供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安全规定进行生产、运输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供方对其派遣或雇佣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不负任何责任。供方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供方承担,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不负任何责任。供方履行本合同给需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全部由供方负责赔偿。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供方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8.3 未征得需方及项目授权管理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供方不得向第三方办理债权转

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质押、保理、担保及各类融资业务,否则,应承担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九、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技术标准

9.1 技术资料:

9.1.1 供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所有技术资料,并统一封装交给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技术资料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供方不另行收取。

交货地点

46

9.1.2 货物进场时,供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主要部件试验报告等出厂前的各种检验和试验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必须字迹清楚并具有质量保证书编号、生产企业名称、检验指标等内容,清楚地反映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货物相符。质量证明文件形式和其载明的各项检测指标类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上述所有证明性文件均需在有效期内。同时提供货物清单及附件、备件明细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注意事项。

9.1.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加盖生产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要求是原件。

9.1.4 进场货物属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时,供方必须提供至少盖有经销单位公章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保证产品包装、质量证明文件中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相符。

9.1.5 进场货物属于 3C 认证产品时,供方必须提供至少盖有经销单位公章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工厂代码。

9.1.6 特种设备进场前必须提供特种设备登记及检验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供方必须在需方进行特种设备登记、年检、办理使用证时提供所需要的各项技术资料及资质文件。

9.2 技术服务

9.2.1 供方需要对需方购买的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且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所供设备的设备清点、开箱检验、安装、设备调试、全厂整套机组试运行、用户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供方不另行收取。供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供方承担。

9.2.2 供方派遣到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现场的任何技术人员技术及服务水平达不到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要求,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供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供方承担。技术服务人员在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施工现场的服务节点至少为:(1)设备到货清点(2)安装前的技术交底。(3)安装期间的其它问题。服务期累计不得低于(20)天,如累计天数(20)天内未完成现场技术服务则需要延长服务期,(以《技术服务人员服务记录表》需方签字合格为准)。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到达施工现场参加需方设备 96 小时满负荷试运行(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需方签字合格为准)。依据本条内容,若《技术服务人员服务记录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需方签字为不合格,需方有权拒绝支付验收款。

9.2.3 若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由于供方设备及人员的原因造成建筑结构或其他产品的损坏,供方须负责修理或赔偿损失。

9.3 培训

9.3.1 供方应对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的维修、操作人员提供设备的操作及维修的培训,直至熟练为止。

9.3.2 技术培训所需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和其他杂支由供方负担,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3.3 供方如需现场培训的,应在培训开始前 10 日内提出培训计划并取得需方同意。

9.3.4 供方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在所提供的同类型产品上至少具有三年经验,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认为不适合的可要求更换。

47

9.3.5 在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书面通知及培训期开始前,供方应提供四份中文版该设备的操作说明及维修手册。

9.3.6 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须包括设备运行之操作程序、调校程序、日常之保养维护及损害之修补技术、操作和安全保护措施等。

9.3.必要时供方应安排技术人员给予指导和演示,必要时,应对零件的拆装,排除故障等进行指导和演示。

十、设备发货、包装及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设备发货:供方在交货前应以函件形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件数、发货时间等通知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供方人员需在设备到货之前到达项目授权管理单位现场,对发运货物与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人员共同进行清点及包装箱外观验收。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经清点及包装箱外观验收确认无误后,共同在《设备发货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货到施工现场后供方人员仍未到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现场清点,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将自行组织现场清点,并视为供方认同清点结果。如供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足额交货给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按照违约条款处理。

包装:供方交付的所有设备应采用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需要,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等必要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本工程项目现场。包装物归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所有:包装材料不回收。如供方确需回收包装材料,需方不保证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供方自行负责回收并承担回收包装材料所需的一切费用。

供方应对包装箱内和敞装、裸装、捆扎的各件均系上标签,标签上注明合同号、装箱单

序号、设备名称、部件名称。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

倒置”“防雨”等字样。凡重量为两吨或超过两吨的货物,还应在包装箱的侧面注明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若发生由于供方包装不善或标记不清所造成的设备丢失、缺损、发霉、锈蚀、受潮和错

发到站等情况,供方负责更换及补齐,其费用由供方承担。

开箱检验:合同设备交付时(如有包装箱),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暂不进行开箱检验,为确保供方所供设备得到优质的保护,箱内设备应在安装时进行开箱检验。

设备开箱检验为设备最终交货的依据(以《设备开箱检验单》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

签字为准)。

需方、 项目授权管理单位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供方。

开箱检验由需方或项目授权管理单位、供方共同进行,供方应自负费用派遣技术服务人

员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在开箱检验中,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和供方应共同签署《设备开箱检验单》,检验

单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在检验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产品外观)或发现所供产品数量不足,供方应在 10 日历天内更换合格产品或把缺少的产品补齐。如因供方延迟交货造成本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延误的工期内所产生的或需要需方支付给第三方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如果供方技术服务人员未能依约或按需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需方、项目授权管理

单位有权在供方技术服务人员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

48

对于该检验结果,视为供方已接受。

若发生包装箱内设备丢失、缺损、发霉、锈蚀、受潮和错发到站等情况,供方负责补齐、

更换,其费用由供方承担。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及质量保证期内发

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供方依照合同约定对需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设备安装:供方应自设备达到之日起进行安装调试工作,调试成功后应向需方、项目授权管理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甲方、项目授权管理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设备安装调试初步验收合格单》,不合格的,供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重新申请验收,逾期未通过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任何款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 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质量合格凭证。

十一、验收

(1)交货验收

供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需方交付货物。

供方发货时应先通告需方。

1.产品的运输如因供方不当以及其它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应由供方负责修复或补缺。

2.运输及到货地点:由供方负责办理运输,直接送至需方指定地点,运费及保管费由供方负责。

3.供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 格要求。供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供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4.需方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为依据,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验收。供方须向需方提供详细的系统验收方案,且供方需接受需方在质量、安全、进度、技术、安装协调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5.需方验收,供方予以配合。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

6.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后,需方将对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 装是否完好等进行初步检验,查验设备的相关文件(外文应提供中文翻译资料,下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发票、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供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 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供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供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7.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供方负责包退、包换,费用由供方承担。

8.供方应在签订合同 3 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到需方指定地点;需方应当在到货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验收交货单。

49

9.如需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10.供方应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 7 天内(双方在合同特殊条款另行规定的除外)负责处理问题,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十二、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货物出现问题的响应时间为:

十三、履约保证金

1.供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供方履行完合同义务,需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天内退回。

十四、预付款

本合同约定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 20%,在合同签订之后,由供方按需方或项目授权管理单位的要求向需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需方按照项目财务付款流程申请支付。

十五、货款支付

1.本合同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供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贷款。

(1)合格的销售发票:

(2)需方出具的货物验收合格证明

3.根据现行税法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承担;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承担。

4.合同价款:本招标项目采取固定总价承包,货物报价必须包括设备制造费、包装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税金、质保期内维修保护费、售后服务费及政策性文件相 关规定及验收检测等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实施期间不再作价格调整。 一次包干,除因业主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外,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5.付款方式:

预付款:合同金额的 20 %,即人民币 元(大写: )。需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20 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至供方账户。到货安装进度款:合同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需方在供方设

备到货后,按供方实际安装、调试进度的审定金额,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试、安装进度款付款

至供方账户。

验收款:合同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需方应于设备到货、安装后且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至供方账户。质保金:合同金额的 3%,即人民币 元(大写: )。供方应于项目整体验收试水通过,质保期五年届满且无售后质量问题后向需方申请无息付款,需方自收到书面

申请且验收无异议(以需方出具《设备质保到期确认单》为准)后 20 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至供方账户。

50

发票 供方每次申请付款前须按需方要求提供审定金额全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需方于收到发票后向财政申请付款。否则,需方有权拒绝申请财政付款,因此产生的不利责任

由供方承担。十六、违约责任

1.供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最终裁决由供方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需方造成的损失,以及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为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2.如果由于供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设备足额交货并安装调试,每延迟一天,供方按合同金额 1%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需方有权直接从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如因供方延迟行为造成本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延误的工期内所产生的或需要需方支付给第三方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若供方延迟履行(供方所供设备不全、安装调试不合格也视为延迟交货)日期超过 20 日历天,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此合同。同时,供方需双倍返还需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及发货款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 在设备交货、开箱检验、安装、调试、使用过程中,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发现设备质量与合同内容或技术协议内容有不符或所供设备有缺失时,有权向供方提出,供方无条件在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设备和补齐缺失的设备,如供方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供方按每日历天(自需方要求更换期限截止日至问题解决日止)1%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供方超过需方规定期限 15 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需方有权自行更换不合格设备和补充缺失设备,设备采购费、拆卸安装费将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

4.质保期内供方未按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履约,每延误 1 日历天,供方按合同总金额 1%向需方支付违约金,累计延误 30 日历天后仍未解决,需方可拒绝向财政申请支付供方的质量保证金,并将该款用于产品自行修复及更换,如果该款不足以覆盖产品修复及更换费用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足差额,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5.由于供方原因造成需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供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供方应向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或第三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对于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或第三方已垫付的相关费用,有权向供方双倍追偿。

6.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供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7.发票违约按本合同条款:(第九章 发票 )的条款内容执行。

8.供方支付给需方的违约金,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后仍然不够的部分,需方只负责给供方提供收据。十七、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米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 30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1

3.如果供方破产、无清偿能力或提供本合同项下设备及安装服务能力,或面临破产、丧失清偿能力或提供本合同项下设备及安装服务能力的现实可能时,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上合同。需方上述举措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己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八、合同的转让

供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九、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需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方承担。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5 份,需方 3 份、供方 2 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利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4、需方接收文件的电子邮箱:

需方指定的联络人为:

;联络电话:

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指定联络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供方接收文件的电子邮箱:

供方指定的联络人为:

;联络电话:

供方承诺上述方式为有效送达方式。供方同意需方、项目授权管理单位通过上述方式送达本项目相关文件。电子邮件递送至供方电子邮箱起三日内,供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需方,逾期未能书面回复的,视为对需方送达文件的认可。

需方名称:(盖章)

供方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人代理:(签字)

委托人代理: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2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53

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清单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5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5

(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包)编号: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56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报价一览表

七、投标货物供货清单及分项价格表

八、技术部分

九、技术规格偏离表

十、项目管理机构

十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十二、近三年主要业绩一览表

十三、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57

一、投标函

(招标人):

1、根据贵方招标编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标段)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我

单位充分了解本项目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有关文件后,决定参加投标。

2、我愿按照招标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和交付招标货物,货物投标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配合项目总体工期及按照合同要求,

日历天内完成产

品供应任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

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的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投标书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

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报价如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

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

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有标书中规定的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贵方不一定

接收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承认并遵守《合同条款》。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5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国徽面)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人像面)

59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60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

名 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

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

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

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

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

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61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保证金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 年 月 日采用 电子保函 方式递交了金额为人民币 元

的投标担保。请贵方予以核实。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子保函扫描件

62

六、投标报价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供货期:

质量标准:

项目负责人:

小写:

合计

大写:

注:投标一览表严格按本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63

七、投标货物供货清单及分项价格表

投标人名称:

(公章)

价格(元)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单位)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注:1、投标人可参照以上内容要求自行设计表格或以文字表述;

2、包装不退还;

3、投标价格应包括货物价费、包装费、装卸运输费、安装费及各种税费等一切费用,

请在此表中明确。

64

八、技术部分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投标方案。

65

九、技术规格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公章)

项目编号

品 名

招标规格

投标规格

说 明

注:只列出发生偏离的项目,没有列出的将被视为完全响应。

66

十、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相关证明

职务

姓名

养老保险

身份证号

项目部成员

附:相关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

67

十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公章):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职工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工人

销售人员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单位简历

单位优势及特长

主要产品及其生产历史年生产能

主要工装设备

主要检测设备试

验手段

年份

销售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近三年

经济指标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说明,但须投标人签字、盖公章。

68

十二、近三年主要业绩一览表

序号

货物

名称

采购人名称

联系电话

供货

时间

供货

数量

备注

1

2

……

特别提示:表中所列业绩必须真实,并附合同复印件,否则将不作参考。

69

十三、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按照本章规定的内容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投标人必须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招标人将依据这些资料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并将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附到投标文件中,如前面已附,不重复放: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3、供货产品具有生产厂家标识以及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信息证明文件扫描件4、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投标须知、评标办法以及招标要求中提到的相关资料等)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