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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072220260828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02
发布于
内蒙古呼伦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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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2026 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

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队)0.76 万亩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标段编号: F*开通会员可解锁*82801001001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内蒙古联晟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6 年 9 月 2 日

I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投标人须知 ............................................................................32

1. 总则 .............................................................................322. 招标文件 .........................................................................343. 投标文件 .........................................................................364. 投标 .............................................................................395. 开标 .............................................................................396. 评标 .............................................................................407. 合同授予 .........................................................................418. 纪律和监督 .......................................................................42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43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3附件一:开标记录表(最终以电子交易系统中格式为准) ...................................4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45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46附件四:中标通知书(最终以电子交易系统中格式为准) ...................................47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最终以电子交易系统中格式为准) ...............................48附件六:确认通知 ....................................................................4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0

评标办法前附表 ........................................................................50

1.评标方法 ..........................................................................572.评审标准 ..........................................................................573.评标程序 ..........................................................................5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6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67

第六章 图纸...........................................................................16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6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71

目 录 ...............................................................................173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74

(一)投标函 .......................................................................174(二)投标函附录 ...................................................................17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76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76(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77

三、投标保证金 .......................................................................178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79五、资格审查资料 .....................................................................182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82(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83(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84(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85(五)企业获奖 .....................................................................186(六)企业各类证书 .................................................................187(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88

II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89(九)营业执照 .....................................................................190(十)资质证书 .....................................................................191(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192

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 .........................................................193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00

(一)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200(二)项目经理无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函 .............................................201(三)投标人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202(四)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203(五)其他材料 .....................................................................204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6 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

四连(队)0.76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监理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6 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

(队)0.76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已由呼伦贝尔市农牧局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莫力达瓦达

斡尔族自治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和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

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6 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

四连(队)0.76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队);

2.3 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 7600 亩,其中新建项目 7600 亩,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地力提升、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

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4 项目计划投资:2102.66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F*开通会员可解锁*8280100

1001

标段名称

2026 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

分公司第四连(队)0.76 万亩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引水和灌溉工程;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农田水

合同估算价(万

元)

1966.99082

工期(日历

天)

457

标段编号

F*开通会员可解锁*8280100

1002

标段名称

2026 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

分公司第四连(队)0.76 万亩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标段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引水和灌溉工程;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农田水

合同估算价(万

元)

27.3595

工期(日历

天)

457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2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施工标段:

1.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须具备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如投标人未申办以上资质,则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2.人员资质要求:(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

】(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证书的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无在

建项目承诺书,在建项目期间指: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止);(2)拟

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

(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在建

项目期间指: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止);(3)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施

工员、质检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须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安全员须具有 C 类安全生产

考核证书;以上岗位人员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任何岗位,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

书,在建项目期间指: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止(4)以上人员须为企业正

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 6 个月(提供投标截止前连续 6 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

会保险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分支机构缴纳社保人员也予以认可;如是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本

人退休证明及返聘合同,入职时间不足 6 个月的人员,自入职之月起算;(5)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匹配数量应满足项目规模要求。

3.财务要求:投标人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

态(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投标人须提供 2023-2025 三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

的有效财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

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

章,2 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 3 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所有经审计

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 1 个财务年度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本

条款予以认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投标人无需提供。要求:投标人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

、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其他要求:(1)投标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

home)被计入黑名单、不良诚信记录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提供网页截图);(2)投标人必

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s://rcpu.cweun.org/)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拟任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为其在全国水利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中录入的人员(附网站公示截图);(3)投标人需提供未在《内

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布全区 2022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内农牧

3

建发〔2023〕121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布 2023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

价结果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4〕39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布 2024 年高标准

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663 号)中被评为 D 级证明资料(

截图及承诺函,未参评企业仅须提供承诺函);(4)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

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需提供投标人在该网站上的查询截图);投

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

cn/shixi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提供在该网站上的查询截图);(5)投标人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移出的按未列

入执行(需提供投标人在该网站上的查询截图);(6)近三年内投标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

人无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行贿犯罪档案

结果(需提供投标人在该网站上的查询截图)。(7)投标人企业不存在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

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而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情形(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此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监理标段:

1.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须具备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

(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能力。

2.人员资格要求:(1)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聘用单位为投标人本单

位,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在建项目期间指:中标通知

书签发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止);(2)其他主要人员资格要求:须具备水利工程

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 名,水利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员不少于 2 名,均以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或为准,如上述证件未注明专业的则需要同时提供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

注:上述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 1 年内连续 3 个月由投标人单位

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并加盖社保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如是退休返聘人员,

无须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须提供本人退休证明及返聘合同,入职时间不足的人员,自入职之

月起算;

3.其他要求:(1)投标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https://jzsc.mohurd.gov.cn/home)被计入黑名单、不良诚信记录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提

供网页截图);(2)投标人必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s://rcpu.cweun.org/)

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为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中录

入的人员(附网站公示截图);(3)投标人需提供未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布全区 2022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3〕121 号)、《内蒙古自治

4

区农牧厅关于公布 2023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4〕

39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布 2024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663 号)中被评为 D 级证明资料(截图及承诺函,未参评企业仅须提供承

诺函);(4)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

失信主体名单(需提供投标人在该网站上的查询截图);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被最高人民

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需提供在该网站上的查询截图);(5)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移出的按未列入执行(需提供投标人

在该网站上的查询截图);(6)近三年内投标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需

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需提供投标人在

该网站上的查询截图)。(7)投标人企业不存在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而被

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情形(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

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

此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3 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报名(注:已办理 CA 锁的企业可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网上投标,没有 CA 锁的企业需办理企业 CA

锁后方可投标)。

2.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nmg.gov.cn/)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

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4.如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质疑的,请联系招标代理或招标人。

5.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6.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

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

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同时,投标人须

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22: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北京时间,下同),通过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

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

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农牧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

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欧肯河农牧场

联 系 人:吴部长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内蒙古联晟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远津风景 C 区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

地 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

联 系 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

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6

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7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全

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高标准农

田项目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和《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及《全区统一集中采

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高标

准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要求建设内容以

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是指构成高标准农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

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高标准农田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论证、验收、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内蒙古自治区

统一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未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条件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盟市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前要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按照

“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

动。要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积极配合处理异议和投诉。

招标方案需由本级农牧部门批准,报上级农牧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

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规模小、丘陵山区、零星地块等不连片农田,可按照有利于

项目管理的原则,以乡镇、灌区或交通线等为单元合理设置标段,原则上施工标段面积不低于

10000亩,允许旗县(市、区)对年度施工任务整体发包。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8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设置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

也可以分别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熟悉项目

报建、办理招投标进场手续的专业人员。须具有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的能力,能

够协助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区域、投资金额、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并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和一定数

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 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恶意降低报价竞标,也不得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不得采用租借、挂靠

、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

中标资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

名单D级。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项目直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对评标专家

抽取和开、评标全过程的程序性、合法性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托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合

理选择专家专业类别,按照规定流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取远程异地评标,共

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效能。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

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不公正评标。一经发现不

规范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评标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更换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结算价应按照现行的《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调整。追加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导致预计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

10%的,应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若追加工程量能够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单体工程,应当对追

加部分工程量重新组织招标;若追加工程量不能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连体工程,招标人需经财政

评审或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确定合理价款,与中标人协商达成一致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9

第十六条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中标项目,如发现上述

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D级黑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评标、中标和音视频

资料等全过程资料移交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要完整规范便于归档。招投标档案资料存在弄虚作

假行为的,将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D级黑名单。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农牧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实行

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与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联合,形成监督

合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并依

法依规处理;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标后建设实施的监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

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

、材料供应等企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全部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并全区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

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其他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农牧厅规〔2022〕4号)。

10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推进参建单位信用体

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

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由中央投资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开

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按

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评定、

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的原则

,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评价进行汇总核定并

统一发布;并对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行为评价进行监督与指导。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进行

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并对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公示和上报

,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D级的信用行为实时发布。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

报。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

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抽验、实地指导或委托第三方机

构对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从业行为

、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业主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参建单位的各类数据按合同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截止时间

为上年度的8月30日。

第九条 评价程序和职责:

11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承担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在承担

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向同级农

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向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备。

(二)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参建单位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

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按照“一合同

一评价”的原则对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清单,逐项

扣除信用分值。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报盟市农牧主

管部门。

(三)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

结果进行汇总与审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参建单位

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根据复议情况,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

必要核实调整,最终确定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完成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

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自治区农牧厅应在11月底前完成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

果汇总核定工作,并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等级

第十条 参建单位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且符合

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100分。

第十一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

极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0分≤X<90分;

C级:60分≤X<70分;

D级:X<60分。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减分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明细表(

见附件2-1、2、3、4、5)实施。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

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

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12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五)参建单位在同一年度参加自治区内实施的某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

定为D级。

(六)本办法附件2中规定的其他评定为D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定级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信用评价定级为A、B、C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1

年。

(二)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3年。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区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

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A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

分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B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

分满分的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信用分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首次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可参照A级

参建单位信用得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达到有效期限的,自动移出C级和D级名单。

13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 认真完成问题整改

、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存

在以下行为的不得申请修复。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

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

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

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D级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应当向评价地旗县农牧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D级信用修复申请

书》(见附件4);

2.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等级评价扣分项问题整改完成佐证材料;

4.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见附件5)。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旗县农牧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

条件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受

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旗县农牧部门初审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原件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

(三)审核决定,盟市农牧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

的决定,反馈初审部门,无争议后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结果公示,盟市农牧部门同意移出D级的,由自治区农牧厅定期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发

布结果,将该企业从D级信用恢复为C级,并按照信用C级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

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参建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

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

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内农牧厅规〔2021〕1号)。

14

15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

农牧建发【2025】545号)

16

17

18

19

20

2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欧肯河农牧场

联 系 人:吴部长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联晟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远津风景 C 区

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2026 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队)0.76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1.4

标段名称

2026 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队)0.76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1.1.5

建设地点

项目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东侧,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境内东北部。

1.1.6

建设规模

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 7600 亩,其中新建项目 7600 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地力提升、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1.7

投资估算

详见各标段招标内容

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项目总投资由中央财政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筹资投劳三部分组成,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1824.00 万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资金 202.66 万元,农垦实施企业配套筹资.投劳 76.00 万元。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内容为工程施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包括缺陷责任修复及维修管护等其他相关工程施工工作内容。

1.3.2

工期

计划工期:457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0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的计划开、竣工日期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1.3.3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GB/T30600--2022)》、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切实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等须报招标人备案并同意。

22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情形

/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投标人自行踏勘,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提供现场踏勘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现场情况、单位盖章、人员签字及图片至少5张等(格式自拟),需放入投标文件中,若不放入投标文件或与现场情况不符,按无效标处理。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

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天前;

形式: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提出澄清疑问,并在澄清附件中上传加盖公章的澄清文件的原件扫描件和可编辑版 word 格式文件。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

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日前或收到投标人异议(问题)3 日内

答复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向所有投标人发出,答复(补遗、答疑)的内容实质性改变了招标文件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天前发出,不足 15天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与本项

目相关的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1.11.1

分包

☑允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相关规定“除以工代赈外,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农田输配电工程设计专业分包均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其余工程、服务和物资采购不允许分包”。

□不允许

1.12

偏差

不允许:重大偏差

允许: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充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网上提问的形式或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2.2

招标文件澄清的形式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向所有投标人发出。

23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时间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1

招标文件修改的形式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向所有投标人发出。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时间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

除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3.2.1

增值税税金的的计算方

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3.2.3

报价方式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要求按照内农牧建发【2024】58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进行编制。单价分析表必须由水利造价师签章有效,而且分价总和必须与总报价一致。

3.2.4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

方法

最高投标限价为:

施工标段:人民币 19669908.2 元(大写:壹仟玖佰陆拾陆万玖仟玖佰零捌元贰角元);

注: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否决其投标;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80%的(含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该投标人须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做无效投标处理。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或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库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函。

2.投标保证金金额:

施工标段:¥190000 元(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3.投标保证金截止日期:同投标截止时间

4.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认真检查企业信息库中本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是否填写正确和规范,以免影响正常投标。

24

(2)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中心将不再开具收取保证金收款票据,以各投标单位转账或网银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银行缴纳款单为退还依据,故需企业将银行交款电子回执单原件扫描件附于文件内。

(3)各投标人根据自身需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电子保函平台自主选择已完成对接的保险、担保机构开具电子保函(保单)。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如系统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禁止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

注: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检查投标保证金(保函)缴纳情况,对不符合保证金(保函)缴纳要求的投标人拒绝其投标。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

2023-2025年度,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所有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1个财务年度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本条款予以认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投标人无需提供。要求:投标人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类似项目指严寒地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或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

(包括:农田水利工程、灌区渠系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

近 3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竣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情况的年份要求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时间为判决或仲裁决定时间。

特别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可能直接影响正常合同履约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未终审判决的诉讼或未裁决的仲裁以及与合同履约无直接关联案件。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投标人因故意隐瞒且查证属实存在影响履约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将视为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5.6

主要人员简历表

按照招标公告中“人员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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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将法定代表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位置,或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2.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书需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完成盖章和签字外,其余内容盖单位公章处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处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处需填写联合体全称。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相关操作要求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信息关联、签章、加密和上传。

4.1.2

上传投标文件的格式

要求

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1 份(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注:本次投标无须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word/pdf 格式版投标文件)和三份纸质版投标文件,必须与开标时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09 月 23 日 9 时 30 分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

地点

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逾期或未在系统内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签到、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互动交流环节。

5.2

开标程序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

1.本项目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

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3.投标人应于开标前 60 分钟在网上签到(未签到的投标人,虽然暂时可以解密,但是,会影响开标时的沟通,建议提前签到);

4.投标人限时解密投标文件时限:30 分钟,投标文件未在时限内解密或无法解密(包括经过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的情形),按放弃投标处理。由代理公司手动退回投标文件,全部解密可提前结束。

5.公布开标结果

具体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26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组成形式: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最多 3 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名

7.6.1

履约保证金

1.履约担保形式:现金及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2.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注:中标人不能按照以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将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中标单位必须于开工前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存入合同总价款的 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单位应同时在施工所在地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代发账户,出具农民工保证金承诺函,配备劳资专管员。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投标人确认参与此项目的,请务必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进行招标文件下载操作。

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补遗等敬请各投标单位关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网站,在发布相关澄清后,请投标人下载最新一次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重新生成投标文件后上传。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发现相关信息,后果自负。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付款方式

按农业部及自治区颁发的相关标准执行。

10.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3

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

缺陷责任期:12 个月

工程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10.4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5

招标文件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

27

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6

投诉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8

特别说明

1.质量保证金:本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详见合同条款。

2.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落实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支付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23)24 号文件执行。

3.投标人如有围标、串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一旦中标,具备开工条件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立即进场,组织施工。如进场相关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投标人必须更换,如投标人拒不更换,将按违约处理。同时,招标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罚。投标人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且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全程现场管理;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中技术负

28

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全程现场管理。

5.本招标项目要求承包人对施工人员全部实名制管理。将对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中标候选人需无条件提供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查询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如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招标人的一切损失;招标人将依法移送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6.投标人必须确保所递交的所有证件(营业执照、资质、业绩、人员证件、社保证明等)真实有效,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伪造虚假业绩行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同时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上报上级部门,限制其投标资格。中标后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所有资料进行再次核实,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证件或确定投标人为挂靠资质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担各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8.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相关规定作出承诺,投标人违反本通知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

9.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相关规定,市县两级农牧部门加强对参建企业人员在岗情况的全流程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组成人员资质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处保管。投标企业一经中标,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更换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新人员执业资格及职等等级不得低于原人员,且必须由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市县两级农牧部门备案,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在建项目:更换投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项目人员,必须报项目法人备案。旗县应采取人脸识别每日打卡考勤方式,确保工程建设期间项目人员现场履约,考勤记录按月报送市级农牧部门备案。

10.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相关规定,履约期间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主要设计人员不能按时考勤应须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上述人员考勤期间未经审批不在现场在施工期累计达 5 日的,或在盟市及以上农牧部门检查中未经审批不在现场达 2 次的,认定为转包挂靠,信用等级评为 D级,按《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 5 倍计算。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 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在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到齐的情况下,开展第一次工地会议、合同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11.项目开工后,项目组成人员全员在岗履职,变更或请假需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

29

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和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减低信用分或按挂靠处理。

12.中标企业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号)文件要求。中标企业须承诺并严格落实《关于严格管理加力推进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4〕78号)文件中要求的:中标企业按照不低于中标金额10%的标准落实以工代赈,以工代赈承接主体统一为项目所在嘎查村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营农牧场,由中标企业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营农牧场提出用工、租赁、购置农家肥、工程建设等需求清单,增加农民合法收益。以工代赈工作验收重点查验劳务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和受益群众收入调查等。

1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控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3〕132 号)文件要求,中标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10 日内,须把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组成人员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处保管。施工期间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方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或替换人员须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同时报盟市农牧局备案。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人员在岗情况开展每日常规检查,盟市农牧部门对所有项目开展检查不少于 2 轮。对相关人员请假手续未备案而不在现场的,一次扣除信用分值 10 分,两次按照转包挂靠评为 D 级信用等级,并按《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 5 倍计算。中标单位自行采购材料和机电、金属结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将材料采购发票原件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留存电子扫描件和纸质复印件,需检测的材料提供检测报告与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共同纳入工程档案。发现不合格或伪劣产品的,各方均有权拒绝接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4.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 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的要求,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利用现代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与旗市区农牧局共同搭建“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平台”。具体功能包含:项目资料备案,施工全过程监管、施工日志监管,施工过程录像留底,远程视频调度,隐蔽工程视频,图片留底,一物一码后期管护等技术监管措施。投标单位需承诺全力配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平台的监管要求,包括资料上传,施工过程监控、日志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等。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即表示知晓并理解以上的内容,完全配合并完成以上工作。平台信息录入过程中所需要的硬件设施包含摄像头等设施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 本项目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提供项目经理注册证书、B 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若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书。非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作为授权委托人的,其投标按否决投标处理。

10.9

中标说明

30

10.10

招标收费标准

由中标人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10.11

合同授予标准

合同授予标准: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需要提交时),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0.12

违法分包

本项目所指的违法分包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 40%以上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项目法人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如有涉及违法分包行为均不得投标。

10.13

报价说明

1.如果出现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计与中标价不一致的情况或出现不平衡报价(超出或低于预算综合单价 10%的),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在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中标价等比例修正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综合单价,不得遗漏。

2.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与项目所在地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场进行对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切事宜由施工企业自行协调解决,项目业主不负责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村企纠纷等问题。

10.14

施工组织设计

本项目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页数不得超出 1000 页,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10.15

建造师证书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 180 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 65 周岁不足 180 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 65 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类人员”电子证书的通知》,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纸质证书正式作废,电子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其它省市参照当地文件执行。

10.16

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采用不采用,本次招标“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投标文件不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31

10.17

其他

1.中标人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农牧民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2.中标人需主动配合建设单)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主动接受甲方自动化监管,自愿开展相关工作。

3.根据《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溯源系统应用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将“接入并使用呼伦贝尔市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平台——‘一物一码’溯源系统”列为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中标单位须严格落实以下规定:

(1)须在开工后 1 个月内完成溯源系统接入,规范开展账号注册、信息录入、检测报告上传、溯源码生成与贴标等操作;

(2)所有进场安装使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设备和主材,须将合格检验告同步录入溯源系统,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施工过程须配合开展无人机航拍等数据采集,形成施工过程可视化数字档案;

(4)项目验收时,溯源系统接入情况、信息录入完整性、溯源管理落实情况将作为重要验收内容,未落实溯源监管要求的,依规追究责任。

4.按照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明确如下:2026 年提前批及第一批国债项目,须于 2026 年底前完成工程进度的 80%。2026 年第二批国债项目,须于 2026 年底前完成工程进度 60%。2026 年第三批国债项目,须于 2026 年底前完成工程进度 50%;中标单位须提前做好冬季施工组织准备,冬季施工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单位不再额外增加或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5.机井施工以满足设计出水量为首要控制目标,设计井深为参考深度。施工中钻进至设计深度前,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现场核验,出水量达标且水质合格的,可终止钻进;达到设计井深出水量仍不足的,须继续钻进至出水量满足设计要求。实际井深以现场三方确认的抽水试验结果为准,结算按实际成井深度计量,井体结构、滤水、止水、洗井等工序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规范。

32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

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33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

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

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5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

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6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

)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7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

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

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

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

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

明其满足本章第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资

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

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38

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

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

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

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学历证、职称证、有关

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

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9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

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

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

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

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上传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

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

40

1.本项目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

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3.投标人应于开标前60分钟在网上签到(未签到的投标人,虽然暂时可以解密,但

是,会影响开标时的沟通,建议提前签到);

4.投标人限时解密投标文件时限:30分钟,投标文件未在时限内解密或无法解密(

包括经过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的情形),按放弃投标处理。由代理

公司手动退回投标文件,全部解密可提前结束。

5.公布开标结果

具体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

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

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41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

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

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

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

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42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

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

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3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

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

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4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最终以电子交易系统中格式为准)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

投标报价

(万元)

项目负责

工期

备注

投标人代 表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45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

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

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

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

年 月 日

46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47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最终以电子交易系统中格式为准)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

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48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最终以电子交易系统中格式为准)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 项目名

称)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9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招标关于招标文件

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5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及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范围及数量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49 分

投标报价:40 分

其他因素:11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有效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30%。

①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

51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

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An 计算公式))/n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 为有效个数)。

③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去掉 k 个最高报价和 k 个最低报价,k 值的计算公式为:k=(n-1)/5n 为有效个数,计算结果去尾取整),计算公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A n-2k))/(n-2k)(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2k 为有效个数。)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有效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10 分)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 7-10 分(7<得分≤10);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 3-7 分(3<得分≤7);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部分保障的得 0-3 分(0<得分≤3),不合理可行的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7 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4-7 分(4<得分≤7),基本完善的得 0-4 分(0<得分≤4),不完善的不得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7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4-7 分(4<得分≤7),基本完善的得 0-4 分(0<得分≤4),不完善的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

(7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4-7 分(4<得分≤7),基本完善的得 0-4 分(0<得分≤4),不完善的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9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完善合理得 5-9 分(5<得分≤9),基本完善的得 0-5 分(0<得分≤5),不完善的不得分。

2.2.4

(1)

施工组

织设计

(49 分)

资源配备计划

(9 分)

资源配备计划(拟投入的设备、劳动力、资金等)完善的得 5-9 分(5<得分≤9),基本完善的得 0-5 分(0<得分≤5),不完善的不得分。

2.2.4

(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40 分)

投标报价得分

(40 分)

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打分方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 40 分,比评标基准价每低 1%减 0.5 分,比评标基准价每高 1%减 0.5 分,最多扣 5 分。不足 1%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80%的(含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该投标人须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做无效投标处理。

52

企业业绩

(9 分)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单位承担过已竣工的严寒地区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每提供一项得 3 分,最多得 9 分。

注:

(1)已竣工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以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2)类似项目指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严寒地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或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

(3)严寒地区指:“附表 全国冬季施工气温区划分表”中冬四、冬五、冬六地区。

2.2.4

(3)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1 分)

项目经理业绩

(2 分)

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的身份承担过已竣工的严寒地区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最多得 2分。

注:

(1)已竣工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施工合同中能够体现项目经理名字,若项目经理发生变更,需提供完整的变更审批佐证资料,变更后项目经理业绩也予以认可。

(2)类似项目指严寒地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或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

(3)严寒地区指:“附表 全国冬季施工气温区划分表”中冬四、冬五、冬六地区。

(4)项目经理业绩可与企业业绩重复。

注:1、企业业绩、财务状况赋分条件以及资格审查项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中“评审标准”项打分为区间值的,评委可在区间内任意打分。如“

0-1分”即大于0小于等于1分的任意分值,以此类推。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

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文件,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资质及有效

期进行审查,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履约期的应在评标期间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并对及时

延续资质进行承诺。

4、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提供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

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

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

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

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

建造师不作要求。

53

54

附表 全国冬季施工气温区划分表

55

56

57

1.评标方法

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评分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

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2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的综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

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58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

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

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

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

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

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59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住建部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模板

6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田建

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办法》(农建发[2021]5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

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

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

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2026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队)0.7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项目工程承包事

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6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

连(队)0.7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建设地点:项目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欧肯河农牧

场分公司东侧,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境内东北部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

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

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土壤质量提升工程。

主要建设内容:

1、田块整治工程

小型侵蚀沟回填3条,512m,侵蚀沟治理8条,3899m,沟头防护5座。。

2、灌溉与排水工程

本次项目区区7600亩采用机械坐水种措施来解决春旱灌水。机械坐水种由机械连续完

成开沟、灌水、播种、施肥、覆土、镇压等工序。采用新建水源工程取水,地面铺设PE软

管将水送至田间地头后,采用机械浇灌方式进行灌溉。在地块边界及生产路边新打19眼抗

63

旱补水井、配套型号为175QJ15-168/15KW潜水泵及其配套件19套、安装井房19座 。水源井

结构为150m深,孔径273mm。配备40kw柴油发电机8台,作为水源井的用电电源。

本次设计铅丝石笼全断面衬砌排水沟治理9条,长度为3.026km。橡胶涂层水泥毯排水

沟治理1条,长度为0.22km,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槽排水沟治理2条,长度为0.931km。

项目区内共布置过水路面2座,圆涵3座。

3、田间道路工程

项目区内机耕路5m宽田间道路6条,共8438m,生产路3.5m宽田间道路5条,共5138m,

道路结构为60cm碎石土垫层,15cm细碎山皮石路面;错车道3处。

4、农田输配电工程

项目区配套移动式柴油发电机(40kw)8套,软启动柜(18.5kw)19个,用于7600亩应

急抗旱井。具体工程量见后续主要工程量表。

5、农田地力提升工程

/。

6、其他工程

项目区配套移动式柴油发电机(40kw)8套,软启动柜(18.5kw)19个,用于7600亩应

急抗旱井。具体工程量见后续主要工程量表。

详见工程量清单,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项目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

旗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东侧,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境内东北部

工程承包范围: 与“工程内容及规模”内容一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工期总日历天数:457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

天数为准。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即标准和要求按国家、

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内容、高标准

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2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等17部门关于印

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央预算内专项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22】

715号)、关于转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1

64

】332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四项制度办法的通知》内农牧厅

规[2021]1号等。如旧标准废止或政策变更,执行最新标准/政策要求。)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工程结算时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主要材料价格需报发包人

或项目授权管理人、监理单位认可后计入。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综合单价范围:本项目所有范围内风险及法律风险均不调整,包括人力、材料、机械

设备等价格波动以及承包人漏报、少报、错报工程量等情形 ,以上风险范围承包人应充分

预见,合同签订后不得因以上原因向发包人提出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且双方明确约

定以上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

(2)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条款;

(8)图纸;

(9)《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

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

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

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号)、《呼伦贝尔市

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65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承

诺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

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

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

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号)、《呼伦贝尔市工

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

八、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或授权项目管理单位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在上级财

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承包人承包人所用结算账户名称应与企业名称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因此

导致的逾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授权项目管理人执肆份,

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住所: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开户行:

账号: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6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开户行: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

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

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67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

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

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

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

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

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

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

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68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

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

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

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

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

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69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

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

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

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

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

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70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

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7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

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

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

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

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

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72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批准手续,承包人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

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

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

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10.3 场内交通

73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

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

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

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

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

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

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

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74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

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

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

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

期。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75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

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

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

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

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7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

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

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

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

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77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竣工图 5 套,竣工资料(4

套)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

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

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

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

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

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

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

78

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

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

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

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

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

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79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

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

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

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

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80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

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

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

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81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

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

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

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

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

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

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

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

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

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

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

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8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

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

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

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

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

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

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83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

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

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

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

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

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

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

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

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85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

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

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

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

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

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

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

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

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86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

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措施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

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费用。

6.1.6.1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

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

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

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

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

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

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87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

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

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

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

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

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

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

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8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

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

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

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89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

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

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

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

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

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90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

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

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

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

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

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

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91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

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

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

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92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

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

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

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

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

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

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

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

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

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93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

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

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

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

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

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

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

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9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

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

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

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95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

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

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

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

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

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

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

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

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96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

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

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

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

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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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

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

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

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98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

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

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99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

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

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

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

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

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

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

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0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

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

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

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

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3 种

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

101

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

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

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

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

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

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

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

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

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102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

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

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

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

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

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

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103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

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

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

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

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

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

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3%时,或材料单价跌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3%时,材料单价涨幅

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104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

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

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

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

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105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

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

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

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

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

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

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07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

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

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

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08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

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

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

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

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

分解表。

109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

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

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

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

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

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

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10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

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

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

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

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

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

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

111

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

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

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

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

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

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

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

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112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

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

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

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

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

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

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

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

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

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

〔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13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

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14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

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

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

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

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

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

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

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15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

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

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

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

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116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

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

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

还保证金。

117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

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

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

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1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

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

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

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

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14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19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

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

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

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20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

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12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

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

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

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22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

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

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或累计超过 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

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123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

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

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

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

包人负责补足。

124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

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

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

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125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

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

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

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126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

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

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

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

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127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

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

影响其效力。

128

1.1.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招标清单及编制说明;

图纸(包括招标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投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

);施工方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施工组织设计、补充协议等;以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

场所除符合通用条款外,根据工程施工现场实际需要且须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场所。为满足工

程实施的非施工围墙内的临时或者永久的专业性加工场所,因专业性加工场所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合同施工红线区域范围内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要的施工红线区域外的一切临时占用

的土地,包括工程施工所用的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

临时设施用地。由承包人根据当地规划现场勘查情况、项目特点及发包人要求自行考虑并承担

相关费用。

129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行业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有缺

少或者更新版本的,承包人须按现有或更新后的文件执行,发包人不再因此对本合同另行进行

书面补充或修改。

1.3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招标文件中所列标准、规范及国家建设部、内蒙古

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以及设计文件所依据标

准规范,明示、引用、套用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未明确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规定国家

实行新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

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以及招

标过程中双方知悉认可的其他文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招标工程量清单

(含说明);(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投标人关于工程量清单的所有说明不属于合

同文件组成部分);(11)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的主要人员;(12)其

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包含所有施工内容的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竣工图、竣工资料、各分项工程中有

需要深化的设计图。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的数量向监理人等参建单位需要提

供的相关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等

130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照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照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盖章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出入现场权利由发包人批准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

条款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

述文件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5万元违约金,同时承担

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发包人向第三人

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发包人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评

估费用等全部费用)。

131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

、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

承担 5 万元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失、预

期利益损失、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发包人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全部费用)

1.1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包含在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项目投标报价,并由此所造成的缺、漏项结算时不予调整,投标报价遗漏内容,发包人将认为

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视为其报价已包括在其它项目中,在合同执行中不予增补。由

于发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和缺漏项等合同内容调整而

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进行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

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

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

化幅度超过±5 %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造价咨询机构、发包人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

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组织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权、

现场经济签证单签证,组织验收工作,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监督现场施工工程技术质

量及材料质量。

132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7天,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

分阶段提供施工场地及有关资料。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开工前7天内将施工所需的水、电

等提供接点,从接点至施工现场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直至工程

竣工验收并移交。(2)开工后7天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硬化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及施

工现场封闭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

(3)地质资料及地下管线资料发包方开工前7天内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提供,发包人

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使用,承包人负责场地内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管线的现

场调査、产权复核等相关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需进行地下管线探挖以

确保地下管线不受破坏。施工若遇到地下管线等发生经济签证,由发包人负责处理。(4)开工

前7天内完成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5)开工前7天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协调

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提供每个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关键节点及完工全貌的影像资料,如照片、录像

等。

(2)承包人应对存在潜在危险的作业工种的工作人员提供安全设施,如安全帽。

(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要清理干净,运离施工现场。

(4)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人提供项目经理(工程建造师)的相关手续资质

等。

(5)在施工过程中如施工单位占用施工合同中约定土地外的土地,则由此引发的土地权属纠

纷和农作物补偿的风险费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造成的工程延误不予顺延。

(6)与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并接受发包人、发包人项目

授权管理人管理人员对所有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

133

(7)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监理方及发包人、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人申报开工报告,报告经

发包人或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项目授权

管理人提出竣工申请,配合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人、发包人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8)对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人、发包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无条件

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9)已经竣工的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

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

(10)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向财政申请拨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

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

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

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如承包人未能执行本

条款,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将支付给发包人合同额5%的违约金。

(11)中标企业应在XXX自治旗境内预缴或者缴纳相关税费。

(12)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求,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后10日内在XX

自治旗境内设立农民工保证金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

则上不低于1%,不得超过3%。施工合同额在5亿元以上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施工合同额在

3亿元至5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施工合同额在1亿元至3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2%;施工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5%;施工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

下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

工资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

足工资保证金。

(13)①押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把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组成人员资质

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处保管。

②查人:施工期间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方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或替换人员须经项目授权

管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同时报盟市农牧局备案。同时相关人员请假手续未备案而不在现场

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5

倍计算。

③加强试验检验:见证取样必须使用工程相机拍照存档,由项目授权管理人或发包人指定

实验室送检,拍照内容作为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必备附件。除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

外,市县两级农牧部门均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预制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检验检测,

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破坏性检查,如检测合格,费用由旗县(市、区)项目管理费支出;如检测

不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自治区不定期开展抽检。

(14)中标单位负责的标段中包含筹资投劳的,负责编制工程资料,纳入监理范围,结算

同步审计。

134

(15)中标人在本项目中应实施以工代赈,金额不低于施工企业中标金额的10%。具体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

农牧建发[2025]27号)文件要求执行。

(16)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本项目不予调整。

(17)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文件要求履行义务。投标单位违反本通知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

合同履行中违反本通知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价的5%-10%追索违约金。

(18)承包人须于合同订立30日内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发包人签订《农名工工资

委托代付协议》。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

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号)、《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指引》的要求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 ;

身份证号:XX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XX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XX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XX ;

联系电话:XX;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接送达、致

电或发送短信、E-mail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到达日、直接送达或致电以及短信息、E-mail发

送当时,即视为承包人接到该通知。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承包人

前述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联系方式如有变更

,必须于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

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本项目的一切相关事宜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负责人须每日在现场(特殊情况需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视为项目

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否则承担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继任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投标人员资质,

135

否则视为承包人不予更换,承担违约责任,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

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建设单位允许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的,每次处以10万元经济处罚,发现三次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单次擅自离开超过两日以上,报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罚,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不允许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果承包人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50万元经济处罚。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返工费、逾期完工违约金、第三方索赔费、行政处罚费、诉讼费

、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等,并由承包人承担50万元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

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发

包人发出调换指令后十日内,承包人须调换完毕,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有权对承包人清退出场且对已完工程不予结算,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

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确需离开施工

现场时应先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监理人书面同意 ,否则按旷工处理。每人每

次漏岗,发包人有权在拨付的工程款中扣3000元作为违约金。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符的,每出现

一名,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且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调换完毕。无正当理

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和发包人不定期检查,发

现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且未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同意 ,按旷工处理,每人每次扣3000

元作为违约金。

3.5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

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文件相关规定“除以工代赈外,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

分包、农田输配电工程设计专业分包均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其余工程、服务和物资采

购不允许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发包人确定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136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承包人进场准备之日起

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10%,向招标人

缴纳。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的保证担保、中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缴入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约定

执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37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提前24小

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照国家、地方现行标准执行 。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设置专、兼职保安

员,防止、暴力恐怖、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治安案件发生,重要区域应设置相关监控、围界

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报发

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地方现行的文明施工标准,严格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承包人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配置

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格标准

或因承包人施工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扬尘,影响飞行安全、居民生活及施工机械振动造成居民

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治理,承担相应的治理、赔偿及工程损失费用 。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定的路线和位置进行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堆放,按相关规定负责施工

场地清洁,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交工前现场应清洁、平整,无建筑垃圾,并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验

收,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拒绝清洁、平整施工场地,或清洁、平整场地后达不到发包人验收标准的,承包人

承担 10 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其履行此项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此部分款项,由发包人在其结算款中扣除 。

138

如承包人未如期反馈安全问题整改计划或报告、未按要求完成安全问题整改的、安全隐患

类问题重复出现的、或提供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可靠的,每次/每项承担2000元违约金

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7日内拨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5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定后、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定后,开工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39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含拆迁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

及其他赔偿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内容的工期不予顺延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外,每迟延一日,承包人

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误超过30日的,发包人可以选择单方终止合同

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继续

履行合同,并按前述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当

发生不利物质,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认定的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确认的内容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以当地气象部门通报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为准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

门要求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40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8.2 临时用电

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指定的用电接入点接入,接入点到终端用电设备,所有用电设施的采购

、安装、施工、管理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8.8.3临时用水

临时用水接入点由承包人与现场供水单位确定,水价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8.8.4临时设施

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的临时设施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满足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满足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满足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41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合理化建议后24小时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合理化建议后24小时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

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材料,招标拦标价与甲方确认后招标,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

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

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采取第3种方式确认。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由承包人上报直接实施的暂估价材料品种,经发包

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并由承包人提供供货合同及发票报发包人备案,最终以审计机构审定的

价格为准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或不可预见

的工作量

142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可调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仅限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确属错误以及设计文件确须变更,在经发包人履行内部报批程序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变更

。最终工程量须经第三方工程审核和审计。工程增减部分的结算方法参照施工合同中相同或相

似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没有单价可以参考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

,经发包人批准可参照同期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造价站信息指导价。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承包人投标报价)的计算、

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包括人力、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波动以及承包人漏报、少报、错报

工程量等情形 ,以上风险范围承包人应充分预见,合同签订后不得因以上原因向发包人提出拒

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且双方明确约定以上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承包人投标报价

)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遇有政策性调整按文件规定执行

143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1、水利部水总[2014]第429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

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水办

总[2016]132号);

4、水总[2002]116号文《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5、水总[2005]389号文《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

6、建设方提供的设计图纸;

7、税金执行办财务函(2019)448文件规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上报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上报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44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款拨付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支付工程款,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每笔款项都必须有工程清单结算附件。工程款拨付程序为:施工单位申

请,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授权管理人,项目授权管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依据上报的

工程量及工程施工费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工程质量,阶段性进行资金分别拨

付,即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他施工费转入承包人在本合同中载明的银行账

户。

按已完成合格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工程完工

且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出具后,承包人提供工程造价全额发票,发包人向财政申请支付,支付比

例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如有最新政策要求,以最新政策要求为准),工程竣工验收且第三

方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财政申请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7%的工程款。

剩余3%留作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

时需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日志,拨款进度表,资金申请表,财务收据及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等作为

拨付依据。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要求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进度款审核资料24小时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在收到经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

资料后24小时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收到承包人提供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5担保

12.5.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中标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按招标人要求汇入指定账户。

145

12.5.2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退还程序和比率如下:

退还时点

保证金退还比率

1

工程竣工后30个工作日内

50%

2

工程整体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

5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通过竣工验收后的7个日历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未按时移交按

7.5.2专用条款执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由发包人确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46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2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后20天内,但发包人逾期支付不承担同期银行

贷款利息或其他违约责任;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4.4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质保期满且无异议后,30个日历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相关

资料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经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验收(终验)通过之日起12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3%的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47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发包人代为维修的费用后

(如有),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2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1.1 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7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48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根据承包人的违约情形,发包人可主张承包人承

担如下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 (1)及时整改及承担费用的责任;(2)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并重

新委托第三方修复、重作或继续未完施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赔偿因此导致的发包人额外支

出;(3)发包人为解除合同而与承包人发生争议,且争议经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裁决机构

生效裁决确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则为处理争议所发生的一切实际费用须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须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发包人所遭受的第三人索赔;(5)承包人须承担其违约行为导致

发包人所遭受其他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2.3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商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本项目所有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由保险合同的

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将变更结果通知保险合同相关各方,包

括并不限于承保人和监理人 。

149

19. 争议解决

19.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19.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其他补充

20.1 通知与送达

20.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为:

承包人: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E-mail: 。

21.1.2 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接送

达、致电、发送短信、E-mail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达到当日、直接送达、致电、发送短信息

、E-mail当时,即视为承包人接到该通知。

20.1.3 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承包人前述联系方式不真实、

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3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

为合法有效。

150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51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52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此表仅供格式参考,实际以现场施工情况为准。

153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

致就:2026 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队)

0.76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施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54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电 子 信 箱: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155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此表仅供格式参考,实际以现场施工情况为准。

附件 5

15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

备注

此表仅供格式参考,实际以现场施工情况为准。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157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造价管理

/

质量管理

/

材料管理

/

计划管理

/

安全管理

/

其他人员

此表仅供格式参考,实际以现场施工情况为准。

158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59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2026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队

)0.7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2026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

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队)0.7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

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60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2026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

分公司第四连(队)0.7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

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

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

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

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61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

了:2026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队)0.76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

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

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

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

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

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

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

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62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

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

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

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

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

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

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

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年 月 日

163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64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65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66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6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附件(请到招标文件附件下载),工程量为0或空的,无

须报价。

168

第六章 图纸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请到招标文件附件下载)

16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概况:

标段内工程地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

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地力提升、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

建设性质

(新建/提升改造)

施工标段

标段名称

新建面积

(亩)

改造提升

面积

(亩)

标段面积

(亩)

施工标段

2026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欧肯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四连(队)0.76万亩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

/

/

二、工程建设标准

本项目执行以下技术标准及规范:

(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59-2018);

(2)《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GB/T50363-2018);

(3)《微灌工程技术标准》(GB/T50485-2020);

(4)《节水灌溉工程实用手册》(水利部灌排中心);

(5)《机井技术规范》(GB/T50625-2010);

(6)《供水管井设计规范》(GB50296-1999);

(7)《井用潜水泵》(GB/T2816-2014);

(8)《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9)《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19);

(10)《地下水监测站建设技术规范》(SL360-2006);

(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

(1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

(14)《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2148-2012);

(15)《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

(16)《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

(17)《灌溉排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533-2011);

(18)《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TD/T1035);

170

(19)《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429-2008);

(20)《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

(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2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2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24)《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2016);

(25)《农村电力电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118-2010);

(26)《l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21);

(27)《额定电压l0kV架空绝缘电缆》(GB/T14049-2008);

(28)《额定电压l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12527-2008);

(2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T50217-2018);

(31)《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T1179-2017);

(3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5)《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

(36)《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14]第429号文。

上述标准及规范如有新法规规范颁布,应以新颁布的法规规范为准。

根据项目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国家有新

法规规范颁布,应以新颁布的法规规范为准。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由投标人自行获取

17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编制,函件、表格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范本;不适用的内容可

予以删除,不得修改范本中的实质性文字。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格式要求编

制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仅排版、顺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偏差,不

做否决投标处理。

172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73

目 录

格式自拟

17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以下简称“本工程 ”)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RMB¥(小写):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的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

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满前对

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75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序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3.2.1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5.2

4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3.7

5

分包

3.5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7.5.2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7.5.2

8

质量标准

5.1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1.1

10

预付款额度

12.2

11

预付款保函金额

12.2

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5.3

13

质量保证金额度

15.3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7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77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

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事宜

,不包含质疑、投诉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178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或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库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函。

2.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认真检查企业信息库中本单

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是否填写正确和规范,以免影响正常投标。

(2)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中心将不再开具收取保证金收款票据,以各投标单

位转账或网银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银行缴纳款单为退还依据,故需企业将银行交款电子

回执单原件扫描件附于文件内。

(3)各投标人根据自身需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电子保函平台自主

选择已完成对接的保险、担保机构开具电子保函(保单)。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投标保证金缴

纳后如系统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

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禁止投标单

位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

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

注: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检查投标保证金(保函)缴纳情况

,对不符合保证金(保函)缴纳要求的投标人拒绝其投标。

179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格式及内容填写,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

表格组成:

180

1.投标报价汇总表

组号

分组工程名称

报价金额(元)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与安装工程

第三部分:金属结构与安装工程

……

以上部分合计(投标总报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81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82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成立时间

员工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

账 号

其中

技 工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经营范围

备 注

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

附: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18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序号

年度

说明

查看

18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已竣工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以

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附:

项目扫描件

序号

扫描件名称

查看

185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

附:

项目扫描件

序号

扫描件名称

查看

186

(五)企业获奖

获奖名称

奖项类别

获奖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颁奖部门

获奖日期

187

(六)企业各类证书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188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 称

职务

拟在本项目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

扫描件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189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190

(九)营业执照

191

(十)资质证书

192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193

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

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

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

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

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

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94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195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 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 数

用 途

备注

19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工种

197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注: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

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98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注: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

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

置。

199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200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类别

序号

发生时间

情况简介

证明材料索引

备注:

1.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如实填报相关情况。没有可不填。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申请人败诉的,且可能直接影响正常合同履约有关的案件,不

包括调解结案、未终审判决的诉讼或未裁决的仲裁以及与合同履约无直接关联案件。附法院或仲裁

机构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时间为判决或仲裁决定时间。

3.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文

件将被否决。如投标人因故意隐瞒且查证属实存在影响履约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将视为弄虚作假或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1

(二)项目管理机构无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标段名称)的项目经

理 (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

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02

(三)投标人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我方无在公示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我方承诺无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虚假承诺和代为投标等行为,如有不实,

我方中标无效,同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我方不存在因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而被有关部

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情形。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

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03

(四)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

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与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下称“本项目”)

投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

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的要求,我方在此承诺:

(1)作为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工作负相应主体责任。我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在开工前签署项目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杜绝违法分包;

(3)若我方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截

止时间早于本项目履约期的话,我方承诺会及时办理延续资质,保证资质证书在本项

目履约期内有效;

(4)签订合同后,将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组成人员资质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处

保管;

(5)若我方成功中标,不随意更换人员,若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新人员

执业资格及职等等级不得低于原人员,且必须由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市县两级农牧部

门备案,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在建项目;若更换投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项目人员,必

须报项目法人备案。

(6)我方承诺完全响应人脸识别每日打卡考勤方式,确保工程建设期间项目人员

现场履约,考勤记录按月报送市级农牧部门备案。不得在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到齐

的情况下,开展第一次工地会议合同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7)我方承诺遵守《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

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的要求。若违反本通知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合同履行中

违反本通知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价的 5%-10%向我方追索违约金。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

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04

(五)其他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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