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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07852026091001001002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11
发布于
内蒙古呼伦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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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牙克石-市牙克石农牧场

1.8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F*开通会员可解锁*91001001

标段编号:F*开通会员可解锁*91001001002

招 标 单 位 : 牙 克 石 市 农 田 建 设 服 务 中 心 (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内 蒙 古 奕 景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1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7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3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上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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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全

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高标准农

田项目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和《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2020年版)》及《全区统一集中采

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高标

准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要求建设内容以

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是指构成高标准农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

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高标准农田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论证、验收、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内蒙古自治区

统一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未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条件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盟市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前要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按照

“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

动。要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积极配合处理异议和投诉。

招标方案需由本级农牧部门批准,报上级农牧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

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规模小、丘陵山区、零星地块等不连片农田,可按照有利于

项目管理的原则,以乡镇、灌区或交通线等为单元合理设置标段,原则上施工标段面积不低于

3

10000亩,允许旗县(市、区)对年度施工任务整体发包。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不

得利用划分标段、设置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

也可以分别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熟悉项目

报建、办理招投标进场手续的专业人员。须具有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的能力,能

够协助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区域、投资金额、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并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和一定数

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 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恶意降低报价竞标,也不得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不得采用租借、挂靠

、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

中标资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

名单D级。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项目直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对评标专家

抽取和开、评标全过程的程序性、合法性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托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合

理选择专家专业类别,按照规定流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取远程异地评标,共

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效能。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

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不公正评标。一经发现不

规范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评标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更换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结算价应按照现行的《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调整。追加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导致预计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

10%的,应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若追加工程量能够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单体工程,应当对追

加部分工程量重新组织招标;若追加工程量不能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连体工程,招标人需经财政

评审或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确定合理价款,与中标人协商达成一致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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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中标项目,如发现上述

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D级黑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评标、中标和音视频

资料等全过程资料移交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要完整规范便于归档。招投标档案资料存在弄虚作

假行为的,将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D级黑名单。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农牧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实行

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与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联合,形成监督

合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并依

法依规处理;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标后建设实施的监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

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

、材料供应等企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全部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并全区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

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其他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农牧厅规〔2022〕4号)。

5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推进参建单位信用体

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

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由中央投资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开

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按

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评定、

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的原则

,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评价进行汇总核定并

统一发布;并对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行为评价进行监督与指导。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进行

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并对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公示和上报

,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D级的信用行为实时发布。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

报。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

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抽验、实地指导或委托第三方机

构对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从业行为

、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业主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参建单位的各类数据按合同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截止时间

为上年度的8月30日。

第九条 评价程序和职责:

6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承担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在承担

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向同级农

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向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备。

(二)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参建单位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

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按照“一合同

一评价”的原则对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清单,逐项

扣除信用分值。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报盟市农牧主

管部门。

(三)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

结果进行汇总与审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参建单位

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根据复议情况,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

必要核实调整,最终确定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完成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

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自治区农牧厅应在11月底前完成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

果汇总核定工作,并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等级

第十条 参建单位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且符合

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100分。

第十一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

极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0分≤X<90分;

C级:60分≤X<70分;

D级:X<60分。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减分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明细表(

见附件2-1、2、3、4、5)实施。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

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

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7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五)参建单位在同一年度参加自治区内实施的某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

定为D级。

(六)本办法附件2中规定的其他评定为D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定级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信用评价定级为A、B、C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1

年。

(二)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3年。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区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

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A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

分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B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

分满分的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信用分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首次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可参照A级

参建单位信用得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达到有效期限的,自动移出C级和D级名单。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 认真完成问题整改

、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存

在以下行为的不得申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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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

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

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

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D级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应当向评价地旗县农牧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D级信用修复申请

书》(见附件4);

2.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等级评价扣分项问题整改完成佐证材料;

4.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见附件5)。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旗县农牧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

条件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受

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旗县农牧部门初审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原件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

(三)审核决定,盟市农牧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

的决定,反馈初审部门,无争议后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结果公示,盟市农牧部门同意移出D级的,由自治区农牧厅定期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发

布结果,将该企业从D级信用恢复为C级,并按照信用C级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

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参建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

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

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内农牧厅规〔2021〕1号)。

9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

农牧建发〔2025〕545号)

10

11

12

13

14

1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牙克石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史部长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内蒙古奕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隋先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2026年牙克石市-牙克石农牧场1.8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1.1.4

标段名称

2026 年牙克石市-牙克石农牧场 1.8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监理

1.1.5

项目建设地点 呼伦贝尔牙克石市

1.1.6

项目建设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

地力提升、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具体工作详见施工图纸及

工程量清单。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

计开工日期和建

设周期

计划总工期:376 日历天。

计划开竣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

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1.2.1

资金来源及组成 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筹资投劳。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对2026年牙克石市-牙克石农牧场1.8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

1.3.2

监理服务期限 389日历天(同施工工期)

1.3.3

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

16

、能力、信誉 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核发有效期内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以上资质为水利部最新

资质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21 年(第

9 号)。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资料。

4.业绩要求:近三年(指:*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投标截止,

业绩有效日期以监理合同签署时间为准)具有类似工程的

监理经验和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等

)。

5.信誉要求:

(1 )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

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6.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

具备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

7.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配备满足工程

需要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三人。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如因未踏勘或对场地不熟

悉导致影响项目监理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

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1.10.3 招标人澄清的时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17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答疑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形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之前向招标

人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招 标 人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 上 发 布

,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 上 发 布

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

果由投标人承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 上 发 布

,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 , 未 关

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 上 发 布

时间为准。

18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知

,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

的补遗书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

报价方式

总价报价

3.2.4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46万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

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且影响履约的,该投标

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

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按废标处理。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的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多填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招

标人将不予接受,招标人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填报的费

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

19

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

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

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

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

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

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

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资格审查须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

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注册证书;

(5)拟派其他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证书;

(6)企业财务及业绩资料(财务及业绩资料只作为

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近3年,2023年—2025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时间要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

间为准)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时

近3年,指*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投标截止时间

20

间要求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人盖章的

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

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

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

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制

作生成并加密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

无需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

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 投 标 人

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

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

场参加开标会议。

注:投标人需在开标时间前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做

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

21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

tml)工作栏在线开标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

ault/login.html)参加开标会议。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相关事宜详见

操作手册,登录网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点击操作手册下

载。

开 标 过 程 中 如 有 问 题 请 咨 询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0471-

5332612。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

远程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2.如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投标人解密”流程开

始后30分钟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撤回投标文件;

3.如一个项目中的多个标段同时开标,请投标人在电脑前

耐心等待依次开标,中途不得离开,因投标人不在电脑前

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4.投标人在使用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

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

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

22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5人及招标人委派2人。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期限: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7.6.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9

是否采用电子招

标投标

是,具体要求:

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登入投标人系统。相关办

理程序和要求请各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后登入投标人系统。相关

办理程序和要求请各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

tml)办事指南、下载专区查询。投标人在系统内填写投标

信息并提交后再在投标人系统内领取招标(采购)文件。

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作为评审依据。投标

人应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对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投标人应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上传投标人各项信息电

子件(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并提交平台自动见证。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

tml)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近三年承包类似项目工程。(包括:

23

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类似工程监理。)

10.2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

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

同,或者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

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

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

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10.3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2680.00元,由中标人支付。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是

10.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节点提前30分钟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工作栏在线

开标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24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ault/login.html

)参加开标会议,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网站-办事指南-操作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

统使用手册(投标人)V1。投标人需自行仔细阅读上述附件。如因投标人未

按上述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异常,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他地区

CA证书是否能跟呼伦贝尔地区全面互通,请提前与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联系确认,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友好五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东区,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否则因此原因导致影响投标,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10.6

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

。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监理合同,即视为违约,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0.7

特别说明

1.标段缴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

标。

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

严肃处理。

3.投标单位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

文件,视为串通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

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

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

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

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

25

10.10 同类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

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

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

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

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

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

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

释。

10.13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3.1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word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

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中发

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13.2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10.13.3

人员管理:项目开工后,总监理工程师须在岗履职,变更或请假需严格履行

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控十条工作措

施的通知》和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减低信用分或按挂靠处理。

26

10.13.4

监督单位:牙克石市农牧和科技局

监督人员:刘欣怡

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3.5

备注: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原则上技术服务方案内容不超过500页,

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

11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

(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的要

求,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利用现代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实行全程动

态监管,与旗市区农牧局共同搭建“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平台”。具体功

能包含:项目资料备案,施工全过程监管、施工日志监管,施工过程录像留

底,远程视频调度,隐蔽工程视频,图片留底,一物一码后期管护等技术监

管措施。投标单位需承诺全力配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

平台的监管要求,包括资料上传,施工过程监控、日志填写、隐蔽工程验收

等。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即表示知晓并理解以上的内容,完全配合并完成以上

工作。

27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

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29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

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

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

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

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

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

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31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

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 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在投

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

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

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

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

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

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

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3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

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

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

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

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 ”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

、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

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

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6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

投标将被否决。

34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

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

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

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

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

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

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5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

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

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该项目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5.2.2 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6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

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

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

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

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

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37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

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

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

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

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

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8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

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

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

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

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

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

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

式的, 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0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41

附表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

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

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

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

信息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投标人在

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

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

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投标报价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监理服务期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

43

要求和条件

委托人要求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监理大纲:53分

投标报价:35分

其他评分因素:12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

报价的平均值×30%

①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被否决投

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

价不参与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

);

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有效投

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

低值;计算公式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

均值)=(A1+A2+…An)/n(An为某有效投标

报价,n为有效个数。)

③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去掉K个最高报

价和K个最低报价,K值的计算公式:k=(n-1

)/5(n为有效个数,计算结果去尾取整),

计算公式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

=(A1+A2+…A(n-2k))/(n-2k)(An为某

有效投标报价,n-2k为有效个数。)

注:以专家现场评标时有效投标人报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

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44

监理大纲的内容完整

性和编制水平(12分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全面地进行了阐述,

对本工程的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

工到保修的每一道工序都能较详尽地阐述监

理工作计划采取的手段、方法、措施和作用

。一般得0~5分;较好得5~9分;细致详尽

地得9~12分。(保留两位小数)

监理方案及监实施细

则(10分)

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基本可行,技术措

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部分保

障的得0~4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

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

保障的得4~7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

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

全等有充分保障的得7~10分。(保留两位小

数)

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

手段是否科学、可靠

(6分)

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

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质

量控制措施、方法。一般得0~2分;较好得2

~4分;细致详尽地得4~6分。(保留两位小

数)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

(5分)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一

般得0~1分;较好得1~3分;细致详尽的得3

~5分。(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进度控制手段是

否细致详尽(5分)

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

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施

工进度控制措施、方法。一般得0~1分;较

好得1~3分;细致详尽地得3~5分。没有不

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2.4

(1)

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

(53分)

检测仪器和工具(现

场技术装备)是否能

根据所提供的工程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完整性

,只有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得0~1分;有

45

满足工程要求(5分)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且有全站仪的得1~3分

;有常规检测仪器和具且有GPS定位仪、全站

仪和照相机的得3~5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资控制方法是否合

理、可行(5分)

监理所采取的投资控制措施、方法的合理性

。一般的得0~1分;较好得1~3分;细致详

尽的得3~5分。(保留两位小数)

对工程施工的难点、

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

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

的可行性(5分)

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

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一般得0~1分

;较好得1~3分;细致详尽地得3~5分。没

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2.4

(2)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35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满分35分,评标基准价为(最高投

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35分;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5分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1%扣0.5

分(不足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5分。(

注: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2.2.4

(3)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2)

类似项目业绩

(9分)

投标单位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投标

截止时间)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每提供

一项有效业绩得3分,最高得9分。

注:

1.业绩包括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关键页

);

2.业绩有效日期以监理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3.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

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类似工程监理。

4.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

知书和监理合同(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

于:合同首页、监理内容页、签字盖章页)

46

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5.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须提供监理

合同(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

页、监理内容页、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或

扫描件。

财务状况(3分)

近三年(2023-2025年度)的审计报告(必须

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每提供一年得1分,

最高得3分。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

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必

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3分,

如已成立满两年但只提供一年财务审计报告

(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得1分,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

验资报告即得满分。未提供不得分。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1.2 否决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A:否决条件

注: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

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

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

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7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

时, 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

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

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8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

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

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80%(含 80%),投标人应作出此报价

未低于自身成本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

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

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

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9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

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

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

3.4.3 评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

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

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中

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

选人及其相关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

否决原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专家须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

,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3.5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对监理大纲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投

标文件格式”中对监理大纲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监理大纲进行暗标评

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监理大纲(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监理大纲(

暗标)评审结束后再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50

附件 A: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A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否决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A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A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

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

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A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7 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A1.8……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的投标文件说明否决情况的,应

增加“否决情况说明表”格式,否决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条件以及投标文件

存在的具体问题。

5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2

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人:

人:

签订日期:

53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牙克石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监理人:

项目名称:2026年牙克石市-牙克石农牧场1.8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人 ) , 委 托 (以下

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总投资: ¥ 元

5、监理服务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主要内容:

以上建设规模施工的全过程监理。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3、监理项目范围:

3.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至 年 月 (按实际竣工验收止)。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酬金为:(大写) 元, ¥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54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贰份,委托人执

壹份,监理人执壹份。

七、合同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5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

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

容。

(8)“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

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

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

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

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

段。

(14)“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监理人义务

第三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

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

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

56

第五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

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并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

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

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

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配合单位的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二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

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

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

委托人并要求设计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向承包

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

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

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

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

令后才能复工。

57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

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

换有关人员。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

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五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

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

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十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

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和(除去税金)。

1.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依据, 或者未尽监理合同义务实

施监督管理而造成工程质量失控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 指令工程承包人如何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延误、费用

增加,给项目承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工程、设备材料、按照

合格验收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上述行为给项目承担单位造

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时, 故意拖延时间,而影响了承包方的正常施工,由此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在监理过程中, 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和计量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或对工程承包单位

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审查不严,给项目承担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委

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58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

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

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

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

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

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放,因解除合同

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

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二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

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专用条款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

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59

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章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

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

、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

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

目建后管护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

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四条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的考核和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并在委托监

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人员构成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

师应由具有土建、给水、电气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和委

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承担单位;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及承包单位。

第八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

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

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通信、交通、办公设备、常用检测和测量仪器设备

。具备条件的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计算机辅助进行监理工作管理。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60

第十条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

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

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

建议。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负责整理设计交底纪要,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监

理机构负责人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

监理规划

第十三条 监理规划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

计划、组织、制度,以便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承包合同和设计

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

单位。

三、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相关文件;

(2)项目审批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3)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4)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参加

人员包括:全体监理人员、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第一次工地会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三、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和开工准备情况;

四、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五、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交底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本项目的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2)阐明监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61

(3)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监理工作制度、流程和方法);

(4)提出报审的要求和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七、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

主要议题。

第十六条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分

发各有关方。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

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二、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监控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是否健全。

三、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四、工期安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所需材料、

设备的配置及人力的组织、安排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五、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

或变动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核查开工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开工

一、承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二、承包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检查、

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

位。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下列开工条件:

(1)设计和施工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2)测量基准点已移交;

(3)施工用地拆迁工作已完成;

(4)按承包合同约定首次工程预付款已支付;

62

(5)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承包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

,应重新审查并报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认定;

(6)承包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符合承包合同约定要求;

(7)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

的资格符合要求;

(8)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技术文件已

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9)对于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应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

审批;应于开工前纪录原始状况,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项目施工前的原始影像资料应予以保

留。

四、承包单位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及设计文件,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单元

划分,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五、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承

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六、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

的,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

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

依据进行施工,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

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坚持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

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

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

格的材料,应督促承包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63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承包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委托的

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参加交货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项

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

录以及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各

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令。

第三十条 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

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

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

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如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

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

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下令停

工和复工均需事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

、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项目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

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第三十四条 隐蔽工程及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

试验,并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第三十六条 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工程并完成自检,由项目监理机构按单位工程进行资料审

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验收申请予以签认。

第三十七条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单位填报《竣工移交证书》, 承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

第三十八条 工程各项进度均需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目标的要求。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立项审批文件和承

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阶段性目标等, 协助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并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十条 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64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进

度计划。

二、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目标的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冲突;

(4)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合同段相关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5)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6)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7)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8)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进度控制的方法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程计划

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

踪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协调各标段承

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工程造价控制

第四十二条 应严格执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和审核。

工程计量

第四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对原始地面以及计量起始

位置地形进行测量,填写《施工测量报验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第四十四条 承包单位对已验收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应及时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

计量报验单》,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和测量器具的有效性, 若发现问题

,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

进行计量。

第四十五条 对承包单位以记日工方式完成的工作内容,应填写《记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报项目监理机构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认。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会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并对承包单位报

送的计量结果进行审核,签署《工程量报验单》。

第四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以便对实际完成量

与计划完成量进行分析、比较,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报告)中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委

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报告。

65

第四十八条 当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内各单位工程的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项目监

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合同项

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九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承包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机构,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工

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

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工程款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扣回。

第五十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一、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限, 根据已签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记

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委托的项目

实施单位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竣工结算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报表。

第五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结算

《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由承包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 提

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复核后,到项目承担单位备案。若工程变更涉及

建设位置、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变革调整,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

目实施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承包单位只有在收到项目监理机构签署的《工程变更单》, 方可实施变更部

分的工程内容。否则,项目监理机构不予计量。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暂停工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承包合同和

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一、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二、出现或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停工处理;

三、出现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停工处理;

四、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五、发生了必须随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66

第五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暂停的

范围。

第五十七条 委托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征求

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工程暂停前,承包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应在暂停期

间保护该部分和全部工程免受损失或损害。

第五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暂停因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开工/

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第六十条 签发工程暂停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

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并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工程延期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由以下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单位可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

合同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一、由于工程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二、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付施工图、非承包单

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事件;

第六十二条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

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程延期所有的细节

材料和详细记录汇总,整齐齐全,随《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第六十四条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转交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二、随时收集工程延期事件的资料,做好详细记录,并分析研究工程延期事件,提出减少

损失的建议;

三、处理工程延期过程中,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

响程度。

第六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以及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

事件的事实和程度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在与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总

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议纪要

67

一、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或参加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工地例会。通

过例会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合同履行中的

各方面问题。

二、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记录整理,由与会各方会签后分发有关各方,应应

由签收手续。

三、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专项问题,可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专题工地会议,会议纪要

由会议组织方编写,签发要求同上。

第六十七条 监理日志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认真地填写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二、监理日志应如实反映项目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

控制、组织协调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

位及所属监理单位。

第六十九条 监理工作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资料。

第七十条 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一、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二、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三、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完

整的监理档案。

第七十一条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竣工移交证书》中注明保修期的起

算日期以及尾工项目清单。

二、监理单位在保修期应定期回访,督促承包单位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委托的项目

实施单位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

三、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进行处理。

四、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记录。

违约、索偿和争议

第七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监理合同预定,予以处罚外。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68

四、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经

营活动;

五、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委托

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六、故意损害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包单位的利益;

七、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串通造假等欺骗行为;

八、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十三条 监理人员渎职,与承包单位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

重后果的,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一、违约金:监理酬金 x10%;

二、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x 监理报酬的比例(扣除税金)。

第七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当地的仲裁委员会。

69

第四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一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范围: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

内容:负责本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对安全、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内进行协

调工作。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三条

一、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人转包监理合同;

2.监理人在监理工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3.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的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监理工作,经调换后仍不能胜任的;

4.擅自更换重要岗位的人员:如监理总监等。

二、当监理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进行处理:

1.“总监”与投标承诺或监理规划不符及挂名。

2.“专业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证。

3.“监理员”无培训证。

4.“通信、交通、办公环境及办公设备”未满足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

5.“常用检测和测量仪器设备”未按工程需要配备。

6.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不实行旁站监理的。

7.施工单位对所用材料不符合设计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8.经委托方或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发现工程未按图纸施工而监理单位未发过整

改通知书的。

9.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同意施工单位更改施工图纸的。

70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监理依据

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⑵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⑶施工图纸及变更洽商;

⑷工程施工合同。

二、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满足本项目监理工作需求。

三、试用的规范标准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2.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3.施工图纸及变更洽商;

4.工程施工合同。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无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如有)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

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技术标准、规范

6.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其他资料

五、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71

5.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六、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

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

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

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

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

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

;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

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

72

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

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

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

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

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

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

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

,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

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

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

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7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4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包)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75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授权)书

六、投标报价

七、承诺书

八、监理实施要求和监理大纲

九、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十、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十一、投标人提供的监理设施清单

十二、投标人综合情况一览表

十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十五、其他材料

76

一、投标函

致: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 的 监理的招标文件,

我单位经研究上述工程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愿以人民

币(大写) (小写) 的监理费报价承接贵单位 工程的

监理,并遵守本招标文件中有关监理费支付的规定。我方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为 ,总监执业资格等级为 ;其他监理人员 人,监理服务期限为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2、一旦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通

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定监理合同,并根据你方的要求进入监理

现场,开始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服务。

3、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

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4、本投标书自递交你方之日起有效,在此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如

中标将成为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以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郑重保证:一旦发生投标须知第3.4.3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由我方承担,我

方的保证金将没收。

             投标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77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

正面彩色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

背面彩色影印件

78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

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名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79

四、投标保证金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 年 月 日采用银行转帐或电子保函递交了金额为人

民币 元的投标担保。请贵方予以核实。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汇款回执或电子保函出具的证明扫描件

80

五、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授权)书

兹任命(授权)持有 资质的 (姓名)为我公司 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

程师。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特此任命(授权)。

监理企业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81

六、 投标报价

序号

项 目

投 标 承 诺

1

监 理 酬 金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监理服务期限

3

参加监理工作

的全部人员数

大写: 人

4

总监及专监资格

(包括:姓名、技术资

格、执业资格)

投标人: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82

七、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如中标,参与 工程的施工监理,我公司将派具有类似监

理经验的 (填写项目总监名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并保

证项目总监到位率在 %(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如违反此承

诺,愿按合同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3

八、监理实施要求和监理大纲

1.监理规范

1.1监理工作必须符合最新监理规范。

2.监理工作范围

2.1监理工作范围包括工程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施工监

理。

3.监理工作内容

3.1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均为中标人的义务。

3.2虽然按监理规范来规定,但与所监理项目工程的质量、造价、工期相关的工作内容

也是中标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4.监理工作目标和监理服务期

4.1实现项目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和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确认

工程质量、造价、工期控制目标;

4.2监理实施计划时间:以甲乙双方签定的监理合同为准。

5.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代表

5.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已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

5.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持有省、部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

书,并已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兼职。

6.监理设施

6.1中标人应自备简单的常规监理设施。

7.监理规划(大纲)的编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和施工图纸要求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7.1监理工作概况;

7.2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

7.3控制工程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7.4监理工作计划;

7.5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7.6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

7.7对本工程的其他建议、要求;

8.监理规划中应至少填列的表格

84

九、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姓 名

近三年监理过的类似工程业绩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监理工程

师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曾担任总监的

工程项目

附扫描件: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注:

1、本表须附有关证件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附总监资格证书扫描件。

3、本表不够时自制。

投标人:(加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5

十、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姓 名

监理过的同类工程业绩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监理工程

师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曾担任监理的

工程项目

注:本表不够时可自制,附资格证书扫描件。

扫描件: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投标人:(加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6

十一、投标人提供的监理设施清单

项目

规格或要求

数量

备注

注:本表格可以拓展。

87

十二、投标人综合情况一览表

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时间

电话

传真

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编号

监理经历

年(国内)

年(国外)

分包经历

年(国内)

年(国外)

职工人数

总人数: 人

专业监理师: 人

管理人员: 人

总监理师: 人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近三年主要

类似工程业

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为三证合一)

扫描件: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88

十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 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附:

项目扫描件:

序号

证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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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 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附:

项目扫描件:

序号

证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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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资料

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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