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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220020260914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17
发布于
内蒙古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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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存放业务用房

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A*开通会员可解锁*91401001001

招 标 人:科尔沁右翼中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兴安盟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二零二六年九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5

3.4 评标结果 ...................................................................45

A0.总 则 ..................................................................46

A1.基本程序 ................................................................46

A2.评标准备 ................................................................46

A3 初步评审 ................................................................47

A4.详细评审 ...............................................................48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49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50

A7.补充条款 ................................................................5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3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5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5

3

第一卷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A*开通会员可解锁*91401001001

一、招标条件

科右中旗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存放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右中发改审字〔2026〕40 号文件批

准建设,招标人为科尔沁右翼中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资金来源为一般债+地方自筹,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科右中旗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存放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科右中旗

3.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翻建一座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存放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2400 平方米,层数为三层,同时

建设配套设施。

4.项目总投资:571.48 万元;

5.质量标准:

施工标准:符合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6.工期:376 日历日,2026 年 10 月—2027 年 10 月;

7.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分为 1 个标段。

8.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

力;(1)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 月 3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中要求的最新资质,则须提供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

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本单

位工作,同时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

件)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施工员、

质量员一名,提供岗位证书(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

证》),安全员 1 名,安全员提供合格有效的安全考核 C 类证书。

3.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

.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渠道中国

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网主页>>案由:刑事案件>>对单位行贿>>;查询时间为招标文件获取期

间至投标截止之日前即可,超出此期限视为无效,确定无行贿犯罪记录;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家(含 2 家)。联合体内由同一专

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不得在本项目同一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

相关投标均无效;

(3)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并承诺一旦成为联合体牵头人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下载文件等招标事宜,牵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

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拒绝,联合体成员均需办理 CA 锁。

注:应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

授权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全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与本次投标。

3.6.投标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不得投标:

(1)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相应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的;

(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6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 年 9 月 17 日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 17:30(北京时间),逾期

不予受理。

2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中无需报名,直接获取招标文件即可。(注:

已办理 CA 锁的企业可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网上投标,没有 CA 锁的企业需办理企业 CA 锁后方可

投标)

3、企业信息注册及 CA 锁办理

1)实体 CA 锁办理:中心现已引进 3 家 CA 锁办理企业,投标人可自行选择任意一家企业

办理 CA 锁,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办事指南,办理地址: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罕山中街 83 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办公楼)一楼 103,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电话:04

82-8315782(江苏翔晟)、*开通会员可解锁*(内蒙古一证通)、*开通会员可解锁*(内蒙 CA)。

2)移动端 CA 锁办理:中心已上线移动端 CA 办理功能,手机端下载“新点标证通”APP

即可申请。技术支持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新点标证通)。

4、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5、如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质疑的,请联系招标代理或招标人。

6、该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发现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请在工作时间拨打监督举

报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如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 *开通会员可解锁* 咨询)。

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

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同时,

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业务咨询电话:0512-

7

58188511)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09:00(北京时

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开标地点):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

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发无效。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科尔沁右翼中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科尔沁右翼中旗

联系人:哈斯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兴安盟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联系人:李佳圆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科尔沁右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科尔沁右翼中旗

联 系 人:科尔沁右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科尔沁右翼中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地址:科尔沁右翼中旗联系人:哈斯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兴安盟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联系人:李佳圆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科右中旗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存放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1.5

建设地点

科右中旗

1.2.1

资金来源

一般债+地方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到位

1.3.1

招标范围

翻建一座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存放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2400 平方米,层数为三层,同时建设配套设施。

1.3.2

计划工期

376 日历日,2026 年 10 月—2027 年 10 月;

1.3.3

质量要求

施工:满足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能力和信誉

(1)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 2

020 年 1 月 3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中

要求的最新资质,则须提供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

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

9

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同时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

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

件)。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

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施工员、质量员一名,提供岗

位证书(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

业培训合格证》),安全员 1 名,安全员提供合格有效的

安全考核 C 类证书。

3.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

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

cgp.gov.cn);

3.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不

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

文书网主页>>案由:刑事案件>>对单位行贿>>;查询时间

为招标文件获取期间至投标截止之日前即可,超出此期限

视为无效,确定无行贿犯罪记录;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

足下列要求:

(1)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家(含 2 家)。联合体内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不得在本项目同一标段中以自己名

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

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为

联合体牵头人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0

(4)由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下载文件等招

标事宜,牵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

致联合体投标被拒绝,联合体成员均需办理 CA 锁。

注:应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由联

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牵头

人资格,全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与本次投标。

3.6.投标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不得投标:

(1)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

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相应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的;

(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体投标

接受

1.9.1

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 标 人 提 出 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1.10.3

招 标 人 书 面 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

1.11

分 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的其他材料

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图纸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清 招 标 文 件 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09:00(北京时间)。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到 招 标 文 件 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到 招 标 文 件 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无

11

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的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的年份要求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新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企业须提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年份的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新成立不足 1 年的投标企业无须提供财务报告)。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似 项 目 的 年 份要求

近三年内企业业绩起止计算日期为:以投标截止日期为终止日期,起始计算日期为终止日期前整三年和前整五年。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讼 及 仲 裁 情 况的年份要求

/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四、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12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1.投标人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并上传。2.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各投标人需提供与上传至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

一份,单独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不良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用于备案存档)。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地点

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业务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文件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该项目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经济、技术方面专家 5 人;由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7 人(含 7 人)以上的,评标专家中至少有两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委 员 会 确 定 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词语定义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建设工程、与本项目相关的工程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571.48 万元(伍佰柒拾壹万肆仟捌佰元零角零分)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为废标。

10.3“暗标”评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是否采用

“暗标”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编

13

评审方式

制施工组织设计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 否 实 行 计 算机辅助评标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签到、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10.7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4

1、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及业绩评审内容等均以投标人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为准。2、投标企业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内容或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兴安盟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澄清函或质疑函电子版应为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至邮箱(电子邮箱 xamqgc@163.com )。(发送电子版的投标企业应及时联系工作人员确认相关函件是否收到)。3、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4、若招标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建协【2022】34 号)

文件标准,由招标人支付。

关 于 企

业 资 质

延 期 的

通知

严格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

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内建行【2022】77 号文)执行

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行〔2021〕99 号《内蒙

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延续工作

的通知》要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时间不满足上述文件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和岗位证书不在有效

期内,若投标单位所在省份发布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和专业

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延期使用通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文件

通知证明材料,若投标单位所在省份没有发布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

业资质和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延期使用通知的,须提供投标单

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注:如投标人提供岗位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且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

应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承诺,如中标后相关部门恢复办理岗位人员培训考核

15

合格证书的,必须及时办理,承诺书格式自拟。

如投标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资质、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证书等实行电子证书的,可提供可通过二维

码查询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改

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文件要求:1、按照国发〔20

21〕7 号文件要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

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

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

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 年 7 月 1 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

批。2、为做好政策衔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标准实施之日止, 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

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

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 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投标企业提供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和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二维码扫描后的彩色扫描件即可。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 28 条:中标人在

投标文件中约定的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有合理理由

并经招标人(发包人)同意,且按合同约定变更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管理

人员数量的 50%。

第 29 条:建立变更信息公示制度。中标人的管理人员有变更情形的,

中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招标人(发包人)意见、变更前

后相关人员业绩、信誉、执业资格、职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并将上述材

料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开。

16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17

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

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1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

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

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网站上发布。请潜在投标人

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

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0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

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

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款规定的要求和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5 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范

围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

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

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业绩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21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

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

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技术暗标即施工组织设计除外。签字或盖章

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3 技术标编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六、施工组织设计(技

术暗标)编制要求”。

4. 投标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2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

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方

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分别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具体组织分工由招标人

的代表负责。

23

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技术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商务部

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工程评审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5 人的,评标专家

中至少有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7 人的,评标专家中至少有两名注册

造价工程师;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中标公示的评标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

序;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候

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招标文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的内容;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

7.1.3 招标人根据科尔沁右翼中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程序》,

组织相关人员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进行复核。中标候

选人对招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回复。此澄清回复做为竣工结算依据,最终以兴安盟财政

投资核算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7.2 中标通知

7.2.1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3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经

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4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让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7.4.3 中标人应该按照投标承诺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对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在岗履职的及时纠正。项目

管理人员必须长期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解释招

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

理中标人。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

更手续,更换后人员的业绩,资格等不得低于更换人员的水平。对违反合同约定,计入不良

行为记录。

7.4.4 中标人须履行投标承诺,如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标

订立的合同,届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有权

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中标人。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25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

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

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6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

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

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

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

27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

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28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9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0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致: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

文件已被我方接受,本项目于 开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有效的投标

文件进行了仔细阅读和认真评审,现贵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 。

施工项目负责人: ;证书编号: 。

请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到 (指定地点)签订

相关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31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32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修改处及招标

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1.

1

形 式 评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用查询记录

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络查询结果

截图

无行贿查询结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络查询结果截图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或附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的授权

委托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

权人身份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

2

资 格 评

审标 准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2.1.

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35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

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 合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2013 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标准规

范文件等的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相关要求。

投标价格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投标报价:50 分

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企业业绩、拟投标项目经理业绩:10 分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方法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投

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

招标控制价或存在做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为

无效报价。

1.投标报价平均值的确定

(1)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少于 5 家的,按

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计算。

(2)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5 家少于 8

家的,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

平均值。

(3)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8 家少于 11

36

家,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两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

均值。

(4)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1 家少于

14 家,去掉三个最高值和三个最低值后的算

术平均值。

(5)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4 家少于

17 家,去掉四个最高值和四个最低值后的算

术平均值。

(6)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7 家少于

20 家,去掉五个最高值和五个最低值后的算

术平均值。

(7)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20 家少于

23 家,去掉六个最高值和六个最低值后的算

术平均值。

(8)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23 家少于

26 家,去掉七个最高值和七个最低值后的算

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以上数字少于的含本数,

大于的不含本数。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权重占 90%,招标控制

价的权重占 10%,

加权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

价)/评标基准价

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正确的最高得 8 分

总平面布置图正确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主要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2.2.

4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主要施工机械安全,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37

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质量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 4 分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 4 分

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扰民、降低噪声等保证文明施工合理最高得 4 分

( 只 要 做

了 每 小 项

最 低 给 1

分 , 不 全

的 由 评 委

酌 情 打

分。)

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最高得 4 分

2.2.

4

2)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计算

1.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总分 50 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

标基准价 1%,扣 0.2 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1 分。

中间值按比例内插,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商务部

分分值-偏差率×100×0.2;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商务部

分分值-|偏差率|×100×0.1。

2.2.

4

(3)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准(企

业 和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评

分标准)

1.省部级奖励:必须是获得与房屋建筑工程相关的各省市人民政府

及各部委奖励。

2.获优质样板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和优秀项目经理奖励,

必须以各级建设部门文件和证书为准,其中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

地奖励国家协会颁发获奖文件的以获奖文件为准。国家协会评定的国

家优质样板工程、鲁班奖和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 AAA 工地称号或获得

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成效显著,为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工程,可在全国范围组织学习交流称号的国家协会评定的予以

认可。

3.完成工程竣工业绩必须以旗县市以上(含旗县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备案机关印章)为准。

4. 凡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被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兴安

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兴建办发〔2015〕285

号)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应网站发布的,在投标时按有关规

38

定予以相应减分。

5.详见评标记分表

注意事项:近三年内企业业绩和近五年内人员业绩起止计算日期

为:以投标截止日期为终止日期,起始计算日期为终止日期前整三年

和前整五年。以业绩文件发文日期为准。

3

评 标

程 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

2

否 决 投

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3.2.

2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评审

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注意

1、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初步

评审及业绩评审内容等均以投标人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中的

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佐证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如因所附证书证件不清

晰、关键信息未体现导致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9

施工招标业绩评分标准

对 单位标书的评价 评标人:

内容

评价方法

工程报价最高分 50 分

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扣 0.2 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扣 0.1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企 业 获 得 与 建

筑工程相关的省部级

奖励最高得 0.1 分,不

得重复得分。

获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省部级奖励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1 分,最高得

0.1 分。

(1)获得国家级优质样板或鲁班奖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1 分,最高得 0.1

分。

(2)获得自治区“草原杯”优质样板工程(或同级奖项),每获得一个

得 0.1 分,最高得 0.1 分。

(3)获得省级优质样板工程,每获得一个得0.1 分,最高得 0.1 分。

2. 企 业 获 得 质 量

奖项最高得 0.1 分,不

得重复得分。

(4)获得地区级优质样板工程,每获得一个得0.1 分,最高得 0.1 分。

(1)获得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AAA 工地称号的得 0.1 分,最高得 0.1 分。

(2)获得省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 0.1

分,最高得 0.1 分。

3. 企 业 获 建 筑 工

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工

地称号的,最高得 0.1

分,不得重复得分。

(3)获得地区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

得 0.1 分,最高得 0.1 分。

4. 企 业 竣 工 建 筑

工程竣工业绩最高得

0.1 分。

企业完成竣工的建筑工程竣工业绩每 1000 万元得 0.05 分,最高得 0.1 分。

(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为准。)

(1)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得 0.1 分。

5. 投 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获 奖 最 高 得 0.1

分。

(2)获得地区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得 0.05 分。

10

6.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获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省部级奖励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1 分,最高得

40

人获得与建筑工程相

关的省部级奖励最高

得 0.1 分,不得重复

得分。

0.1 分。

(1)获得国家级优质样板或鲁班奖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1 分,最高得 0.1

分。

(2)获得自治区“草原杯”优质样板工程(或同级奖项),每获得一个

得 0.05 分,最高得 0.1 分。

(3)获得省级优质样板工程的,每获得一个得0.05 分,最高得0.1 分。

7.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奖 项 最 高 得

0.1 分,

不得重复得分。

(4)获得地区级优质样板工程,每获得一个得0.025 分,最高得0.05 分。

(1)获得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AAA 工地称号的得0.1 分,最高得0.1 分。

(2)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0.1 分,最高得0

.1 分。

8.投标项目负责人获得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称

号的最高得0.1分,

不得重复

得分。

(3)获得地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0.05 分,最高

得0.1 分。

9. 投标项目负责人

竣工的建筑工程业绩最

高得 0.2 分。

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竣工的建筑工程业绩每 1000 万元得 0.05 分,最高得

0.2 分。(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10.公司及项目部生

产、安全、质检等组织机

构健全的得 9 分。

公司及项目部的生产、安全、质检等组织机构健全的得 9 分。

企业发生不良记录在有

效期内的最高扣 1 分

企业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扣 0.1 分,最高扣 1 分。

项目负责人发生不良行

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最高扣

4 分

投标项目负责人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扣 2 分,

最高扣 4 分。

评标合计得分:

注:近三年内企业业绩和近五年内人员业绩起止计算日期为:以投标截止日期为终止日期,

41

起始计算日期为终止日期前整三年和前整五年。以业绩文件发文日期为准。

42

施 工 组 织 评 标 记 分 表

对 号标书的评价 评标人:

内 容

评 价 方 法

得分

1.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正确的最高得 8 分

2.总平面布置图正确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3.主要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4.主要施工机械安全,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5.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6.质量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 4 分

7.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 4 分

8.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扰民、降低噪声等保证文明施工合理最高得 4 分

施工组织设计

总分 40

(只要

做了每小项

最低给 1 分,

不全的由评

委酌情打

分。)

9.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最高得 4 分

评标合计得分: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

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投标函报价)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

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C;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

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

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

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

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

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暗标编号按电子招投标系统规

定执行。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

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

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

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

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

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

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4) 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

记录为 A

A4.2.1.2 编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

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

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

记录为 B

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三/四大员,将有效证件提交到评标现场确认。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

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

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8 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

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9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0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

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

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

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

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

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1.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暗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先将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完成后,再进行施工组

织设计(暗标)评审。评审完成后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

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A7.1 评标原则

1、按开标时抽签所定顺序进行评标。

2、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评标方法,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为废标,不予评标。

3、将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书进行评价。

4、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1)工程报价(2)企业业绩(3)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评价。

5、依抽签顺序评标,以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初步中标人。

6、评标打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7、评标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报价得分高者为优。报价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

低者为优。

8、在评标中出现不同意见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A7.2 操作方法

1、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

2、由全体评委在同一场合,以记名单独打分的方式进行评标。

3、评委将每一标书的评分,填入评标计分表。

4、在评施工组织设计时,将所有技术方面的评委对某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相加

后计算平均值,即得出该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5、在政府、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

公开校核并统计记名的评标记分投票后填入评标记分表。

评委对每一评标记分表的评分,在公开校核中,具有要求复核的权利,投票不符合评标方

法的将作为废票。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

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的。

B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

B1.7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6 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8 对于公开招标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

B1.9 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单位商务标、技术标有雷同的。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况的,

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以及投

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 D。如下: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采用综合评估法

的第 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

规定的办法。

D1.评审程序

D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

废标的情形;

D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说明:(1)设有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时以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

(2)既不设招标控制价又不设标底的,可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

具体限度视工程所在地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在本附件中规定。但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成本

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废标。)

D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

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D1.3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

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D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

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2.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 招标文件;

(2) 招标控制价;

(3) 施工组织设计;

(4) 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9) 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D3.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 3.1.3 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

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 D-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

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

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4.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D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则进

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

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

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

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

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

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

员会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

的原则,以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填写附表 D-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

价格差额记为 B 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5.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

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

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

整后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

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

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

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D5.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需要

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6.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6.1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

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

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

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

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报价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子目的资

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

理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

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

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6.2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4 格式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同时整理需要

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7.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7.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

(近三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

格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业管

理费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

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

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D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

事项。

D8.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及标

底(如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

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

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D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

事项。

D9.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

或比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整理需要投标

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0.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

析。

按附表 D-6 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

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1.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 D3 至 D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

至 H 值,得出合计差额Δ1(附表 D-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

投标人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

事项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当包括:

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

间)、递交方式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评

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要求澄

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评标委员会认

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

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D-7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Δ2。本款中所谓的“有

效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且

澄清结果令评标委员会信服。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D-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 与投标人投标价

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

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

低于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

据本章第 3.2.2(综合评估法为 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

标作废标处理。

备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完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或注册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盖

见投标人须知

3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

4

联合体投标人

不接受联合体

5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结 论

备 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否则“×”;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必须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营业执照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信用查询记录

信用中国网站

3

无行贿查询结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络查询结果截图

4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授权委托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权人身份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

7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8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结 论

备 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否则“×”;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必须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

2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

3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

4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

5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6

投标价格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7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结 论

备 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否则“×”;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必须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5: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代码

评分项目

准分

1

2

3

4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 B(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6: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人名称

项目

投标报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

得分 C

(满分

)

基准价

标底(如

果有)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7: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代码

评分项目

值代码

1

施工组织设

A

2

项目管理机

B

3

投标报价

C

4

其他因素

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8: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评委序号和姓

1:

2:

3:

4:

5:

6:

7:

各评委评分合

各评委评分平

均值

投标人最终排

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科尔沁右翼中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承包人 (全称) :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 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 。

6.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工程量清单 。

二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 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五年

内,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冲毁、坍塌等,承包人需进行无偿维修。

四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 (大写) (

¥ 元);

其中: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民币 (大写) (

¥ 元);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民币 (大写) / (

¥ / 元);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民币 (大写) (

¥ 元);

(4) 暂 列 金 额 :

人民币 (大写)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 、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六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 ;

4 图纸(包括招标阶段、施工图审查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

5 投标函及其附录;

6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7 通用合同条款;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在 合 同 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 (如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

议) 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 件 ,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 式支

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 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 与 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 、词语含义

本 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科尔沁右翼中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 同 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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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

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

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

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

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

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

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

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

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

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

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

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

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

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

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

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

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

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

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

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

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

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

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

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

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

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

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

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

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

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

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

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

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

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

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

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

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

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

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

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

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

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

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

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

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

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

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

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

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

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

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

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

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

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

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

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

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

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

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

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

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

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

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

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

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

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

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

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

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

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

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

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

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

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

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

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

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

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

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

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

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

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

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

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

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

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

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

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

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

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

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

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

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

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

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

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

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

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

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

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

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

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

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

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

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

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

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

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

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

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

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

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

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

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

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

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

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

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

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

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

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

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

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

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

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

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

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

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

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

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

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

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

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

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

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

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

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

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

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

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

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

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

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

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

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

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

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

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

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

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

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

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

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

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

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

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

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

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

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

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

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

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

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

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

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

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

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

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

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

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

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

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

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

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

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

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

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

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

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

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

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

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

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

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

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

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

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

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

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

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

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

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

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

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

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

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

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

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

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

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

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

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

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

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

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

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

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

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

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

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

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

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

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

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

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

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

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

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

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

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

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

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

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

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

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

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

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

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

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

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

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

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

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

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

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

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

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

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

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

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

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

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

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

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

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

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

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

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

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

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

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

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

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

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

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

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

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

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

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

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

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

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

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

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

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

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

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

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

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

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

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

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

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

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

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

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

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

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

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

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

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

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

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

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

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

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

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

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

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

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

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

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

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

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

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

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

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

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

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

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

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

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

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

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

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

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

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

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

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

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

.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

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

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

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

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

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

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

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

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

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

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

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

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

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

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

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

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

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

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

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

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

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

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

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

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

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

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

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

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

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

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

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

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

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

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

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

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

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

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

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

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

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

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

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

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

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市政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

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

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

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

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

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

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

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

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

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

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

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

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

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

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

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

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

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

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

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

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 (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 ;图纸(包括招标阶段、施工图审

查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投标文件 (包括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包人承包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有关工程的洽商、设计变更等书面

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在征地范围空地内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用地图纸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详见用地图纸 。

1.3 法律

适 用 于 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 包 人 提 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 包 人 提 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5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 套图纸 ;

发 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带施工图审查章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 要 由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图、竣工资料、各 分

项 工 程中有需要深化的设计图,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施工过 程 中 要

求的数量向监理人等参建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配合执法单位检 查、竣工结算

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等;

承 包 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业主要求期限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 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

发 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之日起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 人 、

监理以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 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 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办公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 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办公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项目总监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围墙为界,施工围墙以内为场内, 施工围墙以外为

场外。

关 于 发 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外至市政交 通

道路均有发包人免费负责提供。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 输 超 大 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 反

映 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

关 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 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 许 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 包 人 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现场全程协调、监督、鉴定等;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

的工 程进度款资料、结算资料等复核。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 于 发 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 若 承 包 人 认 为 发 包 人 未 能 及 时 或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承包人提交资料,或认为在开工日期现场不具备开工、施工条件等,或发包人存在其他 任 何影

响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形时,均需在情形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履行 要 求 ; 逾

期,承包人未提出该等要求,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前述该等义 务 ; 此 后,承

包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责任或作为承包人未能如约履行本合同的任 何 抗 辩 理 由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5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按 相 关 法 律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有 关 规 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肆套, 电子档案 1 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成册, 电子档案 1 份 。

( 6 )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A、 做 好 本 工 程 的 预 留 、 预 埋 工 作 , 否 则 造 成 土 建 返 工 等 施 工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B、 竣 工 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 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因发包

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C、 承 包 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一 旦

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

D、 承 包 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E、 承 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经济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

F、 每月按要求提供本月完成产值;

G、 不 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 工 上

访 、 投诉、围堵等群体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 中 直 接

扣回 ,承 包人不 得 以 任何理 由提 出任何 异议 ,即承 包人 放弃异 议权 利,且 每发 生一次 向发 包 人赔偿违

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0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 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工程施工现场的全面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回访保

修。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21 天,并按提供的联系方式 24 小时开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担 2 万元的违 约

金 并 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否则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业

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资格 。

项 目 负 责 人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项目负责人无特殊原因擅自

离 岗 , 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2000 元。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赔偿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 约

金 并 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项目负责

人的业绩、资格。

3.2.1,3.2.2,3.2.3,3.2.4 中约定的违约金在相应月份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

金 5000 元,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现场管理人员,新更换的人员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 标时相对应

人员的业绩、资格。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 场 前 应 指

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 监理人或发包

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2 万元。

承 包 人 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施工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

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1 万元。因特殊原因必须 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3.3.3,3.3.4,3.3.5 中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在 相 应 月 份 进 度 款 支 付 时 予 以 扣 除 。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约定的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有合理理由并经发包人同意,且变更

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 止 分包的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内容可进行合法分包。

主 体 结 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内容可进行合法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 包 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承 包 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 于 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项目内的所有工程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

关 于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 于 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无 。

4.4 商定或确定

在 发 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 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获得绿建一星奖励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伤事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市政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

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

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至本合同开户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 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发 包 人 和 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 包 人 和 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 于 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关 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

关 于 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 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以书面

形式,于开工前 7 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如遇 政

策性原因等特殊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 承 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 于

承 包 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内容的,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除

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外,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并按前述约定支付工期延

误违约金 。

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 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4 小时内降雨量大于 50mm 的暴雨 ;

(2)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或大雪灾害 ;

(3) 风速达到 8 级的台风灾害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 、

档 次 进行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承包人应在采购前 30 天

将所要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品牌档次或样品报发包人、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认可,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

时, 以发包人意见为主。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 要 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及使

用单位、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监理人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监理人要求。

施 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监理人要求。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人要求。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0.1.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10.1.2 变更签批:按代建中心出具的变更审批单及程序进行审批。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 于 变 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 理 人 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 包 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承 包 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另行

约定。

10.7 暂估价

暂 估 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但承包人参加投标的暂估

价专业工程发包招标,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规定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 。

因 市 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 关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约 定 : 无 。

专 用 合 同 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 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 承 包 人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 履

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 书 中 载

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 承 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

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上述可调因素外的所有风险。

风 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按上述规定。

风 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政策性调整据实。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 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 付 款扣回的方式: 。

说明: 。

预付款扣回计算公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 程 量 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 已 完 成

的 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进度款

的依据。

(2)监 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

送发包人, 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 共 同 复 核或

抽样 复测 。承包 人应 协助监 理人 进行复 核或 抽样复 测, 并按监 理人 要求提 供补 充计量 资 料 。 承包 人未

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 告 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上报发包人;

(4) 上 报的完成产值及有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

按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结果及本合同的约定支付。

(5)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当月 20 日至下月 19 日计划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并 附 工 程

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进度款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

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 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 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 1 )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

发 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按承包人本期完成总额的 20%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本期应支

付进度款扣除支付至民工工资专户的款项后,支付至本合同开户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 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 于 竣 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竣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 其

他 竣 工 资 料 肆 套 ; 承 包 人 负 责 整 理 和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城

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发 包 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 包 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 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承 包 人 未 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未按时移交、施工 资

料 备 案迟延的,每迟延一 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 于 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交 竣

工 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变更等 ) 装订

成册并加盖承包人法人章。

竣 工 结 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以财政支付流程为准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以财政支付流程为准 。

关 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签署页预留基本账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以财政支付流程为准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以财政支付流程为准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签署页预留基本账户。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 发 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 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在 工 程 项 目 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 工程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保 证 金 额 为 : /;

(2) / %的工程款;

(3) 其 他 方 式 :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 、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无 。

关 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 程保修期为: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不低于国家标准。

15.4.3 修复通知

承 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

内派人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 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 包 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后,

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2) 因 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因财政支付手续办理拖延时,发 包

人可以协调其尽快支付。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 (2)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

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议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

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

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 ,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经 发

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

( 7) 其 他 :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 包 人 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

(2) 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

(3)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 包 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若 因

拖 欠 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众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 权 直 接

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和间

接损失;

(2) 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自行修复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而 延 误

的 工期不予顺延,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3) 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范围或单方解除合同,

同时,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无条件退场,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标的总额 5%的违约金;

(4)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 档

案 管 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因承包人的原 因致使

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发包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 包 人

已 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 管 理制度对

承包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 承 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 限 于

直 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 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

上述违约金在相应月份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 于 承 包 人 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 承包人若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实 际 施

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因承包人 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发包人解除合同通 知 送 达

之 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发 包 人 交 予

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逾期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材料 、 设 备 的所有

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无需对承包人进行任何赔偿;

(3) 承包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

诉。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 设 备 、 临 时 工 程 、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商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 通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风雨雪洪

震及疾病流行等灾害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发布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 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员工意外伤害,在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提交所投保险 生效的

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承 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 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 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 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2,调解不成的按专用条款 20.4 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 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详见图纸说明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详见图纸总平面图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

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

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见地勘报告,业主处领取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

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

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3“专

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l 一 4“计日工表”,其中计

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

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

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

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

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

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

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

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

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

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

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

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

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

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

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 。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合格。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

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

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

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

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

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

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

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

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

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

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

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

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暂无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

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

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

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

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

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

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

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

(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

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

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

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

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

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

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

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

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

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

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

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

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

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

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

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

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

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

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

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

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

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

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

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

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

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

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

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

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

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

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

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

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

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

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

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

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

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

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

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

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

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

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

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

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

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

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

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

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

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

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

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

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

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

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

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

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

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

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

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

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

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

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

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

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

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

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

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

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

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

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

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

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

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

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

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

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

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约定,编制

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

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

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暂无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

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

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

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

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

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

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

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

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

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

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

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

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

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

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

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

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

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

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

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

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

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

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

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

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

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

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

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

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

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

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

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

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

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

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

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

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

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

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

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

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

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

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

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

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

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

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

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

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

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

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

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

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

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

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

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

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

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

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

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暂无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

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

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

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

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

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

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

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

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

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

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

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

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

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

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

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

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

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

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

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

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

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暂无 。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

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

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

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

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

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

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

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

(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

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

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

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

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

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

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

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

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

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

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暂无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

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暂无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

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

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

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

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

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

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

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

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

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

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

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

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

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

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

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

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

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

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

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

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

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

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

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

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

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

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对用

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

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

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

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

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

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

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

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

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

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

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

样,并送 兴安盟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

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

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

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

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工报

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

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

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

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

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

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

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

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

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

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

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

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暂无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

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

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

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

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

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

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

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

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暂无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

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

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

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

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

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

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

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

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

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

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暂无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

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

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

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

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暂无其他具体要求 。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暂无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

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

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材料和工程

设备

名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

范围

备 注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暂无其他具体要求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暂无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暂无 。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

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

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四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技术标投标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六、施工

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单独编制)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

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的投标价格和按

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

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

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 同 条 款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3.2.1

姓名:

2

工期

7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5.2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满 2

4 个月。

4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3.7

按合同约定

5

分包

3.5

不允许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7.5.2

按合同约定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

限额

7.5.2

按合同约定

8

质量标准

5.1.1

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1.1

按合同约定

10

预付款额度

12.2.1

按合同约定

11

预付款保函金额

12.2.2

按合同约定

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

15.3.1

结算总价款的 3%

质量保证金额度

15.3.1

结算总价款的 3%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

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

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果存在

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

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

一、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 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 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

3.

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统一使用黑体一号

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封皮无需

增加页码。

4. 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

不 编 制 页 码 、 页 眉 、 页 脚 。 暗 标 文 件 一 级 标 题 ( “ 一 、 ” “ 二 、 ”

“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

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全文不允许出现空格。正文部分

(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

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

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

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

为 1.1.1、1.1.2、……2.1.1、2.1.2、……(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

此类推。

5.

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

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

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

进两字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 28 磅,进度

图横道线使用 2 磅线条。

6. 编写软件要求:采用兼容 WPS 标准文档格式文字软件,输出文件满足电子

交易系统兼容标准,排版、参数严格执行本通知统一规范。

7. 技术标总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

8.

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暗标)”的正文中均

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

他特殊标记等。

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的主要内容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

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

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

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

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

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

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3)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4)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

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材料使用计划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 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 定

功率

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 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工种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

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

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

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材料使用计划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首批材料进场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 书 名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备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

(如有)、

学历证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

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如有)。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工 程 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 业 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话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施工员、质量员应附身份证、岗位证;安全员应附身份证、合格有

效的安全考核 C 类证书。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主要业绩(如有)须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

工作年限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八、拟分包计划表

拟选分包人

序号

拟 分 包 项 目 名称、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名

注 册 地点

企 业 资质

有关业绩

备注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 年 月 日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组织

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备注:1、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的规定。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

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

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类似项目指 工程。

2、本表后附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

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五)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说明:“主要人员简历表”同本章附件七(一)(二)。本章“项目管理机构”已有本表

内容的,无需重复提交。

十、其他

承诺书

致:(招标单位名称)

我方承诺在(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

标过程中所提供的个各类证件、业绩均是真实有效的,我方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

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存入招标人账户。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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