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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000020260903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07
发布于
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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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

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年采选45万吨建设项目

(主井矿仓、采矿10kv变配电所、选矿10kv变配

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P*开通会员可解锁*90301001 )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5

1. 招标条件 ......................................................................5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53. 投标人资格要求 ................................................................64. 招标文件的获取 ................................................................75. 投标的递交 ....................................................................76.发布公告的媒介 .................................................................77.其他说明 .......................................................................88.联系方式 .......................................................................8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810.投标注意事项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总则 .........................................................................22

1.1项目概况 .................................................................2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2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221.4投标人资格要求 ...........................................................221.5费用承担 .................................................................231.6保密 .....................................................................231.7语言文字 .................................................................241.8计量单位 .................................................................241.9投标币种 .................................................................241.10踏勘现场 ................................................................241.11投标预备会 ..............................................................24

2、招标文件 .....................................................................25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5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5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5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6

3、投标文件 .....................................................................26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263.2投标报价 .................................................................263.3投标有效期 ...............................................................273.4 投标保证金 ..............................................................273.5 资格审查及投标评审资料 ..................................................273.6 备选投标方案 ............................................................28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8

4、投标 .........................................................................29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9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9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9

5、开标 .........................................................................29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295.2开标程序 .................................................................295.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05.4 开标异议 ................................................................30

6、评标 .........................................................................30

6.1评标委员会 ...............................................................306.2评标 .....................................................................31

6.3 评标过程的保密 ..........................................................316.4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6.5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26.6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326.7 投标文件的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 ........................................326.8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326.9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36.10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3

7、合同授予 .....................................................................33

7.1 定标方式 ................................................................337.2 中标通知 ................................................................337.3 公示与投诉 ..............................................................347.4 履约担保 ................................................................357.5 签订合同 ................................................................35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6

8.1 重新招标 ................................................................368.2 不再招标 ................................................................36

9、纪律和监督 ...................................................................36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6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6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6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79.5 投诉 ....................................................................37

10、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7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38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39第三章 评标办法....................................................................40

评标办法前附表 ..................................................................401、评标方法 .....................................................................442、 评审标准 ....................................................................44

2.1 初步评审标准 ............................................................44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44

3、评标程序 .....................................................................45

3.1 初步评审 ................................................................453.2 详细评审 ................................................................45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463.4 评标结果 ................................................................4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7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222第六章 图纸 .......................................................................223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224

一、工程概述 ...................................................................224二、工程建设标准 ...............................................................22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7

目录 ...........................................................................228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29

(一)投标函 ...............................................................229(二)投标函附录 ...........................................................23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31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2四、投标保证金 .................................................................23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34六、施工组织设计 (暗标) ......................................................235七、项目管理机构 ...............................................................245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45(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246

八、资格审查资料 ...............................................................250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50(二)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251(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52(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253(五)企业获奖 .............................................................254(六)企业各类证书 .........................................................255(七)诉讼及仲裁情况 .......................................................256

九、其他材料 ...................................................................257

(一)投标人承诺书 .........................................................257(二)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258(三)信誉情况 .............................................................259(四)企业业绩清单、项目经理业绩清单 .......................................261(五)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62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

镍矿年采选45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10kv变配电所、选矿

10kv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P*开通会员可解锁*90301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

铜镍矿年采选45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10kv变配电所、选矿10kv变配电所

、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已由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建设,

招标人为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

兰陶勒盖铜镍矿年采选 45 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巴音敖包苏木

2.3 招标规模: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招标内容为:主井矿仓、采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土建及安装工程(其中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只包含普

通照明、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工程);室外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等,具体内

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2.4 项目计划投资:629.669979 万元

2.5 标段划分

4

标段编号

P*开通会员可解锁*

9*开通会员可解锁*

标段名称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

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年采选45万吨

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10kv变配电所、

选矿10kv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

程)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矿山工程-采矿工程

合同估算价

(万元)

629.669979

工期(日历天)

9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无。

3.2 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2.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履行

本项目合同所需的人员、设备、资金和管理能力;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

依法取消、资质被撤回或吊销、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且足以实质影响本项目履约、进

入破产清算程序等状态;近三年不存在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重大工程质量或安

全生产违法而被依法限制参加投标且限制期尚未届满的情形;

3.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

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母子公司不能互用资质、业绩。

3.2.3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不存在经人民法院生效刑

事裁判认定的行贿犯罪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

档案。

3.2.4 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

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2.5 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5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6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7 拟派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3.3 其他要求:

3.3.1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3.3.2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59(北京

时间,下同),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

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 投标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

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

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6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业和信息化工程,项目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包头市达茂旗巴音敖包苏木达布希拉图嘎查乌兰陶勒盖 1 号

联系人:索志刚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 12 号银联大厦 10 层

联系人:赵灵燕、刘媛媛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zszbsanbu@126.com

行业监管:达茂联合旗工信和科技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大街 7 号

联系人:马工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

7

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

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

具下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

9: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开通会员可解锁*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巴音敖包苏木达布希拉图嘎

查乌兰陶勒盖 1 号

联 系 人:索志刚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银联大厦 10 层

联系人:赵灵燕、刘媛媛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年

采选 45 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

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巴音敖包苏木

1.1.6

建设规模

本项目为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

铜镍矿年采选 45 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井矿仓、采

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土建及安装工程(其中电气设备安装

工程只包含普通照明、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工程);室外药剂管沟、3#挡土

墙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1.1.7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1.8

标段编号

P*开通会员可解锁*9*开通会员可解锁*

1.2.1

计划投资额

629.669979 万元

1.2.2

资金来源及出资

比例

国有资金 100.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

9

铜镍矿年采选 45 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井矿仓、采

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土建及安装工程(其中电气设备安装

工程只包含普通照明、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工程);室外药剂管沟、3#挡土

墙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12 月 30 日

备注:具体开、竣工日期在合同中约定。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履行本

项目合同所需的人员、设备、资金和管理能力;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

格被依法取消、资质被撤回或吊销、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且足以实质影响本项

目履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状态;近三年不存在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违法而被依法限制参加投标且限制期尚未届满的情

形;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

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母子公司不能互用资质、业绩。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不存在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

裁判认定的行贿犯罪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

档案。

4.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

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拟派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

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经

10

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4.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0.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2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

1.11.3

招标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

/

1.12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非主体、非关键专业工程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

单位,中标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1.13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登录交易系统进行在线提问,及时以电话形式告知招标人或代理机

构。

11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招标人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

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否则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系统发布后

默认为投标人已收到。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并下载文件,否则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

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该修改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系统发布后

默认为投标人已收到。

3.2.1

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12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函形式;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元);

3.缴纳方式:办理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缴纳。

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递交方式: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

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一网通办】—【服务

平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办理电子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

标有效期,并将保函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纸质保函:投标人应在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开具纸质保函,保

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纸质保函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

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不要求

12

3.4.3

投标保证金将不

予退还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2)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3)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4)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

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

3.5.2(1)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注:本项目不对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进行资格审查)

3.5.2(3)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2025 年(注:本项目不对近年财务状况进行资格审查)

3.5.2(4)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

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2

签字和盖章要求

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蒙古自治区版)”生成投标文件后:除

“施工组织设计”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位置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

将代理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

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

的单位电子印章。

3.7.3

投标文件份数及

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过的电子投标

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2.纸质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按招标人的

要求提供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

标文件是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纸质投标文件份数为一式肆份,须胶装成

册。未中标的投标人不需要制作纸质投标文件。

13

3.7.4

装订要求

中标单位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

装订。牢固装订成册是指投标人用线或金属丝等牢固紧密扎紧或书脊涂抹粘

合剂,以保证投标文件不致于散开或用简单方法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

情况下去除或插入。(注意投标文件必须连续装订,不得出现替换页,如用

双面胶、固体胶水等方法粘结的均为无效标书。)

未按以上要求装订的投标文件不予备案存档。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

信息

本项目不适用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09 日 09:30(北京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需

提前进行模拟解密,确保生成的投标文件正确。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

■否

□是,退还安排: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不见面开标),远程开标,投

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加开标会议。

5.2

开标程序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

蒙古自治区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222.74.200.108:8081/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

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2.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 CA 锁

(注:使用制作投标文件的 CA 锁登录,否则无法参加在线开标会议,由此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手册可至 http://222.74.200.108:8081/TPBidder/点击操作

手册下载,查阅《专业工程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请及时关注。

4.如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 30 分钟内未能

14

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撤回投标文件;

5.如一个项目中的多个标段同时开标,请投标单位在电脑前耐心等待依次开

标,中途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6.投标人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

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

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投标人在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及进

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内蒙古自治区 CA 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

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

的三分之二。

6.6

施工组织设计是

否采用“暗标”

评审方式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

标)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本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不得超过 1000

页,超出 1000 页按无效投标处理。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时,评

标委员会可以推荐1-2家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

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7.3.2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7.4

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 5%。

履约担保的形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打

15

入招标人账户,或提供有效的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保函)。

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重新选定中标人。

□不要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需要补充的其

他内容

1.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

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

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

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

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

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

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评审资料要求:投标人须保证业绩的真实性,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

有权对其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进行核实,若发现造假行为,招标人将取消其

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上报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4.合同签订:

4.1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招标人对接订立书面合

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合同签订或备案按照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于 2024 年 03 月

08 日发布的《关于在线签订备案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的通知》,通过内蒙古公

16

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5.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后按照规定依法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并按项目所在地

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银行保函;经催告仍不办理造成开工障碍的,按

合同违约处理。

6.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关

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7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 70%收取招标代

理服务费;内工建协(2016)17 号文件计算标准如下:

7.凡本项目存在威胁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恶意竞

标,暴力围标等行为的,可向监督部门达茂联合旗工信和科技局举报。举报

17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0.2

是否采用电子招

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办理

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

行。

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对公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

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3.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

软件公司联系。技术支持:*开通会员可解锁*

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 《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递交

方式:详见操作手册)。

5.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

面开标大 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加开标会议。

6.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3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陆佰贰拾玖万陆仟陆佰玖拾玖元柒角玖分

(¥*开通会员可解锁*.79 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0.4

合同价款及支付

1.本项目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2.付款方式:每月组织验收后 1 个自然日,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审核

确认工作量并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合格付款要件(与进度款等额的 9%税率增

值税专用发票等),工程款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审核确认工作量与固定

综合单价计算含税所得工程结算价扣除承包人已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电费、工

程检测等费用后的最终结算价的 80%支付进度款。待整体工程经监督管理

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且达到发包人合同约定合格,工程造价结算文件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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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完成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手续、城建档案馆资料

存档手续以及消防、防雷验收等手续,承包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审计金额减去

进度款已付金额的全部合格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97%。剩余 3%为质保金。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发现错误、遗漏

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且发包人可在任何一期进度款

支付证书中支付或扣除。规费支付周期同上 。

3.本项目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服务单位审查产生的服务费,审减额 3%以内

由发包人支付,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4.工程检测费:根据发包人与内蒙古蒙建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工

程检测服务委托合同》执行。

5.施工电费:1 元/度。

6.施工水费:根据当地水费价格收取。

7.冬季施工费: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并将冬季施工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合同

履行过程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冬季施工费。

8.缺陷责任期:2 年。

10.5

辅助清标工具

本项目在暗标评审过程中开启“暗标格式智能检查功能”清标,投标人需严格

按照暗标编制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人可联系服务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软件公

司技术人员下载辅助清标工具自行检查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建议仅检查暗标部

分、不包含报价内容及其他投标涉密性内容),辅助清标工具为付费软件。软件

公司技术人员电话:施先生 *开通会员可解锁*,如有需要请自行联系。

10.6

重要提示

1.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载

明的时间参加不见面开标会议。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

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电子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1)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

不见面开标会的;

(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19

2.新版交易系统采用 CA 数字认证方式登录,首次使用此系统的各交易主体应先

免费注册账户并完善基本信息,然后办理 CA 数字证书并绑定激活使用,并完善

主体库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请投标人查阅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主体库升级

的通知》。

3.在招标期间请各投标人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以便及时获

取项目相关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恕不另行通知。

20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工程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工程标段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投资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21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存在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行贿犯罪或投标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1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

文件概不退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5.2 以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关于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指导意见(试行)》内工

建协(2016)17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 7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

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有规定外,投标书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币种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合同实施时以人民币支付工程款。

1.10 踏勘现场

1.10.1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以自行或与招标人联系对工程

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自行勘察,以获取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

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考察的责任和风险。

1.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1 投标预备会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1.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偏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1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

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

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须

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

24

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

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总报价为各分项报价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条的有关要

求。

3.2.3 本次招标不设标底,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则不参与评审,视为无效投标。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

限价 80%,投标人应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

25

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有关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税费和合理利润等澄清材料综合判断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3.2.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及分析表。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必须一致。

3.2.5 税金及规费的费率必须与规定的费率一致。

3.2.6 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按招标人给定的内容、金额计

取。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

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5 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范围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5 日内,各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及投标评审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最新情况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

件能满足资格审查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3.5.1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具体评审办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26

3.5.2 投标评审资料: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投标人近三年完成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扫描件,合同扫

描件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2)投标人“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扫描件,合

同扫描件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4)“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

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

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7.3 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5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7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密封及标记:本项目不适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本项目不适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如果撤回后不

再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如果撤回后重新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

则不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

标。

5.2 开标程序

5.2.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不见面开标大厅;

5.2.2 公布投标人名称;

5.2.3 公布工作人员、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名单;

5.2.4 查看投标单位签到情况、文件递交状态、公布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5.2.5 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招标文件解密;

5.2.6 批量导入投标文件,公布唱标信息(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总价、工期、质量承

28

诺);

5.2.7 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章确认,如有异议可以通过开标大厅系统在线提出。

5.2.8 开标会议结束。

5.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3.1 电子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 CA 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 CA 印章或委托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5.3.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5.3.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5.3.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5.3.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3.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3.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3.8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封面或技术暗标正文内容中出现投标人名称或

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或人员姓名。

5.3.9 招标人根据需要将进行投标文件的 IP 地址等校验,如不同投标人的 IP 地址等相同,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 将直接按照围标、串标处理;

5.3.10 投标文件有关内容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性条款或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的。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

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9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2 评标

6.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

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

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等。

6.3 评标过程的保密

6.3.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

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6.3.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

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3.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6.4 投标文件的澄清

6.4.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

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规定,凡属

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

6.4.2 开、评标会议结束后,在发布中标通知书之前, 中标候选人必须积极配合招标人对

投标文件作进一步澄清工作。

6.5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5.1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

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

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

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

不公正的影响。

6.5.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 并且不

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6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7 投标文件的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

6.7.1 在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结束后, 只有符合本须知相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

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6.7.2 评标期间,投标人代表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需要进行商务和技术答疑。

6.7.3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具体评审办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6.8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6.8.1 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

和整理工作。

6.8.2 在不改变投标人文件性质内容的前提下,通过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

析,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

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如果有的话),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委员会

对质疑问卷集体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

6.8.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

料,并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递交到指定地点。

31

6.9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6.9.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

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6.9.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6.9.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

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9.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

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

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6.10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6.10.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

评估和比较。

6.10.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6.1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第三章规定的综合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将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

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6.10.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所有投标人通知

中标结果。

32

7.3 公示与投诉

7.3.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3.2 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7.3.3 投标人如对中标公示内容产生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若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书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7.3.4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3.5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

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 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

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7.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

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3.7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

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7.3.8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

33

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4 履约担保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之内,根据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

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中标人应该按照投标承诺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并向招标人提供全部人员的证书原件

进行查验。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未在岗履职的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人员必须长期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中标人

恶意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届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

还;同时,招标人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

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4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变更手续,更换后人员的业绩、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水平。对违反合同约定

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7.5.5 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发现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

及时报告监督部门。

7.5.6 中标人须履行投标承诺, 如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标

人订立的合同。届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有

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

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4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

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进行评标。

35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 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10、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

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7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章(电子)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及以上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

拟派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

册建造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

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信誉

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不存在经人

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行贿犯罪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档案。

2.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投 标 人 未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及第 5.3 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39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

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投标价格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项目管理机构:5 分

投标报价:45 分

其他评分因素: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A×70%+B×30%,即评标基准价为最高投标

限价的 70%与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的 30%之和,

A 为最高投标限价,B 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B 为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

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②当 5≤n<9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

高、1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③当 9≤n<13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

高、2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④当 13≤n<17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

高、3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⑤当 17≤n<21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

高、4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类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

标基准价

40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完整性(4 分)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详尽、全面、合理的,优秀得 4 分(含)-3

分,良好得 3 分(含)-1 分,一般得 1 分(含)-0 分(含);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5 分)

对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所采取的措施科学安全

合理的,优秀得 5 分(含)-3 分,良好得 3 分(含)-1 分,一

般得 1 分(含)-0 分(含);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5 分)

确保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与组织措施合理有效的,优秀得 5 分

(含)-3 分,良好得 3 分(含)-1 分,一般得 1 分(含)-0 分

(含);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5 分)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保障进

度计划、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

他保证措施等)合理的,优秀得 5 分(含)-3 分,良好得 3 分

(含)-1 分,一般得 1 分(含)-0 分(含);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

施(4 分)

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合理可行,

优秀得 4 分(含)-3 分,良好得 3 分(含)-1 分,一般得 1 分

(含)-0 分(含);

施工人员配置

(4 分)

主要施工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劳动力组织均衡的,优秀得 4 分

(含)-3 分,良好得 3 分(含)-1 分,一般得 1 分(含)-0 分

(含);

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4 分)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合理科学满足工程需要的,优秀得 4 分

(含)-3 分,良好得 3 分(含)-1 分,一般得 1 分(含)-0 分

(含);

施工难点措施

(3 分)

施工难点分析准确、措施得力、切实可行,确实能解决难点问

题综合评议得 0-3 分;

节能环保技术措施

(2 分)

施工技术及工艺先进情况综合评议得 0-2 分;

2.2.4

(1)

施工组织设

计评分标准

(40 分)

应急预案措施

(2 分)

应急预案以及抵抗风险措施综合评议得 0-2 分;

41

合理化建议

(2 分)

合理化建议切实可行,具有一定的实操性综合评议得 0-2 分;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情况(3 分)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合理的得 0-3 分。

1.项目管理机构须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

检员或质量员、资料员、安全员、预算员或造价师(人员配备

齐全得 3 分,不齐全本项不得分);

2.投标人须提供拟派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人员证书扫描件、近

3 个月(2026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三个月)投标单位缴

纳社保的证明文件(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

动合同或返聘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该部分不得分。

技术负责人

(1 分)

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 1 分,本

项最多得 1 分。(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2.2.4

(2)

项目管理机

构评分标准

(5 分)

项目经理业绩

(1 分)

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具有一个类似业绩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注 1.近三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2.类似业绩指单项合同金额为 600 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业绩;

3.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扫描件(合同扫

描件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中标

通知书或施工合同需体现项目经理名字);

4.业绩有效日期以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5.项目经理业绩与企业业绩相同时可重复计分。

2.2.4

(3)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5 分)

投标报价

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 45 分;以评标基准价为准,投标报价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 1%,扣 0.6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

1%,扣 0.5 分,最多扣 5 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2.2.4

(4)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0 分)

企业业绩(8 分)

投标人近三年每具有一个类似业绩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

注:1.近三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2.指单项合同金额为 600 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42

3.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扫描件(合同扫

描件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

4.业绩有效日期以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5.项目经理业绩与企业业绩相同时可重复计分。

体系认证证书

(2 分)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证齐全得 2 分,不齐全本项不得

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截图)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

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

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

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3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

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

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为准,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

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 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44

(1)按本章第 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

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

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

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6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47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

、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48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

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49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5

一、工程概况 ....................................................................................................................5二、合同工期 ....................................................................................................................6三、质量标准 ....................................................................................................................6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6五、项目经理 ....................................................................................................................7六、合同文件构成 .............................................................................................................7七、承诺 ...........................................................................................................................8九、签订时间 ....................................................................................................................8十、签订地点 ....................................................................................................................8十一、补充协议.................................................................................................................8十二、合同生效.................................................................................................................9十三、合同份数.................................................................................................................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

1. 一般约定 .....................................................................................................................11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2语言文字 .............................................................................................................161.3法律 ....................................................................................................................161.4 标准和规范.........................................................................................................17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7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81.7联络 ....................................................................................................................191.8严禁贿赂 .............................................................................................................201.9化石、文物..........................................................................................................201.10交通运输 ...........................................................................................................211.11知识产权 ...........................................................................................................231.12保密 ..................................................................................................................23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24

2. 发包人 .........................................................................................................................24

2.1 许可或批准.........................................................................................................242.2 发包人代表.........................................................................................................252.3 发包人人员.........................................................................................................25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72.6 支付合同价款 .....................................................................................................272.7 组织竣工验收 .....................................................................................................27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7

3. 承包人 .........................................................................................................................28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83.2 项目经理 ............................................................................................................293.3 承包人人员.........................................................................................................31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323.5 分包 ...................................................................................................................32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43.7 履约担保 ............................................................................................................343.8 联合体 ................................................................................................................35

4. 监理人 .........................................................................................................................35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35

50

4.2监理人员 .............................................................................................................354.3监理人的指示 ......................................................................................................36

4.4 商定或确定 ................................................................................................................375. 工程质量 .....................................................................................................................37

5.1质量要求 .............................................................................................................375.2质量保证措施 ......................................................................................................385.3 隐蔽工程检查 .....................................................................................................39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405.5 质量争议检测 .....................................................................................................41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1

6.1安全文明施工 ......................................................................................................416.2 职业健康 ............................................................................................................456.3 环境保护 ............................................................................................................46

7. 工期和进度 ..................................................................................................................47

7.1施工组织设计 ......................................................................................................477.2 施工进度计划 .....................................................................................................487.3 开工 ...................................................................................................................497.4测量放线 .............................................................................................................497.5 工期延误 ............................................................................................................507.6 不利物质条件 .....................................................................................................51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527.9提前竣工 .............................................................................................................54

8. 材料与设备 ..................................................................................................................55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55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55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56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57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78.6 样品 ...................................................................................................................58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9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0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61

9. 试验与检验 ..................................................................................................................61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619.2取样 ....................................................................................................................62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629.4现场工艺试验 ......................................................................................................63

10. 变更...........................................................................................................................63

10.1变更的范围........................................................................................................6310.2变更权 ...............................................................................................................6310.3变更程序 ...........................................................................................................6410.4变更估价 ...........................................................................................................64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65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6610.7暂估价 ...............................................................................................................6610.8暂列金额 ...........................................................................................................6810.9计日工 ...............................................................................................................69

11. 价格调整 ...................................................................................................................69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69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73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73

51

12.1 合同价格形式 ...................................................................................................7312.2预付款 ...............................................................................................................7412.3计量 ..................................................................................................................75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7712.5支付账户 ...........................................................................................................81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81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8113.2竣工验收 ...........................................................................................................8113.3工程试车 ...........................................................................................................84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8613.5 施工期运行.......................................................................................................8613.6 竣工退场 ..........................................................................................................87

14. 竣工结算 ...................................................................................................................88

14.1 竣工结算申请 ...................................................................................................8814.2 竣工结算审核 ...................................................................................................8814.3 甩项竣工协议 ...................................................................................................8914.4 最终结清 ..........................................................................................................90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91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9115.2 缺陷责任期.......................................................................................................9115.3 质量保证金.......................................................................................................9215.4 保修 .................................................................................................................94

16. 违约...........................................................................................................................96

16.1 发包人违约.......................................................................................................9616.2 承包人违约.......................................................................................................98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00

17. 不可抗力 .................................................................................................................100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0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1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1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02

18. 保险.........................................................................................................................103

18.1 工程保险 ........................................................................................................10318.2 工伤保险 ........................................................................................................10318.3其他保险 .........................................................................................................10418.4持续保险 .........................................................................................................10418.5 保险凭证 ........................................................................................................104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0418.7 通知义务 ........................................................................................................105

19. 索赔.........................................................................................................................105

19.1承包人的索赔 ..................................................................................................105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0619.3发包人的索赔 ..................................................................................................106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07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07

20. 争议解决 .................................................................................................................108

20.1和解 ................................................................................................................10820.2调解 ................................................................................................................10820.3争议评审 .........................................................................................................10820.4仲裁或诉讼......................................................................................................109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09

5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0

1. 一般约定 ...................................................................................................................1102. 发包人 .......................................................................................................................1153. 承包人 .......................................................................................................................1174. 监理人 .......................................................................................................................1215. 工程质量 ...................................................................................................................123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237. 工期和进度 ................................................................................................................1248. 材料与设备 ................................................................................................................1269. 试验与检验 ................................................................................................................12710. 变更.........................................................................................................................12811. 价格调整 .................................................................................................................129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0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514. 竣工结算 .................................................................................................................136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3716. 违约.........................................................................................................................13817. 不可抗力 .................................................................................................................14018. 保险.........................................................................................................................14120. 争议解决 .................................................................................................................141附件...............................................................................................................................141

53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

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内蒙古

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年采

选45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10kv变配电所、选矿10kv变配电所

、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

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

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年采选45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10kv变配

电所、选矿10kv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

2.工程地点:包头市达茂旗巴音敖包苏木。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内发改产业字〔2023〕36号 。

4.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100%(企业自筹资金,资金已落实)。

5.工程内容及范围: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

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年采选45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

10kv变配电所、选矿10kv 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等,

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54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

准,工期自该日期起计算。除因承包人原因或依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发包人不得通过延迟发出开工通知变相压缩合同工期。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外,承包人不得以施工准备、设计资料完善、现场条件熟悉等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主张费用、损失及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双方确需调整计划开工日期或计划竣工日期,应以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责任承担方式。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并达到本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验收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不含税)人民币(大写) (其中井下: 元 ,地表: 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5

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括施工

机械、人工、材料、辅助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等所有费用(不含税

金)。最终合同价款按照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确认的验收合格实际工

程量乘以合同综合单价计算含税价格。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设计变更、

发包人书面指示、法律强制性规定变化及其他可调整事项外,综合单价

不因工程量增减、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

规费、税费、施工组织、施工措施、施工条件、季节性施工、停窝工、

市场价格波动或承包人组价、报价错误而调整。 承包人超出图纸、设计

变更或发包人书面指示范围施工,以及因承包人原因返工、重复施工、

质量整改所形成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

(3)中标通知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

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56

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

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

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

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

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6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项目所在地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依法依规协商处理。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

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后生效。

57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

肆份。

发包人: (签章) 承包人: (签章)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150223MA0NRGUU59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0145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王浩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巴音敖包苏木达布希拉图嘎查乌兰陶勒盖1号

58

电子信箱: nmgccky@qq.com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28637 账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百灵庙支行

5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

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

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

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

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

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

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

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

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

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

要求。

60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

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

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

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

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

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

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

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61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

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

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

(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

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

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

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

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

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

的土地。

62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

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

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

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

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63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

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

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

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

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

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

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

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

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

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

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

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

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

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

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64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

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

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

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

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

65

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

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

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

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6

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

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

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

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

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

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

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

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

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

,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

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6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

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

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

,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

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

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

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68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

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

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

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

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

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

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

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

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

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

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

69

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

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

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

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

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

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

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

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

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

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0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

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

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

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

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

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

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

第三方。

71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

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

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

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

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

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

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7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

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

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

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

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

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

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

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

现场内;

73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

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

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

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

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

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

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

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

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

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

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

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

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

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

务;

75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

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

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

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

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

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

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

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

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

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

76

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

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

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

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

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

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

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

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

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

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

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

77

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

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

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

,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

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

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

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

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

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

,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

78

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

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

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

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

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

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

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

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

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79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

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

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

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

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

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

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

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

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

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

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80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

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

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

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

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

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

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81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

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

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

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

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

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

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

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

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82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

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

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

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

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

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

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

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

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

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

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

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

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83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

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

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

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84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

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

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

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

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

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

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

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

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

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85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

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

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

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

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

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

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

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

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

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

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86

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

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

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

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

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

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87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

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

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

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

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

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

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

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

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

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

88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

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

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

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

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

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

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

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

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

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

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

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确。

89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

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

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

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

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

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

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

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

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

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

90

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

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

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

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

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

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

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91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

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

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

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

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

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

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

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

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

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

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

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

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

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

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

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

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93

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

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

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

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

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

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

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

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

94

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

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

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

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

,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

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

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

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

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95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

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

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

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

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

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

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96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

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

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

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

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

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

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

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

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

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

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

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

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97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

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

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

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

,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

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

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

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

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

98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

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

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

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

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

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

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

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

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

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

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

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

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9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

,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

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

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

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

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

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

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

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

、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

100

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

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

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

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

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

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

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

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

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

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

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

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

同意。

10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

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

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

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02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

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

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

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

、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

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

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

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

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

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

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103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

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

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

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

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

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

,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

、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

他相关资料;

104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

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

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

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

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

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

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

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

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105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

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

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

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

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校定。

106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

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

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

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

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

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

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

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

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

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

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

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

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107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

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

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

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

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

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

分进行变更。

108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

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

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

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

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

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

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

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

价认定;

109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

,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

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

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

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

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

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

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

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

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

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

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10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

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

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

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

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

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

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

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

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

定参加评标;

111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

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

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

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

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

、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

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

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

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

送发包人留存。

112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

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

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

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

,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113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

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

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

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

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

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

计在内;

114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

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

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

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

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

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

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15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

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

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

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

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

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

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

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

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

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

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

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

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16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

,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

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

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

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

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

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

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7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

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

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

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

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118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

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

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

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

,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

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11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

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

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

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

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

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

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

120

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

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

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

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

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

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121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

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

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

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

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

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

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122

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

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

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

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

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

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

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

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

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123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

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

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

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

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

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

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

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

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

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

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24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

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

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

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

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

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

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1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

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

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

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

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

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

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

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

12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

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

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

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

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

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

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27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

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

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

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

,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

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

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

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

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28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

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

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

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

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

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

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

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

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129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

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

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

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

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

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

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

理;

130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

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

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

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

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

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

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3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

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

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

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

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

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

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32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

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

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

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

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

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133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

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

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

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

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

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

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

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

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

134

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

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

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

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

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

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

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

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

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35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

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

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

136

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

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

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

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

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

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

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

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

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

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

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

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

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

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

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

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

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

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38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

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

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

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

139

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

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

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40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

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

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

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

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

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

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

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

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141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

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

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

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

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

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

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

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

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

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

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

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

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

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

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

,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

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

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43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

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

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

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

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

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

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

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

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44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

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

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

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

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

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45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

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

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

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

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

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

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

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

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46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

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

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

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

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

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

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权利;

147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

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

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

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

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

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148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

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

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

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

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

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

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49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

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

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

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

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

,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

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

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

一半。

150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

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

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

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

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

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5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2)招标答疑形成

的书面文件;(3)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等双方签署

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一方向另一方签署的承诺书、保证书确认单、

工作联系单等文件,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

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甲级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gslyjl@126.com ��;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 168 号 。

1.1.2.5设计人:

名 称: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冶金行业甲级;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971806427@qq.com ;

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 168 号 。

152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办公生活场所、建

筑材料堆放及加工场所、运料通道、砂土堆放场所、施工作业场所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与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占用范围一致。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

方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53

(1)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等双方签署的具有合

同性质的文件, 一方向另一方签署的承诺书、保证书确认单、工作

联系单等文件,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

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等。

(2) 合同协议书;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中标通知书

(6) 投标函及其附录;

(7) 招标文件;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9) 图纸;

(1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

招标答疑形成的书面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将施工图纸发给承包人7日内

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另行通知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另行通知���。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如果有)、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组织架构、项目经理授权文件等。施

工部署、施工方法、重要环节的施工方案、劳动力和机械配置计划、材

154

料采购计划、材料检验计划、施工节点工期计划、施工平面图、冬雨季

施工方案、安全施工等必须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承包人应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各单体质量专项提升方案,期限、数量、形式根

据发包人需要交付;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根据发包人需要交付;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发包人需要交付;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根据发包人需要交付;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根据发包人需要审批。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施

工图纸及承包人文件,并由监理人在现场保存一套供工程检查时使用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

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

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公司

所在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公司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155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场内交通建设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场外交通建设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须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地区的地方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

的管理,及时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承包人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

应费用;因违法违规经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据实赔偿。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工程规划范围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

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

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

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

款约定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156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

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由承包人承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论工程量偏差范围多大,除

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调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主要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

进度调度、质量监督、技术指导,负责提供设计资料,监督工程完成量

、变更、签证及索赔、工程款支付凭证提交、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

人员的调换等,但不包括独立签署上述文件或具有确定工程量、价格、

索赔的性质文件的权限。

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文件才能行使的职权: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

补充性文件及具有确定工程量、价格、索赔的性质文件;发包人代表行

使职权时需按照发包人的制度执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阅知。

157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负责将施工用电接至变压器低压出线端,承包人负责低压出

线端之后的线路、配电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施工用电按照实际计量

数量、合同约定单价1元/度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施工用水按照实际计

量数量及当地正式水价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施工现场临

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时用水用电线路、设备维护、看护及安全管理费

用。因承包人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停电、停水、设备损坏或第三方损失

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

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约定执

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

制竣工资料,主要包括:合同、施工图及会议纪要、设计变更资料、签证

单、施工文件、完整竣工图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开工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单,预算、结算书(含电子文档),按照《建

158

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

内容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14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成册及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项目经理须为承包人正式聘用人员,具有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

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在建工

程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交注册证书、执业资格

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项目经

理注册专业、资格状态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本合

159

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限期更换,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损失及工期责任。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直

接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事项的控制和管

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必须以全部时间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组织工程的实施,如果项目经理在施

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1天以上,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任命发包方认

可的项目经理代表。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7天,并保证每月在工地出勤天数不

能少于25天,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

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公司进行考勤。承包人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主要管理人员不服从发包人现场调度指挥的,

根据情况轻重,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0~20000元。超过3人次,发包人有权

要求更换相关管理人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

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提交通知后5天内提交劳动合同及缴纳

社会保险证明,承包人在期限内未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

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损失,

同时承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

根据情况轻重,

罚款2000~5000。超过3人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

经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

签约合同价的0.5%的违约金,发包人因此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扣留

160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

支付发包人签约合同价的0.5%的违约金,发包人因此解除合同的,发包

人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签约合同价5%

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均应为承包人正式聘用人员,承包人应在进场前提交劳动合同、社保证

明、资格证书及无其他在建项目承诺。项目经理每月驻现场不得少于25

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月驻现场不得少于26日。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离岗、兼职或由他人代履职。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日内提交完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现场

人员名单、岗位职责、联系方式、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资格证书。

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岗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限期更换

,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未在5日内更换符合要求的管

理人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其他执行

通用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签约合同价的0.5%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

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提前3

天以书面请假单的形式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同意

161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根据情况轻重

,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0~20000元。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

包人的全部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根据情况

轻重,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2000元。超过3人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更

换相关管理人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借用资质、以劳务分包名义实施实质性转包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任何形式分包。承包人违反本条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或要求兑付履约担保,暂停支付未结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及全部损失。 发包人暂停支付的范围以足以覆盖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返工费用、农民工工资及合同清算风险为限;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实际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62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起

点为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之日,终点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的形式:在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打入招标人账户,

或提供有效的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履

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5%;有效期至全部工程验收合格,有效期

届满后无息退还。

担保受益人为发包人,担保范围包括承包人违约金、赔偿金、工期

延误损失、质量及安全责任、农民工工资、现场清理、发包人代履行费

用及合同解除后的损失。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完成竣工资料

移交、现场退场并结清应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之日;如上述事项在

到期前未完成,承包人应至少提前30日办理延期。未延期的,发包人有

权从应付款中扣留等额款项或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交担保。

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向担保人索赔的,不影响其继续向承包人主张

不足部分损失。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163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下列内容需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a、施工

组织设计中关于增加造价的批复b、涉及工期、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费用和

价款变更的文件出具。c、索赔处理。d、涉及开工、暂停施工和复工等的请

示。e、分包人的最终确定。f、竣工结算审核。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

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田园隆 ;

职 务:

� 总 监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00667530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597368839@qq.com ;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 168 号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权限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

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安全控制,对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管理、信

息管理及组织协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除局部紧急情况)、复工令,

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详见发包人监理委托书。

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164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详见附件发包人要求及质量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36个小

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严格按照国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容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厂区内所负责工程管

辖范围内(含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

同编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包含在

综合单价之中。除项目当地另有规定外,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65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a、工程

特点说明;b、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c、冬、雨季等特殊施工条件下的施工

措施;d、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的加固措施;e、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10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 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20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 5天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完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三通一平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经过审批的

全部临时建筑施工完毕,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项目方可正式开工;如临

时建筑建设进度滞后,由此发生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

顺延。同时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3)承包人现场管理人

员已到位,机具、工人已到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并能满足连续施工需

要。(4)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166

(5)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6)按应急管理局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技术

人员;(7)其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填写) 。

7.3.2开工通知

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

准。承包人已充分考虑项目开工准备、审批手续、现场条件及开工日期

可能调整等因素,除因发包人明确要求停工、暂停施工或法律规定的不

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情形外,承包人不得仅以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为由

主张工期顺延、费用增加、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本条不免除发包人因其明确违约行为依法及依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但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或费用补偿的,应按照本合同索赔条款及时提

交书面通知、证据及损失资料,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不得当然视为

工期顺延或费用增加。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10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除本条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因计划开工日期调整、开工通知

延后或承包人自身施工准备不足导致的延误,不构成发包人违约,承包

人不得据此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推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167

7.5.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

期延误,工期顺延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

、数量要求: 具体以双方进场约定为准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签约

合同价中,不再额外计取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168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要保证质量,符合设

计要求,并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材料实验报告。承包人采购

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验确认,并按规定报送

发包人指定的中介机构验或试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

得用于本工程。其检验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设计变更以发包人做出的变更图纸为

准,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

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

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

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

失。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设计变更及合理化建议,必须由发包人事先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未经发

包人书面批准擅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不予计价,并由承包

人承担返工、拆除、恢复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69

合同已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执行;有类似项目的,参照

类似项目单价执行;无适用或类似单价的,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审核确定,承包人应配合提供完整成本资料。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

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生效。

任何变更、签证均不得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资金计划和合同管理

权限;涉及增加合同价款的,应在实施前明确暂定金额或计价原则。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

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

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170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变更签证所增加的价款等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综合单价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

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

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①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

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

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

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

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

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71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除合同明

确约定的设计变更、发包人书面指令、法律强制性调整及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新增工作外,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变化、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税费、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夜间施

工、停窝工、施工组织措施及承包人组价错误等因素调整。

承包人确认已自行核查图纸、工程量清单、现场条件、施工组织、

材料设备供应及施工风险,并已将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计入综合单价。工

程量按验收合格的实际完成量计量,承包人超出图纸、设计变更或发包

人书面指令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结算方式:对国家凭行业经营许可的业务,综合单价中包含承包人

所用电费、水费、工程检测等由发包人办理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使用。按“电费、水费等价格表”执行并进行结算,进度款: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审核确认工作量与固定综合单价所得工程结算价中扣除承包人已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电费、工程检测等费用后为最终结算价。

电费、水费等价格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合同单价(含税价)

1

工程用电费

元/度

1

2

水费

元/吨

根据当地水费价格收取

172

3

工程检测费

元/组(点

根据发包人与内蒙古蒙建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检测服务委托合同》(附件12)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以下计价依据的相关原则计量。(1)依据施工图

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计量,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

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3)承包人承诺不计取的

173

工程量不计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需要计取费用

时,必须经发包人以工程洽商记录的形式确认后才能计取进入工程预决

算,否则一律不予计取。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 号,承包人将已完成工程量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定单一式 3

份,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执一份,发包人一般每月 日前组

织工程验收。月度验收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共同完成 。隐

蔽工程由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签证。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组织验收后1个自然日,经承包人、监

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工作量并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合格付款要件(与进

度款等额的9%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工程款按发包人、承包人、

监理审核确认工作量与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含税所得工程结算价扣除承包

人已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电费、工程检测等费用后的最终结算价的80%支

174

付进度款。待整体工程经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且达到发包人合

同约定合格,工程造价结算文件经审计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完

成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手续、城建档案馆资料存档手续以及消防、防雷验

收等手续,承包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审计金额减去进度款已付金额的全部

合格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剩余3%为质保

金。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且发包人可在任何一期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支

付或扣除。规费支付周期同上。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每月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需提

交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表、银行代发工资转账凭证或工资领取签字确认

表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至发包人备案。如发现托欠农民工工资,每次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承包人每月据实准确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上报的进度工程量准确

度须大于90%,如上报进度工程量与发包人审定工程量偏差大于10%,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多报金额1%的违约金。所有违约金从当月进度款

中扣除。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必须同时具备: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

的合格工程量;完整、真实、有效的计量资料、验收资料和农民工工资

175

资料;合法有效且税率适用的增值税发票;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水费、电

费、检测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已核实。

监理人应在收到完整付款资料后7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发包人;发包

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复核。发包人未审核、未签发支付证书或未付

款,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工程量、结算金额、变更、索赔或质量。存在

资料缺失、工程质量或计量争议、审计未完成、农民工工资风险或承包

人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争议部分或全部款项,且不构成发

包人违约;无争议部分可按合同约定支付。

进度款仍按经审核确认的最终结算价80%支付,付款金额应扣除预付款、质保金、甲供电水费、工程检测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扣款项。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逾期部分,每逾期一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通用条款13.2.2第5项不适用 。

176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 无需支付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移交工程之日

起15天内移交,工程移交前的工程照管费、成品保护费、保管费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 无需支付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未按协议

约定竣工日期完工的违约情形计算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接收证书办理后,无条件七天内

完成竣工退场,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万

元。

177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若逾期,每逾

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预算、结算书等,其余执行通用条

款。形式为包含电子文档及四份纸质报告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56天内完

成审批,其余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此条不适用通用条款14.2(2)发包

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且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全额工程造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后的28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

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

限: 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78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工程结算造价3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不计息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179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属于保修范围

、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

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现场抢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

约责任: 无需支付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

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需支付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

约责任: 无需支付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需支付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无需支付 。

(7)其他: / 。

180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56 天后

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

按工期完成 ;(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3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迟延交付。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详见附件《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进度逾期超过【90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详见附件《违约责任》及执行通用

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承包

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1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

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

包人购买。

承包人应为自有人员按规定办理保险,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

(1)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支

付,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按

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2)由于负有本合同约定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

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本应从该项保险得到

的保险金应由本合同约定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82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3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9: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附件10:其他约定

附件11:违约责任

附件12:工程检测服务委托合同

184

附件1:

表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详见承包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表二:主要材料价格表(均为到矿价格)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合同单价

市场价

1

电价

元/度

1(含税)

2

元/吨

根据当地水费价格收取

3

工程检测

元/组(点)

根据发包人与内蒙古蒙建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检测服务委托合同》(附件12)执行

185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 价 (

元)

质 量

等级

供 应

时间

送 达

地点

1

1

含税

2

根 据 当 地

水 费 价 格

收取

3

工程检测

元/组(点)

根 据 发 包

人 与 内 蒙

古 蒙 建 工

程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 工 程 检

测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

( 附 件 12

)执行

承包人在每月的 号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个月的材料

计划,发包人予以确认签字后由发包人组织供应。发包人按照承包人领用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及《发包人代购材料及价格表》中的价格计算总的材料费用,工程结算时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扣回。

186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

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年采选45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工

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

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

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年采选45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

10kv变配电所、选矿10kv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详见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

下: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除设计文件上确定的保修期限以外

,其余保修期限为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87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

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

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

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

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

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

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签章) 承包人: (签章)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

188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89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 用 ( 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90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机 械 或 设

备名称

规 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 造

年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

能力

191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一、总部人员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192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93

附件8:

8-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 价 ( 元

备注

194

8-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 价 ( 元

备注

195

8-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96

附件9: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发包人: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

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

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

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

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承包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

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

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违反廉政规定

的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进行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

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

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197

甲方及其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

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为自己办私事。

(二)不得参加乙方及相关人员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

活动;

(三)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五)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

人支付的费用等。

(六)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

丧嫁娶、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

便等。

(七)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

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八)不得安排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乙方担任中

高级职务或挂名领薪。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产品等。

(十)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关人员有违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

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

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198

(一)不得为甲方及其相关人员为办私事。

(二)不得为甲方及相关人员安排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不得为甲方及其相关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

公用品等。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

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

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六)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

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七)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进行与合作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项目施工等经济活动

(八)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甲方工作人员配偶

、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相关单位担任中高级职务或挂名领薪。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甲方和相关人员推荐和要求购买项目工

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产品等。

(十)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在与甲方的业务往来中,不得发生有违廉

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

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199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乙方

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外,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并按照其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工作人员按

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与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0

附件10:

其他约定

一、发包人权利:1、发包人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指导、有权按规定对承包人的

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计划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文明生产、人力资源、劳保护品等进行检查考核。

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指导,有权对承包

人违反发包人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

3、发包人有权验收承包人自购材料的质量,发现不合格或不达设

计要求的材料,有权勒令停止使用。

4、发包人有权对有关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创新工作。5、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检查、复核,对承包人基础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检查工作。

二、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应依照发包人下达的生产计划和提供的工程设计,在施

工前3日内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须经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签字),按施工方案严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如发生质量问题,必须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施工使用的

照明、看守、警示、护板、围栏,以保护公共安全。否则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员等伤亡,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场地内行人与第三者安全;承包人未按照本条款认真执行,发生纠纷甚至治安或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因非发包人

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程竣工时须清理好现场(包括承包人堆放在现场外的)的施工堆积物,交工前将垃圾清运至发包人及政府指定的地点。

5、承包人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列的施工机械设备,机械、设

备要按时到达现场,不得缺少或任意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

6、承包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并称职的专职测量、土建、地质等专

业技术人员,确保工程资料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确保工程资料符合合同条件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及时转交给发包人,按规范要求提交施工技术资料。

201

7、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

各项操作规程,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指导;严格按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若发生人员、设备等事故,按国家及发包人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发包人,其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招用的人员,由承包人负责与其签订劳

动合同,上述人员与承包人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承包人处理,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招用的人员必须到发包人安全环保部门登记备案。严禁招用负案在逃犯人员。若因承包人劳资纠纷导致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或遭受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

9、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或发包人的要求配齐各类特殊工种,按政

府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所有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给作业人员配齐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工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或顶替,因此造成的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0、工程承包结束后 15 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现场所有临时设施、设

备撤离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拆除,拆除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1、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古

树名木的保护,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不再另行签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13、承包人对运抵施工现场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负有保管责任

并承担费用,确保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非经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上述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包人负责赔偿。

14、施工期间由于发包人资金紧张,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

人不能停工。

三、价款约定1、本项目需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服务单位审查产生的服务费,审

减额3%以内由发包人支付,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2、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停窝工损失、辅助补偿费、大型机械

进出场、实验检测、资料图纸等费用不另行计取。

202

3、施工过程中的所需各种设备、材料、工器具、辅助材料及临时

性工程措施等全部包含在井巷单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4、食宿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5、电费、工程检测等甲供材料都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水费竣工

结算审计时扣除。

四、其他1、 承包人应使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缺

少或任意更换,若需变更,应提前报发包人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按所缺少设备的价值给予承包人同数额处罚。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的装备、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

,一经运抵现场, 即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承包人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部分运出场外(运输车辆除外)。否则按运出场外设备、设施、材料的价值给予承包人同数额的处罚。

2、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在合同履行的任何款项中所有直接扣

除或抵销下列款项: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返工及修复费用、代履行费用、农民工工资代付款、材料设备及水电检测费用、审计审减费用、税费及其他依据合同或法律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支款项。 发包人实施扣除或代付款前,由可根据现场情况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涉及农民工工资、紧急抢修、安全事故或防止损失扩大的,发包人直接可先行代付或处理,再向承包人提供付款凭证并从工程应付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以未事先取得其同意为由拒绝或提出异议。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连续三个月无法完成该工程

的施工任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留滞承包人现场所有的施工机具和设施,由发包人无偿使用直至此标段本工程结束。承包人的全部人员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撤出施工现场。

4、本工程采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包人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工

程施工及管理,并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本项目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以劳务分包名义实施实质性转包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任何形式分包。承包人违反本条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或要求兑付履约担保,暂停支付未结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及全部损失。 发包人暂停支付的范围以足以覆盖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返工费用、农民工工资及合同清算风险为限;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实际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03

5、承包人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6、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7、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文物和地下障碍物8、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

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乙双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0、非合同双方原因,如:当地供电部门停电、政策原因等情况视

为不可抗力的情形。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11、特别约定:承包人已经充分知晓并且确认,由于发包人对工程

施工了解欠缺、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达到开工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开工、施工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发包人开工、施工,以上情形所造成的影响已经在投标价格中充分考虑并包含,承包人不因此向发包人再进行任何索赔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04

附件11:

违约责任

1、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等群众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自行修复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已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10000元,违约金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发包人将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5、承包人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如已经使用一经发现承包人除立即更换为合格材料外,每发生一次,还须支付发包人10000元/次违约金。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7、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在7日内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要求其它费用或阻扰发包人的工程施工,承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清理和撤离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和清理现场,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延期完成撤场清理或撤离的,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5

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承包人未能在14日内提交结算书的,每延期一日,承包人应承担3万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选择在决算时扣除。超过28日的,发包人有权自行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算,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方承担。在清算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完成清算工作。

8、承包人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如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见证取样委托单、试验记录、验收报告等),质量资料每缺一份,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因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影响正常备案的,每影响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000元的违约金。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对现场的正常合理指挥工作,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执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处的违约金。1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每发生一次,按照10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1、除以上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食宿差旅费、鉴定费、第三方赔偿金等。

206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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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22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21

第六章 图纸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2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概述

1、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年采选 45 万吨建设

项目(主井矿仓、采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已由内蒙古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内发改产业字【2023】36 号文件批准建设。

2、工程说明

2.1 项目名称: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年采选 45

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程)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巴音敖包苏木

2.3 建设单位: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4 资金来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计划工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质量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付款支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第 10.3 条。

2.9 本项目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及有关规

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10 投标人对公开资料及可合理观察条件自行判断;发包人对提供的图纸、地勘、地下管线、基

础和既有设施资料负责,异常隐蔽条件依法调整;

3、招标内容:本项目为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陶勒盖铜镍矿

年采选 45 万吨建设项目(主井矿仓、采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药剂管沟、3#挡土墙

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井矿仓、采矿 10kv 变配电所、选矿 10kv 变配电所土建及安装工程

(其中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只包含普通照明、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工程);室外药剂管沟、3#挡土墙工

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4、工程基本要求

4.1 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人员自身及其它人员安全,做好安全技术工作,发生伤亡事

故,一切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4.2 工程施工的依据为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

4.3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协议, 产生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

承担。

223

4.4 中标单位施工人员进场必须遵守招标人所有相关规定、制度。

4.5 本项目承包人采用的材料应选择环保、绿色、节能的产品,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现行标

准及规范,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和环保要求。材料应严格按招标人的要求确定。

4.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所涉及的专业工程,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双方认可同意后,委派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揽。分包单位按

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验收要求:

5.1 本工程验收将会同甲乙双方及相关管理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施工材料合格证明、设

计变更和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规范为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

5.2 供应商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项目主材试验、化验报告单,以及相

关器材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抽检原材料和设

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等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图纸及数据等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并不视为全

面。各投标人需自行现场踏勘测量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现场踏勘做出的任

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如果投标人不进行现场踏勘,将视为已经熟知现场因素,由此引发

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224

二、工程建设标准

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自治区

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投标人应按国家、行业及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

行。

各专业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标准及规程如与现行的、最新的标准、规范及规程不一致时,投标

人应以现行的、最新的为准。

22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226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22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 (招标人名称)

1、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

兹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价格,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

交付本项目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含税) RMB¥: 元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工期 天(日历

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即投标截止日起算 日历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行政监督部门处

理投诉所需时间均不计入投标有效期)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随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4、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5、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 :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228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内容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6

工程质量

7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

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 标 人 :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22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

单位性质: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国徽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人像面)

投 标 人 :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230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郑重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授权委托 为我方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

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

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 托 期 限 : 。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复印件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国徽面复印件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231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扫描件

232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233

六、施工组织设计 (暗标)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图纸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施工人员配置

(6)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7)施工难点措施

(8)节能环保技术措施

(9)应急预案措施

(10)合理化建议

(11)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按附

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234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附表八:施工组织设计封皮样表

235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236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 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 数

用 途

备注

23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3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横道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

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23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

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40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241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

),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封皮无需

增加页码。

4、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

、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

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

全文不允许出现空格。

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

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

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二级标题为 1、2、

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

.2.1.1、2.1.2、......(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类推。

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

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

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进两字符放在表格右上

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 28 磅,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线条。

6、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7、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

8、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

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上

文中默认内容请勿删除。

242

附表八:施工组织设计封面样表(按附表七第3条要求编制,编制

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

技术投标文件

243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岗位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身份证号

项目部成员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244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1:拟派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

复印件(如为退休人员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返聘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未担任其他在

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扫描件(合同扫

描件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需体现项目经理名

字)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245

附件2:拟派项目经理类似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

内容,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需体现项目经理名字。

246

附件3:拟派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

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项目管理机构须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资料员、安全员、预算员

或造价师;

2.须附拟派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人员证书扫描件、近3个月(*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三个月)投

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返聘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47

附件4:承诺书

承诺书

致 :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 年 月 日

248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

249

(二)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

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25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

内容),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1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和电话

签定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

内容),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2

(五)企业获奖

253

(六)企业各类证书

254

(七)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

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255

九、其他材料

(一)投标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

我公司郑重承诺:

1.投标文件中涉及企业、拟派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业绩与获奖情况均真实有效。如果我公司在招标

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我公司自愿放弃投标资格、中标候选人资格;已签订合同的解

除合同,并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2.我公司拟派往 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现阶段(中标人自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至签订合同之日,其他投标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之日)没

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严格按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按时到岗且在合

同履行期间不更换。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该项目的施工,解除施工合同,并按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的

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

4.如我公司中标,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自愿放弃中标

资格。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 ( 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256

(二)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投标人参与 招标项目的投标。

就本次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组织、不参与任何串通投标的行为,不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

标;

二、不以出借或挂靠资质进行投标,不组织、不参与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三、不以伪造资质证书、证件、提供虚假材料方式进行恶意投标,不以向招标人敲诈勒索、行贿等违

法手段谋取中标;

四、不非法获取评标专家抽取名单,以威胁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向其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以投诉、举报相威胁获取不正当

利益;

六、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

七、积极主动接受或者配合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相关监督执法。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履约性负责,如有违诺,将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

政处罚,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 ( 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257

(三)信誉情况

信誉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依法取消、资质被撤回或吊销、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且足以实质影响本

项目履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状态;

b、近三年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违法而被依法限制参加投标且限制期尚未

届满的情形;

c、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行贿犯罪或在中国裁判

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有行贿犯罪档案;

d、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投 标 人 : ( 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258

信誉查询截图

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截

图;(请将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查询,提供两张截图)

单位查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进入“高级检索”,在“全文检索”中输入投标单位全称,在

“案由”选项中点选“刑事案由—贪污贿赂”子目或细化到具体的“行贿罪”子目,进行检索,查询后截图

保存。

法定代表人查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进入“高级检索”,在“全文检索”或“当事人”中输

入法定代表人,在“案由”选项中点选“刑事案由—贪污贿赂”子目或细化到具体的“行贿罪”子目,选择

后进行检索,查询后截图保存。

2、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查询截图;

查询方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在查询窗口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点击进入

企业界面,点击“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后截图保存。

3、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

查询方法:进入“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处输入“投标人名称”,进入投标人单位信息,将信用

报告下载保存。或进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公示—失信被执行人—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在查询窗

口输入投标单位名称,查询后截图保存。

259

(四)企业业绩清单、项目经理业绩清单

(一)企业业绩

1.项目名称: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金额: 元

2.

3.

……

(二)项目经理(姓名)业绩

1.项目名称: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金额: 元

2.

3.

……

说 明:要求投标文件按实际需要列出企业业绩清单或项目经理业绩清单或企业获奖工程项目清单或项目经理

获奖工程项目清单,业绩清单内容确保真实准确,且与所附佐证材料一致,按上述清单格式填写。

260

(五)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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