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城区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长宁县县城路网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三、四、五、六标段)勘察设计
中标/成交
发布时间:
2025-12-30
发布于
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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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城区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长宁县县城路网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三、四、五、六标段)勘察设计

10分钟前 招标结果-中标 四川 - 宜宾市 - 长宁县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宁县城区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长宁县县城路网改造提升工程项目
省份/直辖市 四川 地区 宜宾市 - 长宁县
采购单位 长宁县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邹女士
代理机构 四川康尼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邓女士
所含内容 排水招标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 见正文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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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长宁县城区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长宁县县城路网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三、四、五、六标段)勘察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

CNXSZ2025120004

标段名称

长宁县城区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长宁县县城路网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三、四、五、六标段)勘察设计

标段编号

CNXSZ2*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业主

长宁县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水利招标采购https://www.slzb.net

招标人

长宁县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邹女士

招标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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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康尼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邓女士

代理联系电话

水利招标采购https://www.slzb.net

开标地点

市交易中心三开标室(二)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00

投标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公示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

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1、第二中标候选人(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类似业绩 : ①业绩3.莲花湖片区道路工程项目可研、勘察和设计:合同价格:扣率为59.8%计取。 ②业绩4.稻香片区道路工程可研、勘察和设计:合同价格:中标折扣率为59.8%。 ③业绩7.前湾新区高新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二期)路网工程I标段:合同价格:中标费率45%。 2、第三中标候选人(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类似业绩 ①设计业绩1:兴国县中心城区 污水处理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价格: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以费率70%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设计收费标准计算,计费额为经财政结算审核通过的建安费),完成本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勘程。本工程属于工程复杂程度为III级的市政管网改扩建工程,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15,附加调整系数取1.1(改扩建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 ②设计业绩3:高新五路(光谷二路-神墩一路)综合改造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合同价格:暂定8766600.00元 ③勘察业绩1:兴国县中心城区 污水处理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价格: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以费率70%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设计收费标准计算,计费额为经财政结算审核通过的建安费),完成本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勘程。本工程属于工程复杂程度为III级的市政管网改扩建工程,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15,附加调整系数取1.1(改扩建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 ④ 勘察业绩2:唐山市路北区西部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测量、勘察、初步设计:合同价格:测量费用:1288265.33元:勘蔡费用:3219484.64元 ⑤ 勘察业绩3:唐山市曹妃甸城区东部更新单元二期项目总承包-一标段:合同价格:勘察费:174.90元/延长米。

接收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接收异议联系人

邹林

接收异议联方式

水利招标采购https://www.slzb.net

监督部门信息

项目审批部门

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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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异议投诉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802/g1_dapsB8JITibH4K3M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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