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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柳林县三交镇三长线(南山头至高家焉段)公路改造
| 工程施工项目 | ||
|---|---|---|
| 工程地点: | 柳林县 | |
| 合同编号: | ||
| 发包人: | 柳林县下三交镇人民政府 | |
| 承包人: | 中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签到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រិយម សម្រាប់ ស 一次的一种对做阿合工前的时候,我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architecturer and and the comments of the の、アイモン・・・・・・・・・・・・・・・・・・・・・・・・・・・・・・・・・・・・・・・・・・・・・・・・・・・・・・・・・・・・・・・・・・・・・・・・・・・・・・・・・・・・・・・・・・・・・・・・・・・・・・・・・・・・・・・・・・・・・・・・・・・・・・・・・・・・・・・・・・・・・・・・・・・・・・・・・・・・・・・・・・・・・・ : 上一篇: 推进引入警方三个最新闻: 上一篇: 上一篇: 大唐第一 ース アート アート アイト ストット アイト アイト アイト アイト アイド アイド アイド アイド アイデリア ア
柳林县下三交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柳林县三交镇三长线(南山头至高家焉段)公路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 称),已接受中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 001 第一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柳林县三交镇三长线(南山头至高家焉段)公路改造工程施工项目、001 第一标段,该项目起点位于柳林县三交镇南山头北侧,顺接既有道 路(乡道 020 桩号为 K9+866),路线向北沿既有旧路走廊布设,经横岭村, 终点位于柳林县三交镇高家焉村(黄丹焉自然村)南侧,顺接既有道路(乡道 020 桩号为 K5+159)。路线全长 4.93 公里。
全线采用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四级公路(II 类)标准进行设计,路基宽 度 4.5m、行车道宽 1×3.5m,路肩宽 2×0.5m、设计速度为 15Km/h、汽 车 荷载等级为公路-II 级。
主要建设内容涉及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叉工程、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其他工程。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 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 技术规范;
(9) 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 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 价:人民币(大写)壹任肆佰柴拾陆万叁任壹佰柴拾元(¥14763170元)。
4.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造价审核(审计)结果为准。
5. 承包人项目经理。刘洪源。承包人项目总工:闫志伟。
6.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山西省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 般事故。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360_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 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_四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 本_二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可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合同文件之间对争议处理及管辖存 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本条约定为准。
13.乙方唯一收款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丽华苑支行 账号名称:中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681*开通会员可解锁*00695
14.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 部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 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 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廉洁自律和腐败风险防控, 打击商业贿赂,推进廉洁工程建设,探索建立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 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 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柳林县三交镇三长线(南山 头至高家焉段)公路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抑林县下三 交镇人民政府_(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001 第一 标段单位中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 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和山西省有 关规定。
(2)严格执行柳林县三交镇三长线(南山头至高家焉段)公路改造工程 施工项目(项目名称)001第一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 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双方要成立廉洁建设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廉洁建设各项工作,建 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加强廉洁自律。
(5)双方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 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6)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 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对方应落实责任追究。
(7)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 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发包人的义务 2.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业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 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 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钱款、 住房、车辆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收承包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 得大额回报。
(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 丧喜庆事宜、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 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 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7)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 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机械租赁。
(8)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不得出现巧立名目、 侵占挥霍、吃拿卡要等微腐败现象。
(9)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 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行为。
3. 承包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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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 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 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或者旅 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4)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钱款、住房、 车辆和办公用品等。
(5)承包人不得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获得 大额回报。
(6) 承包人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党规 党纪的行为。
4. 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 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3)发包人应将承包人违约情况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党组织监督执行,接受 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党 组织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党组织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 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柳林县三交镇三长线(南山头至高家焉段)公路改造工 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001第一标段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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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柳林县三交镇三长线 (南山头至高家焉段) 公路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项目名称)001第一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 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柳林县下三交镇人 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中简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 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 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 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 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
作规程》、《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要 求》(晋交公字[2009]327 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 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 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 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 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 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 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 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 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 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 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
(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 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
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 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 《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 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 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 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 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 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 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 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 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 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 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 可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2025年2 月28日
205年7月28日
合同条款 and the life the discussion with the last to the P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 的"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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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AND FORS
说明:
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 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 可做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 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 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 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 元/天 | 不适用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 %签约合同价 | 不适用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 元/天 | 不适用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 / %签约合同价 | 不适用 | |
| 6 | 价格调整 | 16. 1 | 合同期内不调价,对于合同执 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 因劳务、材料、设备等价格上 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承包人 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予以考 虑,并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各 项单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 调整,风险自负。 |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30 %签约合同价 17.2.1 |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 例 | 17.2.1 | 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 的 / % | 不适用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 额 | 人民币 / 万元 17.3.3(1) | 不适用 |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 机 | 17.3.3(2) | 元 | 不适用 |
| 1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3%合同价格 | |
| 12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目期起计算 2 年 | |
| 13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4.2 | 合同金额的 3% | |
The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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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删 改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统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专用 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不符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主。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8)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约定为:
(4) 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 支付,重建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自负。
(5) 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 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 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 承包人应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施工用电、用水、通讯问题,并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 施工需要修建临时道路。为执行本款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 将不另行支付。
(7) 承包人应接受和积极配合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搞好本项目的审计和稽查工作,并承担相关 费用。
(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 工所需的费用,并计入投标总报价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 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 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9) 文明施工
承包人施工时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规程,施工期间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警示提醒措施,安全警 示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计入相关的报价中。承包人要确保交通安全,如果发生任何事故一 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废弃物、垃圾须就近运至相关部门批准的垃圾场内倾倒,其费用及运距由承包人自行测算 后计入相关报价中。承包人须充分考虑此因素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变更均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行支付。
本项目工程如果有交叉施工的干扰,承包人应自行协调进行施工,且承包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 虑由此引起的窝工、设备闲置及相互干扰等因素,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 路产保护
承包人应采取严格的路产保护措施,保证相交公路路产不因本工程施工作业而损坏,尤其应注 意保护公路通信光缆的安全,如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路产损坏,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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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必要的路产破坏,如标志牌施工时基础开挖破坏绿化植物等,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路赔 手续或恢复原状,其费用计入报价中。
(11)施工作业中,承包人不得对已完路面工程进行污染、损坏,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履约担保应在工程交工验 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滑坡、塌方、水源污染。
本款补充:
6.1.3 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临时道路(包括原有、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 养护和维修,保证畅通,直到工程交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 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6.1.4 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均应按晴雨畅通的标准进行养护和维修,直 至工程竣工。在工程竣工时,对于约定予以保留的,需由所在地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验收合格;对 于约定工程完工后不予保留的,承包人应按约定拆除、恢复原貌,并承担相应费用。
6.1.5 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临时便道的养护及管理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第100章清单中。
7.2 场内施工道路
本款第 7.2.2 项细化为:
施工便道应在施工期间加强养护和维修,保持路况良好,在本标段工程施工完成后,拆除并恢 复原貌,修建、拆除、养护费用计入报价中。施工便道的临时用地租用费和复垦费由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未按规定拆除便道,发包人将指定其他承包人进行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特点配足、配齐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所发生的 费用,依据发包人制定的计量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金额见工程量清单。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 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上述安全 生产管理费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列有单独的支付子目,投标人应按照发包人指定的总额价填 报,不得修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月计量支付。
本款补充 9.2.12、9.2.13 项:
9.2.12 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严禁在泥石流、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 区域设置施工驻地;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除了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计划外,还要严格贯彻执行"山西省交通厅晋 交公字【2009】327 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 (试行)的通知"。
9.2.13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 号)精神,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 制度。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对本标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
承包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项目中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 责任,应审核监控计划,明确时限,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掌握隐患动态。
本款补充 9.2.14 项: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包 括农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最低投保金额:不少于 80 万元人民币/人。其 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段落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施工组织 布置及规划;施工准备(人员、设备、材料进场情况,施工便道、临时设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安 排;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质量, 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
11.1 开工
第 11.1.1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审表。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最低极端气温持续达-30℃以下,最高极端气温持续达 40℃以上, 形成洪涝灾害的连续暴风雨天气、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
对于不利降水,一般情况承包人不应提出申请(不予考虑),对于严重的情况将按如下标准进 行评定。按工程所在地的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五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与实际统计的 年降水天数由监理工程师在完工目期前(或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协商确定的另外一个时间)进行一 次性的计算比较(不按每一降水过程考虑),如无特殊重大的差别,此因素引起的施工期间个别时 段的延误将不予考虑工期的延期,同时监理工程师把结果提交发包人审批。对一般的差别监理工程 师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如果达到了拖期损失偿金的赔偿限额,承包人仍未能完成全部工程时,业主将有权自己或雇佣 其他承包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由此引起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A、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B、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
13. 工程质量
第 13.1.1 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状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上述要求,应按 22.1 款承担违约责任。
14。试验和检验
15.3 变更程序
第 15.3.4 项细化为:
15.3.4 设计变更程序按山西省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补充第 15.4.6、15.4.7项:
15.4.6 针对 15.4.4 款变更估价的原则:按现行部颁概预算编制办法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 制,经监理人与承包人议定,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该变更工程的单价。
15.4.7 如果上述变更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人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 为暂付账款列入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待议定后再在其后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15.6 暂列金额
本项目暂列金额的设置详见工程量清单。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原则上合同期内不调价,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 规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本项细化为: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
17.2.1 预付款:开工预付款金额为30%签约合同价。
17.2.2 付款方式:开工后按合同价预付 30%,根据施工进度按比例付款,完工后付款至 85%, 出具审核报告后付款至97%,剩余 3%质保金满一年后付清。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款增加约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为 6 份。
17.4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转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缺 陷责任期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30 日内退还(如履约保证金形式为 保函,则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 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为 3%签约合同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 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时,不 计利息。
14 77. 800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 算。
本条补充第 17.7~17.9 款:
17.7 安全生产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支付。
17.8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 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合 同规定的义务和其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子目中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
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 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17.9 承包人恶意拖欠行为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不得拖欠。如因工程款拖欠造成分包人、材料设备供货人等向发包人集体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 光或其它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承包人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并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否则
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直接向有关当事人支付拖欠款,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 款项扣回,同时根据事件性质的严重性处以 1 万元~10 万元的违约金,并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山 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10) 目细化为:
(10)在工程实施期间,经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管理人员擅自进行了更换;在保修期内,承包 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
25 需补充的其他条款
25.1 档案管理
承包人应成立档案管理领导组和专职的档案人员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档案管理办 法》(交办发(2005)431 号)、《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办发(2007)436
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文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移交工作,使档 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确保本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所有的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套,其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统一计入报价中。
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资料、试验资料、音像资料等内业资料的 整理和收集工作,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严格禁止补资料或造假资料,做到工程施工完工、 竣工资料同时完成。
25.2 项目管理手册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 财务管理等,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管理手册或相关的管理操作程序执行。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的"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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