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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云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梦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划及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特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特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第四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合理引导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建设等因素,以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保护进行统筹规划,举行听证等程序后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六条 云梦县烟草专卖局采取“区域总量+间距限制+人口总量”模式,对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以下情形外,不受本规划其他条款调整的影响。
(一)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云梦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云梦县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办理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受理在先的原则;
(三)分类实施、服务社会原则;
(四)因地制宜、总体可控原则;
(五)“一址一证”、合理配置、便于消费的原则;
(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七)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原则;
(八)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如流动摊点、书报摊、简易搭盖、临时建筑、活动板房、违规建筑、电话亭、车库、储藏室、地下室,占用楼梯、走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经营的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
2、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消费者进出有限制的区域如客厅、餐厅、卧室等,包括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等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形),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6、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7、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四)特定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部及其正门、侧门、后门口最短可通行间距在50米范围内的;
2、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营业执照的区域;
以上特定区域第1、2项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区域单元划分及合理容量测算
第十条 区域单元划分。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落实控烟履约要求,规划参考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市场类型、交通状况、消费环境、城市化程度、商业活动特征、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单元,分为一般区域单元、特殊区域单元和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区域单元。
1、一般区域单元分两类:一类区域单元以城区(包含经济开发区)设置为一类区域单元;二类区域单元是被一类区域单元涵盖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为二类区域单元。
2、特殊区域单元。主要包括国家3A及以上旅游景区、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火车站、长途汽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度假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等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
3、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区域单元:建立村委会组织、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党委)的行政村和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
第十一条 合理容量测算。根据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等指标,结合全省零售点合理容量测算模型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云梦县年度零售点布局规划总量,总量逐级分解至市场区域单元,作为区域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
第四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以满足需求、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根本遵循,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坚持依法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促进市场规范有序、适度竞争,促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社会公信力,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一)下列区域单元按照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一类区域单元的卷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2、二类区域单元的卷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新增零售点与已有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
(二)下列特殊区域单元按照区域总量+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工业园区、物流园、军队驻地、监狱、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包括但不限于)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申请人应事先协调其有管辖权的单位同意,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2、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民店,与加油(气)机机座距离超过5米的,且有与其它未包装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的,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3、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4、单向高速公路加油站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分别设置零售点1个。
5、实际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超市 (不含仓库),或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可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6、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酒楼、娱乐场所、度假村、体育场馆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示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三)下列区域单元按照区域总量+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当地政府规划设立的旅游景区内部商业街、文化旅游商圈、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等按总量控制(卷烟零售点数量不超过总经营主体的2%)和区域单元距离标准,上述经营主体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
2、物流园、工业园区域在实行距离控制的基础上按总量控制(卷烟零售点数量不超过总经营主体的2%)和区域单元距离标准,上述经营主体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
3、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按辖区持证零售户千分之五的标准以内设置零售点。
(四)下列区域单元按照区域总量+人口总量+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区域单元+居住人口总量+距离限制布局零售点,每村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以县级民政局或统计局最新数据为准)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4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
第十三条 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交通状况、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辖区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实行实名登记、排队轮候管理。
(一)实行预约登记管理,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未满时,对符合规划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具备新办许可证各项申请条件),根据发证机关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及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实行“退一进一”管理,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已满时,对不符合规划数量要求但符合规划间距要求的申请人,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按初始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管理模式。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发证机关根据排队轮候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同自愿放弃,原排号顺序失效,并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申请。
(三)实行实名制管理,预约登记排号备案申请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期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登记排号备案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预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预登记排号备案有效期届满,原登记信息自动作废。
(四)“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取消规则: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
第五章 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七条规定情形,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查询属实,给予适当放宽,且在发证机关所在地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
属于本规划第七条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残疾人(持有残疾证或者残疾军人证),持有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且实际经营者为本人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按本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
(二)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三)退役军人,持有《退出现役证书》(以《退出现役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实际经营者为本人,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按本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
(四)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模式,因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自发证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自持证人死亡之日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在原发证机关辖区的原区域单元内提出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所在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
(七)因中小学校、幼儿园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需要或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在原发证机关辖区的原区域单元内提出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可按本所在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
依照本条第(六)、(七)项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限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
1、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专卖店、文具店、玩具店等),限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
2、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发美甲、足疗保健按摩、网吧、台球厅、KTV、化妆洗涤、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建材、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蛋糕店、棋牌室等),限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
3、对以上经营业态限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存续持证零售户,符合本《云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关于经营场所要求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本《云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关于经营场所要求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将不予延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预约登记、排队轮候,以受理机关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的营业大门中心之间;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多扇营业大门的,则应以申请人经营场所最靠近零售点的营业大门中心与现有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的中心之间。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的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二十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如上位法有调整,本规划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的,按上位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云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开通会员可解锁*实施的《云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云梦烟办〔20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