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目 录
1、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1
2、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储备土地出让的批复
······ 5
3、规划条件通知书
····················································7
4、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须知
·····13
5、竞买承诺书
·························································22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
····················· 23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确认表
·············· 24
8、承诺书
······························································· 25
9、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26
10、授权委托书
······················································· 27
11、标的现场踏勘声明
············································· 28
12、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29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待签样本) 30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待签样本) 32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签样本)
··········36
1
嘉峪关市[2025]JD-11-09 号“标准地”
公开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甘肃
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下 1 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现将有
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
编号
宗地
位置
出让
面积
(㎡)
土地
用途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系数
(%)
绿地
率
(%)
建筑
高度
(米)
出让
年限
(年)
起始价
(元/㎡)
加价
幅度
(元/㎡)
竞买保证
金
(万元)
[2025]
JD-11-
09 号
该宗地位
于嘉峪关
市中心城
区嘉东单
元,机场
路东侧、
创业大道
北侧。
15126.5
工业
用地
≥0.8
≥40
≤15
≤24
50
144
10
152.48
二、竞买人范围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有底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
定竞得人。
四、报名和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
2
有意竞买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竞买
申请,按出让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符合竞买条件并按时交纳竞买保
证金的竞买人方有资格参加竞买。
1、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报名及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 16:30(指银行交换到账时间)。
2、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名及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 16:30(指银行交换到账时间)。
3、竞买保证金汇款账户
户名: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核城支行
账
号:1*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报名及报价方式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采用线下和网络同步报名。申请人可登
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ggzyjy.gansu.gov.cn/)以投
标人身份进入“交易一网通办”,进行“交易主体注册”(注册信息必须真实有
效)。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通过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
统(http://36.142.15.25:8090/TPBidder)进行网络报名,并按照出让文件文
本填写纸质《竞买申请书》等报名材料后上传至甘肃省权益类系统提交审核(上
传资料与线下填写资料应一致)。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可登录甘肃省权益类电
子交易系统进行线上报价。
(报名及报价具体操作步骤参考《甘肃省权益类电子
交易系统意向受让方操作手册》)。
六、出让方式的确定
竞买人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的,按拍卖方式出让;竞买人不足三家的,
按挂牌方式出让。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系统将自动
转入网络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七、出让期限、时间及地点
(一)拍卖时间及地点
1、拍卖时间:2026 年 1 月 20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3
2、拍卖地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厅(网上报价在甘
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二)挂牌出让期限、时间及地点
1、挂牌竞价期限:2026 年 1 月 20 日 9:00 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 15:30
2、挂牌报价地点: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
3、挂牌出让会地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厅。
八、出让文件的获取方式
有意竞买者请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进入嘉峪关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大厅的“数据一网共享”中选
择“土地使用权”栏目打开该项目公告,点击下方的“免费下载出让文件”。
九、质疑投诉
如有质疑投诉,请联系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可自行现场踏勘地块,费用自理。
2、本次出让宗地按现状出让,出让宗地面积最终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实
际交地面积为准。
3、依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
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48 号)要求,
可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公开出让,相对应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为: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095 万元/公顷,建筑系数≥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
施用地所占比例≤7%,土地产出≥4200 万元/公顷。
4.该宗地经竞卖成交后,需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
(嘉规条[2025]037 号)
相关用地指标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5、在网上竞价过程中,因竞买人自身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操
作失误、多报价、少报价、错报价等,造成竞买人无法正常参与竞价活动或造
成既定事实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4
6、本出让公告规定的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
告为准。出让详细情况以《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宗地
编号:[2025]JD-11-09 号)》载明的为准。
十一、联系方式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
陶晓丽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彭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12 月 26 日
5
6
7
8
9
10
11
12
13
嘉峪关市[2025]JD-11-09 号“标准地”
公开出让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甘肃省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批准,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以下 1 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一、本次出让宗地为嘉峪关市宗地编号:[2025]JD-11-09 号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由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出
让活动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竞买人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次国有建设使用权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有底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
定竞得人。
四、申请报名时间
有意竞买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竞买
申请,按出让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符合竞买条件并按时交纳竞买保
证金的竞买人方有资格参加竞买。
1、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报名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 16:30。
2、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名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 16:30。
五、报名及报价方式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采用网上报名和线上报价方式,申请竞
买人可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ggzyjy.gansu.gov.cn/)
14
进行注册。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通过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
(http://36.142.15.25:8090/TPBidder)完成报名登记,并按照出让文件文本
填写纸质《竞买申请书》等报名材料后上传至甘肃省权益类系统提交审核(上
传资料与线下填写资料应一致)。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可登录甘肃省权益类电
子交易系统进行线上报价。
(报名及报价具体操作步骤参考《甘肃省权益类电子
交易系统意向受让方操作手册》)。
六、竞买保证金及履约金缴纳
嘉峪关市宗地编号:[2025]JD-11-09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小写:¥1524800.00)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伍拾壹元整(小写:¥34851.00)
竞买人可以用银行支票、电汇、网银转账、现金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足额向
以下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缴纳:
户名: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核城支行
账 号:1*开通会员可解锁*
履约保证金缴纳:
户 名: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
账 号:27*开通会员可解锁*082
以拍卖方式出让的,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 16:30(指银行交换到账时间)。
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 16:30(指银行交换到账时间)。
竞买人竞得出让宗地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履约
保证金抵作挂牌佣金。竞得人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
出让价款;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拍卖会(挂牌截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不计利息)。
15
竞买人报名需按规定时间缴纳竞买保证金,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
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资信证明。
七、报名材料
参加本次竞买活动的竞买人,应向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报名材
料(所有材料均为一式三份,报名时须携带有效证件的原件)。
报名材料包括:
(一)法人单位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资格确认表(加盖公章、亲笔签
字或个人私章);
2、竞买申请书(加盖公章、亲笔签字或个人私章);
3、竞买协议书(加盖公章、亲笔签字或个人私章);
4、竞买承诺书:主要对提供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囤
地、炒地、欠缴土地出让金等行为进行承诺,并愿承担法律责任(加盖公章、
亲笔签字或个人私章);
5、土地现场踏勘声明(加盖公章、亲笔签字或个人私章);
6、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竞买保证金进账凭据(指在本须知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将竞买
保证金全额支付到指定账户后,确认到账的有效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8、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
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或护照(加盖公章);
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及个人私章后,由委托人亲笔签字并加按手印);
11、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
须附中文译本(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进行翻译),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
为准。
八、本次宗地出让为有底价出让,出让底价不予公开。竞买人须全面阅读
16
出让文件,并现场踏勘出让宗地现状。如有疑问,可在申请竞买前向嘉峪关市
自然资源局进行咨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
不得撤回,即视为对《甘肃省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宗
地编号:[2025]JD-11-09 号宗地)》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九、出让方式
竞买人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的,按拍卖方式出让;竞买人不足三家的,
按挂牌方式出让。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系统将自动
转入网络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I、拍卖方式出让
(一)拍卖时间及地点:
1、拍卖时间:2026 年 1 月 20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2、拍卖地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厅(网上报价在甘
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二)竞买人在拍卖会开始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
请资格确认表》到拍卖会现场签到处签到,竞买人须携带笔记本电脑进场入座
竞买席,登录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拍卖开始后进行网络报价。
(三)拍卖会程序
1、拍卖师、记录人、监管人员就位;
2、拍卖师宣布拍卖会开始,并现场点算竞买人,确认有三名及以上有效竞
买人才能开始拍卖;
3、拍卖师介绍拍卖宗地基本情况及其他有关事项,宣布竞价开始,竞买人
通过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4、网络竞价结束,拍卖师宣布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四)竞买人应严肃谨慎的做出竞买行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否则竞买
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五)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底价时,该报价不发生法律效力,拍
卖师有权收回拍卖宗地。
(六)竞买人应自觉维护拍卖会场秩序,不得起哄、喧闹、竞买人之间不
得有串通、操纵、垄断等行为,一经发现拍卖师有权宣布拍卖中止或无效,并
1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七)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与出让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拍卖人当场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并与拍卖师、记录人签署拍
卖笔录及会议记录。竞得人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
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竞得人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与交付的授权委托书相符的授权代理人持相应
身份证件,签字方可。否则视为违约,按《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
出让竞买须知》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拍卖不成交的,拍卖宗地由出让人收回,根据情况另行出让。
II、挂牌方式出让
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期间继续接受报名,报名时间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6:30 时;交纳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6:
30 时(指银行交换到账时间)。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
系统将自动转入网络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一)挂牌竞价期限:2026 年 1 月 20 日 9:00 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 15:30
挂牌及报价地点: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
挂牌出让会地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厅。
十、竞价规则
(一)竞买人可在竞价时间开始前登录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拍卖
竞价开始时进行在线报价。
(二)当竞价时间开始时,竞买人可点击“快速报价"或“提交报价”进行
报价,同时也可在竞价记录区域看到其他竞买人(竞价人编号)的出价情况。
(三)在竞价倒计时结束前,选择“竞价步长值”倍数(首次报价可选择
起拍价/起始价),点击“提交报价”,弹出报价提示框,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即可完成首次报价。
(四)报价温馨提示:
1、右上角均有网络状况显示,请竞买人选择良好的网络环境进行报价。
2、竞买人应当在竞价开始前至少 1 小时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密切关注
交易动态。
18
3、报价时先选择竞价倍数,再提交报价,当前报价小于现有报价时,无法
报价。点击“快速报价”,则系统默认为 1 倍竞价步长值。确认后,进行报价。
4、“快速报价”和“提交报价”按钮无任何判断功能,不论自己是否为当
前最高报价人,点击“快速报价”和“提交报价”按钮后, 请再次确认,通过
“确定”或“取消”按钮进行下一步操作。
(五)第一位报价的竞买人首次报价可报起始价,此后每位竞买人报价应
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 1 倍或多倍竞价步长值。
(六)只有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方为有效,网上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更
新目前最新报价。
(七)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撒回。
(八)当竞价倒计时结束后,参加竞价的竞买人进入询问期,点击“参加”
按钮,再点击“确定”按钮,确认参加延时竞价。确认参加后,需在询问期倒
计时结束前进行签到。
(九)当询价期倒计时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阶段,延时竞价时长为 3 分
钟,在 3 分钟内,如有竞买人报价,则竞价倒计时重新回到 3 分钟,以此循环。
(十)如 3 分钟倒计时结束时,没有竞买人提交新的报价,则延时竞价结
束,竞价结束后显示竞价结果,竞买报价不低于底价且为最高报价者成交。
(十一)出让成交后,竞得人须与出让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拍卖人(挂
牌主持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相关
会议文件。竞得人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
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竞得人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与交付的授权委托书相符的授权代理人持相应
身份证件,签字方可。否则视为违约,按《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
出让竞买须知》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以拍卖出让方式成交的,竞得人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
出让成交确认书》后,须于 10 个工作日内与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交纳成交价款,逾期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付清买受
19
价款的,按比例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不
退还竞买保证金。
(二)以挂牌出让方式成交的,竞得人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
出让成交确认书》后,须于 10 个工作日内与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交纳成交价款,逾期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付清买受
价款的,按比例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不
退还竞买保证金。
竞得人须在付清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前向相关部门缴清
宗地契税。否则,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十二、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 5 日内,竞得人须按竞买协议约定向拍卖
人(主持人)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佣金。
十三、本次公开出让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登记、签署《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及成交后的付款为同一法律主体。
十四、违约责任
竞得人不按出让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并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
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条款或逾
期未按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不退还
竞买保证金,并要求竞得人按本次出让成交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
权对该宗地另行出让。若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本次出让价款,原竞得人还须补
交实际差额,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出让人、拍卖人的其他损失。
十五、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
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出让
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
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
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
竞得土地后,须在 60 日之内到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部门进行注册、
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20
十六、土地利用条件约定
1、出让地块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2、动工及竣工期限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
日期进行开发建设,受让人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
建设、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交地时间:竞得人缴清出让金后,土地交付的时间和交付时应达到的土
地条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交付时间、方式和供地
条件为准。
4、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按出让合
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十七、竞买人在申请报名前,应仔细了解并查勘出让宗地实际情况,自行
向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仔细核实出让宗地情况。本次出让文件对出
让宗地所作的陈述和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视为对出让宗地的承诺和担保,
拍卖人(主持人)对该出让宗地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不作任何保证,对出让
宗地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八、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可自行现场踏勘地块,费用自理。
2、本次出让宗地按现状出让,出让宗地面积最终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实
际交地面积为准。
3、依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
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48 号)要求,
可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公开出让,相对应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为: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095 万元/公顷,建筑系数≥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
施用地所占比例≤7%,土地产出≥4200 万元/公顷。
4.该宗地经竞卖成交后,需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
(嘉规条[2025]037 号)
相关用地指标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21
5.该宗地经竞买成交后,竞得人需按审批的设计方案和计划建设期限完成
项目建设。
6.该宗地经竞买成交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税务局。
7. 因该宗出让用地缴纳出让金产生的评估费 0.515 万元,测绘费 0.3177
万元,由市财政予以拨付。
8、在网上竞价过程中,因竞买人自身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操
作失误、多报价、少报价、错报价等,造成竞买人无法正常参与竞价活动或造
成既定事实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9、本出让文件规定的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
告为准。出让详细情况以《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宗地
编号:[2025]JD-11-09 号宗地)》载明的为准。
十九、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对本须知及其他文件有解释权。其他未尽事宜
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办理。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22
竞买承诺书
(样本)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经过实地考察,并认真审阅《出让文件》后,对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本次
出让的嘉峪关市[2025]JD-11-09 号宗地现状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对宗地现状向
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承诺如下:
一、我方知晓并同意竞买人主体资格认定,我方保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若因主体资格问题导致公开出让无效,我方愿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方同意对嘉峪关市[2025]JD-11-09 号宗地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
元整;小写:
¥
。
三、我方在参加竞拍前已对公开出让标的进行了充分调查了解,认真阅读
了《出让文件》,遵守并执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现我方知悉、认可
并接受出让标的的一切现状及瑕疵,愿按现状参加竞买,并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四、我方如竞得该标的,保证现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
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五、我方若竞买成功,保证按时书面提交下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所需资料,并保证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按约
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愿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保证金不再向我方退还。
竞买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2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
(样本)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本次出让的嘉峪关市[2025]JD-11-09 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公开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
开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竞买嘉峪关市[2025]JD-11-09 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方愿意按出让文件规定,对嘉峪关市[2025]JD-11-09 号宗地交纳竞买保
证金( 大写)
元(小写)¥
。
若能竞得该宗地,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规定和
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和其他
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竞 买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
系
人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2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确认表
(样本)
(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由竞买人持本表及竞买申请书到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竞买报名手续。2、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以供资格审查(以下资料全部为原件,同时复印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
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由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存留,其余原件待复印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审核无异”章后退回原单位)。
①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份证明;②竞买人是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有上级部门同意竞买的证明书;③个人参与竞买的,本表应个人署名,并提供个人身份证;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3、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持本表三份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4、本表一份交由竞买人持有,凭本表参加出让竞价活动,出让主持人存留一份。
申请人 (竞买人)
联系人姓名
通 讯 地 址
联系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竞买宗地
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竞买保证金到账
确认签署意见
竞买保证金于
年
月
日
元足额到账。
(盖章)
审查意见
经审核,该竞买人申请材料齐全,具备竞买申请资格,可参加本
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表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同意按出让人确定的出让方式参加
竞买,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5
承 诺 书
(样本)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我方竞得本次出让宗地后承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愿由嘉峪关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转入市税务局土地出让金收缴专户。
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令第 39 号)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中标通知书
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
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及《竞买须知》和《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竞买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26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样本)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兹证明
系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
人。为参与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本次出让的编号为
号地块的公
开出让活动,有权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竞买单位: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7
授权委托书
(样本)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姓
名
姓
名
性
别
性
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务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本人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
年
月
日在嘉
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举办的嘉峪关市
号宗地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宗地公开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
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8
标的现场踏勘声明
(样本)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我方已认真阅读《嘉峪关市[2025]JD-11-09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
让文件》中的所有文件内容,并于
年
月
日前对该标的进行了实
地踏勘,已充分了解标的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标的现状。我方完全接
受和愿意遵守本期出让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并对该标的的现状及可能存
在的瑕疵以及本期公开出让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均无异议,自愿在该标的
现状基础上参加竟买。
我方承诺:如能竞得,我方严格按照本次《出让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
求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如我方不能履行法定
及约定义务的,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愿意补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同时,我方同意不予退回我方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特此声明。
竞
买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申 请 时 间:
编号:
29
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竞买人名称
(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竞买宗地
嘉峪关市
[2025]JD-11-09
面积
15126.5 ㎡
竞买报价
单价为: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
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
竞买人盖章
盖章:
签字:
报价时间
2026 年
月
日
时
确认时间
2026 年
月
日
时
挂牌主持人
签字:
3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
(待签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挂牌出让成交确认
书如下:
出让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
竞得人:
地 址:
主持人: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
一、竞买人经认真审阅《甘肃省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
件(宗地编号:[2025]JD-11-09 号)》,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向出让人提交《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交纳竞买保证金壹佰伍拾贰万肆仟捌
佰元整(
¥1524800.00),取得嘉峪关市宗地编号:[2025]JD-11-09 号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
二、出让人与竞得人正式确认,2026 年 1 月 20 日 10:00 时在嘉峪关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竞得人
(竞价人编号:
)通过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网上竞价,最终以最高
报价成功竞得嘉峪关市宗地编号:[2025]JD-11-09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
确认如下:
(一)宗地位置:
(二)宗地面积:
(三)出让宗地规划指标:
(四)土地用途:
(五)出让年限:
该宗地成交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
。
31
该宗地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
。
三、竞得人对该出让宗地现状和出让文件及拍卖全部过程无异议。
四、竞得人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后,须于
10 个工作日内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交纳成交价款;5 日内,向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付清宗地拍卖佣金。逾
期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按比例每
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五、竞得人不按出让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并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条款或逾期未
按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不退还竞买
保证金,并要求竞得人按本次出让成交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对
该宗地另行出让,若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本次出让价款,原竞得人还须补交实
际差额,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出让人、挂牌主持人的其他损失。
六、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一式伍份,各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出让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盖章)
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
竞得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竞得人编号:
拍卖人: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拍卖师:
(签字)
32
见证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盖章)
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时间: 2026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
(待签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挂牌出让成交确认
书如下:
出让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
竞得人:
地 址:
主持人: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
一、竞买人经认真审阅《甘肃省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
件(宗地编号:[2025]JD-11-09 号)》,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向出让人提交《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交纳竞买保证金壹佰伍拾贰万肆仟捌
佰元整(
¥1524800.00),取得嘉峪关市宗地编号:[2025]JD-11-09 号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
二、出让人与竞得人正式确认,2026 年 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在
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价活动
中,竞得人(竞价人编号:
)通过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网上竞价,
于挂牌期限内以最高报价成功竞得嘉峪关市宗地编号:[2025]JD-11-09 号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现确认如下:
(一)宗地位置:
(二)宗地面积:
(三)出让宗地规划指标:
(四)土地用途:
34
(五)出让年限:
该宗地成交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
。
该宗地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
。
三、竞得人对该出让宗地现状和出让文件及出让全部过程无异议。
四、竞得人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须于
10 个工作日内持《挂牌成交确认书》与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交纳成交价款;5 日内,向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付清宗地挂牌佣金。逾
期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按比例每
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五、竞得人不按出让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并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条款或逾期未
按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不退还竞买
保证金,并要求竞得人按本次出让成交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对
该宗地另行出让,若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本次出让价款,原竞得人还须补交实
际差额,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出让人、挂牌主持人的其他损失。
六、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一式伍份,各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出让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盖章)
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
竞得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竞得人编号:
35
挂牌主持单位: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挂牌主持人:
(签字)
见证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盖章)
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时间: 2026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6
GF-2025-2601
电 子 监 管 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资 源 部
制 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3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 1(出让宗地平
面界址图)、附件 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 3〔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产业和供地政策为别墅类房地
产开发(包括私家庄园)等禁止类项目签订出让合同。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上不得存在集体土地所
有权,以及已设立的各类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址
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
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
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以宗地图为基础制作,也可直接附宗地图;
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应当按照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
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 米(1985
国家高程基准)为上界限,以标高-10 米(1985 国家高程基准)为下界限,高
差为 70 米。
五、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按照现行有效
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
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用途土地的
出让期限及其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七条中,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
规划条件为必填项。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工业
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只填写最低限指
标,即“不低于”。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
38
等另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从其规定。
七、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照出让
文件、公告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
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分期付款约定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
第一期缴款时限次日起算,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实际付款当日止。
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
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
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九、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
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十、本合同第十五条中,受让宗地约定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一、本合同第十七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
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另有规定
的,签订出让合同时,从其规定。
十二、本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
发的,选择第二项。出让文件、公告有其他转让条件的,可在第三条补充填写。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
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
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
发〔2006〕100 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
按 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四、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坐落、界址、界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
期限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不得空项。
十五、本合同中的“某日之内”、
“某日之前”等非具体日期的时限,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中的“某日”包含当日。
39
十六、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规政
策允许范围内,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十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4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电话:
;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
受让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
住所:
;
电话:
;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
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
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
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
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
权利。
侵害依法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
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为
,宗地总面
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
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
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
42
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的,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
附件 3)。其中:
建筑总面积不大于
平方米,不小于
平方米;容积率不高
于
,不低于
;建筑高度不高于
米,不低于
米;建
筑密度(建筑系数)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
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
年,按本合同
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
出让手续的,出让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43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
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
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涉及利
息和违约金的,亦需付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
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
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
的
%。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
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
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
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
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
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轨道交通工程
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因影响宗地使用功能,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
44
支付合理补偿的,该补偿归受让人所有。
第十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
经原批准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批准
改变时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
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相应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规划调整
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时,应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
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
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
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第
项(第一项或第二项至少选其
一,可多选)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
件;
(三)
。
45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不动产登
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
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不动产登
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
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
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期申请。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让人同
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缴纳续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
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
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
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
46
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
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
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
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
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造
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三十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
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
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
47
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
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
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
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
还受让人。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
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
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
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
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交付出让土
地或者交付的土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
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
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
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出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
受让人可以请求出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
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
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权期限
48
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
径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出让价款及利息、改变土地
用途和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违约金,按照有关
征管规定,具体由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
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一)出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受让人确认其有效
的送达地址为
。
(二)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
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49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50
附件 1
附件 2
51
附件 3
52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