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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宁夏电投石嘴山2×660MW超超临界热电项目 |
石嘴山市 |
宁电投(石嘴山市)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电投(石嘴山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拟利用内蒙乌海煤、上海庙煤以及新疆哈密白石湖煤的混煤作为燃料,以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中水厂中水作为生产用水水源,在石嘴山市平罗县西大滩前进农场建设宁夏电投石嘴山2×660MW超超临界热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已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宁发改能源(发展)审发〔2024〕134号),主要建设2×660MW高效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环保工程等,机组、锅炉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300、4840小时,除为石嘴山地区和宁夏电网内用电力需求外,还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部分区域居民供暖。本项目总投资5993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9706万元,约占总投资16.64%。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包括厂外新建铁路、厂内升压站和厂外输电线路、再生水管线工程、供热及蒸汽管网工程。 |
(一)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土石方集中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存放,施工场地四周采取喷雾洒水措施抑制扬尘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对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并及时清扫、洒水,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本项目2台发电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SCR脱硝+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氨逃逸质量浓度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后,经1根210米高的双内筒集束钢筋砼烟囱排放。1台50吨/小时燃油启动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座碎煤机室(20米高排气筒)、2座输煤转运站(分别设20米高排气筒)、2座石灰石粉仓(仓顶20米高)和3座灰库(仓顶20米高)均设置布袋除尘器,颗粒物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表1排放限值后,经各自设置的排气筒(口)排放。厂区全封闭式储煤场设置喷水装置和喷雾抑尘装置,输煤系统采用封闭输煤栈桥并设置喷淋设施,锅炉房转运层、输煤系统煤仓间皮带层等不宜水冲洗的区域采用负压真空清扫系统清理;柴油储罐设置氮封,并设置气相平衡系统;盐酸储罐设置1座酸雾吸收器,采用碱喷淋方式吸收盐酸雾,处理后尾气经酸雾吸收器顶部排放口排放。厂界氨气、总悬浮颗粒物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1996-2024)表2限值要求,柴油罐区周边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排放限值要求,盐酸储罐周边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临时防渗旱厕,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掏;调试阶段管道试压废水全部收集至工业废水收集池或酸洗废水池内,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规模2×50立方米/小时(“混凝+沉淀+气浮+过滤”处理工艺),锅炉排污水、锅炉补给水系统超滤装置冲洗废水、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排水、辅机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汽车及地面冲洗废水、经生化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锅炉酸洗废水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表1洗涤用水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补充水、煤场喷洒用水、斗轮机喷洒用水、干灰加湿用水、除渣冷却及链条冲洗用水等。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2×15立方米/小时(“低温多效闪蒸+高温旁路烟道蒸发”处理工艺),低温多效闪蒸冷凝水水质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要求及《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表1要求后,冷凝水全部作为脱硫工艺补充水回用,含盐浓水经流化表面干燥机蒸发干燥,产生的粉尘及水蒸气随烟气引入电除尘前烟道。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2×10立方米/小时(“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工艺),输煤系统产生的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处理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表1洗涤用水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补充水。本项目各用水环节应严控用水量,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废水产生量。管线铺设采用“可视化”原则,液态物料管道和废污水管道尽量架空敷设,做到污染物“早发现、早处理”,减少由于埋地管道泄漏而可能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制定分区防渗措施,化水车间、工业废水处理间、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煤水处理间等区域设为重点防渗区,全封闭式储煤场、锅炉房、汽机房、煤仓间等区域设为一般防渗区,其他除绿化用地之外区域设为简单防渗区;重点防渗区不得低于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7cm/s要求,一般防渗区不得低于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7cm/s要求,简单防渗区采取普通混凝土地坪,重点防渗区中危险废物贮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并进行防渗处理,确保渗透系数K≤1.0×10-10cm/s。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排至一座20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内,经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后期雨水应设置雨水监控池(400立方米),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时经雨排管道排放,不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本项目应至少设置3口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并建立健全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项目厂区地下水水质如出现异常,应立即分析污染成因,第一时间上报,严格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做到早发现、早治理,避免对区域地下水造成影响。(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同类设备中噪声较低的设备,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夜间施工须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许可并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汽轮机、发电机、空压机、氧化风机等主要产噪设备室内放置,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等有效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石子煤等大宗工业固废送建材等企业综合利用(利用率不低于90%),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送依托的事故灰场分区暂存,待综合利用途径恢复后,全部运出综合利用。破碎站、转载点、石灰石粉仓等产尘单元废弃的除尘布袋、锅炉补给水系统(化水系统)废反渗透膜、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废树脂均不在厂内贮存,由生产厂家更换回收或其他可利用单位回收利用;输煤系统除铁器废铁渣收集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中水(再生水)深度处理、锅炉补给水系统浓水处理过程废碳酸钙颗粒临时贮存于厂内材料库,作为脱硫剂原料外售综合利用;含煤处理系统污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污泥、生活污水处理污泥运至全封闭式储煤场贮存干燥后作为本项目发电锅炉燃料利用。本项目危险废物包括脱硝系统废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废物类别HW50、代码772-007-50)、废矿物油(废物类别HW08,废润滑油900-214-08、气浮装置废矿物油900-210-08)、废铅酸蓄电池(废物类别HW31、代码900-052-31)等集中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脱硝催化剂及废铅酸蓄电池更换时直接由有资质单位运输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不在本项目厂区贮存。灰库废除尘布袋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888-2018)要求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后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处置,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项目新建危险废物贮存库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执行。(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宁环办发〔2012〕108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报系统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按规定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废水不出厂、不进入地表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197号)《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宁环函〔2023〕12号)和《关于核定宁夏电投石嘴山2×660MW超超临界热电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函》(宁环函〔2025〕579号),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501.04吨/年和620.04吨/年,建设单位须在本项目投入运营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