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城南120T锅炉及附属设施资产
发布时间:
2026-01-09
发布于
新疆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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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GR2026GD0000047
项目名称 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城南120T锅炉及附属设施资产
资产类别 设备
转让方名称 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95.7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并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产权交易机构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规则、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3.信息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8】万元(以到账为准)。 5.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子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转让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5.1本项目交易保证金或转让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转让价款的收付): 户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开通会员可解锁*2054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支行联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申请时,需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6.1本方已完全知晓和接受标的资产挂牌公告的全部内容及备查文件,对标的资产已完成现场踏勘。本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和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行为,视为本方对标的资产现状、瑕疵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瑕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6.2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并在《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同时须在《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6.3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安全拆除协议》约定完成清运工作。受让方须现场了解标的拆除、清运范围及清运顺序(以转让方解释为准)。受让方须对全部转让标的实施拆除清运,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由受让方造成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未损坏非转让资产,按约定期限完成全部工作,未发生《安全拆除协议》所列的罚没保证金事项,拆除完毕且清运完所有标的资产,现场垃圾清理完毕,场地按照要求平整,保留建筑物修缮、道路修缮按要求完工,其他保留项目验收完整,拆除人员全部退场,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否则转让方将不予退还。未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的视为违约须向甲方按《安全拆除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意向方须仔细阅读《安全拆除协议》列明的施工方资质要求、设备清运范围、施工要求等内容。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4本方同意标的资产产权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的所有权利主张。 8.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项目成交价格为服务费计算基数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8.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8.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开通会员可解锁*6010002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9.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等附件在内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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