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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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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资格 | |
| 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文件开启时间 | |
| 文件开启方式 | |
| 评审办法 | 1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有效)。 3.1.1设计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申请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同时为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1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建筑师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并同时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2.2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