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G80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9合同段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汽车衡采购
询价
发布时间:
2025-05-29
发布于
广西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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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G80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

(坛洛至百色段)№9合同段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物资采购公告

编号:总-南百9标项目-汽车衡

一、公开询价条件

本次询价项目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G80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9合同段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资金来自业主支付,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询价条件,现对工程所需汽车衡采购进行公开询价。采购项目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G80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9合同段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组织单位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G80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9合同段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项目概况与范围

1.项目概况:南百高速改扩建工程由原双向4车道扩建为双向8车道,№9段起点桩号K759+000,途径田阳区田州镇、那坡镇,路线终点桩号K771+500,路线长12.5公里。路基宽度采用整体式路基42m,两侧各拼宽7m。主要工程内容有大桥993.84m/3座,中桥169.08m/2座,小桥3座,天桥2座,涵洞通道51道,互通式立交2处,挖土石方189万m³,填土石方158万m³。

2.招标内容:汽车衡 ,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本次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报价的单位,请于20255290900分20256109:000分(北京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报名并下载电子询价文件。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6109:00(报价截止时间),参与单位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报价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G80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9合同段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项目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

采购组织机构: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G80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9合同段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采购组织机构地址:

项目联系人:王胜前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5年5月29日

六、物资需求一览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汽车衡

150t, 宽3米*

长18米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南百9标项目

按照甲方通知要求

合计

1

说明:

1、专票税率 % 。

2、报价有效期 天(不小于30天)。

3、全数字电子汽车衡,含结构秤台,数字传感器,称重控制器仪表(带防遥控功能),防水接线盒,外屏,针式打印机,称重专用电脑,称重系统,手机小程序,图纸,安装调试级培训

三.报价说明和要求:

(一)汽车衡必须全新,无变形,非积压、损坏、缺陷物资。

(二)供应商必须获得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本次询价供应商所提供物资的技术指标、环保指标、安全指标等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和施工区域政府相关规定。

(三)汽车衡相关要求为:本次采购汽车衡要求符合国家及设计标准要求。

(四)此次报价为固定价,其他费用包含:包税金(含增值税)、包供货、包运输、包通过验收、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合同价格为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

(五)验收方式:点数验收。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数量单为准。

(六)结算周期: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七)结算单价:结算单价为最终合同签订单价,供货期间不予以调整。

(八)结算数量:每月结算量以双方确认后的数量为准。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

(九)结算时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由甲方留存。

(十)发票开具:甲方支付货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本期实际供货结算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若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结算货款。

(十一)结算及付款:

双方办理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同时,甲方有权视项目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支付情况统筹办理支付。

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网银转账支付;

(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等;

(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4.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3 %作为保修(质)金,按 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保修(质)期届满之日(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为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12个月)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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